作為「帝王之學」的韓非思想理論,其內容多著墨於君臣關係,是故《史 記‧太史公自序》有云:「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弗能改也。73」,尤其是韓非「君 冠臣履」的說法,將君臣上下的關係模式建立的更為徹底,而這種上下之分 的權力結構,即行使權力者與權力的處分對象,自然地構成了支配者與被支 配者的的支配關係。
「國家的存在,在於被支配者必須順從支配者聲稱具有的權威。在什麼 情況之下他們會這麼做?為什麼他們要如此做?這種支配所根據的,是什麼 內在的道理和外在的手段?74」作為一個評量任何支配的判準,韋伯的「正 當性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是最為人所知的部分,當然,這些純粹的類型,
絕難在實際中出現,不過,正當性的這幾種概念,以及其內在心理上的基礎,
對於支配的結構,具有極為可觀的意義。因此,筆者欲透過韋伯的觀點,來 檢視韓非的思想。在什麼情況下「臣下」會順從「君上」的權威?為什麼「臣 下」會服從「君上」的發號司令?為什麼「臣下」會「就像」把命令的內容,
當作自己行動的準則?服從命令的政治動機並非原始的本能,應該是後天刺
71參見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頁 522。
72參見張光直:《考古學專題六講》(台北:稻香出版社,1988 年 9 月),頁 95。
73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日本瀧川龜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
》(台北:藝文印書館,1972 年 2 月大一版),頁 1333-1334。
74韋伯著、錢永祥編譯:《學術與政治》(台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 1 日初版),頁 172。
激而起的,是而「君上」支配所根據的,是什麼內在的道理和外在的手段?
欲探究的「韓非思想中君臣支配的格局」的動機,和韋伯「正當性支配的三 個純粹類型」的思考關鍵,是一致的。
韋伯從一些具有普遍重要性的基本問題為切入點,包括官僚體系世界裡 的領導權問題、或是官僚體系對於個人自由主義之關係的問題,而有系統地 建立各種正當性統治類型之理想型,原則上,它們可以用在各種形式的權力 關係,它不僅只是要將每一類型的支配與其相應的政治文化類型聯繫起來,
而且還要與某種特定的經濟系統,以至於特定的文明類型都聯結起來。由於
「正當性基礎」的不同,連帶地也導致了不同的服從型態、不同的行政系統、
不同的支配方式。
韋伯以純粹的功能主義的態度來處理「支配」的現象,他說:
「支配」是指一項特別的命令會受到一群特定的人遵行的可能性75。 就社會學的觀點而言,「支配」所指的只是被統治者會臣服於任何的命 令的可能性;而「正當性」所指的乃是那些促使臣民遵從統治者的命令 之動機,而不論這些命令是由統治者個人所發佈,或者是透過協議產生 的抽象法律、規章或命令。任何群體遵從命令的可能性,主要在他們是 否相信那個系統的正當性76。
換言之,所謂的「正當性」即政治系統的穩定性,是以,一個穩定的支配系 統必須是由它所統治的人民實在地支持著,假如「被統治者」不相信一個政 治系統的正當性,那麼此系統注定是要不穩定而終趨於崩潰的77。
韋伯又說:
在原則上,支配的心理根據——也就是說支配的正當性根據——有三。
第一、「永恆的昨日」的權威:也就是權威因於「古已如此」的威信、
和去遵襲的習慣,而變成神聖的習俗。這是舊日家父長及家產制領主所 施展的「傳統型」支配。其次,權威可以來自個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賜——
75韋 伯 著 、 康 樂 等 編 譯 : 《 支 配 的 類 型 》 【 修 訂 版 】 (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 2001 年 10 月 16 日二版),頁 1。
76韋 伯 著 、 康 樂 編 譯 : 〈 導 言 : 支 配 的 類 型 : 韋 伯 的 政 治 社 會 學 〉 , 頁 13。 收 錄 於 韋 伯 著 、 康 樂 編 譯 : 《 支 配 的 類 型 》 ( 台 北 : 允 晨 文 化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985 年 6 月初版)。
77韋伯著、康樂編譯:〈導言:支配的類型:韋伯的政治社會學〉,頁 13。
即所謂的卡理斯瑪。這種權威,來自受支配者對某一個個人身上顯示出 來的啟示、英雄性的氣質或事蹟、或其他的領袖特質,所發的人格上的 皈依和信賴;這是「卡理斯瑪」型的支配。先知或——在政治領域內——
群雄推舉出來的盟主、直接訴求民意認可的統治者、偉大的群眾鼓動者、
政黨領袖等類的人,所運用者即為此。最後還有一型支配,靠的勢人對 法規成文條款之妥切性的信任,對於按照合理性方式制定的規則所界定 的事務性「職權」的妥當性有其信任。也就是說,對於合於法規的職責 的執行,人們會去服從。近代的「國家公務員」,以及在這一方面類似 公務人員的權力擁有者,所運用的支配便屬此型。
韋伯分析正當支配有三種類型:傳統型、法制型、卡理斯瑪型。換言之,就
「法制型支配」而言,支配與服從則是超越特定個人之上的,並且是基於對 制度的信任,以理性的官僚體制為最純粹的執行工具78。就「傳統型支配」
而言,其正當性基礎建立在歷代相傳的規則及固有權力的神聖性上,從「家 父長制」到「封建制」,都是「傳統型支配」的主要表現類型,而以「家產 制官職」的行政系統最為典型,就支配者與其管理幹部之間的關係而言,支 配者是主人而非工作上級,管理幹部是家臣而非官吏,二者間的結合關係取 決於個人的恭順和忠誠上,可見,這種支配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自然關係 上,如血緣、部落、種族,它是人類為適應外界的環境,自然而然地發展出 來的一套規範彼此支配關係的技巧79。就「卡理斯瑪支配」而言,其權力運 作的基礎全賴領袖的人格與魅力,於是建立起完全以人為中心的支配關係,
主要以情感性的「共同體關係」為基礎,此種共同關係體的維繫,主要是靠 卡理斯瑪的英雄之舉及追隨者的赤忱態度,並沒有所謂行政機關的存在,其 行政運作主要是由卡理斯瑪領袖的使徒或弟子來執行,這是由歸依者當中所 挑選出來的小團體80。
在上述三種支配的類型中,韓非「君尊臣卑」的關係是否可以找到相對 應的支配類型?造成「君尊臣卑」的結構正當性為何?如果可以,應是屬於 何類?若無法找到適切者,又該如何看待?能否依循韋伯的觀點建構一套古 代中國政治權力結構的類型?韋伯的政治社會學理論,給了我一個新的思考
78參見韋伯著、康樂等編譯:《支配的類型》【修訂版】(台北:遠流出版社,2001 年 10 月 16 日二版),頁 11--28。
79參見韋伯著、康樂等編譯:《支配的類型》【修訂版】,頁 29--60。
80參見韋伯著、康樂等編譯:《支配的類型》【修訂版】,頁 61--70。
點,嘗試重新審視韓非的思想內涵,以期對韓非政治理論的建構有更深一層 之認識,更希望能歸納出一套具有「中國」色彩的支配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