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觀測特定產品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比對有無異常。
(例如:美國301清單)
加強監測業者優先關切之產品。(例如:自行車、工具機及 口罩等)
如進出口異常增加,將洽詢業者瞭解原因。如確有洗產地 情形,將依法嚴懲。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二)進口管理
申報進口用途:中國大陸製自行車、工具機
附產地證明:太陽能模組及電池、鋼鐵產品 (三)出口管理
自由貿易港區輸出許可:
輸往歐盟、英國及美國之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輸往歐盟、英國之鋁製輪胎圈
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
檢附產證:
輸往美國之工具機
輸往歐盟、英國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四)-1 查驗產地標示(進口流程,課稅區為例)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報運進口 納稅義務人填報進口報單
海關查驗產地及產地標示
(違規標示)
海關函送貿易局
貿易局議處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四)-2 查驗產地標示(出口流程,課稅區為例)
出口人向海關報運出口
出口人依國貨或外貨申報出口報單
海關查驗產地標示
(違規標示)
海關函送貿易局
貿易局議處
輸往美國或歐盟之出口貨物原產地諮詢窗口
關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關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基隆關 五堵分關 (02)86486220#2133 臺北關 竹圍分關 (03)3992888#3715 基隆關 六堵分關 (02)24554202#2411 臺中關 業務課 (04)26565101#110 基隆關 業務二組 (02)24202951#5420 臺中關 保稅組 (04)26565101#362 基隆關 桃園分關 (03)3921591#310 臺中關 稽查組 (04)26155097 臺北關 業務一組 (03)3834265#246 高雄關 業務二組 (07)8237581 臺北關 快遞機放組 (03)3983123 高雄關 小港分關 (07)8237356
臺北關 快遞機放組 (03)3938247 高雄關 高雄機場分關 (07)8057010#7080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五)產地諮詢:
財政部設定通關系統,倘出口產品屬美國301措施項目,系統將顯示訊 息提醒符合美國相關規定,關務署並提供輸往美國或歐盟之出口貨物原 產地諮詢。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六)產證管理:持續加強督導及訪查全國產證簽發單位,要求審慎發證並當場 查驗發證是否符合規定。
• 51個簽發單位
•16個政府機關
•1個財團法人
•1家協會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 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
南科管理局、農委會屏東 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臺尼、
臺薩宏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 原產地聲明書)
• 70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3家農會、1家農產品 合作社
• 59個工商團體
• 放行後產證 輸巴西(飲料酒)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 驗局及其分局)
• 放行後產證
輸歐盟及英國(大蒜)
•103個簽發單位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 農產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七)修法提高罰則及訂定吹哨條款
修法/訂定之法規名稱 實施日期
修正「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請參考主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要注意甚麼?) 109年2月18日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請參考主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要注意甚麼?) 109年2月18日 增訂「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109年2月21日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2)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拒絕提供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罰鍰新臺 幣12萬元
二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 明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
罰鍰新 臺幣6萬 元
罰鍰新臺 幣12萬 元
罰鍰新臺 幣24萬元,
或停止輸 出貨品3個 月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海峽兩岸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未正確填製出 口商開具的發票價格及 其他因提供不實資訊致 證明書內容不實之情形 等
罰鍰新 臺幣9萬 元
罰鍰新臺 幣18萬 元
罰鍰新臺 幣36萬元,
或停止輸 出貨品6個 月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2/2)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三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且該 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開關務詐欺調 查或原產地調查等有損害我國商譽 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前述貨品區 分如下: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如自行 車、工具機等)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且該出 口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 開關務詐欺調查或原產 地調查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60萬 元
罰鍰新臺 幣120萬 元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並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12萬 元
罰鍰新臺 幣24萬元
罰鍰新臺幣 48萬元,或 停止輸出貨 品6個月
四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藉由 削價競爭或轉向傾銷等不正當方法 擾亂貿易秩序,影響產業形象、損 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前述貨品區分如下: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如自行 車、工具機等)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且該出 口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 開反規避等貿易救濟措 施調查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90萬 元
罰鍰新臺 幣180萬 元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並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24萬 罰鍰新臺 幣48萬元
罰鍰新臺幣 96萬元,或 停止輸出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