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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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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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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產地證明書

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吳明禧 科員

wmh168@trade.gov.tw

07-2711171*271

(2)

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重要規定簡介 貳、產地管理措施

簡報大綱

(3)

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重要規定簡介

(4)

出口人如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 易局得依貿易法第28條 警告或處6~300萬元 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輸出貨品,並得廢止出進 口資格。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若需要申請產證

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核 備工商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3.產證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位 條件、申請產證檢附文件、其他應遵行事 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 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簡稱產證管理辦法)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若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發產證

產證簽發單位

申請人(貨物出口人)

B/L, Invoices

法源依據:貿易法規定

國際貿易局

(5)

•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 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 認定條件(第3~5條)

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重要製程

(6)

出口成品:尼龍原絲(半延伸) CCC

5402.44.20.00-8

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 (產證管理辦法第5條)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CCC5402.44.10.00-0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紗 CCC5402.33.00.00-5

•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7)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出口成品:PE塑膠板 CCC

3901.20.20.00-0

CCC

3920.10.10.00-7

•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

(產證管理辦法第5條)

(8)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 CCC

7601.20.20.00-1

CCC

8708.70.20.00-0

•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

(產證管理辦法第5條)

(9)

貨品出口價格(FOB) -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品出口價格(FOB)

•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35%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 (產證管理辦法第5條)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 臺灣製

中國大陸製造商

臺灣貿易商 臺灣製造商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國內採購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10)

•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產品 重要製程內容

CCC 2804.61.20.00-6項下 之「太陽能級矽晶棒」及 CCC 2804.61.90.00-1項下 之「太陽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 熔料與晶體成長並控制電 阻之過程,且其產品電阻 值應小於或等於15

ohm-cm。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

(產證管理辦法第5條)

(1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 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 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

認定條件(第5條)

(12)

產證申請人、出口人資格 (第11條第1、2項)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申請人

(以下簡稱申請 人),指出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

出口人

名稱欄如填載為 申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應另檢具申請人 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經貿易 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註:本項請參照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出口人名稱及地址」

(13)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16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 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 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 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 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 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一.

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

二.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

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

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

優質 企業。

四. 經

貿易局公告之特定貨品。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1項)

(15)

•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 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

不在此限:

一. 申請書。

二. 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符合前項條件(①②③④⑤⑥)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 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 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 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2項)

(16)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3項)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 180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 入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 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 應刊登政府公報。

(17)

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申請產證 (第23條)

• 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 十條規定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 前項申請超過180日,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起 15日內申請。但經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18)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 (第24條第1、2項)

•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 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檢 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19)

•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 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申請 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銷 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180日內為 之。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

(第24條第3、4項)

(20)

產證經塗改無效(第25條)

•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

無效。

例如:

自 行 加 蓋 「 校 對 章 」 或 「 on board date」等都算塗改,屬 無效產證。

(21)

產證專案申請原因及比例

排名 專案申請原因 件數 比例

1 貨品出口放行後超過180日申請產證 207 25.84%

2 註銷產證或註銷原證換發新證 153 19.10%

3 其他 113 14.11%

4 放行前產證自簽發之日起已逾180日申請補結案 98 12.23%

5 貨品出口放行後申請ECFA產證 81 10.11%

6 產證內容與出口報單內容不符 78 9.74%

7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自第1次產證簽發之日起已逾15日 43 5.37%

8 2張以上不同出口人之出口報單合併申請產證 20 2.50%

9 放行前產證專案申請展延結案日期 4 0.50%

10 遺失補發產證 3 0.37%

11 產證之出口人非申請人亦非出口報單之買方 1 0.12%

12 申請產證列印份數超過規定原因 0 0.00%

統計期間:110年1-9月

(22)

申請產證常見錯誤 (1/3)

• 產證內容與出口報單不符

類別 產證 出口報單

貨品名稱 鰹魚 鯖魚

有大品名 没有大品名

貨品分類號列 447 0902.10.00.00-7(茶葉) 8441.90 8536.50.90.00-7(開關) 數量單位 Rolls(捲) KGS(公斤)

目的國 沙烏地阿拉伯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中國大陸 阿曼

瑞士 西班牙

法國 比利時(缷貨港在比利時)

(23)

• 產證申請人非產證出口人

未檢附交易證明文件或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

產證申請人 產證出口人

A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 油壓公司 C 精密公司

D 公司

E 公司

F 報關公司 G 公司

H 公司 H 公司湖口分公司

• 外貨復出口產證之原產國別誤繕

產證之原產國 原進口報單之原產國

申請產證常見錯誤 (2/3)

(24)

• 其他

申請產證常見錯誤 (3/3)

類別 產證 出口報單

填寫方式

大品名

1. 870829、870810、

870899 (填在同一項)

1. 870829 2. 870810 3. 870899

裝貨港 基隆(X) 基隆

出口報單號碼 報關關別 裝貨港

BC/ /08/168/F1000 高雄

高雄

AA/BC/08/111/F1000 基隆

高雄

BC/CA/08/111/F1000 高雄

臺北

BC/DA/08/111/F1000 高雄

臺中

(25)

貳、產地管理措施

(26)

大綱

一、什麼是洗產地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一)貿易監測

(二)進口管理 (三)出口管理

(四)查驗產地標示 (五)產地諮詢

(六)產地管理

(七)修法提高罰則及訂定吹哨條款

(27)

一、什麼是洗產地

(28)
(29)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查驗 產地標示

貿易監測

1

進口 管理

4 2

防杜 違規轉運

產證管理 6

產證管理 產地諮詢

5

出口 管理

3

修法 提高罰則

7

(30)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一)貿易監測:觀測中國大陸進口有無異常

按月觀測特定產品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比對有無異常。

(例如:美國301清單)

加強監測業者優先關切之產品。(例如:自行車、工具機及 口罩等)

如進出口異常增加,將洽詢業者瞭解原因。如確有洗產地 情形,將依法嚴懲。

(31)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二)進口管理

申報進口用途:中國大陸製自行車、工具機

附產地證明:太陽能模組及電池、鋼鐵產品 (三)出口管理

自由貿易港區輸出許可:

輸往歐盟、英國及美國之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輸往歐盟、英國之鋁製輪胎圈

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

檢附產證:

輸往美國之工具機

輸往歐盟、英國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32)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四)-1 查驗產地標示(進口流程,課稅區為例)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報運進口 納稅義務人填報進口報單

海關查驗產地及產地標示

(違規標示)

海關函送貿易局

貿易局議處

(33)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四)-2 查驗產地標示(出口流程,課稅區為例)

出口人向海關報運出口

出口人依國貨或外貨申報出口報單

海關查驗產地標示

(違規標示)

海關函送貿易局

貿易局議處

(34)

輸往美國或歐盟之出口貨物原產地諮詢窗口

關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關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基隆關 五堵分關 (02)86486220#2133 臺北關 竹圍分關 (03)3992888#3715 基隆關 六堵分關 (02)24554202#2411 臺中關 業務課 (04)26565101#110 基隆關 業務二組 (02)24202951#5420 臺中關 保稅組 (04)26565101#362 基隆關 桃園分關 (03)3921591#310 臺中關 稽查組 (04)26155097 臺北關 業務一組 (03)3834265#246 高雄關 業務二組 (07)8237581 臺北關 快遞機放組 (03)3983123 高雄關 小港分關 (07)8237356

臺北關 快遞機放組 (03)3938247 高雄關 高雄機場分關 (07)8057010#7080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五)產地諮詢:

財政部設定通關系統,倘出口產品屬美國301措施項目,系統將顯示訊 息提醒符合美國相關規定,關務署並提供輸往美國或歐盟之出口貨物原 產地諮詢。

(35)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六)產證管理:持續加強督導及訪查全國產證簽發單位,要求審慎發證並當場 查驗發證是否符合規定。

• 51個簽發單位

•16個政府機關

•1個財團法人

•1家協會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 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

南科管理局、農委會屏東 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臺尼、

臺薩宏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 原產地聲明書)

• 70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3家農會、1家農產品 合作社

• 59個工商團體

• 放行後產證 輸巴西(飲料酒)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 驗局及其分局)

• 放行後產證

輸歐盟及英國(大蒜)

•103個簽發單位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 農產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36)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七)修法提高罰則及訂定吹哨條款

修法/訂定之法規名稱 實施日期

修正「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請參考主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要注意甚麼?) 109年2月18日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請參考主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要注意甚麼?) 109年2月18日 增訂「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109年2月21日

(37)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2)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拒絕提供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罰鍰新臺 幣12萬元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 明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

罰鍰新 臺幣6萬

罰鍰新臺 幣12萬

罰鍰新臺 幣24萬元,

或停止輸 出貨品3個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海峽兩岸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未正確填製出 口商開具的發票價格及 其他因提供不實資訊致 證明書內容不實之情形

罰鍰新 臺幣9萬

罰鍰新臺 幣18萬

罰鍰新臺 幣36萬元,

或停止輸 出貨品6個

(38)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2/2)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且該 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開關務詐欺調 查或原產地調查等有損害我國商譽 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前述貨品區 分如下: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如自行 車、工具機等)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且該出 口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 開關務詐欺調查或原產 地調查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60萬

罰鍰新臺 幣120萬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並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12萬

罰鍰新臺 幣24萬元

罰鍰新臺幣 48萬元,或 停止輸出貨 品6個月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藉由 削價競爭或轉向傾銷等不正當方法 擾亂貿易秩序,影響產業形象、損 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前述貨品區分如下: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如自行 車、工具機等)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且該出 口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 開反規避等貿易救濟措 施調查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90萬

罰鍰新臺 幣180萬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並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

幣24萬 罰鍰新臺 幣48萬元

罰鍰新臺幣 96萬元,或 停止輸出貨

(39)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1/2)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海

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 幣12萬元

未經核准簽發貿易局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

明書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 幣12萬元 未經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原產地證明書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 幣24萬元

未依規定保存文件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40)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2/2)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保守出口人之營業秘密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未經核准簽發貿易局公告之 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損害我國商譽或擾亂 貿易秩序之行為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並 得停止簽發 原產地證明 書1個月

罰鍰新臺 幣12萬元,

並得停止 簽發原產 地證明書2 個月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海 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未經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原產地證明書,損害我國商譽或擾亂貿易 秩序之行為

罰鍰新臺幣6 萬元,並得停 止簽發原產地 證明書1個月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並 得停止簽發 原產地證明 書1個月

罰鍰新臺 幣24萬元

,並得停 止簽發原 產地證明 書2個月

(41)
(42)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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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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