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農民已經逐漸學習到利用保護農民合法利益的政策,在許多 個別地區發生農民聚集聯名狀告鄉鎮政府違法干預村委會選舉、亂收 費與不尊重農民經營自主權的事件。農民對鄉村正式組織的抗爭事件 層出不窮,例如 1999 年 12 月,山東臨胊農民圍攻法院,主要是因為
崔士鑫,〈村官為何要辭職─對山東 57 名村委會成員集體要求辭職事件的 調查與思考〉,《人民日報》,2000 年 3 月 21 日,版 9。
楊繼繩, 《中國社會各階層分析報告》(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 年),頁 143-145。
蘇州大學法學院行政法課題組,〈當前農村亂收費現象成因分析及對策〉,
《中國農村經濟》,1997 年第 9 期,頁 36-39。
原村委會分配土地不公,四名村民帶領五百多人在縣政府前示威,要 求重新分派土地;同時絕大部份村民利用村委會選舉抵制鄉鎮政府、
鄉黨委提名的候選人。512002 年 1 月廣東東莞數千農民因不滿村級幹 部侵吞公款,藉村民委員會選舉之機集體罷選、示威;與此同時,河 南商城數百農民抗議村幹部追討拖欠稅款,走上街頭並與公安爆發暴 力衝突。52類似事件在中國大陸農村不勝枚舉,這一方面確實深沉地反 映農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之績效有待評估,另一方面也突顯出傳統農 民絕非政治冷漠者,當其逐漸具有主體性時,更敢於利用非制度性或 非正式性的政治參與渠道維護其當得權益。
農民以罷選、示威等方式對鄉鎮政府展開抗爭,並不純粹是為了 村委會選舉問題。根據調查統計指出將近 80%的農民抗爭與上訪不是 單純只反應村委會選舉的具體問題,大多數涉及鄉村幹部作風、村集 體財務混亂、計畫生育、宅基地審批、農民負擔等問題。53農民通過抵 制鄉鎮提名候選人、罷選或罷免方式,要求鄉村正式組織回應其要 求。例如 1998 年 11 月,浙江省瑞安市白蓮村 415 個村民因該村村委 會「越權賣地百畝」、「財務管理混亂」,提出依法罷免村主任的提 議,隔年四月召開村民會議投票罷免原村主任。54至於鄉鎮政府對村委 會選舉的不當操縱,其控制方式十分多樣:55 不宣傳《村組法》和省 有關選舉的法律,多數村民因不瞭解選舉程序,任由其擺佈與暗地操 控。 在不做任何宣傳、事先不通報的情況下,進行突擊選舉,簡化
《明報》,1999 年 12 月 22 日。
《中國時報》,2002 年 1 月 8 日,版 11。
王曉旭,〈100 封村委會選舉上訪信的分析〉,載於徐勇、吳毅主編,《鄉 土中國的民主選舉─農村村民委員會選舉研究文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 出版社,2001 年),頁 479。
徐勇,〈歷史的跨越與激盪─1998 年以來村委會選舉評述〉,《農民日 報》,1998 年 8 月 31 日。
同註 54,頁 474-476。
選舉應有的程序要求。 指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委 會成員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等。 指使親信監督村民填票、投票,
不公開進行計票唱票,發現當選者非其推選者,常常以「收回選票數 超過發出票數」、「選票填寫不合規定」為藉口,宣佈選舉無效。
以「選舉時機不成熟」、「村子亂,沒有適當人選」為理由,停止或 推遲選舉。 不經選舉直接任命、撤換村委會成員,這包括鄉鎮政 府、包村工作隊和黨支部直接任命村委會成員;通過指定候選人方式 達到任命的目的;鄉鎮另行成立新的村務管理委員會意圖取代民選村 委會,以及運用行政命令隨意調整和撤換村委會成員職位。
誠然真正自由、競爭及公正的村委會選舉有助於緩和幹群矛盾、
減少村幹部以權謀私引發上訪告狀事件、培養村民民主意識與改善村 級治理。但來自選舉的權力合法性基礎恰恰與壓力型體制的行政管理 要求衝突,在鄉鎮企業與個體私營經濟不發達的農村,鄉鎮財政主要 收入依靠村幹部向農戶收農業稅、特產稅、地方稅、統籌費及各種規 費,這些稅費的徵收常常超出規定加重農民的負擔,導致許多農戶拖 欠稅費款,若干地區村幹部在無法達成稅費徵收指標時,以償付高利 息方式作短期借貸,最後村集體陷入高息貸款引發龐大的村級債務的 惡性循環。
基本上,實施民主選舉後,村幹部仍否持續在位決定於村民的選 舉權與罷免權,因而村幹部不能毫無顧忌地採取高壓手段強制徵收稅 費。在選民的權力與壓力型體制的目標行政管理的雙重制約下,一些 村幹部選擇與村民站在一起,甚至組織村民進行上訪告狀。56另有些村 幹部選擇迅速退出村莊政治舞臺,而那些只想從村莊獲得額外收益的 地痞、惡霸於是填充進入村委會,扮演著既非「國家代理人」也非
王習明,〈上訪背景下的村級選舉─湖北童村調查〉,載於徐勇、吳毅主 編 ,《 鄉 土 中 國 的 民 主 選 舉 ─ 農 村 村 民 委 員 會 選 舉 研 究 文 集 》, 頁 280-281。
「社區當家人」的角色,鄉鎮政府為有效徵收稅費,有時默許這些村 幹部在合法收入之外撈取灰色收入,甚至縱容其使用暴力徵收,這無 庸置疑地會更加激化幹群矛盾,導致下一波更大規模的農民上訪,衝 擊農村秩序的穩定。57
所以,有些鄉鎮領導人對村委會選舉存在顧慮,因為一旦開啟真 正的選舉可能造成那些服從鄉鎮領導命令,但卻利用公共權力追尋自 我利益具「贏利型經紀」、「掠奪型經紀」性質的幹部在選舉中遭到 汰換。不少縣鄉鎮領導並沒有組織鄉村幹部學習《村組法》與選舉 法,58即使有亦非特別重視強調。59此外,一些縣鄉鎮領導也不向農民 宣傳《村組法》內容,60甚至封鎖《村組法》已實施的訊息。許多農民 是從廣播、電視、報紙知道《村組法》,或從鄰縣、鄰鄉的親友得知 必須進行村委會選舉。在缺乏對《村組法》有組織性的宣傳情況下,
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北京:光明日報,2002 年);賀雪峰、王 習明,〈鄉村組織及其財政狀況─湖北 J 市調查〉,《村民自治進程中的鄉 村關係學術研討會》。
在「鄉村幹部農村政策法律培訓班」和「農村法紀教育群眾大會」中,鄉鎮 黨委認為不宜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與《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有關 村民自治法律或法規,這無疑地剝奪農民對農村法律的「知情權」,請見作 者〈北京訪談記錄〉,2001 年 9 月 5 日。
以村民自治示範縣河南許昌為例,在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培訓班課程中有 關村民自治方面訊息的介紹約佔所有課程設計中的十分之一,其餘授課內容 大致是農村政治思想工作與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執行國家政策與發展 經濟、黨紀風紀與廉政建設、兩委關係、幹群關係、糧食徵購、領導方法與 藝術等等。請見王振耀、白鋼、王仲田主編,《中國村民自治前沿》(北 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年),頁 537-538。
當然即使村民知道《村委會組織法》的存在,但普遍不清楚其內容,于建嶸 的個案調查指出,約有 73.07%的村民知道有《村組法》,但不瞭解內容,
請見于建嶸,《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北京:商務 印書館,2001 年),頁 417。
許多農民糊里糊塗參與被暗地操作的虛假選舉,甚至一些村民誤以為 公民因為年紀大而喪失投票權。據調查,鄉村領導對選舉的主動性極 低,在農民的上訪意見中涉及鄉村領導者將近 62.5%,鄉村領導是帶 著疑慮的態度去組織村委會選舉工作,在選舉知識不足、相關選舉技 術準備缺乏的情況下,勢必影響村委會選舉的質量。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