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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取得與人員配置

歐盟對外行動總署預算之管控會出現不同的情況,端視其資金是執 行部長理事會或執委會的活動而定。但是歐盟外交部長將有權管轄這兩 方面的行動,因為歐憲規劃歐盟外交部長同時兼任執委會副主席之職 位。到目前為止,在歐盟「2007-13 年預算計畫」中對於 EEAS 並沒有 相關安排。EEAS 要如何籌措財源將視其組織架構最終之定案,同時是 否能盡快成立並逐步進入運作,才能確定。EEAS 也得依賴與其他機構 的均衡互動,因為他是個需要向各方募集財源的新機構,自然也必須接 受各界檢視其負責執行之計畫與活動績效。

歐盟外交部必須有對 EEAS 預算充分督導的權力,否則即沒有能力 去執行 CFSP 以及確保其在對外行動時的協調。尤其是對那些移入 EEAS

63. Christina Boswell, “The ‘External Dimension’ of EU Immigration and Asylum Policy,”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79, No. 3 (2003), pp. 619-638.

管轄的業務,該部將可能被迫作一定程度的讓步。假如未來 EEAS 是從 歐盟預算中獲得員額與資金,而非直接從會員國取得,那麼資金就必須 來 自 現 有 的 歐 盟 財 源 。64 這 些 資 源 將 視 其 用 途 是 用 於 政 府 間

(intergovernmental)或共同體的功能業務,依其不同支出的情況進入 EEAS。這樣的共同財政,或許會造成一個使管理和監督都複雜化的機構 間(inter-institutional)預算架構,但是卻不致降低預算的透明度,也不 會弱化歐洲議會在預算監督上的角色。65 事實上,EEAS 應由歐盟統一 編列預算,不宜由成員國直接撥付。多元的財政來源,確是會對行政中 立與監督都會造成矛盾和混亂。

新的 EEAS 宜維持一個彈性的人員配置結構,不至於因為歐盟外交 部配戴兩頂帽子,而被固定在兩個不同機能的人事流動之內。正如同具 備了執委會職員身份之便利,一名歐盟外交官能夠毫無困難地同時代表 部長理事會和執委會。在 EEAS 人事組成的三個主要來源方面(部長理 事會,執委會和成員國),不宜設下特定的徵調比率。讓歐盟官員可以在 部長理事會和執委會的功能單位之間、在總部和大使館之間,以及在 EEAS、部長理事會和執委會之間很彈性地流動,這對於有效的組織發展 是非常重要的。確保人員的流動性有助於在 EEAS 和執委會涉及外交政 策的單位中強化凝聚力。部長理事會的幕僚或成員國的外交官,若參與 EEAS 總部和歐盟大使館及代表團之職務輪調,即應該給予具體的鼓勵。

新的 EEAS 同時對理事會和執委會負責,其團隊成員亦包含從這兩 個機構和從成員國來的官員。雖然在憲法中對於 EEAS 官員從哪一部分 來的比例沒有規定,然而,現在僅有不到 200 名理事會官員擔任外交工 作,若就這三個來源平均分配員額調派,顯然不太可能行得通。為了保 證這個新機構運作成功,EEAS 應該少去考慮幕僚原來的單位,而努力

64.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Minutes of evidence taken befor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Council, 17 December 2005.

65.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Special Report No 13/2001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 together with the Council’s replies and the Commission’s replie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338, 30 November 2001.

將各處來的成員整合在新的機構之中。 依據部長理事會法務部門提供給 會員國參考的觀點,假如相關官員是從他們原來的機構「調職」進入新 的組織,而不是由原來的所屬機構「派遣」到 EEAS,那會比較好。因 為在後者之情況,相關官員之權利與義務仍舊依其原來所屬機構(理事 會或執委會)規定。但是「調職」進入 EEAS 則意味著對所有的官員將 適用一致的人事法規。66

雖然 CFSP 與其他歐盟對外行動的區別,決定了各機構的角色和各 自執行的程序。但是,歐盟外交部的支援組織,不會只因為他們有兩個 分別的功能,而被固定在兩個不同的功能主流。67 事實上,歐盟外交 部雖然得面對兩個上級單位,然而只要符合法律的義務及程序,個別 EEAS 的官員沒有理由不能執行兩邊的職務。特別的情況是,假如未來 EEAS 確定不收納執委會全部對外行動的專業總處,靈活的人事調動可 以在 EEAS 與非 EEAS 對外行動部門之間建立一道橋樑,有助於維持各 機構的內聚力,從而保證政策與施政上的連貫性。

對於布魯塞爾歐盟總部人員和即將從歐洲議會或成員國過來的人 員,調派至駐外代表團工作,尤其是到一般生活條件困難的地方,若僅 有財政(薪資與加給)的刺激,其作用可能並不大而且也不夠。更佳的 鼓勵,即是強制規定相關官員在晉升領導層級之前,必須獲得海外第一 線的專業經驗。68 其實,這原本就是各國職業外交官必經的歷程。將成 員國外交官派至 EEAS 職務的任命,特別是到歐盟駐外代表團的工作,

合併到成員國外交官人事資歷的規劃也會有鼓勵的效果。

目前,有關成員國派遣人員調職到 EEAS 的程度與規模還不是很確 定,這可能將以人口的多寡為參考。成員國對 EEAS 的貢獻將不僅限於 外交官員,也可以包括其他內閣部會的專家,像是科技、健康、環境等

66. David Cronin, op. cit.

67. European Commission,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Summary of the Agreement on the Constitutional Treaty, 28 June 2004.

68. European Commissi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xternal Service,” Europa,

<http://europa.eu.int/comm/external-relations/delegations/intro/mgm.htm> (3 May 2006).

專業領域。所有從成員國調來的官員將遵守相似的工作條件,如同現在 適用於各國專家的規範,即是他們必須接受執委會的指派,並且在借調 期間不得聽從本國政府指示。然而,如果可保證他們在薪水、福利和豁 免權上獲得一致的待遇,各國專家較傾向以臨時代理人身分接受聘用,

而不是像短期派遣的各國的專家,與歐盟人員有不同的薪資酬勞。

外界亦曾表示憂慮,較大的成員國或許不完全支持這個新的制度,

可能會讓那些指定給他們的職位空著,故意削弱 EEAS 的能力。69 為了 消除這種可能性,EEAS 就必須在另一個成員國被邀請提出其他人選申 請之前,嚴格限制職位空缺的期限。無論最終採取哪一個方式來決定成 員國派出外交官的數量,甚為重要的是,來自成員國的官員進入 EEAS 體系,必須遵守目前適用於各國專家調派到執委會任職時之相同條件,

亦即是在其工作時,不得接受原來國家政府的命令。個人的工作不可以 附帶其母國之色彩,必須堅守對全歐洲效忠之精神。除此之外,由成員 國選拔外交官及專家至 EEAS 職位之任用程序,不僅會注意地理、性別 平衡和機會均等的考量,同時亦應適用常任文官功績與資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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