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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歐盟外交總部與執委會之間的關係

歐盟外交總部與其駐外代表團之間的關係,在代表團對援外發展政 策領域的業務逐漸減少之後,仍然持續地發展。在歐盟憲法批准之前和 之後,更多的不確定性將影響到歐盟對外行動的方式。總部內負責對外 關係的功能性單位首先會關心,他們是否將成為 EEAS 的一部分。而其 他所有 EEAS 內部和之外受到影響的單位,也將必須自我調整以適應新

43. David Cronin, “Presidency Intensifies Diplomatic Corps Talks,” European Voice, 28 April 2005.

44. European Parliament, op. cit., p. 5.

45. Honor Mahony, “EU Diplomatic Service Slowly Takes Shape,” Euobserver.com, 16 March 2005.

的狀況。 EEAS 規劃發展迄今的過程已經顯示,該總部必須扮演支援駐 外代表團的角色,並提供新任務的指導方針和相關訓練。如果關於 EEAS 未來之不確定性長期拖延,當然會削弱總部幕僚提供代表團必要支援的 能力。另一方面,駐外代表團亦須協助總部出訪的官員。46 雖然歐盟執 委會聲稱,駐外代表團在部長理事會秘書長兼高級代表(Secretary- General / High Representative, SG/HR)出訪時,扮演重要的支援角色,

但英國外務官員批評歐盟執委會阻礙他們與秘書長兼高級代表的合作,

而且在他們出訪時也覺察到執委會官員與秘書長兼高級代表似乎缺乏良 好的合作與協調。47

雖然歐洲憲法將駐外代表團置於歐盟外交部職掌之下,但憲法並未 明確指示,代表團必須是構成歐盟對外行動總署的一部份。然而,若欠 缺各國首都以及駐外使館結合的基礎,外交事務是無法運作的。而且前 述單位若只是表面提出相關要求,以確保連貫性與協調性,這仍不足以 跨接其間之落差。48 代表團現行列於執委會對外關係總處 DGER 之下的 對外事務處(External Services Directorate)的地位,並不能充分反映整 個歐盟代表性的角色。如果 DGER 持續只是執委會其中一位委員的職 責,而代表團的主要業務卻是代表整個歐盟執委會,那麼他們之間難免 會有潛藏的衝突。 即使歐盟外交部的職權在形式上高於 EEAS,但是一 方面讓駐外代表團成為 EEAS 的一部份,而在內部行政體系仍然置於執 委會其中一位委員之下,是否合理可行? 亦有建議認為,應該至少有一 位歐盟執委會代表在歐盟外交部去分擔責任,固然有其道理,但是不一 定能完全解決問題,而且這也與執委會各委員地位平等之體制有所衝 突。49

46. European Commission, Taking Europe to the world: 50 years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External Service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4), p. 43.

47.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Minutes of evidence taken befor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Council, 17 December 2004.

48. David Spence, “The Commission’s External Servi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London, John Harper, August 2005.

49. Crowe, op. cit., p. 7.

要化解歐盟執委會的這個問題,可能需要透過略微削減委員地位平 等之原則來配合,以維持代表團留在執委會行政體系之內。50 除非總部 和代表團之間的權責有明確的劃分,現在代表整個歐盟的駐外代表團,

可能會發現他們必須同時向總部的許多單位負責。除此之外,是否所有 代表團的官員都直接受歐盟外交部管轄,也是有待釐清的。 舉例而言,

如 果 歐 盟 外 交 總 部 採 取 最 小 規 模 編 制 , 而 且 合 作 發 展 總 處 ( DG Development)仍是由它原來的執委會委員指揮,那麼有些主要職責為合 作發展業務的歐盟代表團,其大多數的幕僚官員將會與那些在常規國家 大使館館員中處理非外交事務(例如國防事務、移民事務、司法事務等 等)的官員有著近似的處境。51 他們固然在代表團團長的領導下工作,

但是仍需向原來的執委會主管總處(home department)負責。目前代表 團中大部分來自合作發展總處的行政官員,可能就會在 EEAS 內會出現 不適應的情況。

作為另一種選擇,如果所有代表團的人員都來自歐盟外交部,且歸 屬於 EEAS,則那些處理目前仍在不同委員管轄業務領域的行政人員,

或許仍是要對該委員負責。事實上,想要在不同的代表團中達成各項功 能之平衡,並能與機構間之平衡以及代表團管轄歸屬的問題達成妥協,

顯然是相當困難的。不過,若是從對外行動第一線單位的觀點來檢視,

代表團的工作其實就在於,整合所有執委會和部長理事會對外關係業務 處以及各個功能性單位,對外發揮其作用。這實亦正是歐盟駐外代表團 存在的意義。

如果未來歐盟代表團獲得例如聯合國等其他國際組織充分的承認,

則代表團即可具備更重要的角色地位,在廣泛的議題上去協調歐盟與其 他成員國之立場。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英法等成員國(安理會常任或 非常任理事國)當然有義務去維護歐盟的地位和利益,而成員國和歐盟

50. Thomas Cristiansen and Mark Gra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Treaty Reform,”

EIPA Scope, No.3 (2003), pp. 10-17.

51. Jonal Frederiksen and Heather Baser, “Better Aid delivery, or De-concentration of Bureaucracy? A Snapshot of the EC’s Devolution Process,” ECDPM In Brief, No. 10, (2004), p. 9.

執委會每年也已舉行上千次歐盟內部的協調會議,來準備並議定歐盟的 各項立場。52 如果歐盟希望以法人身份在 CFSP 事務方面,比先前它在 國際論壇上更大程度地展示自己的實力,歐盟代表團當然還是有空間可 以很細緻地運作發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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