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論《春秋》書法

在文檔中 一、「易」之名義 (頁 22-26)

46 如顧頡剛《春秋三傳及國語之綜合研究》、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皆推斷《春秋》不出孔子之 手。然亦有學者主張孔子確曾修撰《春秋》,如張以仁〈孔子與春秋之關係〉(收入《春秋史論集》)。

47 參見段玉裁《戴東原先生年譜》所輯錄戴震之言。

48 同上注。

《春秋》經有其特殊的書寫方式,多稱「書法」或「義例」,即是其書之體 例也。《春秋》既為史書,成於史官之手,則「寓褒貶,正名份」的義法亦為《春 秋》之通例。因古今事遷勢移,對於《春秋》所記之文字,若能了解其「書法」、

「義例」,當有助於通讀經文,故後世學者多將研治《春秋》之書法當作治學要 務。早在孔子傳授門徒之時,即以明白《春秋》之義法為要務,如《孟子‧離婁 下》云:「王者之跡息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

《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 則丘竊取之矣。』」可見孔子主張閱讀《春秋》,不僅在於明白其中所記之史事,

更要了解其中蘊含的微言大義。此乃《春秋》能從史書的地位,提升至經書的 價值所在。

戴震亦甚為重視《春秋》之義例,嘗云:

《春秋》一再傳,而筆削之意已失。故《傳》之存者三家,各自為例,以 明書法,不得《春秋》之書法者蓋多。何卲公、杜元凱諸人,徒據《傳》

為本,名為治《春秋》,實治一《傳》,非治《經》也。唐啖、趙、陸氏而 後,言《春秋》者一變。迨宋而廢例之說出,是為再變。49

蓋《春秋》自魯國史官記載之後,殘缺、凌亂和後人增改之處不少,其後《公 羊》、《穀梁》及《左氏》三家之《傳》出,名為解《經》,實多發揮己說,各自 為例,故不得《春秋》之書法者多。何休《春秋公羊解詁》及杜預《春秋左氏經 傳集解》、《春秋釋例》,皆僅據一《傳》治《經》,所見有所偏蔽也,如陳振孫《直 齋書錄解題》評述杜預之書云:「專修邱明之《傳》以釋《經》,後世以為左氏忠 臣者也,其弊或棄《經》而信《傳》,於《傳》則忠矣,如《經》何?」及至唐 代,啖助《春秋集傳》、趙匡《春秋闡微纂類義疏》、陸淳《春秋纂例》雜揉三《傳》, 以意去取,乃變專門為通學,此春秋經學之一大變也,故《經義考》引明人楊慎 之說云:「杜預作《春秋釋例》,趙匡作《春秋纂例》,蓋以《春秋》難明,故以

49 參見戴震〈春秋究遺序〉,收入《戴震文集》卷十。

例求之。至於不通,則又云變例;變例不通,又疑經有闕文誤字。嗚呼!聖人之 作,豈先有例而後作《春秋》乎?」宋人研治《春秋》者甚多,如劉敞《春秋權 衡》與《春秋傳》、孫復《春秋尊王發微》、蘇軾《春秋集解》、胡安國《春秋傳》、

趙鵬飛《春秋經筌》等,大抵多承襲唐代啖、趙之說,擺脫三《傳》而直求《春 秋》經義,更有借《春秋》以明己意者,如馬宗霍評胡安國《春秋傳》云:「其 書事按《左氏》,義取《公》、《穀》之精者,採孟子、莊周、董仲舒、王通、邵 雍、程顥、程頤、張載之說以潤色之,惟作於南渡之後,故感激時事,往往借《春 秋》以寓意。」50胡氏之書對後世影響甚大,元明兩代科舉於《春秋》多推尊胡

《傳》,此書可說是宋代春秋學的代表作。

因此,戴震綜觀歷代的《春秋》學研究,認為過去學者或據《左氏》、《公羊》、

《穀梁》之一釋《經》,或雜揉三《傳》以求通《經》,甚至以己意改經解經,凡 此皆不明《春秋》之書法也。

戴震對於《春秋》之書法,認為不可與魯史記之例同條而論,其云:

《春秋》,魯史也,有史法在。古策書之體,其例甚嚴,所以為禮義之防 維而不敢茍,此則魯之史官守之。自魯公以來,行事有常經,魯史記書法 不失者,君子以為不必修也。而修《春秋》自隱始,則王迹熄而諸侯僭樂 壞禮,肆行征伐;諸侯之政又失,而大夫操其國柄。而廢例之說,知其益 疏矣。51

按:《春秋》原為魯史所記,再經孔子整理,起於魯隱公元年,而隱公以前 的史事則已亡佚。據《左傳‧昭公二年》:「二年春,晉侯使韓宣子來聘,且告為 政,而來見,禮也。觀書於大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 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楊伯峻云:

大史掌文獻檔案策書。……《魯春秋》即《孟子‧離婁下》「魯之春秋」。

《春秋》為列國史之通名,《墨子‧明鬼下篇》有周之春秋、燕之春秋、

50 參見馬宗霍《中國經學史》(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92 年 11 月),頁 120。

51 參見戴震〈春秋究遺序〉,收入《戴震文集》卷十。

宋之春秋、齊之春秋,故魯史曰魯春秋。下言「吾乃今知周公之徳與周之 所以王」,則韓起所見《魯春秋》,必自周公姬旦以及伯禽叙起,今《春秋》

起隱公,訖哀公,自惠公以上皆無存。《公羊傳》又有所謂「不修春秋」,

即未經孔丘所改定之《春秋》。萬一其言可信,韓起所見必《魯春秋》簡 策原本。52

因此,魯國史書應自周公起始,韓起所觀之《魯春秋》,其年代有在隱公之 前者,今本《春秋》則僅記隱公以下者,故《春秋》未能盡同魯史。至於戴震說 隱公開始諸侯僭樂壞禮,肆行征伐,情勢與隱公之前不同,故《春秋》書法乃與 魯史記有異。然而,《春秋》歷十二公,二百四十餘年的時間,期間政治環境變 化甚大,又記史者歷經數人之手筆,其體例當有不能全同者,又何況隱公以前之 史實呢?不過,《春秋》作為魯國史書,其體例當仍大致符合古代史書的體例,

如西晉武帝出土的《竹書紀年》,據《晉書‧束皙傳》記,此書「蓋魏國之史書,

大略與《春秋》皆多相應」,杜預《春秋左氏傳後序》記「其著書文義,大似《春 秋經》,推此足見古者國史策書之常也。」劉知幾《史通‧惑經篇》:「《竹書紀年》, 其所記事,皆與《魯春秋》同。」由現存《竹書紀年》的佚文來看,如《紀年》

云:「魯隱公及邾莊公盟于姑蔑」,《春秋‧隱公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蔑」;又 如《紀年》:「隕石于宋五」,《春秋‧僖公十六年》經文同;又《紀年》:「周襄王 會諸侯于河陽」,《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陽」。其中最後一例之「周 襄王」之事,實乃晉文公召襄王與會,而非襄王召集諸侯,但以臣召君,不符合 封建禮制,故以維護君臣名份、褒善貶惡為己任的史官乃改書為「會諸侯于河陽」

或「天王狩于河陽」也。凡此皆可證《春秋》與《竹書紀年》一樣,乃古代史官 所記也,其記事之簡略概要近同,且皆存有「尊王室,卑諸侯」、「為尊者諱」的 史家書法。

蓋古代史官,乃掌管各種法典文件及天文曆法、祭祀與朝會儀式等,成為國

52 參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高雄:復文圖書,1991 年 9 月),頁 1226-1227。

君左右重要的諮詢顧問,史官乃又有輔佐國君、規諫勸戒之職,如西周初年之史 官史佚,《左傳》、《國語》嘗引用其言,如《左傳‧宣公十二年》:「史佚所謂毋 怙亂者,謂是類也。」《左傳‧僖公十五年》:「且史佚有言曰:『無始禍,無怙亂,

無重怒。』」《國語‧周語》:「昔史佚有言曰:『動莫若敬,居莫若儉,德莫若讓,

事莫若咨。』」因此,史官在紀錄史事時,亦可藉由書寫文字的變化,寓藏其褒 貶勸戒于其中,以為統治者讀史後引為借鑑之用,其即後來所說的《春秋》義法。

楊寬亦云:

史書的記載,特別是《春秋》的記載,是為了從中吸取統治的經驗和教訓 的,因此史官在記載歷史時,無論內容和措辭,都必須著重於「勸戒」, 於是有所謂「春秋筆法」,所謂「《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 章,盡而不污,懲惡而勸善」(《左傳‧成公十四年》)。53

因此,《春秋》之「書法」,乃古代史官記事之特殊方式,包含文字書寫格式 以及「勸善懲惡」、「端正名位」、「爲尊者諱」等封建禮制思想等,確實是後人研 讀《春秋》必須掌握的文例,也才能有助於全文之通讀,並能正確明瞭史事之因 果。不過,如前所述,春秋之「書法」並不能一體適用,其前後歷經不同史官紀 錄,當有不少所謂變例,故亦不能過度執著于所謂「書法」,僅可作為研讀之參 考資料也。

在文檔中 一、「易」之名義 (頁 22-26)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