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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與大學應扮演好其角色定位之責任

無可懷疑的,在實施換證制度的過程中,代表官方主管機關的文部科學 省與地方教育行政委員會,以及開設換證講習課程的大學及機構等,皆應該擔 負一定之責任,讓整體的換證制度能順利運行。例如,以丈部科學省而言,是 否能在審核講習課程外,通盤建立全國共通的換證支援系統,讓地方教育委員 會、大學機構與教師等在換證活動上有所依據。在教育委員會方面,能否提供 適合該地區教師的講習課程,並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再以「大學」而言,在開設講習課程之外,其實換證制度也將以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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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辦理教師職前培育的狀況,拉回至在職教育上。大學的角色在整體師資培 育系統中的分量變得更為重要,特別是設有師資培育課程的大學,其角色功能 的再定位或是轉型,與教師換證講習的晶質息息相關,因此,大學亦應在換證 制度的規範中,負擔一定之責任以發揮其功能。

以我國的現況而言,教師的研習較多為公立機構開辦,且多為公費支 付,辦理教師證照相關的手續,亦不至於需要各項親為之。雖然使用者付費的 原則廣泛受到支持,但國家負有以預算保障教育品質之責任,提高教師素質的 研習,應有正當理由納入教育預算內,因此,我國不若日本,會產生許多問責 於行政機關或大學的言論。但協助教師進行有進階的、系統的研習,甚或將來 的教師換證活動,仍需要教育行政機關與師資培育大學,以身為整體系統一份 子的態度進行規劃與統整,此點可以從日本的經驗中獲得證實。

四、重新檢視我國是否需要實施教師換誼制度

對於會研議教師換證相關制度的我國來說,日本的案例能否提供一些值 得重視之經驗或啟示?由於時空環境的變換,我國早期對是否實施換證制度的 研議可能已無法契合當今時代的需求,若我國重起實施換證制度相關研議時,

若能先檢視以下問題:我國是否需要進行教師換證?教師換證制度目前也僅 美、日實施,實施換證的需要是為了向外界證明教育發展的步伐,或是真能藉 此提高教師專業能力和地位?若有實施之需要,應如何規劃?應如何與既有資 源(例如現行的研習系統)進行整合,才能有效提高教師專業,達成制度的目

的?執行過程中應如何不要再增加教師負擔,並取得教師的共識?教師換證制 度的推動在各個環節,無論是形成過程、法源依據、內容架構、價值宣導與配

套措施等,皆需要審慎評估,且獲得各界共識才為之,而這也是從日本經驗中 所習得的最大啟示。此外,從日本實施教師換證制度的經驗中得知,法制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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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當重要,日本為了推動教師換證'完成教師換證制相關法規,例如〈教

育職員免許法〉、〈地方教育行政法〉與《學校教育法》等之修法。我國未來研 議實施教師換證制度,亦必須進行相關法規的研修,例如,將教師換證納入

《教師法》條文中,才能取得制度實施的法源依據,當然,在法制化的層面之

外,如何保障現職教師的工作人權,也必須加以注意。

目前,日本教師換證制度的修正方向尚不得而知,而民主黨在檢討方案 中,初步規劃將教師證照分為「一般免許」與「專門免許」兩種證照,持一般

免許之教師應真八年以上經驗,再經教職專門研究所修得學分或通過考試,才

能取得「專門免許」資格。當然,其動向為何?是否叉會引發另一層次的問題

與爭議,亦尚待考驗。對我國而言,檢視日本在教師換證制過程中所過到的課 題是否能得到經驗與啟示,以求政策規劃時能更妥善與周延,日本「教師換證 制度」這一課,實值得我們借鏡與追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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