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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權會重點關注之特定人權議題的發展概況

台權會自1984年成立以來,即不斷關注我國的人權發展。初期尤其關注我國的政 治問題,根據台權會系列雜誌的分析,主要關注的議題有國安三法、檢肅流氓條例、

懲治盜匪條例,都是與人權中的生命權、人身自由及司法人權的主題有關。其中有關 國安三法的討論,基本上反應了台權會在解嚴前後,針對解嚴以後台灣有關廣義表現 自由自由制度上仍然遭到限制,人權遭到侵奪問題的主張。

(一)對「國安三法」議題的關注

1986年8月15日美國參院外交委員會主席魯嘉(Richard Green

Lugar,1932-)專程來台,除代表總統雷根希望國民黨能改善人權與政治的意思外,4968月20日更 面晤總統蔣經國提出解除戒嚴及開放組黨的二項要求,親獲蔣經國的允諾,並訂下時 間表。497

10月7日蔣經國接見《華盛頓郵報》及《時代週刊》董事長葛蘭姆(Katharine Graham)夫人廿分鐘,並得到一張當局事先擬好的新聞稿,498確定中華民國政府即 將進行政治改革,政府對解除戒嚴及開放組黨提出三項條件:「任何新黨都必須遵守 憲法,支持反共的基本國策,並與台獨運動劃清界限。」499此即日後所謂的「國家安 全法」三原則:「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496 〈魯嘉參議員訪華〉,《中國時報》,1986年8月16日,第2版。 

497 〈總統接見魯嘉參議員就中美關係交換意見〉,《中國時報》,1986年8月21日,第1版。鄭經,

〈戒嚴解除了嗎?黨禁開放了嗎?〉,《開拓時代週刊》,第14期=自由時代系列總第142號(

1986年10月20日),頁9。 

498 鄭經,〈我本將心望美國……──蔣經國解除戒嚴與開放黨禁的背後〉,《開拓時代週刊》,第14 期=自由時代系列總第142號(1986年10月20日),頁7。 

499 此為報紙上刊登之翻譯文字,蔣經國實際之用語為:「他們必須承認憲法,並且認同根據憲法所制 訂的國家體制。新政黨必須是反共的。他們不得從事任何分離運動──我所指的是『臺獨』運動。

」中央社華盛頓八日專電,〈蔣總統告訴華盛頓郵報董事長--我政府將儘速取消戒嚴令〉,《聯合 報》,第12765號(1986年10月9日),第1版。中央日報編,《蔣總統經國言論選集》第8輯(

民國七十五年一月至七十五年十二月)(台北市:中央日報出版部,1987年3月),頁232。 

」的雛形,宣示蔣經國晚年展開的自由化改革的限制或底線。500

「國安三法」指的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和人民團體法,根據 立法院所提供的線上法律系統調閱,可知當局對此三法的實施日期、立法目的、以及 屢次的修法過程。根據法條內容:國安法「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 安定」(19870715);集遊法「動員戡亂時期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維護社 會秩序」(19880111);人團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

19890121)。其中除人民團體法於二次大戰期間即已制定外(19410124),另兩 者均在解嚴後不久公布實施。有說法認為政府制定或修正此三法,代表台灣當時仍停 留於威權體制下,以延續該體制對人民集會、結社和行動自由的限制。1991年5月,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當時僅將三法的「動員戡亂時期」字樣抽掉,而後因應人民的 屢次之訴求,才對此三法逐步做修正,但始終未曾完全廢止。也由於該三法侵害人權 的本質,故台權會歷來均針對其做廣泛且深入的討論。以下茲分別敘述台權會歷來對 三法之討論,並嘗試討論是否對後來的修法產生影響。

1‧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1986年5月19日黨外人士抗議國民黨長期戒嚴,發動群眾走上街頭抗議。501國民 黨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承先啟後,開啟國家光明前途」方案,中常會特別由十二位 中央常務委員組織成立政治革新專案研究小組,經過數月的討論,最後擬定動員戡亂 時期國家安全法並且解除戒嚴的革新方案,研究結論在10月15日的中常會獲得通過。

50212月29日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舉行黨政關係談話會,擬議完成「動員戡亂時期國 家安全法草案」,條文總計十條。5031987年3月27日台權會在台大校友會館地下室舉 辦「228與國安法」座談會,會後並發表「反對制定國安法」的公開聲明,呼籲政府 站在維護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立場,停止制定國安法,從速解除戒嚴,回歸自由民

         

500 薛化元,〈國家定位與政治改革:李登輝與蔣經國總統執政時期的比較〉,《台灣風物》,第63卷 第2期,2013年6月,頁81。 

501 許尋,〈519 攻佔龍山寺--「反戒嚴抗蔣家」的五一九綠色行動〉,《第一線》,第 19 期(1986 年5 月 24 日),頁 4-9。 

502 張家仁,〈從國安法的制定到解嚴--我國民主發展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中央月刊》,第20卷第 7期(1987年7月10日),頁18。 

503 台北訊,〈國安法立法採輕罰原則,立院下會期可進行審議〉,《聯合報》,1986年12月30日,

第1版。 

主的憲政體制。5045月17日民進黨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通過「五一九抗議長期戒嚴活 動照預定政策及計畫執行」的決議,並推派十二名代表到國民黨中央黨部遞交抗議書

505其中郭吉仁、周清玉、尤清、黃爾璇曾是台權會的執行委員,江鵬堅更是曾擔任 過台權會的會長,對實際推動人權理念的進展助益頗多。

6月15日立法院內政、國防、司法三委員聯席會審查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 全法」草案,其中第二條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 主張分裂國土。」5066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仍維持第二條的規定。

5077月14日總統蔣經國宣布自7月15日零時起解除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國安法則同日 施行。508

國安法乃解嚴後同步施行,旨在規範人民的政治主張,不得主張分裂國土、共產 主義等。戒嚴時代,以國家安全為名,限制中台兩岸人民的一般往來,嚴重侵犯台灣 人民的權利。解嚴後,當局雖「基於傳統倫理與人道立場」而開放赴中國探親來打破 此項規定,509但法制層面上仍因實施「國安法」,使得人民必須隨時承擔「居住遷徙 權」受限的風險。台權會對於國民黨為解除戒嚴而制定國安法提出批評:一、國安法 反映當局仍未尊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僅是「取代」戒嚴法;510二、針對主張黑名單 的許信良,應其並未被判決有罪,行政機關不得擅藉國家安全法之莫須有理由,未審 先判,認定其對國家安全有威脅而禁止其回國。如有妨害,准予回國,更能防止,可

         

504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8期(1987年5月20日),頁60-61。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為「反對制定國安法」公開聲明〉,《台灣人權促進會會 訊》,第8期(1987年5月20日),頁44。 

505 十二位代表為江鵬堅、郭吉仁、費希平、康寧祥、尤清、蘇貞昌、周滄淵、吳乃仁、黃爾璇、許榮 淑、周清玉和張貴木。本報訊,〈民進黨中常會做成五項決議--五一九抗議國民黨長期戒嚴,堅守 以民主和平的方式進行〉,《民進報周刊》,第13號(1987年5月28日),第1版。 

506 立法院秘書處,〈立法院第一屆第七十九會期第三十三次會議紀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草案 審查案──廣泛討論〉,《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49期=總第2056期(1987年6月20日),頁 13、21。 

507 立法院秘書處,〈立法院第一屆第七十九會期第三十五次會議紀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草案 審查案──完成三讀〉,《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50期=總第2057期(1987年6月24日),頁 130。 

508 總統府第三局編,〈總統令(1987年7月14日)〉,《總統府公報》,第4794號(1987年7月14 日),頁1。 

509 李 福 鐘 , 〈 開 放 赴 大 陸 探 親 〉 , 台 灣 大 百 科 全 書 ,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90,2013年10月27日瀏覽。 

510 台灣人權促進會,〈戒嚴的解除與取代〉,《台灣人權雜誌》,第1期,1987年12月1日,頁3。 

見行政機關之理由自相矛盾,反而予人侵害人權之不民主形象。511

台權會反對制定國安法,由於裡面有很多不合理的條文,且完全違背憲法的規定

,憲法裡早就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但是「國安法」

對人民的出入境要限制,對人民的集會結社權利卻要剝奪。512 2‧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戒嚴時期,政府原本是以「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來規範人民團體。該法是 1942年2月10日由國民政府公布,513由於社會結構急速變遷,此一法律已難適應台灣 社會需要。1986年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承先啟後,開啟國家光明前途」方案

,中常會特別由十二位中央常務委員組織成立政治革新專案研究小組,10月15日中常 會通過該小組所提「民間社團組織」革新議題之研究案,決議修正「非常時期人民團 體組織法」或另訂「人民團體組織法」,規範政治團體及各類人民團體之活動,使其 循憲法及法律程序從事政治性活動。514

1987年10月24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草案經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審議通 過,並提報行政院研修,草案計有六十七條,其中增訂政治團體專章。51511月5日行 政院第2056次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在不違背國安三原則的情況下,允許人民團體之組 織與活動。5161989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5171月27日 總統李登輝公布實施,條文總共七十六條,518台權會早在人團法立法與公布之前就有 諸多討論。

台權會在1月10日即發表〈人民之結社自由不容剝奪〉之聲明,主張「結社自由        

 

511 台灣人權促進會,〈呼籲當局尊重許信良回國的自由〉,《台灣人權雜誌》,第3期,1988年04月 1日,頁15。 

512 陳永興,〈人權至上,反對制定國安法──五一九演講稿全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8期

(1987年5月20日),頁40-41。 

513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鑄局編,〈國民政府令(渝文字第204號,1942年2月10日)〉,《國民政府公 報》,渝字第440號(1942年2月14日),頁24。 

514 蕭天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草案之剖析〉,《實踐》,第773期(1987年11月),頁 18-23。 

515 蕭天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草案之剖析〉,頁19。 

515 蕭天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草案之剖析〉,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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