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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發展--以台灣人權雜誌系列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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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發展--以台灣人權雜誌系列為

中心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1-2410-H-004-160- 執 行 期 間 : 101 年 08 月 01 日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薛化元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游淑如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蘇維新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王世肯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陳世芳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蔡思薇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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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台灣人權運動肇始於對抗政府公權力對人權的侵害,要求強 化人權保障,在如 此背景下,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權會)成立於 1984 年,為解嚴之前民間 重要人權組織之一。於台灣民間或在野範疇的人權組織中, 曾經共同與台權會為推 動人權理念而努力的團體,諸如:推動二二八平反的二二八 公義和平促進會等,隨 著運動告一段落而解散,相關史料亦無保存。台權會不僅持 續時間最久,跨越戒嚴 時期到台灣經歷自由化、民主化,成為完全自由國家之後的 發展,並且長期參加推 動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及要求推廣人權理念、落實人權保 障的社會政治運動。有 鑑於民間或在野力量的觀點與資料,能夠更全面性地呈現台 灣人權發展、理解人權 理念的演進歷程。 台權會的人權主張,除了透過具體的聲援活動展現之外,言 論論述是其影響政 策、社會的最重要管道,也是台權會與社會互動的展現。除 了透過每年出版的年度 人權報告書 1 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他的機關刊物《台灣人權 雜誌》系列,透過這份 雜誌的內容,既是台權會向國人或是執政者提出人權主張的 最重要管道,從另一個 角度來看,也是國人了解台權會主張的最主要途逕。基於此 一認識,本計畫即是以 台權會出坂的《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出版品作為分析對象, 希望呈現台權會人權主 張的內涵及其歷史發展的梗概,進而可以探討台權會人權主 張的內涵及其在與台灣 人權運動的關係。 1 創會至今出版之人權報告書年有:1987­990、1992、 1993、1994、1995、1997、2000、2001、2002、2003、 2004、2005、2006­007、2008、2009 年。 中文關鍵詞: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雜誌》、人權、自由化 英 文 摘 要 : In the beginning, human rights movements in postwar

Taiwan are initiated by the

resistance against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by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Unde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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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R) is established in 1984,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Passing through the Martial Laws period, and the liberalizing and democratizing period,

TAHR participated in ground-breaking political and social movements, urging the

government to promote HR and putting HR protections into practice. In addition to TAHR,

'Association for the Justice and Peace on 228" promoted the redress of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on the event of 228 and was dismissed after the movement suspended. These relevant

historic materials unfortunately disappeared also. By means of the study of official magazines of TAHR, the development of its claimed

human rights can be understood. Besides,

understand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in Taiwan would be achie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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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雜誌》系列人權主張的歷史分析

目錄 前言 ... 2  一、國際人權發展與我國人權發展 ... 4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發展 ... 5  (二)美國人權外交:從現實主義外交到人權外交 ... 7  (三)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書中對台灣人權的觀察 ... 9  (三)戰後台灣人權發展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成立 ... 11  二、《台灣人權雜誌》系列人權主題之分析 ... 15  (一)生命權 ... 17  (二)表現自由 ... 27  (三)居住遷徙自由 ... 38  (四)集會結社自由 ... 48  (五)隱私權 ... 60  (六)生存權、勞動權 ... 69  (七)司法人權 ... 76  (八)其他人權議題 ... 86  三、台權會重點關注之特定人權議題的發展概況 ... 101  (一)對「國安三法」議題的關注 ... 101  (二)對「檢肅流氓條例」議題的關注 ... 108  (三)對「懲治盜匪條例」議題的關注 ... 110  結論 ... 112  參考書目 ... 117  附錄 ... 127  附錄一: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灣人權關注數量統計表,1977‐2008... 127  附錄二: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灣人權之評語摘錄,1977‐2008... 128  附錄三:台權會人權雜誌主題摘錄統計概況表,1985‐201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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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是關心台灣全面性人權課題的組織,成立於1984年12月10日世 界人權日,時間橫跨強人威權時期過渡到民主化的時代,至今仍相當活躍,是我國存 續時間最長的人權團體之一。相較於1979年2月24日成立的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 」,1由於主事者與國民黨當局關係密切,被黨外人士視為親國民黨的人權組織,2 權會則民間色彩更為鮮明。在人權遭到官方強力壓制的年代,長期與黨外人士合作推 動人權運動,並與以後的民進黨人士關係較為密切。3 1980年代初期,是台灣內部要求政治改革衝擊國民黨強人威權體制的重要時刻。 台權會在此一歷史脈絡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台權會為落實全面性的人權工作,發 展成全國性的人權組織,在1987年9月13日成立高雄分會,41988年2月28日成立台 南分會,5同年11月27日成立台中分會,6讓人權工作的推廣更為便利。無論其組織的 成員或是其要求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關心以政治人權為主的人權課題,都與國民 黨當局呈現對抗的局面。 隨著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的展開,1997年名列自由國家之林,台權會持續對人權           1 以宣揚人權觀念及民權思想,促進人權保障及實現民權制度為宗旨的社團,首任會長為杭立武, 2010年5月更名為中華人權協會。該組織成立之初標舉對中國人權的關心,而杭立武等人又與官方關 係十分密切,在當時同一性質之人民團體只能成立一個組織的規定下,被視為親官方的「人權團體」 。對於當時標舉人權的黨外運動而言,也失去成立全國性人權團體的可能性。在美麗島事件後,中國 人權協會則曾經扮演官方與受難者家屬互動的重要管道,並探視受難者。如「簽報中國人權協會擬派 員 定 期 赴 綠 島 探 視 叛 亂 犯 施 君 乙 案 」 , 檔 案 管 理 局 , 檔 號 A305000000C/0069/00H00-1537/34/3/006。台北訊,〈保障人權實現民權,中國人權協會成立〉,《聯合報》(1979年2月 25日),第2版。《中國時報》(1979年2月25日),第2版。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認識本會 」,http://www.cahr.org.tw/about.php,2013年10月30日瀏覽。薛化元,〈中國人權協會〉 ,許雪姬總策劃,《台灣歷史辭典》(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年),頁127-128。  2 不過1980年代初期中國人權協會提出之台灣人權報告則遭到黨外人士批評,是假人權之名而做歌功 頌德之實的人權組織。黃明中,〈台灣人權一○○分──看中國人權協會的調查報告〉,《八十年代 》,第5卷第5期=總第29期(1982年12月),頁46-48。  3  不過,兩個人權組織成員也有彼此協力的表現,最明顯的則是歷時多年的蘇建和與劉秉郎、莊林勳 案。  4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雜誌》,第1期=會訊第10期(1987年11月30日),頁 30。  5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會務日誌〉,《台灣人權雜誌》,第3期=會訊第12期(1988年4月1日) ,頁38-39。  6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報告〉,《台灣人權雜誌》,第7期=會訊第16期(1988年12月10日),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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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的關心乃至其關心議題的擴大,則逐漸與民主進步黨的政治路線出現一定程度的 分歧,特別是在2000年民主進步黨成為執政黨之後,台權會依然扮演著向執政者施壓 ,要求進行人權改革的角色。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民進黨執政時期,內政部曾打算 藉由換發身份證,要求國民捺印指紋。台權會認為國民身份的唯一功能為「辨識身份 」,不可無限擴張解釋為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等用途。若因國家安全、犯罪偵查 和失蹤人口等其他需要,則應另明確立法授權,並遵照比例原則,不應強制全民提供 指紋資料庫建檔,更不能在法律僅規定「錄存」的現狀下,擴張解釋為建立和使用全 民指紋資料庫。因應此一事件,2005年5月24日台權會與近百個民間社團組成「拒按 指紋五二四行動聯盟」,痛批行政院強制人民按捺指紋違憲,並高喊「我不按指紋, 給我身分證」的口號,7號召一波公民不服從運動。同年9月28日大法官釋字第603號 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 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8為台灣隱私權運動寫下重要的一章。 這樣角色的轉變,不只是呈現了台權會發展的脈絡而已,實際上也和台灣整個政 治發展的脈絡密切相關。換言之,透過對台權會主張的歷史考察,不僅可以呈現戰後 台灣人權發展重要的歷史脈絡,同時也可以了解人權運動與政治運動之間的互動關係 。 台權會的人權主張,除了透過具體的聲援活動展現之外,言論論述是其影響政策 、社會的最重要管道,也是台權會與社會互動的展現。除了透過每年出版的年度人權 報告書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他的機關刊物《台灣人權雜誌》系列,透過這份雜誌的內 容,既是台權會向國人或是執政者提出人權主張的最重要管道,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也是國人了解台權會主張的最主要途逕。過去有關台權會的研究中,較具份量的主要 是學位論文。首先,碩博士學位論文自2003年出現第一篇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研 究主題後,直至2012年共計有4篇:范光描《網際網路與社會運動:以台灣人權促進 會電子報為例》,導入全球資訊網調查法,分析電子報使用者的動機與行為之間的關           7 張麗娜、鍾年晃,〈百社團組聯盟,號召拒按指紋--謝揆:大家不按 就應修法〉,《蘋果日報》, 2005年5月25日。  8 -- 釋 字 第 603 號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201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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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並探討電子報作為資訊的媒介,於人權運動中的角色和成效;黃玉玲《台灣人權 發展之挑戰與非政府組織因應之道─以中國人權協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為例》將台灣 目前最老字號的民間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前身為「中華人權協會)和「台灣 人權促進會」作為研究標的,比對民間組織於人權議題的立場、組織策略、執行等方 面差異,同時也試圖釐清公部門對於非政府組織的影響;郭松穎《台灣民主化過程中 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則是具體且集中焦點地 將「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論文分析的主體,勾勒戰後台灣民主化歷程中人權運動的 發展與轉型;汪芷芸《鬥陣挺樂生?青年樂生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團體關係之演變 》以同樣關注「樂生療養院」的青年樂生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為出發,分析人權運 動過程中,團體結盟的關係演變,並探究外在政治環境對於社運團體的影響。整體而 言,以台權會發表的言論主張做整體性探討的,相對不足。9 基於此一認識,本計畫即是以台權會出版的《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出版品作為分 析對象,希望呈現台權會人權主張的內涵及其歷史發展的梗概,進而可以探討台權會 人權主張的內涵及其在與台灣人權運動的關係。由於台權會作為人權組織,其主張與 國際人權的發展有密切關係,而台灣的人權也受到國際的影響,特別是來自美國的影 響。因此,在進入台權會相關文本探討之前,先論述國際人權發展、美國政策與台灣 人權發展的問題。

一、國際人權發展與我國人權發展

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扮演著維護人權的重要角色,後續 人權公約的推出,特別是兩公約對近來台灣人權主張的發展,頗有影響。而美國與台 灣關係密切,縱使卡特總統提出人權外交後,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但美國國會通 過「台灣關係法」,其中有關人權條款,即在保障台灣人民與居民的人權,對台灣人 權發展影響甚大。           9 在單篇文章方面,直接以台權會為主題的有兩篇訪談,陳岱雲〈人權組織永遠是在野組織--訪台灣人 權促進會會長江鵬堅〉、吳惠娟〈為人權奔走,為群眾請命—專訪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師〉 。整體分析及論述的有林峰正及林俊言,〈台灣現有人權團體之回顧與展望--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例 〉,《國家政策季刊》,第1卷第2期(2002年12月),頁1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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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人權宣言的發展

聯合國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各國大規模違反人類基本權利的反省,以及對

普遍存在的貧窮、歧視和各種不公平的行為表示異議,101948年12月10日大會在巴黎

召 開 第 三 屆 年 會 第183 次 全 體 會 議 時 ,11通 過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2由於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並未賦予大會立法權責,該會議作成之決議,自非國際法之法源;因其為聯 合國大會的一項決議,故就其形式意義言,不具有國際法的拘束力;有些國家將其視 為習慣法的一部分,13扮演著維護人權的重要角色。宣言對世界各國的法律產生強烈 的迴響,不僅直接影響各國立法,更間接影響各國法院的司法程序,還促成區域性國 際人權體系的制定,例如歐洲的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協定、美洲與非洲一些人權協 定。14 宣言一開始之〈序言〉即表明,人權不只是一個國家的內政問題,而且是全世界 正義和平的問題:「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 與和平之基礎」,「人權之忽視及侮辱恆醞成野蠻暴行,致使人心震憤,而自由言論 、自由信仰、得免憂懼、得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為 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以抗專橫與壓迫,人權須受法律規定之保障。」15宣言 第二條更指出人權觀念的普遍化與世界化:「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 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           10 John Humphrey曾任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會員,1964-1966年間擔任聯合國社會事務部人權 小組的首屆負責任,國際特赦組織加拿大分會的創始會長。本文譯自AI Newsletter,1988年8月。 約翰‧韓福瑞(John Humphrey),〈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四十周年回顧〉,《台灣人權雜誌》,第 6期=會訊第15期(1988年10月1日),頁32。  11 本宣言在聯合國全體會員國代表出席下,以48票同意,零票反對,八票棄權而通過。棄權的國家為 蘇聯、白俄羅斯、烏克蘭、波蘭、捷克、南斯拉夫、沙烏地阿拉伯及南非共和國。 

12 1General Assembly Offical Records,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17A(III), 3rd U.N. Doc. A/810(1948), p.71.中文全文參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決議

」 ,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0/044/86/IMG/NR004486.pdf?OpenElement , 2013年10月29日瀏覽。  13 李孟玢,〈論世界人權宣言之基本性質與法律效力〉,《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1期(1998 年7月),頁360。  14 約翰‧韓福瑞(John Humphrey),〈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四十周年回顧〉,頁32-33。  15 〈人類的大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台灣人權雜誌》,第7期=會訊第16期(1988年12月10日) ,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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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 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16人權不是 任何國家、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之特權,是全世界人類每一個人之通權。17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 約」,規定個人應享的權利及男女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國際經濟、社會及 文化權利公約」,具體規定保障人權。也就是俗稱的A、B公約或兩公約。「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有:人民自決權(人民憑其自決權自由決定其政 治地位、謀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男女平等權、生命權、禁止酷刑或不人 道刑罰、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規範人身自由與安全及逮捕程序、被剝奪自由者應享 有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之待遇、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遷徙和住所選擇自由、規範對外國人之驅除出境、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禁止溯及既 往之刑罰、法律前人格之承認權與平等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免受任意或非法之 干涉或攻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現自由、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集會權 利、結社自由、對家庭的保護、兒童權利、參政權、少數人之權利等。而在有關生命 權的部分,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 命;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任何被判處 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 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根據本公約,聯合國須設置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各締約國所 提出之人權報告。18此外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人權事務委 員會可以接受並審議,個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權利受到侵害之來文。 19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規定各締約國應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享有           16 〈人類的大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頁7。  17 胡秋原,〈世界人權宣言之淵源及其意義〉,《自由中國》,第19卷第11期=總第218期(1958年 12月1日),頁13。  18 參見公約各項條文。總統府第三局編,〈公布公約--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總統府公報》,第6896號(2009年12月10日),頁1-66。  19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0/783/02/IMG/NR078302.pdf?OpenElement , 2012年7月28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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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且良好之工作條件、勞動基本權(組織或參與公會之權利)、罷工權、享受社會 保險的保障權利、孕婦在產前產後應受特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應享有特別保護、免 於飢餓權、享受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之權利、教育權、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等。20 兩公約及議定書制定後,中華民國政府由駐聯合國代表劉鍇於1967年10月5日代 表簽署上述2項國際公約及1項議定書。21但直到2000年以後,行政院才送交立法院審 查,不過立法院並沒有審查通過。2008年國民黨再執政後,次年3月立法院才完成國 內的審查程序,通過2項國際公約(不包括任擇議定書),並由總統馬英九於5月14日 批准,同年12月10日公布。22立法院於通過2項公約之際,也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作為施行兩公約的國內法配套措施, 並由馬英九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232009年兩公約的批准,以及通過施行法,是 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重要里程碑,在法理上使我國維護與保障人權的機制,又更 向前一步。

(二)美國人權外交:從現實主義外交到人權外交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 , 美 國 政 治 現 實 主 義 (Political Realism or Realpolitik)的外交政策,在國內外經常背負著「協助獨裁政權」發展的批評。尤其 越戰的不當介入與失敗,更引發美國國會與人民的不滿,加以尼克森政權「水門案」 的爆發,美國國境內充斥對共和國政府不滿情緒達到高峰。241977年1月20日民主黨

總統卡特(James Earl Carter,1924-)在就職演說中三度提及人權,強調:「我 們維護人權的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因為我們是自由的,我們決不能忽視其他地           20 參見公約各項條文。總統府第三局編,〈公布公約--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總統府公報》,頁1-66。  21 立法院大事記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98年)》(台北市:立法院,2010年), 頁1105。  22 立法院大事記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98年)》,頁1105-1106;總統府第三局 編,〈公布公約--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總統府公報》, 頁 1-66 。 總 統 簽 署 情 形 可 參 見 總 統 府 新 聞 稿 ( 2009.05.14 ) ,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00&itemid=22973&rmid=3570 , 2011年7月17日瀏覽。  23 立法院大事記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98年)》,頁950-951;《總統府公報》 ,6859號,2009年4月22日,頁17-19。  24 方旗,〈美國人權外交政策對中華民國政治發展之影響〉(台北市: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班 ,1991年),頁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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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自由的命運」,「一個由他人任意控制的世界是不正當的,也是對全人類福祉的威

脅」,25此即卡特基於維護人權的正義宣告,同時也是卡特向國際社會宣告其「人權

外交」的開始。

卡特對於「人權」的定義,是採用傑佛遜(Jefferson Davis,1808-1889)在 獨立宣言中所使用的語句:「生命、自由,以及對幸福的追求(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26接著更進一步加一闡述人權的真義,人權中最基

本的權利是生命,每個人有權利生活而不受干擾,及免於武斷的處決、刑訊或監禁。 第二項不能出讓的權利是自由,包括美國的權利法案,乃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前 半部等,這些自由中最重要的是良知自由,以及推演而來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第 三項權利是追求幸福,幸福包括追求食、住、健康和教育等生活標準的權利,是屬於

社會與經濟正義,已在世界人權宣言後半部中有所論述。27

1978年美國政府出版《Th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蒐集並整理卡特 在位期間對人權相關事務的聲明與發言,從本書內容大致可歸結出三項重點:1‧卡 特不認為美國外交政策之中,追求人權,會破壞他國的主權和司法獨立,而招致干涉 內政之名。其立論基礎在於,任何聯合國會員國,在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下, 得以合法批判其他國家境內的侵害人權事件。2‧卡特聲稱即使關切他國人權,易造 成雙邊關係緊張。美國仍願致力於改善各國人權,並宣稱此項行動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3‧卡特強調其執政團隊在追求人權目標同時,將追求經濟、軍事和政治目標。28 卡特的人權外交政策,曾一度激發美國學界就道德在美國外交政策中所應扮演角 色的辯論。299月19日卡特在《太陽報》上為文指出:「人權不可能是我們外交政策的 唯一目標──也不可能是我們在這個和平問題即生存問題的世界中的唯一目標。我們 受到事實的限制,使我們在邁向我們的目標之一時,同時可能使我們更遠離了其他的           25 丁匡華,〈泛論卡特的人權外交〉,《東方雜誌》,第10卷第11期(1977年5月1日),頁29。  26 此為卡特總統發表在1977年9月19日巴第摩爾太陽報的文章。台北美國新聞處,〈卡特給「人權」 下的定義〉,《綜合月刊》,第108期(1977年11月1日),頁82-83。  27 台北美國新聞處,〈卡特給「人權」下的定義〉,頁82-83。  28 關於前述卡特的人權外交政策的敘述,以及此份文件的詳細討論,可參考方旗,〈美國人權外交政策 對中華民國政治發展之影響〉,頁28-40。  29 陳文賢,〈美國外交政策中的現實主義因素〉,《問題與研究》,第32卷第3期(1993年3月10日 ),頁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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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30卡特對於邁向國際人權發展的目標,多少仍受到現實環境因素的限制。當 1979年12月蘇聯侵入阿富汗,卡特政府則採取對蘇聯穀類禁運及抵制莫斯科奧運會的 措施,則充分說明了以現實主義觀點為基礎的外交行動。31 雖然如此,在卡特人權外交的理念下,美國的外交政策進入以「人權關懷」取代 逐漸失去道德說服力的「圍堵共產勢力」方針。美國人權政策的專責單位,主要是白 宮、國務院與國會三方面。其中,負責對外關係的國務院,下設專司人權事務的「人 權暨人道事務局」(The Bureau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Affairs) ,該局是卡特政府致力於人權和人道事務的中心機構,通常由助理國務卿負責。國會 方 面 ,1979 年 美 國 不 承 認 中 華 民 國 後 後 , 旋 即 制 定 「 台 灣 關 係 法 」 ( Taiwan Relation Act),第二條規定,該法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 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 美國的目標。」32

(三)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書中對台灣人權的觀察

基於美國整體外交政策的轉折,加上台灣戰略地位下降,美國開始關注台灣國民 黨當局的人權發展。並以世界人權宣言,和台灣關係法為法源依據,國務院「人權暨 人道事務局」為專責單位,自1977年起,編撰各國人權報告書《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每年定期提出人權報告。下圖「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灣 人權觀察的變動趨勢圖」各年度之統計數據,係根據歷年《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中對台灣人權的關注部份所做的數量統計。(詳附錄一)該報告除 1978年的資料暫有缺漏外,統計1977-2008共三十餘年的資料,分析該報告對於台 灣人權議題重視程度,以明美國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台灣不同人權議題的轉變。以下為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對台灣人權觀察的歷年統計趨勢圖:           30 台北美國新聞處,〈卡特給「人權」下的定義〉,頁83。  31 陳文賢,〈美國外交政策中的現實主義因素〉,頁70。  32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 「 台 灣 關 係 法 」 ,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 2013年10月30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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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圖趨勢,以及台灣政權性質和執政者的轉換,大致可分成:1‧解嚴前一 黨專政時期(1977-1987.7);2‧解嚴後國民黨執政時期(1987.8—2001.4); 3‧民進黨執政時期(2001.5-2008)三個時期。由統計資料顯示,美國對台灣人權 的關心,民進黨執政時期年平均為16.37,高於前兩時期的年平均13.8、8.76。何以 主張自由人權起家的民進黨執政期間,美國對台灣人權關懷反而較國民黨統治時代還 高?是否因民進黨執政時相對於國民黨的威權統治較民主,所以人民較有機會表達意 見?或者是因長期執政的國民黨下野後,對於尚無執政經驗的民進黨採取為反對而反 對的批評,所以報告中才會有較多的關注?還是因民進黨政府對人權資訊的公開透明 度,遠高於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有關呢?則有待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至於國民黨統 治時期的兩個時代之比較,則因解嚴後台灣的人權狀況較為改善,進而降低對台灣人 權之關注,轉而關注其它尚未朝民主自由化邁進的獨裁政權。 解嚴前美國國務院報告觀察的人權議題,都在於所謂以「古典自由權」為核心的 第一代人權,而非以「社會權」為核心的第二代人權、集體權為核心的第三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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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此趨勢概由於解嚴前中華民國政府雖擁有一部具「近代立憲主義」精神的憲法,但 當局延續部分訓政時期法制、再加以「戡亂-戒嚴」法制的訂立,使得憲法所保障的 人權條款無法落實,造成台灣人民連基本的政治公民權利都無法取得。解嚴後,屬於 第一代人權所關注的參政權、居住遷徙權已不是關注焦點,特別是1991年廢除動員戡 亂臨時條款、1992修改「刑法100條」、1996年總統直選後,人民的言論、參政、 居住遷徙權大抵已獲得保障。美國國務院關切,而屬於第一代人權分類者,僅存司法 (包含警察、軍隊內部的侵權行為)、集會結社(因為集遊法仍存在)的人權,第二 代人權所關注的議題如勞動三權、第三代人權所關注的議題如婦女、兒童、文化與環 境等社群的集體權利逐漸成為國務院報告觀察重點。上述議題重點之轉移,可能也與 美國國務院報告書的預設人權項目有關。該報告每年均有預設議題,評論各國人權時 均以預設人權項目為主,旁及各國該年度的其他人權項目的重大侵權事件。作為捍衛 當代人權的先進國,美國年度所關切的人權項目,應可反映世界人權的基準。後文討 論完畢台權會所觀察的重點後,再將其與本節考察的內容做對照,比較台灣內外的人 權觀點是否有所差距。

(三)戰後台灣人權發展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成立

1‧從日治至中華民國統治時期人權發展的脈絡 日治殖民統治時期,明治憲法僅形式上施行於台灣,但實質上並未完全施行,34 近代立憲主義憲法原則在台灣的落實程度相當有限。35考察日本帝國統治台灣的法源 依據,從六三法、三一法,至法三號,反映日本內地的法令逐步擴大於台灣的施用範           33 「自由權」的人權概念,主要目的在保障人民免於國家權力的迫害,是十八至十九世紀立憲主要國家 所保障的人權內涵。「社會權」是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鑒於第一代自由權所建構的經濟制度下 ,造成私人資產累積不受限制,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各國逐漸建立各類社會福利和安全制度。另有 第三代人權,被稱為「集體權」,反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三世界國家對於全球資源重新分配的要 求。近三十年來,一國家內部少數或弱勢社群抵制主流社群的文化,所提出的抗議也被歸類於此類權 利之中。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台灣人權史》(台北市: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2003年12月),頁5-6。台灣師大全人教育百寶箱。  34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收入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現代 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3月), 頁379-380。  35 王泰升,〈憲法體制及實踐──台灣近代憲法史〉,《月旦法學》,第67期(2000年12月1日), 頁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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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也反映台灣的法律制度從駐台總督的「人治」朝向日本明治憲法的「法治」精神 發展的面向。日本官方既然宣稱帝國憲法施行於台灣,台灣知識分子自1920年代起, 即基於立憲主義原則,積極爭取並主張行使台灣人民的各種國民權利,要求台灣人的 地位提昇,包括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及台灣民眾黨、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等團體的組 織,皆是此一歷史脈絡下的發展。36自1930年代中期後,日本國內右翼法西斯力量崛 起,特別是在戰爭體制下,殖民地台灣的人權遭到進一步的箝制。然而,二次世界大 戰後,前來接受台灣的國民政府和其政治體制,卻仍停留在前近代的「人治」狀態, 台灣人民的人權保障,在制度面出現倒退的現象。37 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其爆發原因之一,乃歷經日治時期近代人權概念洗禮的台 灣菁英,在高度人治色彩的行政長官公署統治下產生文化隔閡。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會的台籍菁英,基本上要求台灣高度自治自作為核心訴求,其中含有財產權、參政權 、結社權、勞動權、言論和人身自由等各項目。38從上述人權項目之中,大都屬於第 一代人權的部分,可見當時人權發展的狀況。而隨後的軍隊鎮壓,台灣人更處於非法 、乃致無法狀態下的恐怖壓制下,人權保障跌至最低點。39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來台後,蔣介石延續部分在中國時期的訓政法制、再透 過「戡亂-戒嚴」法制,建立以強人為核心的強人威權體制。在此體制下,中華民國 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人身、集會結社、參政自由均受箝制。歷經二二八事件恐 怖鎮壓的台灣菁英與平民,多半自此對政治冷感。但仍有少數的台灣菁英,如1950年 代台灣省議會在野陣營-「五龍一鳳」,結合「外省籍」菁英──特別是雷震與《自 由中國》相關自由派人士,對當局侵害人權的統治提出批判。1960年9月「雷震案」 爆發後,台灣在野政治勢力雖沉寂一段時間,但《文星》、《大學雜誌》仍接續傳承 台灣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理念。40直至1975年,從大學集團分裂出來的張俊宏等政治           36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台灣人權史》,頁22-25。  37 吳俊瑩,〈由「員林事件」看戰後初期台灣法治的崩壞〉,《國史館館刊》,第37期(2013年9月 ),頁85-86。  38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台灣人權史》,頁47-48。  39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市: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4年)。 ;張炎憲等執筆,《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台北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006年)。  40 江宜樺,〈自由主義哲學傳統之回顧〉,《當代》,復刊第9期=總第127期(1998年3月1日),頁 28。但是,因1960年代欠缺《自由中國》式的自由主義政論雜誌,也沒有如李萬居主持在野色彩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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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英,所組織的《台灣政論》,開啟後續七零年代中葉至解嚴前,勇於批判時政,爭 取人民權利的「黨外雜誌」的熱潮。1980年代前後的蔣經國政權,雖賦予台灣人更多 的權利,但仍爆發美麗島事件、林宅血案、陳文成案等被認為與當局威權體制有關的 案件,1984年底所成立的台權會,就是在此背景下發源。 2‧戰後台權人權發展深受美國影響 1947年3月12日,美國杜魯門(H. Truman)公開宣稱41:「在世界歷史現階段 中,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必須在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中做一選擇。」支持「以大多數民 眾的意願為基礎」、「美國的政策必然是支持自由人民起而反抗境內少數武裝團體或 國外壓力的征服行動」,這就是日後被用來解釋冷戰秩序,美國對外政策態度的「杜 魯門主義」。42然而,早前美國未對蘇聯和共產主義採取實際行動,待二戰後蘇聯勢 力急速擴張後,才積極在國際間反共聯盟。43美國這種圍堵蘇聯為首的共產勢力的政 策,基本上美國對台灣的態度也是上述政策的一環。44二次戰後至1976年間,美國為 圍堵共產勢力,支持國際間諸多「反共產主義」,卻於該國內施行威權體制的政權, 如劃界而治的大韓民國李承晚政權、越南共和國吳廷琰政權、以及占領「台澎金馬」 (下稱台灣)的中華民國蔣介石政權、1967-1974年間統治希臘的軍事執政團。 二十世紀美國的外交政策,除前述的戰間期外,以關注現實、主動參與國際社會 的路線為主。從上述美國支持的對象來看,我們實在很難將杜魯門主義與自由民主的 意識形態畫上等號。筆者以為杜魯門主義宣稱以「自由民主」的意識形態為依歸,但 有時毋寧更以「戰略優先」為思考首位。45而隨著美國在尼克森總統任內對中國外交 政策的大轉變,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並希望藉此圍堵蘇聯,台灣的戰略地位 在美國全球戰略的重要性下降。中華民國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原本就告急,1971年           厚的《公論報》(吳三連入主《自立晚報》時,國民黨方面也要求參與,如許金德等也參股),在野 派的政治聲音遭到進一步的壓制。  41 李永熾監修,薛化元主編,《台灣歷史年表--終戰篇Ⅰ(1945-1965)》(台北縣新店市:業強出 版社,1993年5月),頁29。 

42 Robert O. Paxton, Eurpo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539、J.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N.Y:CBS College Publishing, 1983),p.30. 

43 J.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p.3. 

44 薛化元,《《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1950年代台灣思想史的一個考察》(台北縣板橋市:稻鄉出

版社,1996年7月),頁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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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失去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但是,十分弔詭地,外在的國際情勢對於台灣的政 治改革及人權發展,則產生了較過去為佳的條件。若林正丈便以所謂的「七二體制」 ,作為分析台灣1970年代以降政治發展的重要切入點。46換言之,台灣戰略地位的下 降,在某種意義上,反而使美國對台灣人權較過去重視。而卡特總統任內的「台灣關 係法」,則對台灣人權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3‧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人權雜誌》的源起與發展 八○年代台灣仍處於強人威權統治之下,接連發生的美麗島事件(1979)、林家 血案(1980)、陳文成血案(1981)體現統治者對異議者的恫嚇,然而,當局的國 家暴力並未阻絕人民追求人權、法治、民主的信念,反而進一步將人權運動組織化- 「台權會」成立。該會兼具社會運動與政治反對運動,以爭取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 權利為首要工作,成立初期特別著重政治犯的救援、解除黑名單、要求保障人身、言 論、集會遊行和結社等自由。而根據台權會相關出版品,與執委會記錄顯示,該會籌 備成立時,會員曾遭受國民黨當局之壓迫;而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名稱向內政部 申請登記時,曾被禁止不得使用「台灣」二字。47參與籌備的會員,或是預備入會的 人士,多少都感受到壓力。48台權會的會訊及有關文書通知,經常被郵局或其他單位 干擾而無法送達之事。49例如會訊第二期郵寄多時而收件人多未收到一事,經該會聯 繫北區郵政管理局,乃知台北市政府,以該會訊未曾申准登記,違法出版法為由,而 予扣押。50該會邀請出席者的國外人權工作者,亦曾有被當局阻擋,而臨時宣告取消 的記錄。51由上述可見,該會成立之初,經常遭受政府的借故侵擾,這些事件反應出           46 關於此一新局勢對台灣的影響,若林正丈有深入的討論。參見若林正丈,《台湾の政治:中華民国台 湾化の戦後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8年),特別是第八章。  47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台灣1878-1990人權報告—威權體制崩解期之台灣人權狀況》(台北市:台 灣人權促進會,1990年12月),頁3。  48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記者會記實〉,《台灣人權促會會訊》,第1期( 1985年2月15日),頁4。  49 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一屆第十四次執行委員會記錄〉,1985年7月1日,頁3。  50 事實上,根據中華民國的「出版法」規定,所謂「雜誌」乃指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而本會訊係間隔三月以上不定期發行,依法可不必登記。詳見:台灣人權促進會,〈第一屆第十五 次執行委員會記錄〉,1985年8月21日,頁2-3。  51 1987年4月23日台權會與基督長老教會假馬偕紀念醫院9F禮堂,邀請南非人權工作者阿蘭‧波薩( Allen Beosak,世界歸正教會聯盟主席)訪台演講會,嗣因國民黨政府不予入境,臨時宣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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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解嚴前夕,當局對「人權議題」的管控仍未見鬆綁。 台權會對外正式、且定期發行的文書出版品有二:「台權會刊」和「年度人權觀 察報告」。前者依照台權會各時期關注議題之不同,以及經費問題,而有不同的名稱 :從創刊時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1987年的《台灣人權雜誌》、(次年改為《 台灣人權通訊》)、2001年的《人權雜誌》,直到2008年《TAHR PAS》。後者係 每年編製,也整理台灣實際的人權狀況與評論解析。下節所討論的範疇,即略述「台 權會刊」歷年所關注的重大人權事件,以及人權議題項目後,再選取5-7項「核心關注 焦點」深入討論。

二、《台灣人權雜誌》系列人權主題之分析

本計畫主要分析的文本,並非只是單一雜誌,而是台權會創會以來的全部機關刊 物。以下針對《台灣人權雜誌》系列的內涵簡要說明。首先在台權會創會初期是以「 會訊」形式出刊,其發刊頻率並無規律。521987年,《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改為雜 誌型態出版。然而,將「會訊」改為雜誌後所出版的《台灣人權雜誌》,卻也經歷了 幾次變革,期間曾於1993年3月後停刊,後在1994年11月復刊,並持續至1995年7 月。53經過1996年一整年沒有出刊,541997年5月,《台灣人權雜誌》再次以《台灣 人權通訊》改版現身,甚至在1998年9月,以電子報的型態出現,其後一路持續至 2001年1月。2001年6月,定期以季刊頻率出版的《人權雜誌》誕生,一年四本雜誌 的出版,確立了《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在台權會中成為定期刊物的事實,並在2008年 6月,更名為《TAHR報》55接棒,延續至今。           詳見: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8期,1987年5月20日,頁 61。  52 1985年2月15日首次發刊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歷經同年2月、6月、9月及12月後,隔年1986 年僅6月及11月兩個月有出刊。1987年2月、5月、8月出版後,於1987年以雜誌型態出版為《台灣 人權雜誌》。  53 儘管以雜誌的型態發刊時間持續至1995年,但發行中間仍沒有固定頻率。例如1991年僅有1月、8 月、12月出版,即一年出版三期;1992年卻是4月、5月、6月、8月及10月有出版,在一年中出版 五期,其中1992年5月出版為特刊。  54 清點台權會會內所藏的出版品後,在改版前的1996年,整年度並沒有找到任何一本雜誌出刊的記錄 ,這也將影響到文後統計數據,在1996年整年的數值為0。 

55 「TAHR」為台權會英文名稱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的縮寫。「TAHR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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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從1985年2月15日創刊並延續至今,期間橫跨戒嚴時期到 民主改革時期,內容記錄著台灣重大人權事件與人權運動的文章,是瞭解台灣人權發 展的重要史料。面對《台灣人權雜誌》系列相當龐雜的內容,除了在歷史脈絡中選取 與台灣人權發展重要的內涵外,也將採用分類的方法進行討論。 人權議題的分類,主要是參考傳統人權內涵的分類,再考量晚近引進包括兒少人 權、身心障礙者人權身份類別的人權概念,以及《台灣人權雜誌》系列資料的特色, 進行分類討論。本計畫分析「人權雜誌」文章,由其內容可見當中包含幾項特性:隨 附人權事件的發生的評論和聲明、台權會投注心力進行之人權工作、相關人權知識和 理念的廣宣傳播,依據這幾項特性區分為「A.人權議題」、「B.台權會歷年重點工作 」與「C.人權工作須知」三大類。本計畫即根據此分類架構將摘錄的內容進行分類, 分類表如下:56 項目 議題名稱 1.平等權 2.生命權 3.人身自由 4.思想及信仰自由 5.表現自由 6.學術自由 7.居住遷徙自由 8.集會結社自由 9.隱私權 10.自主決定權 11.生存權、勞動權 12.請願權、訴願權 13.司法人權 14.參政權 15.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A-a 權利類別 16.學習權 A.人權議題 A-b 17.兒少人權           腳步一樣,台權會希望能讓讀者瞭解台權會所關心的人權議題,並能夠於關懷之餘,邁開步伐,加入 人權運動的行列。〈編輯室報告〉,《TAHR報》創刊號(2008年6月),首揭頁。  56 薛化元、徐佑驊、林冠瑜,〈台灣《人權雜誌》系列內容引介及其在戰後台灣人權發展的意義(上) 〉,《台灣風物》,第62卷第2期(2012年6月30日),頁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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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婦女人權 19.老人人權 20.身心障礙者人權 21.軍中人權 22.集體權 23.環境權 身份類別 24.移工/移民人權 25.其他人權議題 26.政治犯救援 27.黑名單 28.返鄉 B.台權會歷年重點工作 29.轉型正義 C.人權工作須知 30.人權工作須知 由於《台灣人權雜誌》系列相當龐雜,為了便於討論,掌握其言論主張的重點, 本計畫進一步以內容摘錄為分類計算標準進行分析。與過去數位典藏計畫完成前只從 文章標題來分類不同,也試圖解決無法單純納入某一個項目的問題。根據「台權會人 權雜誌主題摘錄概況表」(詳附錄),主題超過百分之五的項目如下表: 主題 2.生命權 5.表現自由 7.居住遷徙 自由 8.集會結社 自由 9.隱私權 11.生存權 、勞動權 13. 司 法 人25.其他 人權議題 總計 比例 8.7% 9.0% 5.5% 7.3% 6.9% 6.4% 11.2% 11.6% 66.6% 生命權、表現自由、居住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隱私權、生存權、勞動權、 司法人權、其他人權議題等八項主題加總為66.6%,佔總比例的 ,符合「巴 略多(V. Pareto)法則」的精神,57選取分析的項目具代表性,現分項說明如下:

(一)生命權

台權會創立之初,即開始關注生命權,認為生命是人生存的條件,也是人最基本           57 H. Hughes著;李豐斌譯,《意識與社會》(台北市:聯經出版公司,1981年),頁81-84。楊必 立、劉水深編,《生產管理辭典》(台北市:華泰書局,1988年),頁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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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人生的目的就是以生命的存在為前提,身體健康與維持生命有密切關係,剝 奪人的生命以及殘害人的身體、健康,是對人類最嚴重的侵害,應受人類良知良能最 嚴厲的非難。581986年1月25日凌晨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翔翔洗衣店發生一家三口命 案,26日凶嫌曹族青年湯英伸主動向台北市中山分局投案,59表示其從嘉義吳鳯鄉北 上台北求職,經職業介紹所介紹到洗衣店工作才一星期,想要辭職老闆不肯才行凶。 603月20日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將湯英伸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61此一案件發生後 ,台權會對廢死議題才有較實際的救援行動與論述。 1987年5月8日最高法院駁回湯英伸的上訴,死刑確定,62包括原住民、學術界、 宗教界、新聞文化界等參與救援。5月12日由原住民族、宗教界、學術界、報界及文 化界共同集資在《自立晚報》刊登「槍下留人」的啟事,呼籲政府在司法革新中消弭 民族間的怨悱。635月13日總計有122位人士及6家雜誌社共同聯合簽署一份題名為〈 延緩湯英伸死刑執行申請書〉,呈遞總統蔣經國、副總統李登輝及司法院長林洋港, 懇求對本案「格外再察」。645月14日台權會召開第三屆執行委員第七次會議,會中決           58 郭吉仁,〈人權工作的社會功能〉,《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3期(1985年9月15日),頁15 。  59 陳權欣,〈湯英伸衝動下闖下大禍,製造了無可彌補的悲劇〉,《自立晚報》,第13621號(1986 年1月26日),第2版。  60 台北訊,〈辭職未獲准‧血染翔翔洗衣店;深夜揮鐵撬‧奪走彭家三條命〉,《聯合報》,1986年 1月26日,第5版。  61 日期根據判決書上所載之日期,而非新聞報導上之日期。判決主文為:「湯英伸連續殺人,處死刑, 並褫奪公權終身。又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蔡振通、吳慎志、洪光 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湯英伸(75年重訴字第26號)〉,台北市:台北地方法院, 1986年3月20日。台北訊,〈翔翔洗衣店一家三口被殺,兇手湯英伸判死刑〉,《聯合報》,1986 年3月22日,第7版。  62 歷史年表誤為5月12日。台北訊,〈湯英伸死刑確定即將槍決,各界為了救他一命,上電總統請緩執 行〉,《自立晚報》,第14087號(1987年5月13日),第3版。李永熾監修,薛化元主編,《台 灣歷史年表--終戰篇Ⅲ(1979-1988)》(台北市: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 1991年7月),頁275。  63 啟事內容為:「懇切請求政府格外再議本案,讓少年湯英伸接受亟刑之外的重罰之後,尚能有一個面 對自己的生命去悛悔、學習和成長的機會,一則在司法革新聲中有寬厚體恤之仁,再則以消弭民族間 的怨悱,並促進社會團結。」作者不詳,〈從「槍下留下」到「寬赦與愛」--湯英伸案的省思〉,《 噶瑪蘭》,第52期,1987年5月16日,第7版。  64 官鴻志,〈我把痛苦獻給您們……--湯英伸救援行動始末〉,《人間》,第20期(1987年6月5日) ,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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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聲援湯英伸案,65並基於重視原住民族生存人權及文化教育之立場發表聲明,呼籲 國家元首及有關單位以特赦或非常上訴之途徑,免除湯英伸的死刑,並給予重生的機 會。66 5月15日湯英伸遭槍決。6月14日台權會仍於陳林法學基金會舉行「『死刑與人權 』座談會──從湯英伸及李金原案談起」,由台權會執委李勝雄主持,邀請林山田與 黃光國教授針對死刑案件進行討論。林山田教授從刑法學的角度討論死刑問題指出, 死刑在集權國家被當成是對付異議者的工具。刑法應當具有教育的目的,而非以剝奪 生命的方式來遏止犯罪。67黃光國教授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切入,指出湯李兩案的判 決違反了社會正義感。湯英伸案暴露政府對原住民族政策的失當與社會制度的不完善 ;而李金原案背後則是反應司法制度無法維持正義,導致受害者必須自力救濟的問題 。68許天賢牧師則是依宗教信仰的觀點指出,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剝奪他人的人 權,一個人縱使罪惡深重該死,也不是我們可以剝奪他的生命,也不是執政者可以剝 奪的,法官可能判他無期徒刑,永遠與社會隔絕,但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69林茂松 醫師則認為,生命的產生與消失,不是國家的權力,法律是國家統治的工具,懷疑國 家是否有權處人以死刑,剝奪人的生命?70 儘管救援湯英伸的活動沒有成功,但台權會仍持續關注生命權的議題。711989年           65 根據執委會的會議紀錄,開會日期應為5月14日,而非日誌記載的5月16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會 務日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8期(1987年5月20日),頁61。  66 陳永興,〈緊急呼籲拯救曹族少年湯英伸〉,《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8期(1987年5月20日) ,頁62。  67 李勝雄主持;林山田、黃光國主講,〈「死刑與人權」座談會──從湯英伸及李金原案談起〉,《台 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9期(1987年8月30日),頁2-3。  68 李勝雄主持;林山田、黃光國主講,〈「死刑與人權」座談會──從湯英伸及李金原案談起〉,頁3-5。  69 李勝雄主持;林山田、黃光國主講,〈「死刑與人權」座談會──從湯英伸及李金原案談起〉,頁5 。  70 李勝雄主持;林山田、黃光國主講,〈「死刑與人權」座談會──從湯英伸及李金原案談起〉,頁6 。  71 例如台權會雜誌刊登的文章:吳淑珍,〈為呼籲廢止死刑提出質詢〉,《台灣人權雜誌》,第2期= 會訊第11期(1988年1月30日),頁5-6。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廢除死刑的時候到了〉,《 台灣人權雜誌》,第11期=會訊第20期(1989年8月30日),頁8-11。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 迷信重典制度--死刑能保障好人的人權?〉,《台灣人權雜誌》,第12期=會訊第21期(1989年11 月1日),頁7-10。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廢除死刑的時候到了─之二〉,《台灣人權雜誌》, 第12期=會訊第21期(1989年11月1日),頁11-18。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廢除死刑的時候 到了─之三〉,《台灣人權雜誌》,第13期=會訊第22期(1990年2月15日),頁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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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馬曉濱、唐龍、王士傑三人綁架長榮海運董事長張榮發之子張國明,並要求 贖金五千萬。11月19日刑事警察局逮捕嫌犯王士杰與唐龍,馬曉濱則於傍晚向台北景 美分局投案。12月29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依懲治盜匪條例中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九 款判決三人死刑,1990年3月13日高等法院二審亦判處唯一死刑,6月7日最高法院駁 回被告之上訴,三人死刑確定,7月19日大法官第263號解釋指懲制盜匪條例唯一死刑 規定與憲法尚無抵觸,727月20日凌晨則三人被執行槍決。73在整個案件發展的過程中 ,可以持續看到台權會展開積極救援的行動。 當2月22日高等法院第四法庭為馬曉濱案開庭,台權會提出人道呼籲的緊急聲明 ,籲請各界予馬曉濱案人道上的援助,勿讓其成為錯誤政策與制度差異下的犧性者: 「擄人勒贖的行為,已構成對法秩序之破壞,也應受到刑罰的制裁,但馬曉濱並未有 任何傷殘人命之行為,尚非達罪無可恕,而須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狀況,其被判死刑, 毋寧說是『亂世用重典』政策下之扭曲。況且,馬曉濱從大陸來台,短短幾年之間, 由反共義士淪為犯罪者,這絕非純粹的個人因素所致,經濟條件和能力的欠缺,生活 調適的困難與救總未盡照顧之責,在在皆使我們必須重新反省馬曉濱犯罪的動機與因 素。因此,本會緊急呼籲各界,基於對生命的尊重,重視本案所具有的特殊背景,並 予以人道上的援助,於死亡邊緣救贖馬曉濱,勿讓其成為錯誤政策與制度差異下的一 名犧牲者。」74表明政府沒有妥善照顧反共義士,反而先予以拘禁審訊,而後又放任 其自生自滅,馬曉濱才會挺而走險,犯下綁票案,希望各界重視本案的特殊背,加以 援助。 4月23日上午台權會主任幹事陳菊前往立法院請願,為馬曉濱被判處死刑做人道 的呼籲;另轉呈馬曉濱胞妹馬曉琴「槍下留人」的信函給總統李登輝;下午,總統府 即以電話口頭答覆馬曉琴及台權會表明無權干涉馬曉濱案。75           72 台灣人權促進會,〈馬曉濱、唐龍、王士杰案發展暨聲援經過〉,《台灣人權雜誌》,第15期=會訊 第24期(1990年9月15日),頁25。  73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馬曉濱、唐龍、王士杰案發展暨聲援經過〉,《台灣人權雜誌》,第15 期=會訊第24期(1990年9月15日),頁23-25。  74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為馬曉濱案提出緊急人道呼籲〉,《台灣人權雜誌》,第14期= 會訊第23期(1990年6月15日),頁7。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務報告〉,《台灣人權雜誌》,第 14期=會訊第23期(1990年6月15日),頁36。  75 台灣人權促進會,〈馬曉濱、唐龍、王士杰案發展暨聲援經過〉,《台灣人權雜誌》,第15期=會訊 第24期(1990年9月15日),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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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不只實際推動救援活動,更藉由雜誌推廣其理念。在6月15日出刊的《台 灣人權雜誌》中,針對此案製作專題報導,刊出多篇文章討論此案以呈現基本生命權 被忽視的問題。例如由主任幹事陳菊執筆的〈請給馬曉濱一條生路〉一文中指出,「 人權的第一步是對生命的絕對尊重」,「生命權是與生俱來,沒有人或任何團體組織 能對他人的生命權任意剝奪,縱使以國家名器為之亦然。」76此案背後有耐人深思的 犯罪情境與殊堪同情的不幸遭遇,希望社會大眾能給予馬曉濱人道的關懷及悔過自新 的機會。〈政府殺百姓,死刑之於人權〉一文則闡述世界人權宣言的理念,主張「基 本人權,乃是每個人與生俱來權利,這些特權並不是因為個人行為良好,才由國家賞 賜;也不會因行為不檢,即被奪回。」77死刑不但侵犯人類的生命權,且大部分成為 極權國家迫害異議份子的工具,同時還侵犯人類的其他人權。台權會主張,當政府因 人民的信念而關人時,已經侵害其信仰自由和表達自由,執行死刑則是徹底斬斷一個 人的所有人權。因此,死刑「永遠不能被用來保護社會,因為一旦使用就破壞了社會 所保護的那些價值,一旦藉者『社會大眾的利益』的名義,而把合適的方式和不合適 的方式之間界限,擺在一邊,所有人權都將受害,所有百姓都會受威脅。」78 待決的死囚馬曉濱、唐龍及王士杰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切。6月12日民進黨立院 黨團為馬曉濱案發表聲明表示,重刑重典不能根本解決社會治安問題,並呼籲有關機 關「死刑不宜濫用」。同時主張,衡諸馬曉濱於1986年逃出中國來台後,在澎湖西嶼 等離島隔離生活,並未受適當的社會教育與職業訓練,致使謀生困難,受人歧視等因 素,法院在量刑時未審酌刑法第57、59條之規定,對於此等未殺被害人的暴力性財產 犯科處以前所未有的死刑,實令人憂心,79並希望當局不要把馬曉濱等人當作是台灣 治安的祭品。6月13日基督教長老教會、天主教及佛教界等二十餘個宗教團體聯名希 望總統李登輝及最高檢察長依職權予以最後救濟。十餘個學生團體亦加入救援行動,           76 陳菊,〈請給馬曉濱一條生路〉,《台灣人權雜誌》,第14期=會訊第23期(1990年6月15日), 頁4。  77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政府殺百姓,死刑之於人權〉,《台灣人權雜誌》,第14期=會訊第23 期(1990年6月15日),頁15。  78 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室,〈政府殺百姓,死刑之於人權〉,頁16。  79 陳盛山,〈立院民進黨團:死刑不宜濫用--未殺被害人的暴力性財產犯科處以死刑,值得深思〉,《 首都早報》,199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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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社團名義連署請求當局免除馬曉濱等三人死罪。80 由於懲治盜匪條例條例規定擄人勒贖為唯一死刑,是立法權剝奪司法權,有可能 構成違憲,因法官不可只考慮到不法內含的條文,而忽略責任內含的條文,否則即為 「不依據」法律審判,而牴觸憲法第80條之精神。81 而與後續台權會具體行動密切相關的,則是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案。1991年 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清晨遭歹徒亂刀砍死陳屍臥房,82刑事 警察局取得命案現場染有指紋血跡的薪水袋,經過近5個月的追查與比對,查出嫌犯是 現役軍人王文孝,8月14日將其逮捕並收押看守所,83下午14時30分,王文孝由台北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崔紀鎮偵訊做偵訊筆錄,供稱是因賭輸電玩,只一人行兇犯案。 晚上11時30分,警方威脅王文孝若不承認有共犯,則要拖母親下水;王文孝首度承認 有共犯,是王文忠、黑點、黑仔與謝廣惠,此為第一份警訊筆錄;15日4時30分警方 繼續訊問,共犯名單變成王文忠、黑點、黑仔與長腳,是為第二份警訊筆錄;5時警方 再深入訊問,王文孝指長腳就是蘇建和,則成為第三份警訊筆錄。84中午12時30分王 文忠在高雄被捕,於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等人姓名;同一 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晚上11時許,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858月16日汐 止警方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嫌犯莊林勳家搜出24元硬幣認定此為汐止命案強盜用剩贓 款。 1992年2月18日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因劉秉郎、莊林勳與蘇建和三人共同強劫           80 陳素香,〈拯救治安,馬曉濱案不是祭品!--宗教界、學生團體與民進黨為馬曉濱等人緊急請命〉, 《首都早報》,1990年6月14日。  81 陳志龍,〈唯一死刑之罪與量刑〉,《首都早報》,1990年7月15日,第2版;陳志龍,〈唯一死刑 的立法與違憲〉,《台灣人權雜誌》,第25期(1993年3月10日),頁42-43。  82 林宜靜,〈冷血殺手,79刀奪兩命--夫婦慘死臥室內,門窗完好,研判熟人下毒手,存摺印章未拿走 ,應非劫殺,朝財務糾紛偵辦〉,《聯合報》,1991年3月25日,第7版:社會新聞。  83 韓國海、林宜靜,〈電玩賭徒幹下汐止夫婦雙屍慘案--命案現場薪水袋,一枚血指印,逮出軍人王文 孝,坦承強盜殺人,兇狠79刀,警方疑有共犯〉,《聯合晚報》,1991年8月14日,第7版:社會 。  84 張娟芬,《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台北市:商周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頁 12、32-33、36、357。  85 張娟芬,《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頁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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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強姦,各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861993年1月14日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亦判處三人死刑。871995年2月9日最高法院駁回劉秉郎、莊林勳與蘇建和三人上訴, 判決死刑定讞。882月20日檢察總長陳涵為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三名死刑犯向最高 法院第一次提起非常上訴,3月2日最高法院駁回第一次非常上訴;3月16日檢察總長 陳涵再為三人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4月11日台權會召開「搶救槍下冤魂──體檢刑 求與死刑問題」公聽會,針對蘇建和案提出討論;894月12日最高法院仍駁回陳涵所提 的第二次非常上訴。此時,台權會針對「三死刑犯二度非常上訴再遭駁回」一事發表 緊急聲明稿,抗議最高法院故意忽視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6號、181號解釋,而引 用過時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判例來駁回本案。90至此,台權會開始關注此案,並進行 後續長期相關的救援活動。 5月20日台權會針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陳涵拒絕為蘇建和三名死刑犯提起第三 次非常上訴一事,發表「抗議國家機器殺人」聲明新聞稿,91又再度重申生命權的意 義:「生命權為基本人權中最重要的基石,當生命被剝奪了,則任何司法、監察機關 的調查都將成為空中閣樓、於事無補;一旦他們被執行死刑,而最後該案縱獲得平反 ,對於這三位年輕人的生命、其家屬及關注此案的大眾而言,都是一種無濟於事的調 查與無可彌補的傷害。」92在檢察總長不再申請第三次非常上訴的情況下,台權會則 寄望總統李登輝能給予三人特赦或減刑,先保留生命以待監察院及司法單位更進一步           86 由士林分院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王治民、法官李錦樑、湯美玉判決,判決文如下:「三人共同強劫 而強姦,各處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開山刀、水果刀、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殺人 ,各處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均應執行死刑,被奪公權終身。」(80年度重訴字第23號)  87 由高等法院刑事第7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樑、法官張連財、林鄉誠判決,判決文如下:「三人共同強劫 而強姦,各處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伸縮式警棍沒收;又共同連續殺人,各處死刑,均褫奪 公權終身。均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81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88 由最高法院刑事第7庭審判長法官黃劍青、法官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判決,判決文如下 :「三人共同強劫而強姦,各處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伸縮式警棍沒收,盜匪所得財物新台 幣24元,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又共同殺人,各處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均應執行死刑,褫奪 公權終身。」(94年度台上字第458號)  89 台灣人權促進會,〈『搶救槍下冤魂──體檢刑求與死刑問題』公聽會聲明〉,《台灣人權雜誌》, 第3期(1995年7月),頁5-6。  90 台灣人權促進會,〈對蘇建和等三人二度非常上訴案──台灣人權促進會緊急聲明〉,《台灣人權雜 誌》,第3期(1995年7月),頁4。  91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緊急聲明--抗議國家機器殺人〉,《台灣人權雜誌》,第3期( 1995年7月),頁6-7。  92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緊急聲明--抗議國家機器殺人〉,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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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調查;93同時則期望法務部長馬英九與監察委員張德銘等人能緊急調卷處理該案, 除了可以彌補司法制度的缺憾與漏洞外,更能洗刷三位年輕人的冤屈,讓他們有生重 的機會。 7月6日檢察總長陳涵終於再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指出審判過程部分證據 應調查而未調查,取捨證據有違證據法則,且汐止分局有違法羈押之問題。1996年8 月15日死囚平反行動大隊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祈福會,故邀請各宗教代表、 政界人士、社運界、學術界、各新聞媒體及社會人士為其祈福。94之後很長一段時間 ,台權會仍繼續關注此案的發展,直到本計畫執行期間無罪定讞為止。 2006年台權會《人權雜誌》發行「凝視‧死囚」專號,編輯再度重申生命權是人 類最基本的自然權利之一,並將廢除死刑制度與生命權連結在一起:「國家應該積極 保障每一個人的生命權,不得立法侵犯,其中最首當其衝必須檢討的,便是死刑制度 的存在。」專號中針對陳進興、盧正、卓長仁與湯銘雄四位死刑犯的討論,讓讀者認 識生命權的意義,及何以要廢除死刑的理由。1997年4月14日發生白曉燕命案,當時 記者報導嫌犯陳進興曾試圖強暴南非武官卓懋祺女兒梅蘭妮,但依卓懋祺事後的記述 並非如此,媒體顯然被「妖魔」的刻板印象所障蔽,95本文則透過媒體妖魔化死刑犯 來進行反思。同年12月18日發生聯華廣告公司老闆娘詹春子綁架撕票案,前保安警察 盧正被警方以「協助調查」為由遭到羈押,在遭刑求的情形下被迫寫下自白書,在無 任何其他證物的佐證之下,遭判決死刑。作者批評法官依據自白書作有罪推定,再檢 視案情中所有的環節,然後合理化一切疑點。961991年卓長仁等綁架國泰醫院少東王 俊傑並加以殺害,同年底遭檢警逮捕起訴,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簽下死刑執行令後 搶決身亡。作者批評整個案件粗糙的司法審判過程,根本無法達到法治國家的最低標 準,承辦檢察官邱鎮北因凟職而被收押判刑,外界對於卓長仁等人受到刑求亦甚囂塵           93 台灣人權促進會,〈特赦無辜──請求李登輝總統緊急特赦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等三名死刑犯〉 ,《台灣人權雜誌》,第3期(1995年7月),頁7。  94 由於1996年台權會沒有出版品,所以只能就其他的資料加以補充。台灣人權促進會,〈祈福會邀情 函--感恩平安日──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祈禱求福〉,「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 獻 之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 Ⅱ ) , 1996 年 8 月 15 日 , 頁 1 。 網 址 : http://www.digitaltahr.org.tw/pages/db/collection/human-rights-case-metadata.jsp?id=9990  95 李仰桓,〈加減乘除陳進興〉,《人權雜誌》,秋季號(2006 年 9 月),頁 9。  96 陳巧宜,〈埋葬正義的墳墓──盧正〉,《人權雜誌》,秋季號(2006 年 9 月),頁 12-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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