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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變更回饋制度

土地回饋文獻,大多討論土地變更或開發後產生之利得應如何做公平分 配問題。葉靜宜(2004)就目前農地變更回饋制度仍維持著「變更增值利益

」理念,相異於內政部主導之「變更負擔義務」理念的回饋制度政策,以致 土地變更回饋制度中仍存在部分理念規範與土地增值稅內涵重疊情形,建議 應由法制化與資訊透明化來充分反映社會資源結構與公共選擇程序之改善。

丁慧怡(2003)討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利得還原社會的機制,由於相關 法令規定混亂,都市計畫變更存在土地稅制仍無法合理課徵的部分變更利得

。該研究建議在公平合理原則下,變更受益人為還原主體。還原社會實質措 施,將以必要性負擔措施為主,增益性回饋措施為輔。對不同個案需求應加 強協商審議的彈性,使還原標的物更具多元性以符合當地需求。而還原比例 與時機則需因地、因時制宜,透過產權移轉限制及協議書公證制度,保障受 益者發揮實質的效益。

黃建龍(2001)建議短期應將回饋課征辦法法制化,強化開發許可之協商機 制,將開發產生之外部成本納入協商內容。遠期則應制定一套能適應市場機 制的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制度,賦予較高之法律位階。其課征方式包括:捐代 金、土地、興建公共設施三類,課征額度則以計算公式估計額度之上下限,

供地方政府與業者協議。林憲谷(2000)以台中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為例,提 出一套不同的回饋計算公式。何圳達(1999)認為現行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制 度,對於開發活動的公共設施所造成之外部影響,無法有效加以消除,政府 應建立住宅用地開發影響費課徵辦法。參考美國開發影響費制度、新加坡開 發捐制度,研擬合適的住宅用地開發影響費課徵辦法。其課徵主體為開發活 動之申請者,課徵方式可分為代金、捐地及興建公共設施三類。課徵額度應 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擬計算公式,計算課徵額度之上下限,交由各地方政府與 開發業者自行協商課徵額度。開發影響費之使用、管理與維護方式,宜由地 方政府建立特定基金帳戶,專款專用於改善或興建受開發影響之公共設施。

穆正雍(1997)探討工業用地開發,為避免回饋比例全國一致標準之不公平 現象,提出開發成本義務負擔之作法。考慮土地開發帶來的外部成本與效益

,應以契約式彈性協議機制來課征社會成本與要求回饋。曾繁廣(1993)基於土 地使用變更涉及土地增值與貶值,以及外部成本負擔之公平性問題,就執行 面及法令面提出建議,並依都市層級社區利益提出回饋之上下限。陳佳聰 (1994)有關土地使用變更利益回饋對土地開發報酬影響之研究,提出研議土地 變更利益回饋辦法時,需考慮下列三點:1.現行變更利益回饋作法應予法制化

;2.變更利益回饋應具有彈性;3.變更利益回饋應考慮土地開發後對其產品市 場之衝擊。簡岳暘(2000) 在探討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回饋問 題時,不贊同以固定比例之回饋方式,建議政府應考慮增值利得與增值比例 之Gini係數來設算合理的回饋比例。

林靜如(1995)探討農地變更使用之回饋問題,以土地變更後所增加的樓地 板面積估算土地變更後之發展潛力。建議應健全目前漲價歸公制度之時效 性,漲價歸公與使用者付費之本質不同,故變更使用之回饋制度應與之區分。

張效通(2000)探討開發負擔與受益回饋之制度經濟分析;張效通(1999)探討 農地變更工商綜合區開發利得回饋之研究中,對政府的「工商綜合區開發設 置辦法」採固定比例的回饋方式,規定農地由民間申請個案變更,提供開發

表 2-1 台灣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

說明:一、「X」 為不允許變更編定為該類使用地。

二、「+」為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該類使用地。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3:146。

區28%的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捐30%的土地作生態綠地及捐全區建地公告現 值的12%回饋金等條件認為並不合理。建議在都市計畫的農地變更為工商綜合

區之受益回饋額,應占土地變更使用開發利得之10%-32%。若都市人口超過 43萬人的變更案,宜提高回饋條件或降低開發容積以維護都市環境品質。認 為回饋比例並非絕對標準值,地方政府應掌握當地的環境特性調整之。

謝明和(1995)在回饋策略的變更利得效益衝擊分析研究中,應用財務分析 及成本效益分析法,針對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案中評估不同的回饋條件,對私 人開發者的投資報酬及該社會效益所產生的效果。丁秋霞(1999)針對鄰避 (NIMBY)(Not In My Back Yard)設施回饋問題進行研究,除經濟性回饋之外,

居民甚在意政府對設置計畫的處理態度,居民應組成監督委員會參與風險管 理。何圳達(1999)探討住宅用地開發課征開發影響費,參考美國開發影響費制 度及新加坡開發捐制度,修正區域計畫法做為課征之法源,建議採用計算公 式,以代金、捐地及興建公共設施的三類回饋方式。郭蕙萍(2000)研究土地開 發義務負擔對住宅需求與區位之選擇,並列舉陳麗紅(1994)工商綜合區開發回 饋計算模式建立之研究中,彙整國內土地開發義務負擔制度,包括:捐地、

等值代金、等值樓地板面積、提供樓地板面積、回饋金等名目。蔡忠凱(2000) 以短邊模型探討土地開發義務負擔制度衍生之資本化現象與波及效果。

夏維良(2002)研究土地限制使用之回饋問題,限制開發地區將土地使用限 制當作是地主之義務,在財產權受到侵犯時自然需要給予補償。該研究以授 權觀點對個體之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透過一個規範經濟行為準則,來決定 權利衝突的分配。透過最適授權的目標,達到最低的土地使用限制之政策執 行成本。周惠文與韓乾(1997)提出工商綜合區土地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中,

土地變更使用之義務負擔,皆課以同比例的義務負擔並不合理,應順應潮流 轉變,將開發影響費作為課徵開發者義務負擔的計算依據。蘇吉章(1992)

以中和市工業區變更為住宅使用之個案探討,利用複迴歸之虛擬變數(dummy variable)分析變更地區之地價增值模型,討論工業區變更為較高價值使用所造 成的地價增值利益及所需配合之公共設施負擔,地主應如何作出回饋社會之 方式以示公平,使得在都市健全發展目標下,有條件將工業區變更使用以提 高市地利用效率。

經由以上的相關文獻回顧,國內有關分區管制、審議制度或土地開發變更、

回饋制度等議題之文獻數目雖多,惟有關宗教用地的變更審議研究仍付之闕如。

主要因為台灣地區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並無明確劃出「宗教用地」, 無論是土地開發或審議機制的文獻,大多探討行政程序流程的改善或法條適用問 題與開發時程、利得回饋之研究,同時亦多提及建立協議與回饋制度時,民眾參 與的重要性,以符合社會之公平原則。目前的民眾參與都是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訂定之後,以舉行公聽會方式作為民眾參與之實現,它屬於事後民主。本研 究認為:真正的民眾參與應改為事前參與,如於規劃階段即廣納民眾意見才有實 質意義。另在開發回饋的文獻中,則大多數著眼於土地開發所產生之利得分配問 題。本研究認為回饋問題不應只是強調開發利得的問題,而是應該重視開發者必 須負起因開發行為對於環境所產生衝擊的責任,要求開發者付出「開發衝擊費」

(impact fee),將其用在因基地開發對環境衝擊的改善方屬合理。

第四節 台灣宗教議題文獻回顧

由於國情不同,本研究綜合國內外學術論著、期刊、專書、博士論文等所進 行的文獻回顧發現:國外並無宗教用地問題的文獻;台灣地區的宗教議題文獻主 要以文化、歷史、文學、哲學、神學的研究為主,另有針對宗教團體與社會關係、

民眾信仰態度、宗教思想、宗教儀式等之探討。鑑於該類文獻不屬於本研究的主 題探討範圍,因此不多作論述。若就宗教用地與設施的研究文獻方面,雖有部分 論及宗教團體或寺廟之土地使用問題,但僅指出宗教團體面臨著用地不足問題,

並無針對其用地取得與使用問題作研究;部分文獻雖曾對宗教用地中殯葬用地問 題,探討殯葬用地區位規劃與管理之研究,亦有極少數文獻針對宗教用地之變更 審議做探討,惟僅針對目前法令中部分法條進行檢討,亦缺乏宗教用地審議問題 具規模之研究。在宗教立法文獻中,大多數對宗教團體法或宗教立法中之宗教自 由性議題做探討,研討宗教團體管理法制化之可能性。但對於宗教團體面臨最困 難的宗教用地取得與審議機制議題之研究仍付之闕如。因此,本研究將台灣地區 宗教議題相關文獻彙整如次。

壹、期刊論著類文獻回顧

各類宗教的教義、教理、型態雖然各有不同,但其提倡道德、淨化社會、

導人向善的目標則是一致的。許多宗教團體從事慈善公益事業、關懷弱勢族群,

因而使得宗教議題的研究呈現多元發展。本研究彙整台灣地區宗教議題相關文 獻之期刊與學術論著分為:1.宗教用地文獻;2.殯葬設施用地;3.登記管理問題

因而使得宗教議題的研究呈現多元發展。本研究彙整台灣地區宗教議題相關文 獻之期刊與學術論著分為:1.宗教用地文獻;2.殯葬設施用地;3.登記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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