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上 , 庫 倫 商 民 事 務 衙 門 通 常 會 囑 咐 到 土 謝 圖 汗 各 旗 貿 易、種地的民人務必尊重各旗游牧風俗及遵守官府租地規範;但 仍 有 些 民 人 觸 法 , 例 如 : 違 建 房 舍 、 侵 佔 游 牧 地 、 容 留 無 票 民 人。論其原因不外乎官員疏於稽查、蒙古地主縱容及民人刻意隱 匿。倘若民人的經濟活動未留意或冒犯當地的游牧風俗,蒙古地 主 常 常 會 驅 趕 民 人 , 甚 至 片 面 毀 約 , 導 致 民 人 財 產 或 生 命 的 損 失。73因此,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審理民人、蒙古人糾紛的案件自然 變多;該衙門也根據這些訟案,修訂民人租地規範,以符合朝廷 維護喀爾喀游牧風俗原則。
(一)制訂民人租地規範
最初,民人與土謝圖汗各旗的扎薩克、喇嘛採「口頭約定」
租地;而後,雙方為避免糾紛改立書面契約,以漢文或蒙文、滿 文書寫。租期一至二年,到期換約一次。通常契約內言明:出租 地段內,民人自籌經費,雇用工人,搭蓋房舍,購置農具;租金 繳納方式,有按收成比例拆帳,也有支付磚茶或銀兩。契約一式 兩 份 , 兩 份 互 錯 疊 放 後 簽 上 騎 縫 記 號 , 以 防 偽 造 , 雙 方 各 執 一
72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55-024,頁0128-0129。
73 乞隙地支窩棚,久而不去,並賒予貨物,權子母焉;或慮王公驅逐,則納例款以求 容,迨至囊橐豐富,遂營田宅畜牛馬,易行商為坐賈。清.徐世昌,《東三省政略》,
(收入李毓澍主編,《中國邊疆叢書》,第 4 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5),頁 69。
分 , 須 呈 報 庫 倫 商 民 事 務 衙 門 登 記 在 案 。74例 如 : 乾 隆 四 十 一 年
( 1776), 田 毓粹 「 在 額林 沁 扎 薩克 旗 ( 中左 翼 末 旗) 下 色 楞格 河 地方,租地三頃九十畝,每頃交租顆麥十二口袋;十月二十日,
交四十六口袋零四斗給蒙古人空棟七卜噔。」75
其次,民人租地,只能粗築土房,不得搭蓋高大房屋,76亦不 得 放養 牲 畜 。例 如 : 光緒 二 十 二年( 1896), 元 順 明、 協 裕 和、 天 興德、雙舜全、萬隆魁、萬源長、三和正等向庫倫商民事務衙門 呈報:「在貝子朋楚克車林旗(中旗)、扎薩克納遜棍布旗(右翼 左末旗)種地貿易歷年久矣,建蓋房棚,存養之牲畜,或有耕田 種 地 運 馱 之 用 , 或 有 該 旗 蒙 古 抵 還 欠 債 還 給 , 牲 畜 老 小 肥 瘦 不 等,一時出售無主,只得存廠於壙野作養以望肥壯再為售賣。所 有建蓋房棚,係堆放麥糧茶貨之處,實因毡房較小,經雨即漏,
是以粗築土房以蔽風雨之患,非違禁建蓋高大房屋之舉也。」77 再者,民人搭蓋土房,不得侵佔台站、驛路。例如:光緒二 十四年,布爾噶勒台站官向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呈報:王即元、原 明寬、張陞、三和正、三盛光等五家在台站附近種地。王即元、
原 明 寬 、 張 陞 申 覆 : 他 們 向 扎 薩 克 敦 都 克 旗 ( 右 翼 左 末 旗 ) 租
74 漢 蒙 租 佃 形 式 有 活 約 、 活 租 、 永 租 。 活 約 地 指 定 有 年 限 , 到 期 取 贖 ; 活 租 地 則 年 限 無 定 , 錢 到 取 贖 ; 永 租 地 則 永 遠 租 種 , 許 退 不 許 奪 。 現 存 租 地 契 約 內 容 : 一 、 租 佃 雙 方 姓 名 ; 二 、 租 地 四 至 與 畝 數 ( 蒙 地 遼 闊 , 很 多 契 約 不 寫 畝 數 , 有 的 甚 至 四 至 也 不 標 明 , 只 以 塊 、 段 或 牛 犋 為 單 位 ) ; 三 、 押 地 錢 和 每 年 地 租 數 目 及 交 納 規 定 ; 四 、 種 地 年 限 及 雙 方 的 承 諾 ; 五 、 訂 約 時 間 及 訂 約 人 、 中 間 人 簽 字 畫 押 。 黃 時 鑒 , 〈 清 代 包 頭 地 區 土 地 問 題 上 的 租 與 典 〉 , 收 入 呼 和 浩 特 市 蒙 古 語 文 歷 史 學會編印,《蒙古史論文選集》,第3 輯,(呼和浩特:呼和浩特市蒙古語文歷史學 會,1983),頁285。
75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17-012,頁0041-0043。
76 光緒二十九年(1903),肥道士請工匠世旺齊興建合廈一所,費銀 290兩,計南北 長 40俄尺(28.公尺),橫闊 30俄尺(21.3公尺),共裁 3面,共合 100俄尺(71公 尺)。每根木料以老官尺 4寸(0.128公尺)測量,每根木料裁為 1丈(3.2公尺)。
由 於 這 張 修 造 合 廈 工 約 是 送 交 庫 倫 商 民 事 務 衙 門 核 定 的 , 因 此 在 各 部 落 貿 易 的 商 民 蓋 房 屋 大 小 可 與 此 相 當 , 避 免 違 法 。 臺 北 蒙 藏 委 員 會 藏 , 《 蒙 古 國 家 檔 案 局 檔 案》,編號 079-020,頁0102-0103。
77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72-025,頁 0143-0144。中國 商 人 購 得 牲 畜 並 非 全 送 回 國 內 , 而 是 留 在 店 鋪 所 在 地 方 育 肥 , 在 最 有 利 的 時 機 出 售,或者用倒租辦法,貸給蒙古原主,訂立契約,獲取牲畜增殖部分的利潤。日.
田山茂著,潘世憲譯,《清代蒙古社會制度》,頁220-221。
地 , 開 渠 築 壩 , 墾 荒 耕 種 , 搭 修 糧 廠 、 磨 房 、 草 廠 、 馬 棚 等 自 住,並無侵犯臺站地。武廷幹與鋪夥郭廷華說明:他們與地主桑 蓋寺喇嘛、台站(博羅諾爾、呼齊千)守官,商議在博羅河渠地 面搭橋,沒有妨礙驛路。78
(二)審理民人與蒙古人租地糾紛
通常民人到扎薩克、喇嘛簽約租地之後,便開始募集資金,
招募民工、蒙古工,修繕房舍,貿易、種地。然而,各旗地理與 租約條件不盡相同,民人與蒙古地主交涉過程中,雙方若未考慮 彼此的文化與法令認知的差異是很容易出現糾紛的。本小節以二 則訴訟案為例,說明民人與蒙古地主的租地關係:
1.馮守義與右翼左末旗印官土束洛慶租地糾紛
馮守義,山西汾州府汾陽縣人,蒙古名托彥圖,年五十歲。
同治八年( 1869 )他在哈拉河策凌多爾濟扎薩克(右翼左末旗)地
面上居住,旗務印官土束洛慶與馮守義立租約一張,講定每年出 租價三六磚茶 7 箱(約 45.85 兩);此地勢所種放麥糧 5、60 袋譜 數,約上具明是實;每年不短伊租茶,延年耕種,許退不准。馮 守義立即招募 13 家墾種,借茶兌債,起蓋房屋,滋開生地,修渠 撥道,共花費底佃過磚茶 100 餘箱(以 100 箱計,約 655兩),迄今 舊債未還。債主不時討要,逼迫甚緊。馮守義向債主言明,以此 種地為生,遇年豐收,償還債務。
不料,土束洛慶在同治十三年( 1874)四月攔阻種地。馮守義 詢問土束洛慶原因未果,他言兩番不與,只要奪種,其餘勿管。
馮守義憤恨難平,既不與種地,修蓋房屋、添置傢俱、石磨,又 開 墾生 地 、 修渠 、 做 壩, 花 費 銀茶 甚 鉅 。光 緒 元 年( 1875), 馮守 義狀告庫倫商民事務衙門毀約奪地。土束洛慶屢次抗差不到,拖 延日久,不能結案。79
78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74-002,頁 0003-0005;編號 074-004,頁0008-0009;編號074-008,頁0017-0018;編號074-001,頁0001-0002。
本 段 史 料 指 的 是 庫 倫 的 桑 蓋 寺 。 俄 . 波 茲 德 涅 耶 夫 著 , 劉 漢 民 等 譯 , 《 蒙 古 及 蒙 古人》,卷1,頁67、頁85-86。
79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04-008,頁0106-0107。
光緒六年( 1880)五月,馮守義向庫倫辦事大臣衙門呈控。該 衙門裁決償給磚茶 85 箱(約 556.75 兩),該旗扎薩克官府親口應 承交茶結案,土束洛慶拖累 13 家一時結案交茶,大眾要各結各案 概不應承。然而,土束洛慶藉故報病連夜逃回右翼左末旗,言說 旗主袒護馮守義,狀告庫倫商民事務衙門。該衙門又差土束洛慶 審斷,致使馮守義無法獲得賠款。80
馮守義候案期間,四處向親友借債度日,無法回家安葬父母 屍骨,於光緒七年(1881)三月再度陳情庫倫辦事大臣衙門,速傳 土束洛慶究斷。庫倫辦事大臣衙門發文庫倫商民事務衙門,質問 何以本案未結,著派印房會同管理商民部員查取陳卷,速傳該旗 印官到案評斷,以免拖累。81光緒七年五月初一日,庫倫商民事務 衙門提傳土束洛慶到案;六月初一日,庫倫辦事大臣衙門印房滿 蒙司員會同庫倫商民事務章京歸案辦理。82
2.任玉綱、李珍與吹競喇嘛租地糾紛
光緒三十年( 1904)五月,庫倫商民事務章京崇斌、委員包文 峰,會同蒙古五品官車林旺楚克,審辦天盛魁的任玉綱控告同興 義 的 李 珍 強 佔 租 地 案 ; 傳 訊 原 告 任 玉 綱 、 被 告 李 珍 與 夥 計 魏 文 林、地主喇嘛吹競管地之喇嘛羅布森。83
喇嘛羅布森說:「此地坐落在博彥閣爾地方(即哈拉河—巴 彥郭勒),原係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倉上(即哲布尊丹巴商卓特巴 管理活佛的倉庫與財務)之地,賞給喇嘛吹競為主,經天盛魁租 種,每年租茶十六箱。光緒二十九年( 1903)春間換保接種;冬間 興義願出茶二十箱由本年租種,經倉上管事人等立給字據,也收
80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56-012,頁 0067-0068。道光 十九年,定「民人租種蒙古地畝,如欲回籍,或不願耕種,即將所欠之租,所賃之 房,與押契錢文對抵,地歸本主。」清.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第10 冊,卷979,〈理藩院.耕牧.耕種地畝〉,頁1134。
81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58-010,頁0047-0048。
82 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58-011,頁0049-0052。
83 天盛號是北京商鋪,天盛魁是天盛號分鋪。同興義在北京、漢口、庫倫有店鋪。參 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近代商號資料庫》。
有同興義字據,改交同興義租種,別事不知。」84
魏 文 林 說 :「 現 在 李 珍 回 京 , 李 珍 之 弟 李 煥 在 店 鋪 , 尚 屬 年 輕。小的是同興義執事人,光緒二十九年冬季,倉上向小的問過 喇嘛吹競之地,天盛魁祇出茶十六箱,原保人不保,你若出茶二 十五箱,即租給你種。當時小的向任玉綱之父問詢,任玉綱之父 聲稱,若加租茶,即將地退回不種。因此,小的與倉上言明租茶 二十箱互立字據,對給保人。今年僱人前往種麥,種九十餘袋。
其地能種四百餘袋,任玉綱不肯退地,亦種麥,種一百餘袋。」85 魏文林向任玉綱要租,任玉綱不給,雙方遂在庫倫商民事務衙門 互控對方不是。
崇 斌 審 完 這 則 案 件 後 , 將 判 決 書 呈 給 庫 倫 辦 事 大 臣 德 麟 批 示:首先,「因倉上管事人希圖租價增長且須切實保人,故將任玉 綱多年租種之地,改交同興義租種。同興義執事人魏文林因與倉 上、喇嘛羅布森相識,知種其地有利,故加租奪種。魏文林雖稱 詢問任玉綱之父加租退地,係屬空言,不足為據;又向任玉綱要 租,轍即興訟,似以已為業主,無禮搆爭,應行懲辦。任玉綱種
崇 斌 審 完 這 則 案 件 後 , 將 判 決 書 呈 給 庫 倫 辦 事 大 臣 德 麟 批 示:首先,「因倉上管事人希圖租價增長且須切實保人,故將任玉 綱多年租種之地,改交同興義租種。同興義執事人魏文林因與倉 上、喇嘛羅布森相識,知種其地有利,故加租奪種。魏文林雖稱 詢問任玉綱之父加租退地,係屬空言,不足為據;又向任玉綱要 租,轍即興訟,似以已為業主,無禮搆爭,應行懲辦。任玉綱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