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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秩序之安全措施比較分析
在對私人秩序內所擁有的安全措施加以分析時,同樣係分為「應盡之 義務」,與「適應性的條款」兩大項目進行比較,並概要呈現其內容如表 4-4 所示。
(一) 應盡之義務
農業產銷班班公約中,明確的條列了加入班員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
在義務方面,除有績立共同班基金的義務外,主要是以規定班員從事耕種 時,必須遵守班內對生產期的調節分配,使用班內所認定的安全農藥,並 需於安全期間定量採收等標準作業之規定,也有要確保供應優良質量作物 的義務性自由心政。於稻米產銷專業區內,最主要的義務就是公共秩序所 規定需具結不繳交公糧,故於私人秩序之契作合約書中,義務項目的條例 就包括要以農戶參加該稻米產銷班之總面積進行契約耕作,不得再與其他 的糧商契作相同的品種,並得將契作稻穀全數繳交營運主體,不得再繳交 公糧;此外,則為對耕作標準行為的規定,農戶有填寫栽培管理記錄表、
使用營運主體供銷之農藥肥料、與安全用藥、栽培等義務。而農業經營專 區之土地利用公約,除了要求加入農民要接受專區所採行的田間標準化作 業規範及參加共同運銷等,和前述階段相同的標準耕種義務,以降低對品 質控管的監督成本外,也訂有要加入農民所有之農地要從事農業活動、出 租出售時願意優先提供區內農民租售、與不能任意於專區內興建個別農舍 或設施等土地利用面的自主性釋出義務,另有要求農戶有參加專區會議及 各項促銷、觀摩活動的義務。
故由各農地集團化利用階段私人秩序中對集團成員應盡義務之要求,
主要在共同作業方式的規則的訂定,使集團能有計畫的控制產量與維持一 定的品質,降低營運管理之監督成本;而目前農業經營專區內所定關於個 別農舍興建時之前提,則係因為此階段之計劃特點在加入對農地利用管理 的考量,並將集團成員享有參與促銷、觀摩活動的權利賦予,轉為私人秩 序中的義務性規定,代表隨著集團自發運作程度的增進,私人秩序所訂定 的條款便越需能保障集團得以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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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應 性 條 款
無 無 無
當 市 價 高 於 收 購 價 格時,將依 實 際 情 形 酌 情 調 整 ( 台 中 縣 霧 峰 鄉 契 作 合約)
1. 參 加 契 作 契 約 者,視稻 米 品 質 狀 況 酌 情加價。
2. 享 有 依 市 場 銷 售 行 情 酌 予 增 減 或 中 止 之 加 價 補 貼 ( 台 中 縣 大安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適應性的條款
以台中縣霧峰鄉稻米產銷專區之契作合約為代表,由於契作價格的訂 定係依經驗預估半年期的價格,輔參考農會等的定價,但主要將會依市價 進行調整,其中有於訂明契作之收購價格後,附上若當市價高於此收購價 格時,將會依實際情形酌情調整的但書保證,並且往往只會調高不會降低;
另於農業經營專區內的土地利用公約中,也有區內農戶若參加契作耕種特 定品種作物,可享有依市場銷售行情酌予增減或中止之加價補貼(台中縣大 安鄉),此皆為私人秩序中適應性的顯現。這是因為儘管藉由私人秩序之訂 定,保證依一定價格收購契作作物,在市場價格偏低時固然不會發生問題,
但當市場價格高於契作價格時,就必須考量契作農戶會選擇追求非集團成 員之糧商所提供的更高價格而違約的風險,為了確保私人秩序的效率與契 作農戶的穩定,就宜由私人秩序設計更明確的適應性條款,以靈活並有彈 性的對市場之即時變動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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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農地集團化利用執行態樣之比較分析
於比較歷來各農地集團化利用階段之規則後,接下來將對治理結構中 之另一內容 - 執行機制進行比較。本節先解釋執行機制可以展現由第三者 執行抑或由自我執行之態樣,並將各階段農地集團化利用段規則中,抽出 於「劃設的執行」、「評鑑運作的執行」、與「規則運作後的執行」等三種執 行時之方式,並概要展現其內容如表 4-5 所示,來看各階段如何執行所訂 定之規則讓集團得以運作持續,並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