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兩岸對於國家統一基本上有著共同的民族主義基礎,但對於統一 前的主權觀卻擁有截然不同的認知。中共堅持中國主權之不可分割性,且 兩岸的分裂僅是表現為主權行使上的分裂;而台灣則堅持主權可以為兩岸 所分裂共享,統一前台灣作為一主權國家的客觀地位是無可否認的。
肇因民族主義的影響,中共深受現代主權國家對主權觀念的執著所制 約。民族主義對於中共在處理兩岸問題時影響最深的即是對所謂「一個中 國」原則的堅持,它主觀地預設了解決台灣問題所不可逾越的邊界,並限 縮了兩岸關係發展的可能空間。所謂一個中國的原則,即是「對中國主權 和領土範圍的界定、對中國主權和領土不可分裂原則的確定、對中國一定 要統一的目標的確定33」,這可說是中國民族主義在兩岸問題上的具體表 現。其次,我們清楚發現中共是將國家統一的目標奠基在民族主義的基礎 上去追求主權行使上的統一,而非仍執著在社會主義的基礎上去尋求兩岸 制度的統一,「一國兩制」的相關論述即屬明證。
另一方面,台灣執政當局所堅持的卻是中國的主權為兩岸所分裂共 享,據此,兩岸相互間之關係為一個中國原則下分裂分治的兩個對等政治 實體。歸納自《國家統一綱領》、《臺海兩岸關係說明書》與「李六條」等 相關論據的發展以來,台灣執政當局的一系列國家立場是:中國在現實上 是分裂分治的,若兩岸要和平統一,必須回歸到兩岸分裂的現實基礎上,
以相互對等承認的方式進行政治和解,外交打壓與軍事武嚇只會將台灣推 向分離主義的激進道路上。在此基本國家立場的堅持下,「一國兩制」的統 一設計中,北京為中央政府、臺北為地方政府的政治安排自然斷難為臺北 所接受,台北所要求的是兩岸之間政治關係上的相互對等承認,以及在國 際社會中台灣作為一主權獨立國家的平等參與權利。換句話說,台北所關 注的是統一前中華民國在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客觀地位。台北甚至認 為兩岸關係的正常化和規範化,以至未來中國的和平統一,必須以「主權
33 周建明(2001),〈中國民族主義與台灣問題〉,載於林佳龍、鄭永年主編,《民族主義與兩岸關係—哈 佛大學東西方學者的對話》(台北:新自然主義),頁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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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主權統一」這樣的推進過程為基礎34。簡言之,在兩岸和平統一 前,中國主權為台灣與中國大陸所分裂分享,台灣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客觀 的主權國家地位。
而儘管兩岸的分裂局面造成主權行使上的分裂表現,但中共卻仍以「完 全同一理論」35來詮釋其對主權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即是中國,其主權 涵蓋全中國地區,包括大陸與台灣,台灣並不是主權國家。蓋歸納自「告 台灣同胞書」、「葉九條」、「一國兩制」統一構想、《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
與「江八點」等相關論據的發展以來,中共對台灣執政當局的一系列國家 統一立場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主權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並無任 何主權可言,因此並無所謂「分裂主權」的承認問題,更遑論台灣以主權 國家的形式尋求重返聯合國的可能性。基於此,「一國兩制」的統一政策斷 然否定台灣的政治對等性,堅持北京是中央政府、台灣是地方政府的垂直 統一模式,儘管在這統一模式下,北京容許台灣擁有高度的自治權36。但主 從關係、領導者與被領導者關係下,中華民國自此走入歷史。
最後,從「分裂國家模式」的觀點來看,兩岸的政治互動自一九五0 年代分裂雙方互不承認且懷抱高度敵意,動輒以武力相向且欲吞併對方;
到了一九八0年代轉而願意正視政治現實而默認對方的存在,減低意識型 態的對峙和軍事武力的衝突,著手進行人員的交流互動,進而達到「江八 點」與「李六條」相互呼應的積極和解階段,良性地密切互動且經貿上積 極交流;最後則由於雙方主權觀的互異,而無法進一步達成鬆散的政治整 合,進入類似邦聯制度般統一的實質階段。
誠然「李六條」中所堅持的「分裂分治」與「務實外交」的合理性,
34 石之瑜(1993),《當代台灣的中國意識》(台北:正中),頁 154-155。
35 「完全同一理論」指分裂國家其中某一方主張其主權及憲法效力所及的地區均涵蓋對方,與原被分裂 國為「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人格地位。用在中國問題上,指中華民國與一九四九年的中國為「同一」, 其主權及憲法效力所及的地區涵蓋中國大陸;或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一九四九年的中國國際人格,
其主權及憲法效力所及的地區涵蓋台灣,台灣是一個不具主權國家的地區,目前雖可享有自治,但非 完全自治。德國學者將「完全同一理論」(kongruenztheorie)詮釋為:指西德與德國完全同一,西德的 疆界及其基本法效力所及之區域涵蓋包括東德在內的整個德國;或指東德與德國為完全同一,東德的 疆界及憲法效力所及的區域亦涵蓋包括西德在內的整個德國。請參閱:Dieter Blumenwitz, Die Grundlagen eines Friendensvertrages mit Deutschland. a.a.O. S.88. Karin Schmid, Die deutsche Frage im Staats-und Völkerrecht. a.a.O. S.30. Rudolf Schuster, Deutschlands Staatliche Existenz im Widerstreit politischer und rechtlicher Gesichtspunkte 1945-1963, (München, 1965), S.114. 以上相關論述與參考書 目轉引自:張亞中(1998),《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頁 59。
36 郭立民編(1992),《中共對台政策資料選輯(1949-1991)上冊》(台北:永業),頁 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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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逐漸充分顯示台灣放棄了過去與中國大陸的主權爭奪,從過去中國唯一 合法主權代表之爭退卻到兩岸主權分裂、領土分治的客觀承認,並轉而在
「分裂主權」的理論上尋求與北京的對等政治承認與國際生存空間。但事 實上,當台灣利用民主化的情勢發展,選擇積極地以「分裂主權」的名義 去推動兩岸分裂分治的客觀化,並將之作為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前提時,
此舉已無可避免地引起北京對台北滑向分裂永久化亦即是台獨的質疑37。再 加上其後台灣大力推動所謂「務實外交」政策,認為追求台灣在國際社會 的客觀政治地位屬台灣的現實利益需要,且將之作為兩岸走向和平統一的 前提。至此,兩岸關係已由過去台灣當局堅持其為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
且將統一視為絕對必然的立場轉向強調台灣作為一主權國家的獨立自主,
統一問題視乎未來兩岸關係演變的局面發展。
37 王家英(1979),〈台灣的國家演化與兩岸關係〉,載於王家英、孫同文著,《從台灣政治到兩岸關係》(香 港:香港海峽兩岸關係研究中心),頁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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