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臺北地院 96 年度訴字第 4173 號對因果關係的認定(競 合因果關係)

其四、A 工程的興建,設計圖由某工程顧問公司的專案團隊繪 圖設計,並起草相關招標文件及契約草本,經過工程顧問公司內部 一定程序的審核,才送交業主。業主審核通過後才開始招標。承攬 廠商得標後就按圖施作。結果在施工區域內五十公尺範圍內有民 房,承攬人卻仍以 PC 樁施工而不以衝擊較小的全套管方式施工,

以致於發生民房龜裂的損鄰事件。工程顧問公司、主辦機關與承商 對於民房龜裂的損害,難道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在此種過程中,

很難去區別個人有無侵權行為的責任,直接認定是公司或機關的責 任,當然比較切合實際。

(三)臺北地院 96 年度訴字第 4173 號對因果關係的認定(競 合因果關係)

判決對於原告主張系爭風機損壞,係因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所 有之鋁條脫落掉入風機所造成,有無相當之證明?認為:

1.原告未就鋁條掉落導致風機受到損害證明其因果關係

原告未就因被告所有鋁條掉落,導致原告之風機受到損害一 節,證明其因果關係。「按民法第 191 條之成立要件:(1)須為土

地上之工作物,(2)須為土地上工作物之所有人,(3)須他人之 權利因土地上工作物致生損害。換言之,所有人對於工作物之設置 或保管有欠缺及其欠缺與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或所有人對於損 害之發生未為防止,為法律所推定,惟被害人須能證明其權利受損 害係因工作物所致,始可請求賠償。經查,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否 認,系爭鋁條掉落導致原告之風機受到損害,則原告需就其權利係 因被告所有工作物而受損害一節舉證以實其說。而被告如依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主張免責,則需對於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並 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 盡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雖提出 M&Y 公司出具初步 報告、正式故障判定報告,主張系爭風機之損害係由掉落之鋁條造 成,惟被告已否認上開文書之真正;又依原告所述 M&Y 公司為系 爭風機製造廠,縱認上述文件為其所出具,因其不具客觀公司之第 三人身分,其對於故障原因之判定,已有脫免己身責任之虞,自難 逕為採憑。」

2.損害發生之可能肇因甚多

「次查,依原告所提被告中華工程公司永燁工務所 94 年 10 月 11 日之函文記載:「……風機故障可能原因經各家研判可歸納下列 四點:1、紗窗是否適用問題。2、紗窗受外力即強風豪雨異物撞 擊,致鋁條脫落,間接使風機吸入受損。3、風機設計不當。4、鋁 門窗安裝施工問」;又依原告所提系爭工程 94 年 8 月 18 日故障原 因檢討會會議紀錄附件亦記載可能原因有:「1、紗窗之鋁條經外力 撞擊而脫落。2、風機設計問題。3、鋁門窗之安裝施工問題」,可 知系爭風機故障受損可能原因包括風機設計不當,且造成損害之原 因並未確定;又參酌證人即本件工程監造公司之職員甲○○證稱:

「當時 94 年 7 月 13 日下午接近傍晚,事故發生之後,去現場不是 只有我一人,還有我們主管還有上開提到的相關人員,看到一號風

機有故障,葉片整個破損,一號風機的位置是在四樓,在五樓的部 分有通風板葉其中有鋁條,我今天帶來鋁條是原本在五樓,可能掉 落風機運轉有吸力,消音箱上面一些防護網隔著,可能經過防護網 進入風機,掉落在一樓地面,在四樓風機的位置,還有葉片的殘骸 散落,在現場也有看到風機的帆布及束線帶也被吸入風機內,帆布 及束線帶有一部分也是被吸入經過風機掉落在二樓風門上,有一部 分帆布留在風機內,一部分束線帶被風機吸入後彈出掉落在四樓地 板上」「風機故障的原因不止某一種造成,有好幾種可能因素造成,

風機螺絲沒有鎖緊也有可能造成風機運轉不平衡造成故障,帆布跟 束線帶也有可能先破損,造成帆布跟束線帶被吸入而將葉片打壞也 有可能。」等語,可知現場尚遺留有風機的帆布及束線帶,亦可能 造成風機損壞之原因,是依上開事證,尚難認定系爭風機損壞確由 系爭鋁條掉入風機所造成。是原告請求被告公路總局應負賠償責 任,即非可採。」

如果屬於前述之競合之因果關係(Konkurrierende Ursachen),

「許多行為中,每一行為單獨均可在同一時點引起損替代因果關係 害,則每一行為均為原因。」不過看起來並非每一原因均能造成風 機的損害,依據證人證詞:「風機故障的原因不止某一種造成,有 好幾種可能因素造成,風機螺絲沒有鎖緊也有可能造成風機運轉不 平衡造成故障,帆布跟束線帶也有可能先破損,造成帆布跟束線帶 被吸入而將葉片打壞也有可能。」若如此,鋁條損壞系爭風機,就 被排除了。況且「鋁條之材質輕,且硬度較風機葉片(鑄鋁合金)

小,因此鋁條可能於風機啟動前掉入風機或運轉中掉入風機內經旋 轉中的葉片撞擊或被葉片切斷為兩截,由此判斷鋁條雖掉入風機 內,但因材質輕、質地軟(相較於風機葉片),雖可引起風機本體 震動,惟以質量比而言,其引起風機本體震動程度應尚不足以造成

本案風機之故障損害程度49。」

「本案系爭風機損害原因為風機運轉操作失當(風門未開而造 成失速)造成風機震動、防震接頭未依契約施作致脫落及防震接頭 不鏽鋼束帶掉入風機內,進而造成風機葉片斷裂及風機避震器固定 用螺栓變形等,最終造成風機損害。」

二、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12 號潛在因果關係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