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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在文檔中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頁 24-32)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可量出 角度

九、參與甄試學生甄試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因,

迫切需要在甄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甄試時持相關證明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在監試人員 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十、每節甄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該甄試科目不予計分。若因生病、

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因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該節甄 試科目扣減成績10分。經治療或處理後,如甄試時間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參與甄試,但不得 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一、甄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 弊事實明確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題本,

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答案卡須用黑色2B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所有甄試科目非選擇題的部份,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所規範的範圍,且務必使用黑色或 藍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書寫內容如有超出所規範 的範圍、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由參與甄試學生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六、甄試結束鐘(鈴)響起,監試人員宣布本節甄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聽從監 試人員指示,交答案卡(卷)離場。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 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違者該節甄 試科目扣減成績10分。

十七、如遇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甄試時間,但至 多以二十分鐘為限。

十八、甄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經監試人員確認無誤,然後離場。

攜出答案卡(卷)或題本經查證屬實者、抄錄題或答案並攜出甄選場地經查證屬實者,違者 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九、違反「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107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規則」者,其處理方 式悉遵照本校「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107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規則處 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二十、其他未盡事宜,悉以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國立清華大學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 資格考試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101010107777學年學年學年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度科學班甄選入學度科學班甄選入學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理方式

第一類:嚴重舞

弊行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為甄試或偽(變)造

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甄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甄試學生或監試人員協助

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甄試資格。

第二類: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一、於甄試說明時段內離場、提前翻開 題本、提前作答,或甄試結束後逾 時作答,經制止不從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二、甄試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

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 該生該節甄選科目不予計分。

三、於甄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

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四、惡意擾亂甄試場內、外秩序,情節

嚴重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五、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六、交換座位甄試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七、交換答案卡(卷)、題本作答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八、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九、甄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 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 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題本,

或在答案卡(卷)上顯示自己身分 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一、攜出答案卡(卷)或題本經查證

屬實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交答案卡(卷)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抄錄題或答案,並攜出甄試場地

附件 11

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

一、甄試進行中與甄試場外有手勢或訊

息聯繫行為者。 扣該生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二、逾時作答,經制止後停止者。 扣該生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三、於甄試時間內攜帶非甄試用品如教 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 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

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

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

(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

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 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

進入甄試場內,隨身放置隨身放置隨身放置隨身放置,無論是 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 現者。

扣該生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四、將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

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

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

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 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 環等)等非甄試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放置於試場前後放置於試場前後放置於試場前後 方

方 方

方,於甄試時間內發出聲響者。

扣該生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5 分。

五、參加甄試學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 工具,惟電子錶應解除響鈴功能,若 未解除響鈴功能,無無無論隨身放置或放無論隨身放置或放論隨身放置或放論隨身放置或放 置於試場前後

置於試場前後 置於試場前後

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試期間內發出 聲響者。

扣該生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5 分。

六、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5 分。

註:

1.所列扣分以扣減至該科零分為限,原得零分之甄試學生仍為零分。

2.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甄試公平、甄試學生權益之事項,提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科學班/國立清華大學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討論。

3.凡涉及本表各項舞弊或違規行為者,除書面通知甄試學生本人外,並另行通知其相關學校或 機關究辦。

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應繳證明文件與辦理原則一覽表

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應繳證明文件與辦理原則一覽表

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應繳證明文件與辦理原則一覽表

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應繳證明文件與辦理原則一覽表

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應繳證明文件與辦理原則一覽表 特殊身

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應繳證明文件 辦理原則

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 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 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 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 算。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 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 分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 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 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 分加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 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前項第一款各目之 1 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各目之 2、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 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各校(系、

科)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 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 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 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 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一項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 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原始總分*15%。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 上未滿三學年者:

原始總分*10%。

錄取標準:

未加分前需先以一般生 的身分與一般生作成績 比序,依原核定名額以 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倘 若未以一般生身分錄 取,即以外加名額方式 進行原始總分加分優侍 處理,經加分優侍後應 達最低錄取標準始可錄 取。

在文檔中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頁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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