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砍伐之時,非若平地易施斧斤,必須棧廂、搭棚,使木有所依。具使削其葉,多用人夫纜索維 繫,方無墜折之虞,此砍木之難也。筏運之路,俱極陡狹,空手尚苦難行,用力更不易。必須墊 低就高,用木搭架,非比平地之可用車輛。上坡下坡,輾轉數十里或百里,始至小溪。又若水 淺,且溪中怪石林立,必待大水泛漲漫石浮木,始得放出大江。然至小溪,利用泛漲,木在山 陸,又以泛漲為病。故照例九月起工,二月止工,以三月水淺,難於棧廂,是筏運于陸者在冬,
運于水者在夏秋,非可一直而行,記日而至。此伐木之難也。
由《憑摺領錢》所見清水江流域木植之採運
張應強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尚 無 材 料 說 明 早 期 木 夫 中 是 否 有 旱 、 水 之 分,或是旱夫與水夫各負其責始於何時。然而,
很 清 楚 的 是 後 來 的 情 形 , 即 旱 夫 所 做 的 工 作 是 砍伐木材、負責陸運,包括將樹木砍倒、脫皮去 枝、打「山印」或記暗號、鑿水眼,最後將木材
從山中運到河口江邊,以待木材的成排與水運。
這也就是「上棚」與「下棚」之間旱夫所要完成 的工作。筆者所見的一份民國年間的契約可以從 一個側面幫助我們理解這一過程:
立包拖運木植字人 ,今砍伐歸遂溪條木事,單包與黃門 等拖運,議定包拖工價 市洋捌角零零捌。其木每百株敷運捌株不算錢。此木拖至溪口擺亮交單,除外有根算根。自包之 後,雙方不得木錢兩悞,並無翻悔異言。恐口無憑,立此包單為拠是實。
外批 上棚客幫洋陸元,
下棚有無隨客之意。
憑中 姜於鈞
民國廿九年十月十四日 (此處蓋有「文蔚錫印」)
其 一 , 「 包 拖 運 木 植 字 人 」 姜 宣 明 、 文 蔚 錫,即是所謂「山客」;《憑摺領錢》的折疊帳 簿的封套書明「姜宣明 文蔚錫 合記」。只是 兩人的身份尚難確定,從「卦治、平鼇姜宣明、
文蔚錫」,或可推知姜宣明可能是姜姓為主的平 鼇寨人;而文蔚錫則可能是卦治人,一來卦治以 文 姓 居 多 , 二 來 清 末 民 初 「 當 江 」 的 卦 治 、 王 寨、茅坪三寨中不乏家資豐裕者充當山客。若此
推斷成立,則山主與外來山客聯合共同充當採運 木材到下游出售的「山客」可能是一種普遍的模 式,兩者各自擁有的資源可能使得雙方的利益關 係更為穩固牢靠。雖然我們還沒有關於文蔚錫作 為山客的背景及其活動的資料,但另一份契約顯 示了其活動形式的多樣化:在民國32年,他與人 將共同買下卦治一塊木山的栽手股轉買,獲「價 銀 陸 仟 捌 佰 伍 拾 捌 元 整 」 。 他 所 佔 股 份 不 得 而
蕭昌福 姜宣明 王森德
文蔚錫
都有自乾隆年間就已形成的按「步」分「江」制
二月廿八日,又加洋陸拾元正。此次作
而木主付出的採運工錢也分別為1,500多和1,000 多元大洋,而且因為棚頭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覺得
十三,付市洋弍拾元。
又付鹽弍斤,扣洋四元五角 。 十八,付市洋弍拾元。
廿三,付市洋弍拾伍元。
又付鹽市洋弍元。
廿八,付市洋弍拾壹元。
又付鹽洋弍元。
十二月初四,付市洋三拾元。
初八,付市洋弍拾捌元。
又付鹽洋肆元。
又付洋壹元弍角。
十二,付市洋三拾陸元。
十九,付市洋弍拾元。
廿日,付市洋弍拾元。
廿三,付市洋壹佰弍拾元。
三十年正月十三,付市洋三拾元。
又付鹽洋肆元。
十八,付市洋弍拾三元。
二十三,付市洋弍拾伍元。
二十八,付市洋弍拾弍元。
二月初三,付市洋柒拾元。
初八,付市洋肆拾元。
十三,付市洋伍拾陸元。
十四,付市洋拾肆元肆角。
十七,付市洋捌拾元。
廿三,付市洋柒拾弍元。
又付鹽洋弍元弍角。
又付市洋拾元正。
廿七,付市洋玖拾元。
三月初三,付市洋壹佰三拾元。
初七,付市洋貮佰元正。
初九,付市洋肆佰元正。
初十,付市洋壹佰卅元。
合共付洋乙千捌百玖拾陸元玖角。
共木二千零七十七,除付用木一百二十五,下存木一千九百二十五根。八八扣洋乙千伍百伍十伍 元肆角,外加翻工洋三百肆拾捌元,又外二次腰扛反下棚洋陸拾元,合共洋乙千玖百陸拾三元肆 角。除付外下找洋陸拾陸元伍角。
附圖一、《憑摺領錢》部份
附圖二、《憑摺領錢》部份 附圖三
附圖四、《憑摺領錢》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