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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私人政治支出的限制。同時也需要可以限制財富不平等的累進稅率措 施,以及確保政治議題並不會被經濟上和社會上的優勢團體所控制。

(三) 民主政治必須要以公民的自我尊重為基礎,鼓勵公民發展政治的能力,

進而形塑對正義的理解。同時民主政治也必須要凝聚公民友誼 (civic friendship)並且形成政治文化的風氣。如此一來,民主秩序的重要性將不僅 限於扮演防止因為某些團體被排除於政治代表與協商而產生的角色。更重要 的是,民主政治應該使社會成員可以瞭解他們自己,以及他們自己的正當合 法利益。

二、 中文文獻

(一) 王芳筠,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公民參與機制之研析,暨南國際大學公共 行政與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本文介紹與評析現行環評法中的公民參與機制,包括告知與說明會,界定評 估範疇,現場勘查,公聽會。並以新店安坑廢棄物掩埋興建工程一案探討公民參 與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設計與成效。雖未就審議式民主做一統整性法制化的概 念,但有專章介紹與評析個別法-環評法中公民參與的方式。

(二) 胡中瑋,科技政策制定與審議式民主-以我國胚胎幹細胞研究之法律政策 為中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本文以美國密蘇里州公投經驗出發,介紹「審議式民主」的價值與功能,以 及其與科技溝通之關連性。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有就審議式民主法制化為一專節介紹。

(三) 林昱奇,公民投票與權力制衡,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本文作者從檢討公民投票制度法制化出發,其認為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仍處於 嘗試錯誤的階段,因此,確立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基礎,並從法規範面加以評析,

探究公民投票制度所具有之權力分立制衡的核心價值,以及透過該核心價值所衍

生相關制度的比較法觀察與我國法的評析。實質內容區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 著重在公民投票與權力分立制衡的一般理論,藉由跨國實證與制度的比較觀察,

歸納出對於代議體制具有權力制衡作用的公民投票類型,並以人民為發動主體的 公民投票與代議體制之間的權力互動關係,進一步探討其不同的功能型態,包括 公民投票制衡代議體制的「議程設定」與「權力矯正」功能,以及代議體制藉由

「提案過濾」與「司法審查」進行對於公民投票的合法及合憲性控制,以做為我 國立法政策之參考。第二部分則為我國法的評析,主要探討我國公民投票制度與 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基礎,強調憲法第17條人民創制複決權在權力制衡面向中的 特殊主動地位,並從比較公投法制的歸納分析與我國憲法的觀點,就我國全國性 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與主要爭議,包括公投類型、適用事項、提案、連署及通過 門檻、成案審查程序與主體,以及公民投票訴訟等,提出評估與建議。公民投票 是廣義的民眾參與方式,可以此作為審議式民主法制化的借鏡

(四) 張兆恬,從審議民主觀點試論公民投票之程序改革,台大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民國95年7月。

本文以公民審議機制的法制化議題為討論,並從審議民主觀點提出我國公民 投票法制之改良建議。其認為公民投票制度「審議化」的規範層面應考慮到-正 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期望能夠以程序設計為起點,營造社群對於公民審議決策的 能力和認同。

(五) 蔡季廷,論台灣公民投票之法制化問題----以Robert Dahl民主程序標準 為中心,台灣大學國發所碩士論文,民國91年

本文就審議式民主具體落實-「公民投票」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為介紹。首 先就制度設計而言,本研究援用了美國政治學者Robert Dahl的「民主程序理論」,

作為制度設計的重要準則。其次,就公民投票成案的制度設計,提出程序控制,

有效參與,充分知情的三大要求。最後,介紹公民投票的司法審查,藉由Dahl 的民主程序理論,推衍辨證出該理論對司法審查理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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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許辰舟,行政決策中的人民參與─參與模型的建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本文試圖就人民參與問題從規範觀點作體系性觀察,並且提出人民參與理想 模型(Ordnungsidee),以解答「如何就具體個案決定最適(funktionsgerecht)

的人民參與」的問題,並作為各個行政領域的人民參與問題的進一步研究基礎。

藉由建立理想模型,可以提供司法在行政程序中人民參與的控制上、立法(甚至 具有程序形成權限的行政機關)在程序參與內容的形成上一個應然的衡量標準

(Massstab)。亦即,一方面作為行為規範(Richterlinie der Entwicklung der Selbstkontroll),指引立法者如何,「形成」參與制度; 另一方面作為評價規 範(Werzeug der Kritik),供司法者藉以進行審查控制。

(七) 其他學術論文

國內有關環境法中民眾參與制度之探討之法學文獻已有相當數量,然而 大多集中在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範圍內進行探討,或者比較少進行個案式的探 討。

例如黃三榮,論環境影響評估法中之民眾參與,律師雜誌 第 260 期,

2001 年 5 月。該文先就「民眾參與」加以定義,區別與其類似之概念,並整 理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民眾參與規定,再就該民眾參與不足提出檢討。但 是,該文只大略論述環境影響評估法民眾參與之不足,未提及民眾參與之目 的。施文真,由相關國際環境公約檢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中之民眾參與 制度,律師雜誌 第 292 期,2004 年 1 月。該文介紹聯合國歐洲經濟理事會

(UN ECE)架構下,所訂定的 2 個環境影響評估國際公約,分別是 1991 年 的「跨國環境影響評估公約」(簡稱伊斯波公約);與 1998 年的「環境事務 決策之資訊取得與民眾參與,以及救濟途徑公約」(簡稱阿赫斯公約)。並就

我國之環境影響評估法與前述二公約,在民眾參與、資訊公開部份做一比 較,最後該文並提出自己對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正建議。但是,該文指 出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面與國際公約之差異,並就大方向修正提出建議,

未說明具體修正事項。

黃光輝,台灣環境影響評估法制最佳化芻議,律師雜誌 第 292 期,2004 年1 月。該文作者為環保署綜合計畫處之處長,故該文由實務執行面出發,

就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實務操作的諸多問題,提出修正建議。但是,該文因偏 重執行面之探討,對於法律原則面向較少論及。

法律文獻中少數進行個案研究者有兩篇,亦即詹順貴,環境影響評估的 行政爭訟-從林內焚化爐案及新店安康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案談起,律師雜誌 第323 期,2006 年 8 月。該文由兩個實際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出發,討論我國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問題,首先探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否為行政處 分,再討論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保護規範,後就環境影響評估行政專業審查的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界限為討論,並涵攝於該文所提之案例。但是,該文亦 著重於案例之涵攝與行政救濟,較忽略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度上問題。另外,

李建良,環境行政程序的法制與實務-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中心,月旦法學 第104 期,2004 年 1 月。該文首先就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需要正當法律程序為 說明,後就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修法沿革做一整理,再就現行環境影 響評估法的流程與其特徵做一說明。最後選擇二則實務案例突顯現行環境影 響評估法的問題,並提出作者個人見解。但該文未指出具體指出我國環境影 響評估法制度上問題,只就案例相關之問題做討論,較為可惜。

另從公共行政角度切入者有胡恩聰,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與制度設計之檢 討,國家政策論壇 創刊號,2002 年 10 月。該文先就環境影響評估法與施行 細則用字提出評論,認其應力求精確,後就環境影響評估之制度面與技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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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最後就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提出改進建議。但是,該文除就法律用 字做修正建議外,較偏重於公共政策方向,故該改進建議偏重於政策性的改 革,對於行政法律相關問題並未提及。

然而,由於環境問題往往涉及高度科技性與複雜性,因此縱使民眾能獲 得相關資料,但在未能充分理解與討論溝通時,民眾參與不僅難發揮正面功 能,甚至反使政府機關與民間業者視為畏途。因此如何審議式民主來提升民 眾參與決策之品質有其實益,而就此方面之研究而言,目前多公共政策學者 進行研究與討論,然而在民主法制國家當中,制度之落實有賴相關法律規定 之建構,因此如何將公共政策經常討論的議題帶入法學領域進行研究,並思 考法制落實之問題實有必要。

肆、 研究方法

本研究除了採取個案研究法、文獻與法規分析之方式進行研究之外,同 時亦重視審議式民眾參與之實務問題研究,以期能對於該制度之實際運作上 所遭遇之難題,設想解決的方式,以提供作為法制建構上之建議,以作為地 方政府建構相關制度時之參考。此外為了發現理論與實際運作上之落差,以 助更能實現審議式民眾參與的理想,本文將採用訪談的方式,蒐集所需要的 相關資料。訪談的對象包括對於此一議題有深入研究之學者專家、地方相關

本研究除了採取個案研究法、文獻與法規分析之方式進行研究之外,同 時亦重視審議式民眾參與之實務問題研究,以期能對於該制度之實際運作上 所遭遇之難題,設想解決的方式,以提供作為法制建構上之建議,以作為地 方政府建構相關制度時之參考。此外為了發現理論與實際運作上之落差,以 助更能實現審議式民眾參與的理想,本文將採用訪談的方式,蒐集所需要的 相關資料。訪談的對象包括對於此一議題有深入研究之學者專家、地方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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