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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備系統容錯其他重點

主/備受信總機區域如下:

1. 系統內包含監控自動滅火設備之區域

如氣體滅火系統、水霧自動滅火系統、預動作式及開放式撒水系統等。

2. 防護區域內放置為重要物品 如電腦機房、重要檔案室等 3. 防護區域火災風險高

如有機化學物品儲存區、易燃性氣體存放區、爆炸性物質存放區等。

4. 未設計 24 小時監控中心之廠房

部份廠房僅於白天期間有配置監控人員監視火警系統,夜間及假日有發 生系統異常時無人通知維修人員即時修復之問題,設計主備受信總機可 預防主機異常造成之系統運作中斷。

迴路 1 迴路 2 迴路 3 迴路 4

現場 監控迴路

迴路 5

系統網路 主備 切換裝置

圖 7.1 系統硬體架構圖

主/備切換裝置

主受信機 備受信機

N.8 N.9

圖 7.2 主/備受信機及切換裝置

切換線路用 RELAY

控制切換模 組*2

圖 7.3 切換設備

表 7.1 系統建置費用比較

單控制盤 建置費用

主備控制盤 建置費用

項次 設備名稱

數量 費用 數量 費用

1 主火災受信總機 UL/FM(4L) 0 600,000 1 600,000

2 備火災受信總機 UL/FM(5L) 1 0 1 650,000

3 主/備控制盤切換設備 0 0 1 50,000

4 定溫式探測器 UL/FM 132 132

5 火焰式探測器 UL/FM 88 88

6 手動啟動開關 UL/FM 68 68

7 監視/控制模組 UL/FM 302 302

8 定址式繼電器模組 UL/FM 88 88

9 定址式控制模組 UL/FM 18 18

10 訊號隔離模組 UL/FM 88 88

11 電源隔離模組 UL/FM 44 44

12 閃爍燈及蜂鳴器 UL/FM 88 88

13 噴頭 162

127,600,000

162

127,600,000

總價 128,200,000 128,900,000

比例 1 1.0055

表 7.2 主/備系統切換因素

主備受信機切換要素 切換原因

主系統電源(SYSTEM POWER SUPPLY)故障 系統無法運作 擴充電源(EXPANSION POWER SUPPLY)故障 系統無法運作

CPU 卡故障 系統無法運作

網路卡故障 控制盤間及圖控無法傳遞訊號

主系統電源(SYSTEM POWER SUPPLY)蓄電池低

電壓 主電源異常時無法提供緊急電源

擴充電源(EXPANSION POWER SUPPLY)蓄電池

無法充電 主電源異常時無法提供緊急電源

迴路卡故障 該回路失去監控功能

表 7.3 受信總機異常紀錄 NFPA 318、FM7-7 的規定,使用細水霧消防系統、二氧化碳滅火 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加以保護

資料來源:[16]

八、結論

九、參考文獻

[9] NFPA 72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美國防火協會

[10]宋郁德,「智慧型火警自動警報系統發展防災監控中心」,電機月刊,越吟出 版社,2010 年 10 月

[11]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 0970822075 號,2008 年 05 月 19 日

[12]資料傳輸與匯流排結構,

http://www.ltivs.ilc.edu.tw/kocp/mpu/m2/m2-4-1.htm [13]RS232 與RS485 的差別,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209450 [14]消防設備及空調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附錄一: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 (座式操作 者,為零點六公尺) 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第 127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常開式之探測器信號回路,其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 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回路斷線自動檢出用。

二、P型受信總機採用數個分區共用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 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三、P型受信總機之探測器回路電阻,在五十Ω以下。

四、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 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在零點一 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零點二MΩ以上。探測 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 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火警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

五、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採用電纜並穿於金屬管或塑膠導線 管,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

第 128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 作十分鐘以上。

附錄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