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主要國家勞工退休金實施之簡介
本研究之討論對象為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其定位在目前被視為整體 年金制度的第二層,配合基礎的國民年金保險和第三層的私人儲蓄,以構 成多層次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這種的養老規劃與原本單純的退休計 畫有些許差異,前者較注重維持老年生活,而後者則僅是遞延工資概念 下,辛苦工作的報酬,其或許是當作養老、或者享受人生,甚至是開創事 業的第二春,並不特別強調其維持老年生活安全之功能,為改善制度上的 差異,因此才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然而在參考各主要國家制度時,
依第一章對勞工退休金制度所作簡單定義之下,所指涉的世界各國勞工退 休制度中,韓國並不是符合老年生活保障這樣的概念,勞工退休制度也不 一定就是年金體系的第二層制度,像德國退休制度就屬於第一柱,新加坡 的退休制度是在第一柱制度中,即已包含了退休與老年兩種概念。將各主 要國家(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美國、德國、英國、澳洲、智利)
的退休金實施情形分別敘述如下:
壹、新加坡
一、新加坡實施公積金制度逾50年
新加坡政府早在1953年時就制定中央公積金法,並於1955年7月1日制 定「中央公積金條例」,並開始實施中央公積金制度( Central Provident Fund,簡稱CPF),創立初期主要是為受僱員工規劃退休或無法工作時提
供經濟保障。凡於新加坡工作者(包括受僱者、自營自僱人員及於當地受 僱工作之外國人)均應按月與雇主共同提撥基金費用以作為生活保障之所 需,為推展此一制度並設立中央公積金局為主管機關。經過這麼多年的調 整,中央公積金(所謂公積金制係指依政府規定由勞雇雙方按月提存一定 比例的薪資所得,充當公積金存入勞工個人帳戶,並加以計息的強制儲蓄 制度,於發生特定事故時自個人帳戶領取本息以應需要。因乏危險分擔的 保險功能,被視為是一種有限社會安全保障的措施)已由一個簡單的退休 儲蓄計畫演變為包含儲蓄、保險計畫的社會福利制度,提供參加者在退 休、醫療保健、住宅、教育、家庭保障及資產強化等方面的社會保障,並 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統一管理相關事務。截至2004年底,公積金一共有約 300萬個會員,公積金總餘額約1120億新幣,約合新台幣2.24兆元。公積 金適用對象區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僱員,包含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 民。每一個受僱人(包含臨時工、兼職、全職或按件計酬的工作者等)都 必須參加公積金,稱為「會員」。第二類是自僱人士,自從2002年10月1 日起,所有每年賺取淨營業收入超過6,000新幣的自僱人士,都需要繳交 6-8%收入至保健儲蓄戶頭。(蔡滋芳,2006:24-25)
二、公積金制度分為三個戶頭
CPF是採行確定提撥制,雇主和勞工都必須提撥薪資至個人帳戶,自 僱者則可視個人意願選擇加入,我國的勞退新制只有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個 戶頭,但新加坡的公積金會員擁有三個戶頭,分別是:普通戶頭、保健儲 蓄戶頭和特別戶頭。普通戶頭的存款可以用來購買房屋、進行投資、購買
(一)購買年金保險
保險公司將自購買人員年滿60歲起按期發給保險金,並給與終身。
(二)存入獲准之銀行或將之保留於公積金之退休戶頭
自存款人年滿60歲起,每月發給利息及一定本金,直到發完為止。
(三)填補最低存款計畫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其公積金中之退休戶頭如低於應累存之金額,
或本人之父母年滿55歲而未保留最低存款時,均可以本人之現金或公積 金戶頭中之存款,加以補足,其以現金補足之金額中並享有6000元之免 稅扣除額。
(四)保健儲蓄計畫
參加公積金人員可以用保健儲蓄戶頭中之款項,支付於獲准醫院就 醫所之費用,但雇主或保險公司對該項就醫如發給本人相關給與,本人 應將該給與之所有款項補存入保健儲蓄戶頭中,俾該戶頭日後仍保有支 付能力。
(五)教育計畫
參加公積金人員得以利用公積金存款支付自己、子女或親友之教育 費用,但兄弟姊妹或配偶的部份須公積金局專案批准。
公基金制度的主要優點是高效率與低的經營成本,缺點是提撥率太 高,基金存戶的利率太低以及缺乏透明度。它具有幾項特色:
(一)強調儲蓄與個人責任
老年經濟安全是個人的責任,因此鼓勵長期的規劃與儲蓄而不是短
期的措施。
(二)強調雇主責任與完全提存準備
利用社會性立法強制規範雇主責任且採用完全提存準備方式,規定 費用存入個人帳戶,所得本息作為老年生活使用,不會造成政府或社會 額外的負擔。
(三)自由移轉
中央公基金基金會員可以不斷儲蓄,不致因轉換工作而中斷,在不 同工作單位所繳費用,均記入會員在中央公基金基金帳戶內。
(四)代間自主
由於中央公基金基金計畫完全公平,由個人與雇主負擔所需費用,
不致移轉後代子孫共同負擔,因此整個計畫可以視為代間自主。
(五)保證收益
新加坡的另一特色是政府的保證收益,2000年3月新加坡一般銀行 的定存利益只有1﹪,但公基金的國家保證收益仍有2.5﹪。
長期而言,在全球經濟發展難以預測的情況下,未來是否會發生難以 預料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導致公積金收益劇降或財務惡化而難以支付 老年給付,因此仍須政府補助,以維持國民老年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張 熒真,2001,42-43)
貮、香港
香港在1997年回歸中國大陸,成為中國大陸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因 香港在經濟、政治乃至於退休制度上,都發展得較中國大陸有制度,因此 即使回歸後,也不影響香港在各項制度上原有的計畫。相較於中國大陸,
香港雖只是彈丸之地,就業總人口也不過才328萬人,但在教育水準日高、
工作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年輕一代的香港民眾並不積極養育下一代,因此 未來香港將面臨嚴重的人口老化問題,根據美國人口統計局的資料顯示,
香港在2013年將邁入高齡社會,2021年即進入超高齡社會,在2050年時,
香港的依賴比率將高達82.91%,成為全球最「老」的地區,因此退休制度 將是香港人現在就必須正視的問題。(台灣勞資網
http://www.twlabor.net/2006/06/30)
目前全球對於退休制度的規劃可分為三大部份,即社會福利、職業退 休及個人退休安排,香港的退休制度以職業退休架構為主,並依性質分為 職業退休方案條例(ORSO)和強積金制度(MPF)兩種。其中於1993年10月15 日設立的ORSO是採取確定給付制,為企業自願設立的退休制度,其提取條 件視公司規定而定,通常只要轉換工作時即可領取,且累積的退休基金多 半是由企業主自行管理,通常只有大型企業才有能力提供,而大多數中小 企業均未提供,因此香港只有三分之一的勞工有加入此一制度。
為彌補ORSO的不足,並擴大勞工參與退休計畫的人數,香港政府於 1995年8月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簡稱MPF),於1998年9月設立強積金局,並於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施採行 確定提撥制的MPF,強制18歲至65歲間且工作60天以上的勞工加入,由雇
主及勞工每月各提撥薪資的5%至個人退休金帳戶,等到65歲時再一次領取 退休金,轉換工作時,勞工也可選擇保留原有計畫或轉移至新雇主所參加 的計畫。即使未達65歲即退休或不再工作者,也可以提前領取帳戶內所累 積的資金,在資產累積上相對具有彈性,因此自2000年設立以來,MPF的 資產每年便以20~25%的成長率迅速增加,預計在3至5年內,其規模就會超 越ORSO,成為香港民眾最主要的退休計畫。
在MPF制度下,退休金的管理架構包括信託業、保管銀行、投資經理 人、發起人和行政單位,計畫種類可因應勞工及企業需求大致分為以下三 類:
一、集成信託計畫:集合不同公司及員工進行管理及投資,適合中小型公 司參加。
二、雇主營辦計畫:由同一公司員工參加。
三、行業計畫:針對流動性高行業而設立。
基於不同的退休需求及投資屬性,計畫供應者主要為銀行、保險公司 及資產管理業者,雇主可選擇由誰提供MPF計畫,勞工則視個人需求及風 險承受度,在計畫內自行選擇連結的基金。截至2005年3月底止,香港共 有47個註冊強積金計畫及324個成份基金,雇主及員工的參與率皆超過9 成。(資料來源:香港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http://www.mpfahk.org/2006/09/20)
參、日本
日本的社會福利計畫經過多次的改革,1985年之前國民年金計畫只涵 蓋未納入勞工年金保險計畫的人,1985年4月修正將所有日本國民納入國 民年金保險計畫,這個計畫提供老人基礎年金合格者另給予殘障及死亡給 付。
日本的年金制度可分為「公立年金」及「私立年金」兩種,對於職業 退休基金並無全面監理之制度,而是對不同性質的基金予以分列管理,概 述如下圖2-1:
圖2-1 日本退休金制度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參考柯穎鑑,2004:36) 日
本 退 休 金 制 度
公立年金
私立年金
厚生年金保險 國民年金
共濟組合年金
適合退休年金
本公司年金
厚生年金基金
一、公立年金
公立年金係由國家辦理年金,是老年退休後所得保障之主要支柱,由 國家、地方政府、公共團體及互助會於1875 年所創辦。可分為「國民年 金」、「厚生年金」及「共濟組合年金」等三種制度,(柯穎鑑,2004:
36)國民年金提供國民基礎年金之保障,厚生年金及共濟組合年金則屬於
36)國民年金提供國民基礎年金之保障,厚生年金及共濟組合年金則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