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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懲治邊疆官吏侵貪案件的態度

清朝對於邊疆地區的經營,採取「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基本政策。

在政治、經濟上,採取積極的措施來統治,一方面由中央派遣官吏去管理與 監督;另一方面則籠絡當地的既有勢力,以安撫民心,期使邊境安寧。然而,

當邊疆地區發生侵貪虧空的案件時,乾隆帝仍秉持一貫「懲貪風以申國憲」

的態度,但是懲治的手段與考量點則有些不同,大抵著眼於「安定民心」與

「辟以止辟」兩者並用,是種兼具「恩威並施」的統治技術。特別是當侵貪 案件可能帶來民變的危機時,「安定民心」更是首先要處理的事項。

筆者從《實錄》、《上諭檔》、《宮中檔》等處蒐集相關案件,進而分 析、釐清乾隆帝對邊疆地區(包括新疆、西藏、西南、蒙古、臺灣等)的懲 貪情況。當然,乾隆朝邊疆地區的侵貪虧空絕非僅限於此,再加上部分案件 資料並不完整,所以僅將懲處結果較完整的案件列入表4-3,藉此探究乾隆帝 懲治邊疆地區侵貪虧空案件的態度。雖然,乾隆帝在平定林爽文之役後,曾

140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36,頁21-22,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六月己亥。

指出台灣介於邊疆與內地之間,但為了便於分析,仍將之列於本節文中。

乾隆

乾隆

常關

首先從西北新疆談起,乾隆帝在這個地區積極從事建設,包括設官建 置、築城駐兵、屯田移民等。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在伊犂設立伊犂將 軍,總管全疆軍政財經等一切事務,集中軍政大權於一身,由中央派駐,其 下設都統、副都統、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理事大臣、總管等官,分駐各城。

而對於天山以南的回疆各城,則以喀什噶爾為參贊大臣駐地,統轄管理。在 諸大城設辦事大臣,小城設領隊大臣。並且沿用舊制,於各城設阿奇木伯克、

伊沙噶伯克、噶雜拉齊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等官,以助治理刑民諸事。

對於西北新疆地區侵貪虧空的案件,如果犯官涉及勒索、盤剝軍民等情 弊,然其案件涉及範圍較小,那麼乾隆帝的處置是相當明快且果斷,即採取

「辟以止辟」的態度:要求承審官員,不必將犯官解京交部議處,直接在當 地速審速決。如證據確鑿,則就地正法,以安定民心,平息民怨。

例如乾隆三十年(1775年)五月,據額爾景額奏稱駐和闐總兵(特簡和 闐辦事大員)和誠重利盤剝回人及折收金兩,經審訊明確,乾隆帝立即傳諭 伊犂將軍(富察)明瑞等將和誠即在該處正法示眾,並傳諭回人等知之。141又 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五月,四川總督(富察)文綬等奏土守備阿忠 強奪屯番地畝,復任性喜怒責斃三人,並侵蝕卹賞銀兩至一千餘兩之多,請 照內地律例擬斬監候。乾隆帝對此懲處有意見,他說:「金川蕩平以後,安 立耕屯設官守,遇有屯弁等不法之事,即應照西域新疆之例繩之以法,庶可 懲一儆百。今阿忠敢於貪酷妄行若此,自應一面將其家產查抄,一面奏聞將 阿忠於該處即行正法,以昭炯戒。同時亦曉諭各番俾知儆懼守法,以示辟以 止辟之義」。142乾隆帝當機立斷,明令將犯法的邊臣立即就地正法,不必延誤。

然而,當發生大規模的侵貪案件時,乾隆帝的處置將考慮地更加周延。

例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爆發葉爾羌辦事大臣高樸私採玉石、串通商 人盜賣一案。乾隆帝首先將可能產生的危機,控制在最小範圍,也就是先把

141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41,頁7,乾隆三十年乙酉七月乙未。

14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9冊,頁95,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四 川總督文綬、提督明亮奉上諭。

過錯都歸咎於高樸一人身上。一方面立即將高樸革職,交永貴嚴加訊問;另 一方面則表明如審訊確實,將高樸就地正法,乾隆於四十三年(1778年)九 月說:

昔厄魯特時,設置喀喇汗,伯克等任意勒索所轄回民,上交喀喇汗,

以致回民皆難忍受。今朕所設大臣,如此貪婪,又何異於喀喇汗!幸 此案敗露較早,否則再稍遲一、二年,必招致類似烏什之事。彼時,

再發兵平定,不僅糜費,且累及眾多無辜之人。皆因高樸一人所致,

深可痛恨。著寄諭永貴,遵照朕節次所降諭旨,將高樸嚴加審訊,即 在彼處正法,以儆效尤。143

對於高樸的調查僅歷時約一個月,同年十月十九日,將高樸就地正法 後,乾隆帝更下令「將其屍體棄於荒野喂野獸,斷不可入殮運回內地」。144由 於高樸此案牽涉範圍過廣,甚至可能危及統治,釀成動亂,是以乾隆帝表明 絕對不因其為皇親國戚(慧賢皇貴妃為高樸的姑姑)的身分,而加以偏袒,

以示對貪官污吏嚴懲不貸的決心。

除了懲處高樸之外,乾隆帝亦下令烏什辦事大臣永貴積極安撫回民,特 別是在經濟上要補償他們的損失。他說:「並曉諭回眾,爾等皆係皇上之庶 民,……查明爾等被(高樸)勒索之數,動用官項,償還爾等」。145又說:「曉 諭回民,高樸額外派遣爾等,如此驅使擾累,皇上聞悉後,聖心甚為不忍。

為慈愛爾等,遂降諭旨,令本大臣查明爾等三千人,豁免來年應納之貢」。146 在釋出善意的同時,乾隆帝也訓諭回民,強調肇禍者並非只有一人,高樸一

14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416-417,乾隆四十三年 九月二十八日奉上諭。

14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533-534,乾隆四十三年 十月十九日奉上諭。

14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386-387,乾隆四十三年 九月二十日奉上諭。

14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425,乾隆四十三年九月 二十九日奉上諭。

人無法如此派累滋擾百姓,其中亦有不肖回人官員參與並在旁慫恿,他說:

「爾等之伊什罕伯克阿布都舒庫爾霍卓,倘不唯利是圖慫恿高樸,高樸之苦 累爾等,亦難至此。故將阿布都舒庫爾霍卓一併拿獲,從重治罪」。147藉此說 服回民,此案並非朝廷統治者欺壓被統治的回民,而是不肖官員貪婪所致。

以此防止有心人士,藉種族問題蓄意挑起爭端,進而釀成民變。至於情節較 輕的回族犯官,乾隆帝則加恩寬免,以示其寬大。例如,葉爾羌商伯克伊斯 麥勒霍卓、色爾庫勒阿奇木伯克沙布達兩人雖然賄賂高樸,但這是被動迎合 高樸的勒索,並非主動行賄,故將兩人續留任伯克。148

在處理完高樸案涉及回疆的部分後,乾隆帝頒布一道諭旨,詳細說明他 對整件事的想法。首先是將高樸所犯的罪行一一舉出,乾隆帝說:

回疆辦事大臣經理該處事務責任匪輕,當體朕意撫輯回民,俾得安居 樂業,不宜稍有派累滋擾,致蹈素誠覈轍貽誤國事。即間有不能潔己 畏法之人圖染指,或向商人私分餘潤,未必非事之所無然,亦幸而不 發得逃法網。乃高樸在葉爾羌,勒取回人財物,贓數累累,已屬從來 無。又先期奏請開採久經封閉之密爾岱山,豫為作弊地步,遂派回人 三千餘,至該山採取玉石,致諸回受累含怨。且與蘇商串通以官玉私 獲厚利,並差家人裝運多車至內地各處,冀得重價,實屬從來所罕見。

是直全無人心,非復人類之所為。朕豈能廢法稍為曲貸,即現在如此 辦理,已屬從寛矣!149

其次,則追究相關官員未能事先糾劾,善盡監督之責。其指稱:

至綽克托為總辦回疆事務大臣,……豈竟毫無聞見,何以不據實指

14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386-387,乾隆四十三年 九月二十日奉上諭。

14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745-746,乾隆四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日奉上諭。

149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204,嚴法紀十二,頁2692-2693,乾隆四十三年戊戌 十月戊午。

參,其徇隱之罪,實無可逭。至淑寶與高樸同城辦事,……若訊明與 高樸通同作弊,亦當解京,即正典刑。設僅係畏懼高樸,不敢舉發,

雖誤國家回疆重務而不顧,其罪更重於綽克托,亦不能輕宥也。150 最後,乾隆帝則感謝「天」的眷佑,慶幸非刻意安排的人事調動,致使 此案在未釀成巨禍前就被揭發,他又說:

今年三月,鄂對病故,高樸即奏請,以鄂對之子鄂斯璊接辦該處阿奇 木伯克事。朕以為若如此父子相繼辦事,竟似葉爾羌之阿奇木為伊家 世職,久之與唐時藩鎮何異,因將色提巴爾第調至該處,以鄂斯璊調 赴喀什噶爾,意在為回部伯克防微杜漸,並非令色提巴爾第往查高樸 之事也。及色提巴爾第到彼,聞知高樸貪婪不法各款,及回眾抱怨情 形,……一面將高樸之事向永貴呈控,其事乃得敗露。……至於永貴 之往烏什,因綽克托年班已滿,……派令換綽克托回京,然猶恐永貴 才力,未必能如綽克托之周到,更不冀其有整頓稽覈之效也。乃永貴 一接色提巴爾第之呈,即據實參奏,且迅馳往葉爾羌親身查辦,遂令 高樸贓款水落石出。……是色提巴爾第之調缺,永貴之換班,朕初意 並未逆億及此,乃因二人到彼,而高樸之事始得敗露,回眾藉以輯寧。

若無此調換,其事必不能破,回眾積怨日深,一二年內必致如昔年素 誠在烏什激變之事。而葉爾羌地大城堅較烏什尤甚,尚復成何事體,

此實仰賴上蒼眷佑,默啟朕衷。……並以朕於諸臣功罪悉秉大公,惟 視其人之自取,從不豫存成見之處。151

但是,事件的調查並未隨著高樸正法而結束,而是持續到乾隆四十四年

(1779年)十二月才真正告一段落,後續調查的重點:在體積龐大的玉石如

(1779年)十二月才真正告一段落,後續調查的重點:在體積龐大的玉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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