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乾隆帝懲治侵貪案件的特殊考量
乾隆帝處理侵貪案件時,恐諸臣妄加議論與揣測,屢在諭旨中強調「朕 於政務權衡,一秉公正,乃諸臣總不知善體朕意」、1「朕皆準情酌理不得不 如此辦理者,而外人不能深知」以及「朕豈中無主宰,忽然而寛,忽然而嚴 乎」等說法,2不外是表示處理政務自有一套標準,遠超過律例的規範,畢竟
「天下之律,豈能概天下之情哉」,而他自己才是擁有最後裁量權的人。3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停用「侵虧入己限內完贓減等條例」,對乾隆 朝懲治侵貪虧空來說是極關鍵的。雖然《大清律例》中<刑律‧賊盜上>二 百六十四監守自盜倉庫錢糧規定:「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 首、從,并贓論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四十 兩斬」。4但乾隆帝對侵貪案件的處理,受限於「限內完贓減等條例」,即《大 清律例》中<刑律‧賊盜上>二百六十四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的條例770:
監守盜倉庫錢糧,除審非入己者,各照那移本條律定擬外,其入己數 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仍照本律問擬,准徒五年。……一千兩以 上者,擬斬監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內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 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 減一等發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發配,死罪人犯監禁,均再 限一年,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
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84,乾隆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4,頁14-15,乾隆十五年庚午十月辛巳。
2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頁311,乾隆六年辛酉七月癸亥。
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84,乾隆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4,頁14-15,乾隆十五年庚午十月辛巳。
4 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點校,《大清律例》,頁366-367。
犯永遠監禁。全完者,奏明請旨,均照二年全完減罪一等之例辦理。
至本犯身死,實無家產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其完贓減免之犯,
如再犯贓,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員犯侵盜者,俱免刺字。5 這個條例還是針對「入己」者,如果調查為「非入己」者,便依照那移 本條律定擬,即<戶律‧倉庫下>一百二十七那移出納的條例447:
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 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若那移一萬 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近邊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 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萬 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二年 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 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6
上述任何一種,犯官皆可享有限內完贓減等的優遇。因此,在這樣的情 況下,乾隆帝不易大刀濶斧來整頓官員的侵貪虧空。
在「限內完贓減等條例」的保護下,以及乾隆帝即位初所採取寬大之治,
故在停止條例前因侵貪虧空被處以正法的犯官並不多。乾隆帝在這個階段卻 加恩寬免一些侵貪案件的犯官,他基於何種考量作出這些決定?本文探究乾 隆帝寬免加恩過的侵貪案件(表4-1、4-2),以期釐清他裁示的意旨與標準。
第一節 寬免加恩的皇族勳舊
在侵貪案內,部分與皇帝有關係的侵貪案犯官,可獲得乾隆帝的赦免,
包括宗室成員以及勳舊諸臣。許多犯法的皇族勳舊雖被擬斬候秋後處決,即
5 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點校,《大清律例》,頁367-368。
6 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點校,《大清律例》,頁240-241。
使乾隆帝當下批可,最後未被處斬,甚至繼續擔任其他的官位。但是,並非 所有與宗室有關係的侵貪犯官都會得到乾隆帝的寬免加恩,例如,高恒、高 樸父子與乾隆帝雖是姻親關係,卻皆因侵貪被處以正法。
表4-1:乾隆朝皇族勳舊的侵貪案件
案發時間 案犯 案犯職銜 案由 檢舉者 懲處情形 乾隆帝諭示 署 兩 江 總 督
( 三 朝 老 臣)
收 受 王 德 純贈禮
從 寛 降 二 級 調用
餽 遺 與 納 賄 者 尚屬有間 乾隆
五年
郝玉麟
刑 部 右 侍 郎
( 閩 浙 總 督 任內)
犯贓受賄 革 職 免 治 其 罪
緣 於 鄂 善 賄 賂,與起意抑勒 求索者有間。
乾隆 六年
盧焯 浙江巡撫 營 私 受 賄 五萬兩
左 都 御 史 劉吳龍
依 不 枉 法 贓 律 擬 絞 監 候 秋後處決,後 加恩錄用。
乾 隆 帝 對 此 案 調查不滿意,歷 時甚久,引起民 眾包圍。
乾隆 二十四年
蘊著 綏 遠 右 衛 副 都統
那 借 兵 餉 私 用 一 千 餘兩
恒祿 念 是 那 非 侵 尚可寛宥,續 任官。
乾隆 二十八年
松年 護軍參領 需索銀兩 在肅州圈禁
富伸保 錦州協領 雅爾善 知縣
科派眾商 發 往 烏 嚕 木 齊効力贖罪 乾隆
四十三年
弘晌 差 務 總 局 將 軍
令 錦 州 、 牛 莊 、 蓋 州 三 處 協 領幫貼。
於 科 派 漫 無 覺察,著加恩 以 散 秩 大 臣 効力贖罪。
乾隆 六十年
增保柱 倉場 婪索 念係宗室,格
外矜全。
資料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3年。
資料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桂州: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 年。
乾隆五年(1740年)五月,新任閩浙總督德沛參奏署福建巡撫王士任納 賄婪贓,乾隆帝遂下令將王士任革職嚴審,而原任總督郝玉麟亦交部嚴加議 處。7郝玉麟又被調查是否因事先收受賄賂而推舉王德純為官,不過郝玉麟供 稱他是在事後收下王德純因為感激所送的禮物。對此乾隆帝則說:
此等餽送,唯清操可信之大臣,方能概行屏絕,若尋常督撫中,難保 其一無收受,此與因事納賄者尚屬有間。且郝玉麟係皇考簡用之大 員,歷外任甚久,人亦諳練老成,若照部議降調,稍覺可惜,著從寛 降二級調用,以示薄懲。8
有關餽贈的問題,乾隆帝曾在元年(1736年)十二月說:
朕聞近日督撫中,於屬員餽送土宜物件,間有收受一二者,此風斷不 可長。夫吏治以操守廉潔為本,而持廉之道,莫先於謹小慎微,是以 懸魚留犢,前史著為美談。……皇考著定養廉之意,原欲使上司下屬,
無絲毫之授受,則舉劾悉出公心,無所隱徇回護。至督撫養廉之項,
頗為寛裕,一絲一粟不必取辦於有司,而屬員亦不得藉端獻媚。俾督 撫得潔己秉公,盡察吏安民之職。設因些微土產,而於黜陟之間,稍 干物議,抑豈遠嫌之道。……如有暗中收受者,或經朕訪聞,或被風 聞參劾,必嚴加議處。9
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冊,頁554,乾隆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7,頁7-11,乾隆五年庚申五月庚申。
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5,頁10,乾隆五年庚申八月丙寅。
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冊,頁143-144,乾隆元年十二月初四日奉
既然乾隆帝即位之初,主張連土宜物件的收受都是不允許,但此時卻 為郝玉麟緩頰,認為事後因不忍婉拒而收受感激的禮物是可以諒解,並強 調此種餽贈與因事納賄不同,且郝玉麟又是老臣,故予以寬免。乾隆帝接 著表示:「朕因人材難得,故臣工遇有處分,每棄瑕錄取,此實失之太寛之 處」。10次年(1741年)正月,乾隆帝再度向內閣官員說:「各省上司收屬員 餽送土宜物件,有關吏治官箴。昔蒙皇考嚴行禁止,朕又屢加訓飭。近年 以來,漸知凜遵。惟是同官寮友禮文往來,雖非屬員可比,……若再留意 於寮寀之應酬,如時節、生辰、餽送禮物酒食,彼此酬酢來往頻仍,以此 分心,甚屬無益」。11可見得乾隆帝對於餽贈並非採取嚴禁的態度。
但事隔不到三年,郝玉麟再度被舉發侵貪不贓,這與其接受王德純的餽 贈是同一時期的事,只是這回調查結果顯示郝玉麟確實犯贓獲罪,本應按律 定擬。然而乾隆帝卻再度寬免他,甚至還替他「合情化」,他說:「但緣鄂善 逢迎賄賂,與起意抑勒求索者有間。況伊年老癃病久已休廢,且曾為皇考時 封疆大臣,朕心有所不忍,郝玉麟著革職,從寛免治其罪」。12可見得當乾隆 帝欲加恩於不合法的事情時,他會為其特殊的考量辯護,然後再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除了強調郝玉麟為一老臣,而且此事玉麟為被動,錯不在他,並 將所有過錯都歸之於鄂善。
又如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左都御史劉吳龍奏劾浙江巡撫盧焯營私 受賄。13乾隆帝遂下令將盧焯解任,交由閩浙總督(愛新覺羅)德沛、副都 統汪扎勒逐一查審具奏。14但是,乾隆帝對於此案的處理情況,非常不滿意。
上諭。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1冊,頁584-585,乾隆元年歳次丙辰 十二月初五日甲子總理王大臣奉上諭。這兩件上諭內容是相同的,但在時間上相差一天。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2,頁4-6,乾隆元年丙辰十二月癸亥。
10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7,頁1,乾隆五年庚申九月甲申。
11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62,積貯一,頁2145,乾隆六年辛酉正月戊子。
12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88,頁14-15,乾隆八年癸亥四月癸巳。
1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38,頁23-24,乾隆六年辛酉三月己卯。
1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乾隆朝錄副奏摺C135(分類號),1291-026(檔號)。《大清高 宗純皇帝實錄》,卷145,頁1,乾隆六年辛酉六月己酉。
第一,整個案子辦理長達數月之久;第二,原任山西布政使呂守曾竟然畏罪 自盡;第三,在會審盧焯時,發生有數百人在外喧嘩要求釋放盧巡撫。15而 這三種情況是乾隆帝所無法容忍的。最後刑部等部會決議將盧焯、楊景震俱 依不枉法贓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呂守曾亦應照律擬絞,已縊死無庸議。16然 而,或許基於盧焯在康、雍、乾三朝皆任官,乾隆帝終究還是加恩續用。不 過盧焯並不像郝玉麟那般的幸運,他在陝西巡撫任內(乾隆二十至二十一年)
任意派辦屬員,於調任湖北(乾隆二十一至二十二年)時又借庫銀一千兩未 還,兩事併發後,於是乾隆帝將他革職,並且發往巴里坤効力贖罪。17
郝玉麟與盧焯皆是前朝舊臣,所犯的侵貪案情牽涉範圍有限,所以在乾 隆帝施恩下獲得寬免。還有部分具宗室身分的官員,也會得到較多的厚愛。
例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蘊著參奏,兩淮鹽政吉慶科派婪贓,調查結果竟 是蘊著結交商人且受其餽遺,並乘機報復吉慶,不過蘊著並未被嚴懲。隨即 又於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九月為恒祿所參,對此,乾隆帝表示:「據恒 祿奏稱,蘊著在右衛副都統任內於協領那借兵餉並未具奏,又私自移用一千 餘兩。蘊著係已經獲罪,朕加恩錄用之人,乃敢私借餉銀,應從重治罪。但 念是那非侵,尚可寛宥。著寄信蘊著,伊今在將軍新任復有此等事否,若有 即據實自陳,如稍揑飾後經查出或被人參奏,決不寛貸」。18由於蘊著既具有 宗室的身分,又是康、雍、乾三朝老臣,故乾隆帝屢次予以寬免加恩,後續 任職至鑲藍旗滿洲都統,並受封為肅親王。19
另一位宗室護軍參領松年,則因沿途需索銀兩不遂,又踢傷管號家人,
雖然乾隆帝認為應將此等不法之員永遠枷號示眾,但宗室向無枷號之例,於
15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55,頁24-25,乾隆六年辛酉十一月己丑。
1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65,頁22-23,乾隆七年壬戌四月丁巳。
1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40,頁23-25,乾隆二十二年丁丑六月庚午。
1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6,頁2-3,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九月戊申。《清國史館傳稿》,
7306號,在乾隆四十三年封肅親王。《清代職官年表》3冊,2289。
19 《清國史》第5冊,47。《清國史館傳稿》,7306號。
是裁示將他永遠圈禁在肅州,不得隨便離開禁地。20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一月,德福奏稱,錦州協領富伸保、知縣雅 爾善斂派商船銀,連差務總局將軍弘晌亦牽涉在內。弘晌則奏稱錦州、牛莊、
蓋州三處皆曾幫銀助力,對此乾隆帝乃批示:「覽,朕屢次問伊,何未奏及 此事,將此問伊」、「伊等必有染指,應嚴閱其帳目,固不足信也」、「知道了,
弘晌即無染指,亦不可續居此任,已有旨,調福康安矣!速行完案於年前可 至京乎,又盜庫項之事何尚未完審」。21他又指出富伸保等既向鋪戶湊銀,恐 鹽當商及大小鋪戶皆有湊銀的情況,也需要詳加調查。22
乾隆帝為弘晌辯稱,他說:「弘晌儘令三處協領幫貼,實並授意斂銀,
並不知伊等有斂派之事」。很顯然乾隆帝選擇全然相信弘晌所堅稱的一切,
認為弘晌實無染指亦未授意派斂,但身為將軍於辦理差務令屬員辦費,而於 錦州科派之事,又漫無覺察,實屬糊塗,不過仍加恩以散秩大臣効力贖罪。
此案中的富伸保、雅爾善照例從重問擬,發往烏嚕木齊効力贖罪。23
20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8輯,頁632-633,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六日陝 甘總督楊應琚奏為遵旨將革職護軍參領宗室松年永遠圈禁摺。
21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45輯,頁694-696,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福隆安奏報馳抵審京審訊將軍弘晌派銀案情形摺。頁767-770,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福隆安奏為遵旨審辦德福參協領福神保等歛派商銀案情形摺。頁791-793,乾隆四十三 年十二月二日福隆安奏為續奉旨報查究錦州科派案情形摺。頁860-865,乾隆四十三年十二 月八日福隆安奏為遵旨會審虧短庫銀案先將審出情節奏明摺、奏覆現在會審錦州歛派案情 形摺、附奏報俟辦竣虧空庫銀案等二案後回京片。頁88-98,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福 隆安等奏報查明北鎮廟工及姜女廟添蓋房舍費用出處事、奏報遵旨旗民修理盛京巡幸道路 之夫價俱令報部支銷事、奏覆審辦副都統德福參奏協領等歛派商船銀兩案事。
22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45輯,頁694-696,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福隆安奏報馳抵審京審訊將軍弘晌派銀案情形摺。頁767-770,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福隆安奏為遵旨審辦德福參協領福神保等歛派商銀案情形摺。頁791-793,乾隆四十三 年十二月二日福隆安奏為續奉旨報查究錦州科派案情形摺。頁860-865,乾隆四十三年十二 月八日福隆安奏為遵旨會審虧短庫銀案先將審出情節奏明摺、奏覆現在會審錦州歛派案情 形摺、附奏報俟辦竣虧空庫銀案等二案後回京片。頁88-98,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福 隆安等奏報查明北鎮廟工及姜女廟添蓋房舍費用出處事、奏報遵旨旗民修理盛京巡幸道路 之夫價俱令報部支銷事、奏覆審辦副都統德福參奏協領等歛派商船銀兩案事。
2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73,頁4-8,乾隆四十三年戊戌十二月癸酉。
乾隆六十年(1795年)曾對軍機大臣等說,聽聞增保住在倉場任內,有 婪索情事。因念係宗室,格外矜全,所以將他與宜興對調,又派往哈密換班,
以示懲儆。24
由上述的案件可知乾隆帝在懲處裁示皇族、勳舊犯侵貪罪行時,除了考 量與皇室的特殊關係外,大多著眼在其所犯行係屬不枉法的婪贓受賄、或勒 派屬員代買物件,案情情節、犯行較輕微,而未牽涉多人,那麼乾隆帝因其 曾效力於前朝,斟酌考量之下,有時在擬妥懲處前便已為其開脫,即便裁定 為斬監候,最後也未必會執行,而寬免其罪行後繼續任用為官,如,郝玉麟、
盧焯皆如此處理。
第二節 乾隆帝懲處旗籍侵貪犯官的考量
乾隆帝基於維護少數民族統治多數民族的優勢,因此仍沿續在律例上對 於旗籍人員的特殊待遇,除了第一節所討論的宗室等具有旗籍身分的侵貪官 員,會獲得乾隆帝的施恩寬免外,還有某些旗籍的侵貪官員亦會獲得赦免,
將之整理成表4-2。大抵歸納成幾類:一為內務府出身後擔任鹽政、織政、關 差等旗籍官員;二為擔任督撫層級職銜的旗籍官員;三為部分武職旗籍官 員。將對表4-2個案進行分析,探究乾隆帝基於那些考量而寬免部分旗籍官 員。然乾隆帝並非只是一味寬容旗籍侵貪犯官,有時為了表現滿漢平等,或 展現重振旗員淳樸的風氣,甚至會予以嚴懲。
24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79,頁11-12,乾隆六十年乙卯五月壬申。
表4-2:乾隆朝獲寬免加恩的旗籍侵貪犯官
案發時間 案犯 案犯職銜 案 由 檢舉者 懲 處 乾隆帝諭示 乾隆
四年
海保 蘇 州 織 造 兼 管滸墅鈔關
侵貪銀二十 二萬兩有餘
暫 署 兩 江 總 督 江 蘇 巡撫張渠
因 其 母 為 雍 正 乳 母故加恩
乾隆 十三年
安寧 滸墅關監督 擅用滸關雜 項餘銀
本 擬 以 斬 候,拘禁後調 內務府。
乾隆 十三年
吉慶 兩淮鹽政 運庫外支 漕 運 總 督 宗室蘊著
例應回任 外 支 閒 款 與 外 省 各 衙 門 陋 規 相 同 , 不 敗 露 則 苟 免 , 既 敗 露 則 應 問。
吉慶 戶部侍郎 明知冒銷不 查問 乾隆
二十六年
傅察納 署 殺 虎 口 監 督
冒銷
內 務 府 郎 中戴保柱
擬 斬 監 候 秋 後處決
乾隆 十四年
永寧 侵蝕銀兩未
完尚在一千 兩以上
本應予勾,後 加 恩 免 其 正 法,發往拉林 種地。
乾隆 十五年
糧驛道 折交糧價及 侵蝕浮銷驛 站銀
兩 廣 總 督 陳大受
照 例 擬 斬 監 候,追賠二萬 六千餘兩。
派劉統勳查
乾隆 三十四年
明福
閩海關監督 預提關稅彌 補虧缺
從 寛 免 其 罪,追賠二萬 四千餘兩。
乾隆 十五年
圖爾炳 阿
雲南巡撫 瞻徇欺隱 依擬處斬,後 加 恩 從 寛 釋 放,任官。
乾隆 十六年
額爾登 杭州將軍 收賄 無受懲,續任
官。
永柱 二等侍衛 索取賞給外 夷的賜品、
向恒文索取 銀兩。
於 此 處 正 法 示眾,妻子發 往 黑 龍 江 給 索倫為奴,查 抄其家產。
乾隆 十九年
恒文 山西巡撫 餽給 應 照 違 制 律 革職,從寛留 任。
乾隆 二十五年
張永貴 兩 淮 監 掣 同 知
承辦差務冒 銷,聽從家 人匠役收受 使費。
高恒 雖 冒 開 尚 未 侵漁入己,交 內 務 府 照 例 枷責發落。
乾隆 二十五年
阿思哈 江西巡撫 勒派屬員,
巧於納賄。
江 西 學 政 謝溶生
依擬應絞,著 監 候 秋 後 處 決 , 然 續 任 官。
派欽差劉統勳、尹 繼善查審。
王 鹽運使 浮收折色 廣 東 巡 撫 明山
因仍積弊,加 恩准其贖罪。
命李侍堯、明山將 明福以後,王 以 前歷任道員徹查。
熊繹祖 廣東糧道 浮收斛面折 錢入己
擬斬候,准其 交 一 萬 二 千 兩贖罪。
乾隆 二十九年
富明安 曾任糧驛道 明福後復先 浮收
交刑部,續任 至總督職位。
李枝昌 贛州府知府 侵虧穀價 汪鍾 南昌知府 要求屬員捐
幫修撫署 乾隆
三十六年
明山 陝甘總督 要求南新兩 縣修改衙署
保住 熱河協領 侵用銀兩 三全 熱 河 副 都 統
(前任)
借用劉思遠 銀兩 多鼐 熱河副都統 侵用銀兩及
借用劉思遠 銀兩
兩 人 處 監 候 秋後處決,但 三全續任官。
老格 監督 借用劉思遠 銀兩 乾隆
四十三年
福海 總管
旗 人 減 等 為 鞭責發落
乾隆 五十一年
富勒渾 兩廣總督 縱容家人婪 索、公款先 侵後吐。
以 其 非 賣 官 鬻爵、貪黷不 法,且歷任封 疆 宣 力 有 年 , 免 予 勾 決 , 翌 年 開 釋。
乾隆 五十八年
穆騰額 兩淮鹽政 備辦進貢較 總商有增無 減、收受餽 贈。
新 任 署 長 蘆 鹽 政 巴 寧阿
擬 斬 監 候 秋 後處決,以其 不 過 假 公 科 斂 非 罪 無 可 逭 加 恩 釋 放,充補圓明 園拜唐阿。
乾隆 五十九年
巴寧阿 兩淮鹽政 與 總 商 聯 宗、收受盤 費等款。
浙 江 鹽 政 全德
定擬絞候,從 寛 在 熱 河 工 程處効力。
資料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3 年。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桂州: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2年。
首先從內務府開始談起,內務府是清朝入關定都北京後設立的機關,主
要由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的包衣來擔任掌管皇家的食衣住行的各種事務,
所以內務府與皇帝的關係極為密切,常兼具「私」(即主僕)與「公」(即君 臣)的雙重關係,基於信任的基礎,私人主僕又往往凌駕於於公的君臣,是 以皇帝常指派內務府出身的人擔任織造、鹽政、關差這三類的職務,以利於 皇帝掌控整個國家的經濟情況。
乾隆四年(1739年)十一月,暫署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張渠題參蘇州織造 兼管滸墅關海保貪黷狂妄,乾隆帝將他革職,並且命滸墅關監督安寧前往,
會同張渠一併嚴審定擬具奏。至於蘇州織造及滸墅關事務則交安寧管理。25乾 隆五年(1740年)正月,新任兩江總督郝玉麟到任,會同旺扎爾等確審定擬。
26經過調查,發現海保侵貪銀兩二十二萬兩有餘,但是乾隆帝念「伊母奉乳 皇考之功,著特加恩交該旗,將海保世職仍准伊子承襲,並於海保應行入官 房地內酌量賞給,以為養贍之資」。27鹽政、織造、關差是清朝的三大皇差,
大多是派遣內務府包衣擔任,因為他們是隸屬上三旗,與皇帝的關係較為親 近,主僕的關係遠高於君臣關係。海保的出身在實錄與檔案中皆未明載,但 是由他擔任蘇州織造又兼管滸墅鈔關兩個職務,再加上他的母親曾是雍正的 乳母,判斷他應該是旗籍滿族。乾隆帝應是基於上述考量,故未懲處,甚至 還將應查封入官的貲財賞賜部分給其母終老所用。
又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十一月,查審滸墅關監督安寧擅用滸關雜項 餘銀,原本計贓擬以斬候。但乾隆帝對內務府、總理王大臣等說:
安寧自幼隨侍內廷,朕加恩教導,由布政司擢至巡撫大員,乃種種負 恩,不能稱職,民怨沸騰,實出朕意料之外,即明正典刑,亦所應得。
但關務雜項餘銀,原係賞給伊家人之項,歷任關差均經支用,甚有自 行取用者。經略大學士傅恒在京時,曾經分晰陳奏,所論實屬公當。
25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05,頁8-9,乾隆四年己未十一月壬戌。
2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冊,頁507,乾隆五年正月三日內閣奉上諭。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08,頁1-2,乾隆五年庚申正月乙巳。
2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0,頁41-42,乾隆五年庚申閏六月癸丑。
若據此定罪,是乃坐贓成獄,不足以服其心,且安寧素行巧詐,明知 此項不妨侵用。朕亦斷不因此加以重罪,是以直認不辭。今如此定擬,
毋乃墮彼術中乎。且伊之受恩,較訥親孰深?伊之獲罪,較訥親孰重?
從前未有訥親之案,朕意本欲嚴治其罪,以示懲戒。但安寧本一苛刻 之人,又遇吳中民風澆薄,怨謗易騰,是以聲名決裂,傳聞之言,未 必盡實。視訥親之受恩至深,而於軍旅重務,乖張退縮,以致老師糜 餉者,實大相逕庭。訥親之罪,浮於安寧,則安寧之罪,自可末減。
若一例治罪,轉不足以明賞罰之至公。即如違制剃頭之案,因有塞楞 額,則周學健之罪可以從寛,後之賜以自盡者,乃因其婪贓鬻爵,而 非追咎其前愆也。朕一切賞罰,悉出於大中至正,輕重之間毫釐不爽。
安寧既經籍沒,其父兄又皆譴斥,已足蔽辜。此案自屬內廷僕隸之事,
此旨著內務府存記。安寧仍行拘禁,另候諭旨,併傳諭八旗官員人等 知之。28
由這道諭旨可看出乾隆帝如何考量懲處,並加以裁示。首先強調安寧為 隨侍內廷出身,與他的關係非一般君臣可比。其次乾隆帝則為安寧開脫,指 出關務雜項餘銀,歷任關差均支用,並非唯獨安寧一人。如果只以一例治罪 轉不足以明賞罰之至公,並將安寧與訥親做比較。最後表示這個案件是屬於 內廷僕隸之事,而非官僚體系的一部分。基於以上四點考量,安寧只被拘禁,
另候諭旨,從其他檔案資料查出,安寧仍繼續在內務府任職,直至身故。29 近乎同時,乾隆十三年(1748年)十二月,漕運總督宗室蘊著指控兩淮 鹽政吉慶科派婪贓。30針對此事,經略大學士傅恒表示:「兩淮鹽政吉慶小有
2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29,頁10-11,乾隆十三年戊辰十一月己巳。
29 由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27372號可知安寧直到乾隆二十七年都 擔任內務府佐領的職務,而《清國史館傳稿》,1111號則記載其在乾隆二十七年具內務府 大臣銜。
30 軍機處檔摺件,003996號。《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31,頁62-63,乾隆十三年戊辰 十二月己酉。
聰明,本非大器,但尚知畏法,辦事亦勤」。31乾隆帝無法判斷被告吉慶與原 告蘊著兩人孰是孰非,下令兩人來京對質,以查明真相。32又令黃廷桂秉公 查審,據實以報。對質結果發現,蘊著不但結交商人,並且接受餽遺,並藉 端報復。至於他參劾吉慶的各款,則無所憑據。不可否認的是,乾隆帝對於 吉慶與蘊著進京都濫用外支銀二千四百兩。乾隆帝則說:
運庫外支一項,前任如三保、準泰亦皆提用,未被參劾,則幸可免罪。
吉慶因循支取,既被參發,則咎無可辭。但究係外支閒款,此與向來 外省各衙門陋規相同,不敗露則苟免,既敗露則應問,較之婪贓究為 有間。33
運庫外支是此案關鍵情節,查明後,吉慶所犯罪不至於褫職,例應回 任。34乾隆帝又辯解運庫外支與各衙門陋規的性質相同,雖然訊問但並未加 以治罪。但是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侍郎吉慶再度被糾劾,內務府郎中戴 保柱奏參他與前署殺虎口監督傅察納承辦西直門石道工程,浮銷八千九百餘 兩。經過查審認為傅察納代吉慶彌補賠修之項,輒於奏銷時浮開。吉慶係總 理大員,明知冒銷不行查問,均罪無可寬,應將吉慶、傅察納照監守自盜例,
擬斬,監候秋後處決。35但是吉慶並未被斬決,仍繼續任官。36
接著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十一月,高恒參奏監掣同知張永貴承辦差 務,任意冒銷,且聽從家人匠役等收受使費、偷減料物。乾隆帝遂下令「張 永貴為包衣世僕,乃恣意放縱狡黠侵貪若此,其承辦一切業務需查清,其貲 財亦嚴加封查」。37經過一番調查,張永貴雖然已經冒銷,但是尚未侵漁入己,
31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38,頁13-14,乾隆十四年己巳四月甲申。
32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38,頁13-14,乾隆十四年己巳四月甲申。
3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41,頁31-33,乾隆十四年己巳五月丙子。
34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41,頁31-33,乾隆十四年己巳五月丙子。
35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49,頁31-32,乾隆二十六年辛巳十一月癸亥。
36 據《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27記載為奉宸苑卿。
3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21,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奉上 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4,頁18-19,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一月乙卯。中國第
與情罪重大者有間,故張永貴著解交內務府,照例枷責發落。38從資料中無 法看出張永貴究竟有無照例枷責發落,只知他往後續任官至山東布政使。39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正月,署長蘆鹽政巴寧阿奏參剛調任鹽政的穆 騰額,40指控他令鹽商按次繳銀自辦貢物,前後共繳銀二十五萬餘兩。並且 在獲知調任兩淮鹽政的諭令時,便將駁回貢物約值銀一萬六千餘兩發還各商 人。乾隆帝展開標準的處理程序,下令將穆騰額革職拿問,查抄家產,解京 治罪。經過調查之後,可知長蘆鹽商進貢,向來都是通綱攤派,總商承辦。
穆騰額自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到任後,改由自己備辦,六、七年間共收 銀二十五萬餘兩,比總商承辦時有減無增。41因此在承辦事務並無太大缺失。
但是,巴寧阿還指控穆騰額收受過山東鹽商玉爐瓶三事一份、白玉宴碗一 對。42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二月時,軍機大臣阿桂等決議,應從重照侵 盜倉庫錢糧入己在千兩以上斬例,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隨後,在三月時原任杭州織造基厚回京侍養,前來行在謝恩,乾隆帝又 提及穆騰額一事,並藉此訓誡鹽政、織造、關差等官員,他說:
經恩詢以福崧在浙江巡撫任內種種貪縱劣蹟,伊近在同城,豈得諉為 不知,何以並不參奏,……著降為內務府筆帖式以示懲創,並通諭各 省鹽政、織造、關差,所有地方事件固不得越職干預。如遇督撫等有 貪黷營私及地方水旱偏災,督撫有諱飾不辦等事,俱應隨時查察據實 參奏。毋得如基厚之置若罔聞,并至如穆騰額之惟知派累商人,封殖
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2冊,頁200。
3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39,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奉 上諭。
39 根據軍機處檔摺件,025955號的記載。
40 根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105372號記載穆騰額初任官職為內務 府員外郎。
41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21,頁3-5,乾隆五十八年癸丑正月辛亥。
4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7冊,頁223-227,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穆騰額供詞。
自肥致干重譴,該鹽政、織造、關差等務須共知儆戒。43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帝對於穆騰額從窮微司員出身,竟然十餘年間已累 積數十萬金家財一事,頗為重視,命審訊官員詢問清楚。對此穆騰額供稱:
「歷任粵海關監督及長蘆鹽政等,養廉優厚,所有積存銀兩,復營運生息,
陸續買辦房地田產,實無別項婪索的事」。44乾隆帝對此似乎也了然於胸,未 再加以深究,至九月時便以穆騰額不過假公科斂,非罪無可逭,因此加恩釋 放,為圓明園拜唐阿,令其効力贖罪。45穆騰額直至嘉慶朝都擔任官職。46
就在巴寧阿指控穆騰額侵貪一事結束不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浙 江鹽政全德便參劾巴寧阿,他同樣在兩淮鹽政任內有不法情事,不但與總商 汪肇泰聯宗,又收商人洪廣順為門生,離任時更收受盤費銀兩及置買婢女。
乾隆帝下令將巴寧阿革職拿問,交留京王大臣嚴訊。47調查結果,證明全德 指控的各款皆屬實,所以巴寧阿被定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儘管如此,乾隆帝 仍以巴寧阿所犯款蹟,止於卑鄙無恥,姑念他平日辦理工程尚屬諳習,遂予 以赦免,命他在熱河工程處效力贖罪。48
在查辦前任兩淮鹽政巴寧阿貪婪不職時,新任鹽政的董椿則供稱:「兩 淮鹽政衙門,一切食用及幕友修金筆墨紙張等項,向來俱係商人供應,每日 計共一百二十兩」。49乾隆帝對此頗感驚異,他說:
4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4冊,頁3380,乾隆五十八年三 月十三日諭內閣著將原任杭州織造基厚降為內務府筆帖式並著通諭各省鹽政織造關差共 儆戒。
4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7冊,頁239-240,乾隆五十八年二月臣阿桂 等謹奏。
45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37,頁18-19,乾隆五十八年癸丑九月戊午。
46 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64308號記載為熱河總管。
4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8冊,頁1-2,乾隆五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奉 上諭。
4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37,頁18-19,乾隆五十八年癸丑九月戊午。
4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8冊,頁99,乾隆五十九年八月初三日奉上 諭。
宮中玉食萬方,每年膳房通計僅止三萬餘兩。京中戶部尚書得項較 優,每年亦止五千餘兩。外省總督至多者不過二萬金。鹽政官員秩微 末司員,乃每年供應竟至四萬三千餘兩之多。總因該鹽政應得養廉尚 有因公坐扣之項,輒借此為詞,諸弊叢生,殊非政體。但此弊已久,
今亦不加追問,所有商人一切日費供應一律裁革。50
不但如此,乾隆帝更下令凡收受商人供應銀的兩淮鹽政俱照數罰出。
而全德在任六十四個月,實收十九萬二千餘兩,除全數繳出外,仍自請照 數再罰一倍,「以贖重罪」,共罰銀三十八萬四千兩。董椿五十八年(1793 年)九月十六日到任,至五十九年(1794年)七月初六日獲罪卸事,共有 十個月,除將得過供應全部交出銀三萬兩充公備用外,並再交銀三萬兩,
以贖前愆。51
上述侵貪案件犯官的職務大都隸屬三大皇差(即織造、鹽政、關差),
這些官員與皇帝關係密切,多是包衣世僕出身。案發後雖皆經過正式官方調 查審擬議處,然乾隆帝最終還是予以加恩寬免,並未依律例懲處。這顯示乾 隆帝具私心的一面,他並不將這些官員視為官僚體系的一員,而仍視為自身 的奴僕,這樣的心態在安寧一案所頒布的諭旨中清楚的表露無遺,即使到了 晚期亦未曾改變,從其對於穆騰額與巴寧阿處置可再次證明。就整頓吏治而 言,這不啻是種諷刺,乾隆帝雖給予經濟上的重罰,但效果顯然有限,並未 徹底解決這類的侵貪案件。
乾隆十九年(1754年)七月,兩廣總督策楞指稱侍衛永柱向杜爾伯特貝 勒色布騰索取乾隆帝賞賜的馬匹、朝珠、時辰表,進而又查出他向恒文索取 銀兩。永柱一犯兩罪,乾隆帝認為他勒索恒文還可以原諒,但對於索回賞賜 物的部分,則表示「深忿恨」,他說:「不意朕滿洲親信之人,膽敢如此辱命,
5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8冊,頁101,乾隆五十九年八月初三日內 閣奉上諭。
5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8冊,頁98,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三日遵旨詰 訊董椿。
貽笑新附外夷,此後將如何用人耶」。52故下令將永柱正法示眾,並將他的妻 子發往黑龍江給索倫為奴,交阿里袞將其家產查抄。至於恒文的部分,乾隆 帝卻用不同的標準處理,他表示:「恒文即行餽給,亦屬不合,應照違制律 革職,著從寛留任」。53對於將賞賜物品取回據為己有的犯官,乾隆帝一律採 取嚴懲不貸的態度,儘管永柱身為侍衛亦然。在乾隆一朝共有三起這類的案 例,其中包括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綏陽縣知縣單芸,54以及下節會提到 的阿忠。
乾隆帝雖於十四年(1749年)九月所頒布關於懲治侵貪的諭旨,他說:
「朕之本意,不特為止侵盜,實乃以懲貪婪」、「自朕觀之,但犯侵虧即應按 律治罪」、「嗣後二年限滿之犯,該督撫必當查明情罪,按例定擬,則後此更 無敢犯,正辟以止辟之義」。55然而,首先違反上述諭示的便是乾隆帝自己,
且離他所宣布的時間不到半個月,便發生永寧56侵蝕銀兩,未完尚在一千兩 以上一案,九卿法司等依例將他擬入情實候勾,以懲侵貪。乾隆帝卻以其侵 蝕銀兩乃營運利銀,尚非庫項,與侵虧公帑者有所差異,所以予以加恩免其 正法,發往拉林種地。57值得注意的是,此諭旨文末指出:「夫威權生殺之柄,
惟上執之,但不可任情以私耳」,58在乾隆帝掌握最終裁決權的情況下,其他 官員豈敢以私害公。
隨即,乾隆十五年(1750年)七月,兩廣總督陳大受指控丁憂糧驛道明 福在任時,勒令州縣折交糧價,婪贓達二萬七千餘兩,又侵蝕浮銷驛站銀一 千四百餘兩。乾隆帝知道後表示:「以一道員竟敢婪入多贓,且出自滿洲大
52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69,頁19-20,乾隆十九年甲戌七月乙巳。
5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69,頁19-20,乾隆十九年甲戌七月乙巳。
54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15,頁59-60,乾隆三十三年戊子七月癸丑。
5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59-360,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內閣刑部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49,頁14-17,乾隆十四年己巳九月壬申。
56 永寧係拜都布蘭泰之子、拜都永貴之弟;布蘭泰曾為巡撫、提督;永貴身任巡撫。
5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76,乾隆十四年十月十日奉旨。
5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76,乾隆十四年十月十日奉旨。
族,實堪髮指」。59這種折收在乾隆六年(1741年)前可謂是相沿陋規,但是 禁革以後,則毫釐皆屬贓私,應按律治罪。由於此事是禁革後不到十年又復 發,又牽涉多位歷任官員,乾隆帝遂決定派遣劉統勳前往,會同該地總督巡 撫秉公確查,並強調「朕於辦理一切政務,大公至正,刑賞無私,滿漢從無 歧視,此番欽差大臣前往,並不為明福一人,劉統勳亦不可因明福為滿人,
稍有迴護迎合」。60
儘管乾隆帝聲稱派劉統勳去「原欲查明禁革後有無陽奉陰違情事,以服 明德之心。並非欲於歷任道員有心搜剔,必欲其盡如明德也」。61「即使各糧 道內或仍有沿積弊者,亦係屬員一時朦蔽,歷任皆屬漢員,明福獨係滿洲」。62 最後審訊結果,明福確實多折收米價銀二萬五千餘兩,又侵收水手曠缺工食 銀一千二百餘兩,照律擬斬監候,追贓入官。而明福之前的各道薛馧等,均 有浮收米石情節,薛馧擬斬,朱叔權、李方勉都擬斬監候。其中尤以薛馧被 從重治罪,因為乾隆帝指責薛馧為言官時「矯矯自命以圖受知,及蒞外任道 不能潔清自矢,是轉以繩糾為捷徑矣」。63另外,這個案子又追查出粵東向來 官商交結侵帑營私,而胡恒順應還明福、楊國棟、吳尚友各名下本利銀二萬 七千一百二十二兩二錢,已解赴內務府。64明福並未因此案而被正法,甚至 繼續任官至廣州將軍、福州將軍及盛京將軍。65
5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62,乾隆十五年七月六日內閣奉上 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68,頁5-7,乾隆十五年庚午七月丙午。
6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63,乾隆十五年七月九日內閣奉上 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68,頁12-14,乾隆十五年庚午七月己酉。
6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72-473,乾隆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內閣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1,頁11-12,乾隆十五年庚午八月丙申。
6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72-473,乾隆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內閣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1,頁11-12,乾隆十五年庚午八月丙申。
6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7,頁38-39,乾隆十五年庚午十一月己巳。
64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輯,頁889-890,置理兩廣總督印務廣東巡 撫蘇昌於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奏報辦理交通官府埠商資財充公摺。
65 由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78465號、096906號、084103號中記載 明福於乾隆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任廣州將軍、福州將軍、盛京將軍。
值得注意的是陳大受深知茲事體大,非一己之力可以完結,曾經奏請乾 隆帝派員前往徹底清查,卻為乾隆帝所駁斥。雖然乾隆帝考慮再三,還是派 遣欽差大臣劉統勳前往調查。主要因為乾隆帝欲維持地方督撫與中央部院的 權力平衡,並不希望地方自覺權輕於中央部院,他說:
向例督撫參劾屬員,有總督省分督參撫審、撫參督審,從不由京中特 派部院大臣前往審辦。如督撫參一員即派一大臣前往,則盡部院之大 臣不足供出差審事之用,且必部院大臣可信,則督撫獨非由部院大臣 簡用,朕素所倚信乎?66
此即郭成康所謂的皇帝主導下中央部院與地方督撫之間的「相互維制」
關係。67在實際政務的執行上,乾隆帝大抵依循及維護既有體制運作,不欲 有太大的變動或特例,陳大受便是因此而被飭責。又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 年)十一月,署儀徵縣知縣徐以觀勒索船牙黃立綱等銀六百兩,又短發麥價 一百餘兩,經黃立綱等赴監掣廳衙門呈控,高恒以例應會同督撫參劾,於是 通知陳宏謀,而陳宏謀卻先行題參。本來州縣官有貪劣不職,專係地方之事,
應聽督撫參劾。而擔任鹽政的高恒本來無會銜的資格,但此案既經鹽牙等赴 運同具控,就不是與鹽政毫無關係。再加上高恒已事先知會巡撫陳宏謀,會 參成例具在,陳宏謀竟然一獲知便立行具題,好像是他自行訪聞得知,這未 免有意取巧。68
不過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時,查出閩海關監督明福等預提關稅彌補 虧缺,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將明福革職依例擬斬監候。但乾隆帝並未同意,他 說:「關稅年徵年解,自屬一定之例,明福任意那後補前,其罪固由自取。
核其弊混情節,總由一味糊塗,且那補仍歸公項,與蠹公肥橐者有間」。69雖
6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62-463,乾隆十五年七月九日內閣 奉上諭。
67 郭成康,《十八世紀中國政治》,頁248-249。
6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00,頁25-26,乾隆二十四年己卯十一月丙辰。
6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頁774,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四日奉旨。
將明福革職,但從寬免其治罪,並將前後提補之數,免其通行合算,祇將三 十二年(1767年)分挪補稅銀二萬四千餘兩,令該旗於明福名下追賠。70明 福於乾隆十五年(1750年)、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皆被依例擬斬監候,
但都為乾隆帝所寬免,除了確知其為滿員的身分外,沒有其他資料可佐證何 以乾隆帝如此厚待他。
就在劉統勳調查明福案結束後,事隔十四年,廣東署糧道再次爆發弊 案。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五月,廣東巡撫明山參奏鹽運使王 贓私累累,
於署糧道任內浮收倉米,勒令鋪戶折收錢一萬餘兩,並查出潮屬各埠虧空餉 銀兩,乾隆帝批示:「此奏可嘉之,至蘇昌竟為其所愚,而汝不顧弟兄私情 而行參奏,實不負朕任用之恩,實勉之」。71甚至還查出王 向盤查運使保成 跪求。此外,亦令山東巡撫崔應階查封其原籍家產以便追繳,72乾隆帝批示:
「知道了,王 究有欠項應追賠者否,其家產並能完否」?73對於任糧道浮 收折色及各埠鹽務虧缺情況,繼續加以調查,乾隆帝批示:「知道了」。74
王 浮收倉米賣銀入己一案,雖已審擬完結。但乾隆帝鑑於從前明福於 糧道任內因為浮收斛面等弊端,已特派劉統勳徹底查辦,何以又有王 浮收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34,頁5-6,乾隆三十四年己丑五月乙酉。
7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頁774,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四日奉旨。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34,頁5-6,乾隆三十四年己丑五月乙酉。
71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1輯,頁513-515,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廣東巡撫明山奏參鹽運使王 簠簋不飭摺。《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13,頁12-13,
乾隆二十九年甲申六月甲辰。
72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2輯,頁79-80,乾隆二十九年七月一日山東 巡撫崔應階奏覆查封原鹽運使王 原籍家產摺。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
第22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3年2月),頁225,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廣 東巡撫明山奏覆查辦參革鹽運使王 任所貲財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 檔》第4冊,頁449-450,乾隆二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內閣奉上諭、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13,頁13-14,乾隆二十九年甲申六月乙巳。
73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2輯,頁415-4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廣東巡撫明山奏覆督臣蘇昌受王 朦蔽原由摺。
74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2輯,頁606-607,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暫署兩廣總督明山奏覆查辦王 浮收折色及辦理鹽務不善各埠虧缺摺。
之事,他再下令兩廣總督李侍堯、廣東巡撫明山,將明福以後、王 以前歷 任道員,有無浮收私賣等情事,逐一徹底查明。75他們查出貴州按察使熊繹 祖在廣東糧道任內,有浮收斛面折錢入己,因此建議貴州巡撫方世儁將熊繹 祖押解赴審訊,乾隆帝批示:「知道了」。76接著陸續查出張曾、張嗣衍、梁 國治、蔡鴻業、金烈等人,富明安是首先復犯者,情罪自為較重,所以李侍 堯、明山建議歷任各員不應沿襲積弊,他們浮收多寡不過因在任時間而稍有 不同,如果不按例治罪,無以服眾人之心。77乾隆帝卻著眼於王 既然沿襲 積弊,可酌量稍為寬貸,遂命令刑部查照前奏,予以加恩准其贖罪。78熊繹 祖雖經廣東督撫審擬斬候,三十一年(1766年)六月內具呈捐贖交銀一萬二 千兩,經刑部具奏蒙恩准其贖罪。79原任廣東驛糧道耀安承審此案時,將王 跪求少報虧缺鹽數改為互相跪拜,有虧職守,奏請發往伊犂贖罪。80方世 儁於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從寬免其革任,仍可註冊。81
75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5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3年 5月),頁61-62,乾隆三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調任江西巡撫明山奏報身回粵緣由摺、頁 214-218,乾隆三十年六月十二日兩廣總督李侍堯奏為遵旨查辦王 以前歷任道員有無浮收 私賣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頁664-665,乾隆三十年五月 十七日兩廣總督李侍堯、調任山西巡撫明山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37,
頁4-6,乾隆二十年乙酉五月辛卯。
76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5輯,頁510-511,乾隆三十年七月十五日貴 州巡撫方世儁奏為遵旨將貴州按察使熊繹祖押解赴粵審訊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 隆朝上諭檔》第4冊,頁682,乾隆三十年七月一日奉上諭。
77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6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3年 6月),頁199-201,乾隆三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高晉奏覆查辦糧道浮收折價並將梁國治押廣 東收審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頁709,乾隆三十年九月六 日內閣奉上諭。
7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頁680-681,乾隆三十年七月一日內閣 奉上諭。
7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頁287,乾隆三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奉旨。
8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頁678-679,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 奉奏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19,頁5,乾隆二十九年甲申九月辛未。
8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頁867,乾隆三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奉旨。
由於調查指出富明安首先復犯,82故其成為審訊的重點之一,且據富明 安家人婁貴供認,是他的主人富明安浮收倉米,惟富明安堅不承認。83楊廷 璋根據富明安親供,發現他所供出的憑據有向外勒索七百餘兩的證據。因此 將富明安解送至京,交與刑部審訊,但沒有確切證據顯示富明安為首先復犯 者,乾隆帝一再要求詳加調查,亦無法證明。84後來富明安仍繼任官至閩浙 總督、湖廣總督等職位。
廣東糧道浮收的問題,雖經乾隆六年(1741年)禁革後,不再視為相沿 陋規,但卻接連在乾隆十五年(1750年)、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爆發,
且皆供稱為前任皆如此,可知浮收米石問題未因禁革而徹底解決。而乾隆帝 的態度既未將明福依律例重懲,也未確實貫徹他於十四年(1749年)所頒布 的數道懲治侵貪的宣示,這種種對於懲治侵貪虧空來說,是不良的示範,也 讓其他繼任官員存有僥倖的心態。當然這顯然與乾隆十五年(1750年)的四 十壽誕有所關連。其實,乾隆帝對於這類的案件,都要求大刀濶斧積極查辦,
但最後的懲處卻不夠嚴格,又常以因沿積弊而予以施恩,所以這類案件屢見 不鮮。
此外,在「限內完贓減等條例」未停用前,犯了侵貪罪行的旗籍督撫,
亦會獲得乾隆帝的寬免加恩,例如乾隆十五年(1750年)十月,雲南巡撫圖 爾炳阿因徇庇屬員被革職,拿交刑部治罪,係因上年欽差大臣舒赫德入滇閱 兵,接受布政使宮爾勸的建議,命令沿途各州縣動用庫銀,修理道路,建蓋 公館,以致尋甸六州縣挪動銀兩,永善知縣楊茂虧空銀米七千餘兩,知府金 文宗代請彌補,宮爾勸便擅動官項,而圖爾炳阿竟行批結。乾隆帝認為:該 上司既不能覺察於平時,及其敗露自應即行嚴參究追。但知府則代請彌補,
藩司便擅動官項,上下通同徇私舞弊,非重懲不足以示警。
82 根據《清史館傳稿》,5738號的記載,富明安於乾隆十七年至十八年任糧驛道。
8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65,頁5-6,乾隆三十一年丙戌七月己丑。
8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頁78-79,乾隆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內閣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73,頁14-15,乾隆三十一年丙戌十一月丙申。
因此,宮爾勸、金文宗被革職,交該督撫嚴審。85調查結束後,遂以圖 爾炳阿身任封疆,瞻徇欺隱,於屬縣虧空不參,敢代彌補,且司道大員近在 同城,侵蝕纍纍毫無覺察,應比照監守自盜錢糧銀一千兩以上律,擬斬監候 秋後處決。86其侵虧銀兩等到宮爾勸、郭振儀等各案審結後著追。87乾隆帝雖 裁示圖爾炳阿依擬處斬,不過他同樣獲得乾隆帝加恩從寬釋放,88也繼續任 官至湖南巡撫、貴州巡撫等職。89
乾隆十六年(1751年)十月,學政謝溶生參劾江西巡撫阿思哈時常派令 屬員、納賄。乾隆帝遂指派劉統勳、尹繼善等查審此案,並且提醒劉統勳不 可嘗試和事老人的伎倆。90調查結果發現,阿思哈因生女確曾收受司道金鐲 綾緞,乾隆帝遂將他革職,由常鈞暫屬江西巡撫。乾隆帝又要求調查江西贛 南道董榕虧空與阿思哈科派需索是否有關?91經詢問董榕家屬後,得知上年 董榕派人赴粵,替阿思哈購買甚多物件,價值數千金,但是阿思哈僅付二百 兩、一百六十兩。調查結果確如乾隆帝所料,然對價關係仍不夠清楚。92乾 隆帝裁示阿思哈依擬應絞監候秋後處決。至於餽送賀禮之司道大員,不能正 己率屬,違例餽送,本應照部議革職,但罪皆在阿思哈,所以其餘屬員革職 從寬留任。93不過,阿思哈未受正法,續任官至左都御史署漕運總督。94
8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485,乾隆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4,頁17-19,乾隆十五年庚午十月甲申。
8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82,頁19-20,乾隆十六年辛未二月癸未。
8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91,頁9-10,乾隆十六年辛未閏五月丙戌。郭振儀為碩色所 參休致鹽道,查出其那抵腳戶虧欠鹽觔,係滇省向來相沿陋習,非侵蝕帑金入己,故加恩 寛免無罪。
8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25,頁3-4,乾隆十七年壬申十月乙巳。
89 據《清國史館傳稿》,5820號的記載。
90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3,頁7-9,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月乙未。
9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26,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5,頁16-17,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一月丙寅。
9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32,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奉上 諭、頁536-537,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6,
頁4,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二月甲戌。
9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40,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述圖爾炳阿與阿思哈二人皆被乾隆帝裁示為依擬處斬、處絞,候秋後 處決,但遇到乾隆帝四十誕辰(乾隆十五年)、皇太后六旬萬壽(乾隆十六 年)等國家大慶,雖然乾隆帝曾諭令此二年侵貪人犯照常處決,但此二人皆 未被正法,而繼續擔任官職。
以下數則侵貪案例的犯官皆身係滿洲,他們的犯案情節、範圍並未牽連 過多、過廣,乾隆帝雖然裁示處以正法,但事後皆予以加恩寬免,有些甚至 還繼續任官。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十月,據朝銓奏額爾登布浮收差銀,
餽送上司禮物,經刑部核覆,發現額爾登布因公科斂枉法贓入己,擬絞監候。
接著刑部又奏蘇佩抱贓首控蘇孔道謀莊頭一案,額爾登布也有收受蘇孔道銀 一百二十兩,賄求捕放莊頭的情況。95然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調查郝碩 一案時,又查出額爾登布在擔任饒九道台時,幫過盤費銀二千兩。96由此可 推測,額爾登布並未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因公科斂枉法贓入己而被處 以絞刑。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十一月,額爾登布的兄長德克進布為湖南 按察使,被參在金衢嚴道任內承辦海塘椿木時,共侵扣銀九千五百兩,乾隆 帝下令革職,解送至浙江交與富勒渾、福崧會同秉公嚴審。而德克進布勒取 全數印領時,同知方體泰並不稟明督撫,顯然共同侵混,也將他革職,一併 交富勒渾等審辦。97乾隆帝表示,德克進布係滿洲道員,乾隆帝認為他尚有 出息,所以加恩擢用為臬司,但德克進布竟敢恣意婪索,便指派委員赴浙查
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7,頁12,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二月壬辰。
94 據《清國史館傳稿》,5719號的記載。
9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6冊,頁393,乾隆三十五年十月十三日盛京 刑部侍郎朝銓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70,頁33,乾隆三十五年庚寅十月 乙酉。根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95086號記載其後任官至廣東 粵海關監督,其兄為德克進布。
96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60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6年 4月),頁457-460,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兩江總督薩載奏為遵旨查明郝碩勒派屬員銀 數摺。
9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18,頁12-13,乾隆四十九年甲辰十一月戊午。
收其任所貲財。98不過,他的弟弟額爾登布與他的兒子英吉名下的財物,則 未被查封。99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正月,高晉參奏贛州府知府李枝昌侵虧穀價銀 八百兩,陳壁樹竟漫無覺察。等到楊唐佑稟知後,他非但不揭報,竟然還代 償銀三百兩,希望能彌補。100乾隆帝依據李枝昌呈出原審道員前任南昌知府 汪鍾所給書札,發現有捐幫首縣墊用修理撫署等銀五千二百餘兩之事,要求 海明逐細詳查,並下令陝甘總督明山明白回奏,且命高晉不得干涉明山。101據 高晉奏查明山於廣東調任江西時,即先行札飭中軍轉諭南新兩縣修改衙署所 費約五百餘金,明山交部議處。102明山並未因勒派屬員而受到刑罰,此後仍 續任官。
熱河協領保住於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五月被查出虛報補馬匹一條,
侵用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乾隆帝批示:「覽,按例治罪可也」。審訊後,
保住供認他與多鼐、額爾善三人都有侵用,103隨後進行查抄家產的工作。104乾
9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2冊,頁355-356,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內閣奉上諭、閩浙總督富勒渾、浙江巡撫福崧奉上諭、湖南巡撫陸燿奉上諭。《大清高宗 純皇帝實錄》,卷1219,頁20-21、23,乾隆四十九年甲辰十一月丙子。從經歷來看應與中 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30724號記載的雲南鶴麗總兵(護理)並非 同一人。
9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2冊,頁382,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奉旨。
10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6冊,頁510,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內 閣奉上諭。
10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6冊,頁530-531,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陝甘總督明山、兩江總督高晉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78,頁22-23,乾隆 三十六年辛卯二月甲申。
10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6冊,頁638-639,乾隆三十六年五月一日內 閣奉上諭、陝甘總督吳達善奉上諭。根據《清史稿校註》,1冊13卷,482的記載其乾隆四 十年任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
103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43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4 年11月),頁84-85,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英廉奏報審辦熱河協領保住侵沒一年買馬 價銀事、頁141-143,五月十八日英廉奏報審辦熱河協領保住侵用買補馬匹銀兩事。
104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43輯,頁151-154,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