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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舉辦贈品贈獎促銷活動皆會注意公 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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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事業使用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態樣之分析

依本次研究回卷者資料,本研究依回卷者回答銷售推廣上「採 用贈品贈獎活動」的群組,以製造業為主,將主要生產產品區分為三 類:民生用品(21 間)、食品飲料(15 間)及其他民生消費品業(16 間),

後續依此三類(計 52 間)探討其與「採用贈品/贈獎方式」間之比較分 析。

表 6-5 52 間製造業中在「贈品/贈獎促銷行為」的選擇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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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 6-5 表可以觀察「贈品/贈獎促銷行為」的選擇在不同產業間會 有不同之情形,所以,使用卡方獨立性檢定如表 6-6

表 6-6 贈品贈獎促銷活動卡方獨立性檢定表103

表 6-7 贈品贈獎促銷活動卡方獨立性檢定表採合併方式計算後

得出 52 間製造業對於「贈品/贈獎促銷行為」的選擇不會因為生產 產品不同而不同

又將前述五種「贈品/贈獎促銷行為」選擇轉化為數值資料(0-4 分) 可分別得出新的三欄資料

(1).「贈品/贈獎促銷行為」方法數

(2).「贈品/贈獎促銷行為」方法分數加總 (3).「贈品/贈獎促銷行為」方法平均分數

因此,將此 52 家業者按其回答使用贈品贈獎銷售推廣活動回卷資料 整理如表 6-8

表 6-8 52 家業者使用贈品贈獎銷售活動回卷資料統計表

103這邊有疑問的地方在於-通常不建議每一格樣本數小於 5…因此,本研究採取合併方式(全不採 用+部分採用及普通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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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 6-8 可得知,多數回卷業者五種促銷行為都有使用,但是 在平均分數上都不高,顯示「什麼贈品、贈獎促銷行為都會用,但又 沒有特定行為之習慣」,且 3-5 種行為明顯高於 1-2 種。

回卷業者採用贈品贈獎方法數,本研究另依產品別以 ANOVA 不拒 絕來驗證其有無顯著差異=> 使用方法數間無顯著差異,如表 6-9。

表 6-9 ANOVA 檢定各產業別間使用贈品贈獎活動的方法數間有無顯著 差異表

分數加總-產品別間 ANOVA 不拒絕 => 分數加總上無顯著差異

表 6-10 ANOVA 檢定各產業別間使用分數加總有無顯著差異表

平均分數-產品別間 ANOVA 不拒絕 => 平均分數上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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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1 ANOVA 檢定各產業別間平娟分數有無顯著差異表

又不同贈品贈獎行為間之選擇是否具相關性? 就整體製造業觀察,

僅產品組合套餐銷售與配合節慶舉辦打折或折讓活動間相關性較強 (不區分產品別係因為樣本會低於 30)

表 6-12 不同贈品贈獎行為間之選擇相關性表

又再觀察各行為間排序現象-由橫的看 與直的看 在百分比排列間之 差異

表 6-13 回卷者就不同贈品贈獎行為間排序的百分比排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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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細切至生產產品別…前三順位整理如下表 6-14(橫與直的解釋依百 分比排列而有不同) (未貼出倒數三順位)

表 6-14 回卷者就不同贈品贈獎行為間排序的百分比排列表(按順位 排列)

又如果將各行為依照前述順序分別加權(6->1 分),各行為 與生產產品間的加權分數如下,與前述不同的是,「贈送禮物、樣品 或其他贈品」雖然並沒有列入前三順位,但於下表 6-16 卻有不錯表 現,於其他類產品中加權分數甚至排名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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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5 回卷者採用贈品贈獎活動的選擇順位(加權後)

小結:雖然按回卷者統計資料分析所得,「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是排 在「配合節慶舉辦打折或折讓活動」、「產品組合套餐銷售」選項之後,

這足以顯現事業在進行使用「銷售推廣」促銷商業活動行為的態樣,

大抵已成主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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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有鑑於贈品贈獎促銷商業活動是事業提供一定利益吸引民眾購 買;但提供的利益如果超過一定程度時,民眾有可能是考量鉅額利益 才從事交易行為,而不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品質、價格等因素,因此,

公平會原制定有「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經多年 實施後,對維持公平競爭確實有非常大的助益,也提供了事業對於進 行贈品贈獎促銷活動的參考依據。

從本文實證研究證實,在回卷的統計中,有近達 8 成的回卷者在 從事贈品贈獎促銷活動中會注意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本研究亦發現,相較公平會於 87 年所做「公平交易法對贈品贈 獎促銷行為之規範」的研究,針對在「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 之處理原則」是否宜將事業辦理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應充分揭露活 動內容重要訊息」納入規範?與「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 理原則」是否宜將事業辦理贈品、贈獎促銷活動「不得事後任意變更 活動內容」納入規範二議題上,本次研究結果,分別有 93%,96%表 示應納入範圍,皆高於前次公平會於 87 年研究的結果 84%、69%。

除此之外,依本次實證研究整體回卷者資料統計,雖然在「贈品 價值限制」、「全年贈獎總額」、「最大獎項之金額」等之規範僅 90%回 卷者認為「非常合理」及「尚屬合理」,比較於 87 年公平會所做得結 果 98%略為下降;且亦有將近 7%-9%認為「非常不合理」,但,若做細 部交叉比對、分析,本文發現,在以「民生用品」、「食品飲料」、「其 他與消費品相關產業」表現結果較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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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 按回卷者產業區分為「民生用品」、「食品飲料」、「其他民生消 費品業」交叉分析表

其中,回答非常不合理者—原因為「不應限制」!

表 7-2 按回卷者產業區分為「民生用品」、「食品飲料」、「其他民生消 費品業」就本次增修條文之看法分析及不支持原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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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於第六章依回卷者回答「銷售推廣」行為態樣上的回卷 資料以 ANVOA 作檢定驗證,雖多數回卷業者五種促銷行為方法態樣都 有使用,但是在平均分數上都不高,顯示「什麼贈品、贈獎促銷行為 都會用,但又沒有特定行為之習慣」,且使用 3-5 種行為明顯高於 1-2 種。所以依產業別以 ANOVA 來驗證使用「銷售推廣」行為方法數,發 現無顯著差異。又不同贈品贈獎行為間之選擇是否具相關性? 就整體 製造業觀察,僅產品組合套餐銷售與配合節慶舉辦打折或折讓活動間 相關性較強。

由上述的結論可發現,事業其實在進行「銷售推廣」的商業行為 態樣上,「贈品贈獎促銷活動」仍是選項之一,只是在選擇排序順位 上不如「產品組合套餐銷售」與「配合節慶舉辦打折或折讓活動」,

這是否能解釋業者其實是對「贈品贈獎活動」受公平法的規約限制,

而對增修條文有不同程度上的不支持?抑或是肯認對「贈品贈獎促銷 活動的贈品金額限制」、「最大金額限制」能抑止事業在行銷環境中所 面臨「大者恆大」的一種需要「有法可管」的期待?而讓所有事業能 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以「行銷創意」、「策略發展」為自己的事業在商 業倫理非難性之不法內涵的框架中,找出力爭上游創造商品、服務銷 售的契機與增裕營收?本文認為,應可再繼續追蹤與研究。

第二節 建議

有鑑於本次研究回卷者對公平法新修訂第 23 條條文中所提供的 看法與建議,另外也對研究中所發現回卷者對選擇「贈品贈獎促銷活 動」的行為態樣做交叉樞紐分析,本研究就所得到的結果建議:

一、 在公平法新公布第 23 條文中「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 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 額度及其他相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次研究多數回卷 者不支持的原因除「無助於提升本公司競爭力」、「過度干涉營 業自由」外,主要為「條文不明確」、「恐形成空白授權」…等,

公平會已擬出相關配套法案,並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 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法律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應完成法規命 令之發布作業」,於 104 年 3 月 19 日公布「事業提供贈品贈獎 額度辦法」,建請公平會多加宣導此一明確且具法律位階之辦法,

以期減少相關業者對該法條不明確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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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關配套法案,除明確定義「事業進行贈品贈獎促銷活動處理 原則」,應可考慮參考本研究所發現之不同的建議意見,其中,

有回卷者表達「不要設限」居多,本文因此建議公平會可另行 安排學者、專家討論設限與否之議題,使新的「事業進行贈品 贈獎促銷活動處理辦法」能朝更至合宜的法條制定前進。

三、 本研究所做實證研究時間因恰巧介於新法條公布時間(104 年 1 月 22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9 次會議三讀通過,2 月 4 日公布施行),公平會雖已依新公布的公平法第 23 條規定,授 權訂定「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並已於 104 年 3 月 19 日完成頒布作業;本文雖未能及時就制訂「合宜法條」或「新 修法」等課題上提供建議,但針對就研究中有回卷者提及:「勿 以刑責入罪於經濟活動」、「避免過苛的刑罰」等,本文建議公 平會可在新公布的「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實施一段時 日後,就新的辦法再次進行抽樣研究,以確認新辦法對事業進 行贈品贈獎促銷商業活動行為採用的接受態樣,以及是否能減 少不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做進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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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王又鵬,〈企業贈講行為歸範之研究〉,公平交易委員會 84 年度合作研究計劃,

84 年 2 月,頁 65。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101 年 8 月,第 14 版,頁 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法對贈品贈獎促銷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 88 年度研究發展報告,88 年 6 月 30 日。

汪渡村,「公平交易法」,五南出版社,94 年 4 月 2 版,頁 127-128。

何之邁,〈贈品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53 期,84 年 6 月,頁 210-211。

李欽賢,「制定贈品及折扣法規之研究」,公平交易委員會 81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6,83 年 4 月,頁 28-30。

李憲佐、吳翠鳳、沈麗玉,〈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規範之檢討-以「有限制競爭或 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為中心〉,公平交易季刊,第 10 卷第 2 期,91 年 4 月,

李憲佐、吳翠鳳、沈麗玉,〈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規範之檢討-以「有限制競爭或 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為中心〉,公平交易季刊,第 10 卷第 2 期,9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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