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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台灣刑事訴訟法有關檢察官強制處分部分條文之立法修 正過程尚會面臨下述幾點的困境,值得注意:

(一) 立法委員長期以來對於檢察官的敵意

早期之黨外人士,涉及政治案件或從事社會運動者動輒遭偵查起 訴,故認為檢察官是國民黨的打手,法院是國民黨開的。28 因此,黨 外出身之民進黨立法委員長期對於檢察官懷有敵意。另因部分「特立 獨行」的檢察官,對於國民黨之個別立法委員或其樁腳涉及賄選或利 益輸送、官商勾結之刑事案件予以偵辦,例如:郭廷才、29 施台生、

28 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於 1995 年 7 月 13 日參加國民黨高屏澎分區黨代表座談會 中,省議員等黨代表針對檢調查察賄選的行動大感不滿,措詞激動,直批中央,

其即公然宣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參閱《新新聞》,1995 年 7 月,437 期。

29 郭廷才因涉嫌東港信用合作社違法質借案,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 88 年度偵字第 5622、5787、5877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郭廷才另因屏東市公二十公園預定地變更案,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83 年偵字第 1745、1849、1915、1980、3171、4447、4797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30 林明義、31 王令麟等,亦引致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之不喜。在 2008 年 5 月二次政黨輪替後,更有諸多民進黨立委或前朝官員遭到檢方偵 辦或起訴。32 因此立法委員對於法務部與檢察官多抱持質疑態度,並 伺機在質詢時予以批判謾罵,或在法案上或在審查預算時予以反制、

33 杯葛。34 對於修法限縮檢察官職權,自然多採贊成立場。

(二) 朝野黨團間對於「檢調是否為對方政爭所利用」之疑慮

解嚴前黨外人士認為檢察官是執政黨打擊異己的工具,即便已經 過二次政黨輪替後,昔日的執政黨(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變為現今 的在野黨,亦均仍有此疑慮。這二十多年來,朝野政黨均將國會當成 鬥爭戰場,藍綠立委只知黨派立場與任務,而成為聽命於黨鞭指揮的 機器人,忘卻作為國會議員亦有更高格局與角色去扮演,因此,遲遲 未能推動修法。

30 施台生因涉嫌替他人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關說,索取鉅款,涉有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88 年度偵字第 2314、3015、10869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褫奪公權 8 年,並 追繳所收受之賄賂。經施台生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改判無罪,本案再經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於 2003 年底仍判施台生無罪。當事人未上訴,甫告確定。

31 林明義支持者詹文曲等多人亦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 90 年度選偵字第 6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歷審法院審理,陸續判 決被告無罪,當事人未上訴,至 92 年 3 月 18 日始全部被告無罪確定。

32 2008 年 11 月 7 日在一場檢察改革研討會中,前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表示,對此 一連串只追訴綠營人士之行動,擔心檢方辦案有「群組化」效應。參閱 2008 年 11 月 12 日,自由時報,楊國文報導。

33 立法院審查民國 92 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即以主決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同年 12 月底前,裁廢查緝黑金中心及特別偵查組。

34 2009 年 1 月 15 日,中國時報記者江慧貞台北報導:針對劉兆玄內閣上任強調建立

「廉能政府」之優先法案〈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始終躺在立法院倉庫,未能排進 程序委員會,法務部長王清峰語帶玄機的回應,暗指國民黨立委不自愛、從中阻撓。

(三) 立法委員之素質

歷屆之立法委員,無論總人數為 165 人或 225 人,其中法律出身 且有實務經驗(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大學教授)者,通常只有 10 人左右,35 且這些有法律背景之立法委員又不一定參加司法委員 會或在審議法案時出席表達意見,導致專業意見無法在立法院中呈 現。第 7 屆國會席次減半後,總人數只剩下 113 人,原本期待這屆精 英國會在「去蕪存菁」後應有超凡表現,豈知一年多來予國人與社會 之觀感竟只是國家「亂源」或「B 咖」之流而已。36

(四) 密室協商的弊端

立法院雖採合議制,但又另設一道朝野協商的密室程序,有些立 法委員常在法案審查或詢答時提出特殊個案,將之渲染成普遍現象,

並借此加以強力杯葛或阻擾,致使在合議制下,必需折衝妥協而扭曲 立法原意及法案一致性。37 此外,立法院所呈現的情緒性及非理性政 黨對立,更增加朝野協商與立法的困難性。

35 依立法院人事處編印之「立法委員通訊錄」所載資料統計,第 4 屆立法委員總計 225 名,其中具有法律學位者計 27 人,其中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教 授者共計 12 人。第五屆立法委員 225 名中,有法律學位者計 25 人,其中曾任法 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律教授者計 10 人。第六屆立法委員 225 名中,有法律學 位者計 27 人,其中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律教授者計 20 人。第 7 屆立法 委員 113 名中,有法律學位者計 6 人,其中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律教授 者計 3 人。

36 參閱:《聯合報》,2009 年 1 月 17 日,2 版社論。

37 林鈺雄教授覺得立法過程非常值得研討,因為我們教學者每次上課講的是一種立 法理由,但是,實際上在立法院協商室講的往往是另外一回事。其發言請參閱:

2001,「搜索修法之回顧與前瞻灱」研討會,臺灣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台灣本 土法學雜誌社主瓣,本土法學雜誌,20 期,頁 113。

(五) 利用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對立漁翁得「利」

司法院與法務部長期存有心結,在推動法案時,為讓自己版本的 法案過關,兩機構經常分別游說或動員立法委員,以擁兵自重,各持 己見,甚至產生代理人戰爭情勢,導致修法困難。更令人捏一把冷汗 的是,幾年來有案底立委們捨交通、財政等俗稱「肥水委員會」而就 冷僻無聊的司法委員會,司法當局是否也懂得一點「天下沒有白吃的 午餐」的道理?為了開出一些「拼裝國際車」法案而爭相拉攏立委或 帶領地方法院院長們到立法院拜會各黨團之際,應顧慮將會大開日後 關說之門,或最後到底要拿什麼來「回饋」這頓滿漢全席?(林鈺雄,

200l;陳瑞仁,2001)

再者,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修法的較勁過程中,有時為確保自己版 本中的核心部分能通過,在折衝妥協時,縱使配套法案與措施未同時 立法或修正,仍讓步而倉促答應對方所要的權限(貼切地描述即是各 取所需),以致嗣後問題叢生。例如 2001 年搜索權移歸法官之修法,

司法院讓步同意緊急搜索及其他相關條文。2002 年之修法,為使職 權主義改為改良式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院就讓步,對於其長期以 來均不支持的緩起訴制度改採同意立場。此種較勁之立法過程,導致 原不應讓步之條文竟予讓步,修法亦因此產生極大困擾,其後之實施 與運作,當然就令國人難以信賴或接受。38

(六) 修法時的法案綁架情事

以一法案作為另一法案之肉票,或以預算案迫使某一法案須先過

38 2002 年底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案,檢方對涉案議員未辭職即予緩起訴,社會大 眾顯難以接受,總統陳水扁認為涉案議員應請辭才能緩起訴,為此甘冒大不諱,

公開呼籲檢方慎重。

關。即某一法案如果過不了關,另一法案就別想通過,或預算案就不 可能審過。例如:2000 年底的搜索核發權修法時,如果該法案不能 過,立法院就拒審 90 年度(2001 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而產生修 法極度倉促或草率情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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