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對於本研究有何意涵?本案公私合夥起源於市府與廠商雙方都有資源 交換需要,基本上,市府希望提升網站經營成效,希望引進民間廠商的活力與創 意,取代傳統官僚導向的網站規劃模式;協力廠商期望藉此獲致市府資訊資產,作 為業務轉型的起點,藉由與市府合作的經驗,奠定日後擴大聯盟的基礎,並厚植其 在業界的競爭力。由於雙方合作期間長達7 年,對市府當局而言,由於誤選廠商代 價甚高,必須審慎評選優秀廠商出線,故諸如協力廠商的營運計畫書、過去實績、
名聲,甚至於雙方高層之間的社會網絡關係都在考慮之列,此舉無非為了降低市府 當局的合作成本(包含執行與監督的交易成本),鞏固長期合作的信任基礎,並降 低市府當局可能承受的風險。從這個角度來看,不可否認的是,市府當局與協力廠 商雙方都懷有高度的合作動機與互信關係,也呼應一般夥伴關係形成的理論基礎,
但有趣問題是,為何這樣的夥伴關係卻中途面臨破局?如果成功個案難以複製,則
從此一(也是唯一)台灣電子化政府長期夥伴關係失敗個案中學習,可以帶來什麼 關鍵啟示呢?
(一)政治上交易成本處理
依循前述架構,本研究聚焦在兩大層面討論。首先,儘管夥伴關係雙方具有共 同目標、資源交換需求,甚至降低廠商背信的社會網絡關係,但這些因素並不足以 確保公私合夥的成功。從理論層面思考,公私合夥不能僅基於「資源交換」與「信 任」考量,單憑兩者並無法帶來好的結果;此外,公私合夥也不同於傳統外包模 式,不能僅抱持「政府中心」或「工具主義」的狹隘思考,尚應把廠商面臨的潛在 交易成本納入評估,並盡善良合夥人的義務,否則將難以產生良好的協力成效。這 說明了成功的公私合夥不僅要控制「廠商對政府構成的交易成本」,也設法降低
「政府對廠商構成的交易成本」,僅片面地關注前者而忽略後者,雖可減低政府誤 選廠商的風險,以及後續專案管理的成本,但距離「成事」仍有相當一段距離。
透過本案突顯出一個關鍵問題:公私合夥的挑戰未必來自於協力廠商違反契約 規範或承諾的風險,而是政府本身作為合夥人可能就是協力障礙的濫觴,亦即,政 府部門的制度或組織安排本身,構成了「內嵌的」(in-built)長期夥伴關係之隱 憂,宛如人類先天基因缺陷而誘發後天某種病變,在這層意義上是值得深究的,但 過去以來這樣的觀點殊少獲得公私合夥文獻的正視。就此而言,在公私合夥世界 裡,政府不應被簡化為一個「常數項」對待,協力障礙顯然也包括買方政府自己在 內,而未必是客觀的市場缺陷,或那些被假定為心懷不軌的廠商之投機主義行徑所 導致。16 二位協力廠商的中、高階主管如此表示:
當初為什麼會用無償 BOT 的案子去做,原因就是說市政府他自己做的話
16 有些實務報告特別指出,推動 BOT 公私合夥專案過程中,政府必須妥善處理「政治風 險」的問題(UN, 2008b: 37),但弔詭的是,在民主國家中,「政府」並非恆久由特定 人士出任,故承諾問題勢必影響到廠商與政府打交道的成本。故而,有經驗的廠商往往 認為「政府是不可信賴的對象」、「政府是最大的風險」;這種現象亦可從前高鐵董事 長殷琪接受〈天下雜誌〉專訪的談話中獲得部分佐證,殷琪表示:「我最大的感觸是,
你看我們換了三位總統,多少個行政院長,多少個部長,而我們今天還在這邊…。每次 換一個人我們就要重新跟他做一次簡報,等他進入狀況又要 N 百天。等他進入狀況還要 看他自己還在不在這位子上,以及他自己認為他還會在位多久,如果他看這個位子只有 三個月,他就敷衍我,他也不想扛起這個政治責任」。如果殷琪所言屬實,長期夥伴關 係制度上必須嚴肅面對這樣的難題。
他做不好,因為他 creat 不出來這種網路,就是網友他會有興趣的服務 嘛!所以他才會想說民間比較有經驗,所以民間來做會比較 OK,當初的 想法是這樣子,可是 OK,民間進來了,那民間進來開始做嘛,開始遇到 這些問題啊,就像剛剛講這些所有問題,就是你限制這麼多,你又善良風 俗,然後局處其實控制度又不足,那要取資料又讓你有很多合約卡住,那 沒辦法發揮…。(受訪者F2)
事前我們並沒有很樂觀,但是不知道會那麼的悲觀。(受訪者F4)
傳統公共行政主要透過官僚組織在運作,新公共管理則強調引進市場機制,而
「政治不確定性」因素對於兩者都造成影響,只是意義上不盡相同。基本上,政治 不確定性對於前者造成「政策延續性」問題,對於後者「夥伴關係穩定性」問題似 乎較少獲得關注,但其隱憂卻可能直接或間接地衝擊到協力治理結果,以至於政府 促參政策的落實,這方面值得日後進一步深究,特別是廠商在這方面的認知與反 應。無疑地,企業經營必然重視穩定的投資環境,然而,政治不確定性卻對長期夥 伴關係的承諾兌現構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協力廠商無從洞悉未來,或不堪財務成本 負荷,長此以往,優秀廠商定當有所忌憚而裹足不前。17 這不僅導致有意願和政 府打交廠商的數量與品質銳減,且最大後遺症是:當市場供給面普遍存在此等缺陷 下(Kettl, 1993),推動市場導向的公共管理實務勢必徒增政府的契約管理成本,
17 基本上,這與民主政治的「政策不確定性」出於同樣一種邏輯(Horn, 1995),但在公 私合夥領域卻較少獲得關注。從標的人口的社會建構論觀點,「一家廠商(因政策)受 害」要受到重視,除非其長期以來就建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正當性問題),否則就必 須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不然,從長遠來看(以和為貴)只好不了了之,這可從廠商 高階主管身分的受訪者兩段精采談話中,獲得某種印證,其表示:「原來講的就是說,
各有各的權利義務嘛!對不對?但是後來發覺說政府部門他要提供的東西他做不到,那 就變成說,他也不是故意的,我不論他故意與否,就是說他有體制…,那我們就是這樣 子被騙了,對不對?那我認啦,那怎麼辦?我怪誰也沒用啊」;「因為沒有人敢得罪政 府啊,你看這些政府要讓你做不下去其實是很簡單的,全世界都一樣,你認識總統都沒 有用,承辦人說怎樣就是怎樣,所以沒有人敢得罪政府啊,我頂多就不跟你來往,我不 做,可是我不會去得罪政府,沒有人會去做這樣的事情,不管是哪個部、哪個會、哪個 企業,是不會去得罪政府的,不敢去得罪他,他要找你麻煩太容易了」(受訪者F4)。
因此,單從效率(而非民主的選舉政治或政黨輪替)觀點來看,這種制度性問題不見得 能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也許因為這樣的關係,如何致力於發展「靈活的政商關係」以累 積社會資本,遂變成是那些聰明廠商降低政治風險的必要保護手段。
甚至釀成適得其反之效果。18
除了典型的政府內部跨域合作不易外,政府本身無法信守承諾尤其是一項棘手 問題。例如,當既有夥伴關係面臨政權輪替、民選首長更替,以至於政治任命者因 故去職後,繼任者與計畫發動者的「目標函數」不同,既有夥伴關係是否還經得起 考驗就是最大問題。繼任者可能對原有夥伴關係與契約內涵重新解讀、賦予新任 務,也可能因目標函數不同而選擇性應付,無論如何,這些政治不確定性必然徒增 協力廠商的經營成本,造成夥伴關係處於高度不穩定狀態,甚至是導致買方政府與 協力廠商從「合夥」變「拆夥」的導火線。無怪乎,有學者就發出這樣的聲明:
「長期契約需要長期的資源管理承諾。那些無意或無法做出這樣承諾的地方政府,
最好不要輕易嘗試簽訂長期契約」(Bloomfield, 2006: 400)。
1. 政府當局的理性評估:規範性觀點
無論是對買方政府或賣方市場而言,「政治不確定」問題勢必無法獲得根本解 決,不過,將該項因素納入政府當局簽訂長期契約與否的重要評估依據,卻是極其 必要的。事實上,行政首長的流動性對於政府政策、方案與承諾的確構成影響
(McCabe, Feiock, Clingermayer & Stream, 2008: 380),一項經驗研究結果也顯 示,美國各城市政府的政治與行政不穩定性,多少影響服務提供之決定,這背後明 顯來自於「交易成本」的論證,即「領導流動性」(leadership turnover)將影響政 府與廠商之間契約條款與非正式協定的協商、執行與貫徹成本。可以預期者,當這 樣的交易成本過高,政府當局不是難以將某項公共服務予以委外,否則就是根本無 法成功尋覓外部供應商(Clingermayer & Feiock, 1997: 231),這當然影響到政府當 局服務提供方式的選擇空間,最明顯的情況就是參與投標廠商情形不夠踴躍,或優 秀廠商家數甚少。19 反過來說,這也意味著美國地方政府當局在從事特定類型的 公共服務制度選擇時,某種程度已將政治不確定性的干擾納入專案評估範疇。對 此,台灣各級政府實際作法為何尚不得而知,但從民主治理成熟度來看,也許我們 應該抱持保留態度。換言之,透過本個案研究的發現,日後台灣各級政府當局作出
18 這裡引發一個討論,即 Kettl(1993)提出了「市場競爭不足」是公私合夥安排的危機,
18 這裡引發一個討論,即 Kettl(1993)提出了「市場競爭不足」是公私合夥安排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