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上述,此份建議者提出之成本效用分析報告雖有部分疑義與限制,研究 主題與研究設計大致符合建議者主張,整體資訊參考程度尚稱充分,有助於瞭解 我國對成人重度憂鬱症患者於健保署觀點和社會觀點的成本效益。
(二) 其他經濟評估報告
本報告主要參考 CADTH/pCODR、PBAC 及 NICE 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及建 議 者 提 供 之 資 料 ; 視 需 要 輔 以 其 他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組 織 報 告 或 Cochrane/PubMed/Embase/Airiti 相關文獻,以瞭解主要醫療科技評估組織之給付 建議及目前成本效益研究結果。
來源 報告日期 CADTH/pCODR
(加拿大)
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止查無資料。
PBAC(澳洲) PBAC 於 2014 年 7 月公告一份摘要文件。
NICE(英國) NICE 於 2015 年 11 月公告一份醫藥科技評估報告。
其他醫療科技評估 組織
SMC(蘇格蘭)於 2016 年 6 月公告一份醫療科技評估報 告。
電子資料庫 Cochrane/PubMed/Embase/Airiti 的搜尋結果,查獲三篇 與本案相關的經濟評估文獻。
建議者提供之資料 無
1. CADTH/pCODR(加拿大)
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止,查無相關評估報告。
2. PBAC(澳洲)[13]
澳洲藥物福利諮詢委員會(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ory Committee,以 下簡稱 PBAC)於 2014 年 7 月公布一份摘要文件,基於本品臨床證據未明確且 經濟分析未充份揭露相關財務影響,因此不建議收載本品用於「經初始憂鬱症藥 物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有禁忌症的重度憂鬱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以 下簡稱 MDD)患者。經濟評估內容摘要如下:
廠商以血清促進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以下簡稱 SNRI)作為臨床 主要比較品,以選擇性血清促進素再吸收抑制劑(以下簡稱 SSRI)作為臨床次 要比較品。在經濟評估分析,廠商提出一份最小成本分析,比較經初始憂鬱症藥 物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有禁忌症的重度憂鬱症患者,使用本品 10mg 相較於使 用比較品 desvenlafaxine 100 mg(一種 SNRI 制劑)之最小成本分析,廠商表示 由於 venlafaxine 與 duloxetine 在學名藥的價格競爭下,只以 desvenlafaxine 作為 比 較 品 在 商 業 運 作 上 是 可 行 的 , 但 PBAC 的 經 濟 次 委 員 會 ( Economics Subcommittee,以下簡稱 ESC)則不同意廠商的作法,其認為經濟評估應該要能 真實反映目前用藥情況,才能準確評估本品取代的比例。除此,ESC 建議廠商應 該要衡量可能被本品所取代的比較藥品 的藥品價格時,應採加 權帄均價格
(weighted mean price),例如︰根據所有 SNRIs 藥品或所有的替代藥品(包含 SSRIs、SNRIs、三環抗憂鬱劑及其他抗憂鬱劑)進行加權帄均。當廠商重新評 估回覆後,ESC 認為本品的申請價格應被調降。
廠商表示本品上市後五年內,預估使用比例將從 2014 年的 1.8%上升至 2018 年的 8.4%;PBAC 認為廠商並沒有考慮到初次接受藥物治療(treatment-naïve)
的病人,因此可能低估了真實的經濟影響;另外廠商也沒有考慮到不同藥品間發 生藥品不良反應比率的差異性。
PBAC 拒絕給付本品有以下幾個原因:
(1) 由於目前 vortioxetine 與 SSRIs 及 SNRIs 的相對療效尚未明確,且廠商並未 提 供 足 夠 的 證 據 支 持 本 品 的 療 效 不 劣 於 ( non-inferiority ) 比 較 品 duloxetine;因此,PBAC 認為在經濟評估中排除 SSRIs 作為比較品是不恰當 的,所以不接受廠商所提出本品的最小成本分析。
(2) 廠商申請本品用於「對於初始藥品治療失敗的第二線治療」,但是在廠商所 提供的試驗數據中,並不是所有病人都符合此收案條件,因此 PBAC 認為未 來使用本品時的療效及人數上會有出入。
(3) PBAC 認為廠商所申請適應症為治療「用於先前治療失敗的病人」,其是為 了想要抬高給付價格,因此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做法,PBAC 認為廠商應著重 在本品臨床上效益。
(4) 本品在澳洲國內上市時間不長,因此對於其療效上的效益尚未非常清楚,另 外 PBAC 認為目前市面上有還有很多其他 SSRIs 或 SNRIs,本品不該只跟 desvenlafaxine 及 duloxetine 做比較,也同時影響到經濟上參考比較品的選擇。
綜合上述,PBAC 最後決定不收載本品用於 MDD 的病人並表示廠商可以再 重新送審,清楚的說明本品的臨床地位及在執行經濟評估時排除 SSRIs 的合理原 因。
3. NICE(英國)[14]
英國國家健康暨照護卓越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以下簡稱 NICE)於 2015 年 11 月發布第 TA367 號的評估報告,建議 收載 vortioxetine(Brintellix
®
)藥品用於先前曾對兩種(含)以上的抗憂鬱藥品 反應不佳之重度憂鬱症(major depressive episodes,以下簡稱 MDE)的成年病 人。廠商提供一個針對先前曾對兩種(含)以上的抗憂鬱藥品反應不佳之重度憂 鬱症(major depressive episodes,以下簡稱 MDE)的成本效益分析,假設病人 會接受以下五種任一個藥品的治療:本品、agomelatine、citalopram、sertraline 及 venlafaxine,以決策樹與馬可夫模型混合的決策分析模型進行分析,決策樹模 型主要涵蓋以下三個時期:急性治療期(第 0~2 月)、維持期(第 2~8 月)及復 原期(第 8~12 月);則馬可夫模型考量治療失敗的狀況(包括治療無效或是發生 副作用事件,此時便會更改使用下一線治療)。當病人沒有完成急性期治療和進
入維持期,便會終止決策樹,並進入馬可夫模型。在馬可夫模型中,病人可能會 緩解(remit)或是沒有任何改變,廠商假設病人在急性治療期得到緩解後,則 會持續接受 6 個月的繼續治療,除非病人發生長期嚴重的副作用(如失眠、性功 能障礙或是體重增加等等)。廠商從英國國民健康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及社會觀點(personal social services)進行評估,循環週期為 2 個月,評 估期為 12 個月,在不考慮折現率下之成本效益分析。
模型基本參數包含︰(1)治療八週的緩解比率:廠商提供的間接比較(indirect comparison);(2)藥物治療維持期間的復發率:廠商假設復發率與特定藥物無 關,而是與「使用第幾線」藥品有相關;首次使用第二線藥物復發率為 14.2%、
第三線藥物為 25.0%、第四線加上第五線藥物為 42.6%。(3)健康相關生命品質
(health-related quality of life)的參數來自 REVIVE 試驗。模型中計算使用的資 源和成本包括︰介入和療效比較品的藥費成本、不良事件以及個別健康狀態之成 本(如,監控、住院和門診費用)。
證據審查小組(Evidence Review Group,以下簡稱 ERG)認為廠商提供的分 析模型過於複雜,並且認為廠商假設不同的復發進入時間會造成病人在決策樹與 馬可夫模型中時間的不連續性(inconsistency)。ERG 也認為廠商缺少考量到「有 反應但是卻沒有緩解(response but not remit)」的病人,這樣可能會低估本品所 造成的支出金額及高估本品的臨床效益。ERG 認為評估期設定為 12 個月,對於 大部分的病人是合理的,不過 NICE 指引中建議某些高風險的病人的治療期需超 過 1 年,因此模型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相關的花費及療效。ERG 認為 STAR*D 研 究的治療策略無法反映此模型的比較品,且該研究的族群與本模型所收錄的 REVIVE 研究的族群具有差異性,因此使用 STAR*D 研究的數據來代表「對於 二線藥品治療失敗之病人(prognosis)」的參數具不確定性,因此高估本品的療 效。ERG 也不同意廠商選用效用參數(utility)的做法,ERG 認為廠商將疾病復 發及使用後線藥品的效用視為相同是不恰當的,另外也提到廠商使用兩個不同研 究的數據來當本模型的效用參數,ERG 認為有高估本品效用的疑慮。
NICE 委員會最終決定本品相較於其他抗憂鬱藥品,在曾經對於兩種以上抗 憂鬱劑反應不佳的 MDE 病人身上是具有成本效益的。考量到廠商最初提供的經 濟模型,NICE 委員會並不建議本品使用在所有 MDE 病人族群,然而,NICE 委 員會認同廠商對於後線藥品劑量以及治療時間的調整,認為能夠反映真實臨床的 狀況;且廠商後來也有提供不同情境下的分析(例如: 6~22 個月不等的治療維持 期,有呼應到 NICE 指引的建議),因此 NICE 委員認為本品對於 MDE 的治療仍 然能做為一個適當的治療選擇。
4. 其他醫療科技評估組織
(1) SMC(蘇格蘭)[15]
蘇格蘭藥物委員會(Scottish Medicines Consortium,以下簡稱 SMC)於 2016 年 6 月發布的第 1158/16 號報告顯示,建議收載本品(Vortioxetine/Brintellix
®
) 用於先前曾對於兩種(含)以上的抗憂鬱藥品反應不佳(缺乏療效或是有安全性 考量)之重度憂鬱症成年患者。廠商針對曾經使用兩種以上抗憂鬱藥品但耐受性不佳的 MDE 病人,比較本 品相較於使用 venlafaxine IR(屬於 SNRI)、venlafaxine XR、sertraline (屬於 SSRI)
及 agomelatine (作用在褪黑激素受體),提出一個評估期為 24 個月之決策樹與 馬可夫模型混合的決策分析模型,決策樹模型主要涵蓋急性治療期(0~2 個月)、
維持期(6~22 個月)及最後的復原期,其中經過 8 周的急性治療期後將評估病 人,並將其歸類在以下三種狀態:緩解(remission)、有反應無緩解(response but no remission)和無反應(no response);屬於有反應的病人,於治療開始後的第 12 週會重新再被評估一次,若病人因藥物不良反應將停止治療。
模型主要的臨床數據來源來自於 REVIVE 試驗、STAR*D 試驗和間接治療 比較(indirect treatment comparison, ITC)的結果。在經濟模型中,本品與 agomelatine 的緩解率及無反應率的資料主要來自 REVIVE 試驗,Venlafaxine 與 sertraline 的緩解率及無反應率的資料主要來自間接治療比較(indirect treatment comparison, ITC)的結果與假設,假設緩解率及無反應率與本品相同,並根據 STAR*D 試驗結果,當病人已經接受到後線(第二線/第三線)的治療時,藥品 的療效有下降的趨勢,因此適度的調整了病人接受到第三線藥品治療時之緩解及 無反應率。效用(utility)值參數來自 REVIVE 試驗中,以 EQ-5D 來評估受試者 之生活品質,並考慮副作用造成生活品質效用降低(disutility),其數據主要來自 於已發表之文獻。模型中的醫療成本包括藥品支出、監測肝臟功能相關測驗費 用,以及其他相關副作用的醫療支出。
該成本效果分析結果顯示如下,
該成本效果分析結果顯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