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本文認為本案中兩所大學對於本案大學生的處置行為,已然逾 越大學校規行使權限的作用範間,屬於不適當的行為,因此已不合憲,
許育典、林拘碰|
大學自治下對學生基本權保障的探究 I 59
但為了能夠對本案作更進一步的討論,並瞭解在該案中,學校的行為是 如何違反憲法保障的要求,以下姑且假設,縱然認為本案中兩名大學生 各獲 2 大過、 2 小過及定期察看處分,且長庚大的謝生尚受前往災區志 工服務工作的懲處,屬於高應大與長庚大的權限。在這種情況下,系爭 懲處仍應符合絕對校規保留的要求,並且構成要件也應具體明確,以保
障大學生對於校規的預見性。因大學的獎懲規定,對於大學生基本權有 相當的干預。縱然對於大學生的基本權無立即的影響,其規範密度若無 要求,長久以觀,在現行實務下,可能產生剝奪大學生學習自由的結果,
所以必須對校規的要件及規範密度為檢討。以下的檢視對象為該兩所學 校的獎懲辦法中,對於上述懲處規定為檢討。首先針對大過、小過與定 期察看的規定為探討,其規定於高應大學生獎懲辦法第 9 條至第 11 條,
及長庚大學生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至第 4 款。依本案情節以觀,將羅 列出可能違反相關情節的校規項日。
高應大學生獎懲辦法中,對於小過的部分,可能違反下列規定:有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其他合於記小過處分事實者。對於大過的部分,
可能違反下列規定:有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有賭博行為者。其他合 於記大過之事實者。對於定期察看的部分,可能違反以 F規定:一、在 校期間,獎懲相抵,記滿大過兩次及小過兩次者。四、有不名譽行為損
及校譽者。五、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有定期察看之必要者。長庚 大學生獎懲辦法中,對於小過的部分,可能連反以下規定:第 21 款其 他經師長認定行為不當,應予記小過者。大過的部分,可能違反以下規 定:第 10 款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者。第 14 款發表或張貼不當 之丈字、言論標語或傳單而意圖誤導同學或影響校譽及校園安全者。第 18 款參加校內外賭博,或在校內打麻將有。第 26 款其他經獎懲委員會 審定行為不當,應予記大過者。定期察看的部分,可能連反以下規定:
第 2 款累積記滿大過兩次,小過兩次者。第 7 款有盜竊或賭博行為,情
1« 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二十 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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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較大者。第 8 款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定行為不當,應予定期察看者。
看見土述規定,在此庫生了下列疑問:賭博行為是指社會秩序維護 法抑或刑法的定義?何謂校譽?其他合於懲處事實應如何認定?所謂賭 博是一種射倖性行為,其應產生財物交付的結果。然而,本案中僅提及 在家中打麻將未提及財物交付一事,在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先認不予 該當。而所謂校外擾亂秩序者,在之前的論述中也提及,校外行為約制 的權限有所限制,且所謂擾亂秩序的概念仍無法清楚得知 o
再者,定期察看懲處的原閃,則可閃惡作劇的行為者為大學生,
該大學可能認定,本案的發生將對於校譽有所損害,所以應以此為懲處 原因。最後,定期察看的形成因素,尚有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有 定期察看之必要者。就以上懲處原因觀察,大多均屬相當不確定的構成 要件。所謂校譽損害的認定,實屬困難。再者所謂獎懲委員會認為有必 要者,所指涉範間也有預見的困難,更可能流於恣意。綜合土述,在懲 處規定中其例示性的懲處要件,即可見許多概念不明確的規定,在概括 規定的適用部分,更可謂無邊無際,有使其無法其有相當程序的預見可 能性。雖然上述規定是由校務會議決定而成,已符合絕對校規保留的要 求,但構成要件不具明確性,難令大學生具有預見可能,在大學實務下 可能造成依不明確校規,對於大學生基本權為恣意限制的可能,實應予 以修正。
況且,本案中謝生被要求須加入救災活動。但是,在長庚大學生獎 懲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中,規定懲罰種類,分為下列七種:申誠、小過、
大過、定期察看、強制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在此產生的問題為,在 長庚大的規定中並未有勞動服務的懲罰規定,且勞動服務的限制對於其 一般行動自由的限制,不可謂不重大。一般行動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的 保障,具有行動與不行動的自由。本案中謝生的一般行動自由受大學限 制,但未見於校規中,已逾越校規內容,有所不當。
許育典、林絢璇 大學自治下對學生寒本權保障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