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無強大國防力量與堅實之經濟內政為後盾,則不僅無以討伐無道不從之強 敵,甚而易招敵國窺伺之心。此正所謂「善戰者,立於不敗之地,而不失敵之敗 也」及「用兵之法: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
的道理。88如此方不致我攻於前,而敵躡在後。因此《管子》書中兵學主張,率以 富國為先。如〈權修〉云:89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則城不 固。有身不治,奚待於人?有人不治,奚待於家?有家不治,奚待於鄉?
有鄉不治,奚待於國?有國不治,奚待於天下?
〈七法〉:
重在下,則令不行。貨上流,則官徒毀。從令者不輯,則百事無功。百姓 不安其居,則輕民處而重民散,輕民處,重民散,則地不辟;地不辟,則 六畜不育;六畜不育,則國貧而用不足;國貧而用不足,則兵弱而士不厲;
兵弱而士不厲,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國不安矣。
及〈治國〉:
凡為國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則民無所游食;民無所游 食,則必事農;民事農,則田墾;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國富者 兵彊;兵彊者戰勝;戰勝者地廣;是以先王知眾民彊兵,廣地富國之必生 於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農事。
凡此,皆力陳富國為強兵的先決條件。相較於其他兵家著作多半就征戰時輜重用 度著眼,《管子》兵學主張更具遠謀宏規。縱觀《管子》全書,雖不成於一人一時 之手,但大要以富國安民、崇法明度為本,而軍事只是治國之一端,而非國政之 全部。因此《管子》書中之兵學主張亦是在此一大方向下推展,與一般兵家著作 的著重於陣仗機謀明顯不同。〈小匡〉篇記敘齊桓公與管仲之對話:90
87 《管子校正》,頁 31。
88 語見《孫吳兵法太公六韜》,頁 47《孫子•軍形》篇語及頁 105《孫子•九變》篇語。
89 以下三則引文參《管子校正》,頁 7、29 及 261。
90《管子校正》,頁 123。
公曰:「民安矣,其可乎?」管仲對曰:「未可,君若欲正卒伍,修甲兵,
則大國亦將正卒伍,修甲兵,君有征戰之事,則小國諸侯之臣有守圉之備 矣;然則難以速得意於天下。公欲速得意於天下諸侯,則事有所隱,而政 有所寓。」公曰:「為之柰何﹖」管仲對曰:「作內政而寓軍令焉。」
管仲點明了若以正卒伍、修甲兵等擴張軍備的明顯手段,只會引起敵國的軍備競 爭。這相對於東周以攻伐侵略為上的軍國政策,實是切中要旨的觀念。雖然如孟 子與荀子等儒生,面臨時君對於軍事政策的諮詢,也採取了崇王道、尚禮義等重 視民生仁政的立場,藉以轉變時君尚武重利的欲念。但《管子》書中所謂富國強 兵的言論,卻不似儒者是出於王道仁政的理念,相對的卻是十分務實的「寓兵於 政」。〈小匡〉篇篇末針對這樣的政策做了「然後對以參國伍鄙,立五鄉以崇化,
建五屬以厲武,寄兵於政,因罰備器械,加兵無道諸侯,以事周室」的提要說明。
91
首先,所謂「寄兵於政」,〈小匡〉篇記載的具體主張是:92
為高子之里,為國子之里,為公里,三分齊國,以為三軍。擇其賢民,使 為里君。鄉有行伍卒長,則其制令。且以田獵,因以賞罰,則百姓通於軍 事矣。
於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
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以為軍令。是故五家為軌。五人為伍,軌 長率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率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 為卒,連長率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率之。五鄉一帥。故 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率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高子之鼓,有國子 之鼓。春以田曰蒐,振旅。秋以田曰獮,治兵。是故卒伍政定於里,軍旅 政定於郊。內教既成,令不得遷徙。
如此一來,不只民政戶口因此清晰建全,軍旅行進固陣亦能相互關照,可謂民政 軍政兩利。〈小問〉篇提到欲使民必死必信以求守戰的方法:93
「使民必死必信若何?」管子對曰:「明三本」。公曰:「何謂三本?」管子 對曰:「三本者:一曰固。二曰尊。三曰質。」公曰:「何謂也?」管子對 曰:「故國父母墳墓之所在,固也。田宅爵祿,尊也。妻子,質也。三者備,
然後大其威,厲其意,則民必死而不我欺也。」
91 《管子校正》,頁 128。
92 《管子校正》,頁 123。
93 《管子校正》,頁 274。
無論是墳墓、田宅或妻子,欲求人民不會流亡叛逃,惟有在內政下工夫,才能確 保人民與兵士對國家的忠誠度,同樣的看法在〈九變〉篇則分析的更為細緻。94有 了建全的民事戶政,國家法令是否能明正一致的推動,亦是內政的要務,而歸之 以重令賞罰。〈重令〉篇云:95
凡國之重也,必待兵之勝也,而國乃重。凡兵之勝也,必待民之用也,而 兵乃勝。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 之勝也,而令乃行。故禁不勝於親貴,罰不行於便辟,法禁不誅於嚴重,
而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於 官,受祿賞不當於功,號令逆於民心,動靜詭於時變,有功不必賞,有罪 不必誅,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無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 可得也。將帥不嚴威,民心不專一,陣士不死制,卒士不輕敵,而求兵之 必勝,不可得。
如欲賞罰之令必行,則必摒便佞,禁親貴。此即「政教」之內政方面的人事因素,
蓋由中央以至於地方官吏之良窳亦涉國家兵力的強弱。故〈七法〉篇稱百官匿情、
姦吏傷法、姦民傷教、賊盜傷眾為國之「四傷」96;〈重令〉篇以親、貴、貨、色、
巧佞、玩好為「六敗」97,即是重賞明誅,一令齊志之意。
再談「因罰備器械」。如欲尊王稱霸,除了需有充裕的經濟實力作為基礎外,
落實在軍事政策中,即是軍需完備。前文曾引述〈七法〉所謂「明於機數」,其中 提到聚財、論工、制器,〈輕重甲〉「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之五戰,
以及〈參患〉篇中所論述兵器完利之要,皆是對於軍需器用的重視。〈小問〉篇云:
98
「吾聞之也,夫誅暴禁非而赦無罪者,必有戰勝之器,攻取之數,而後能 誅暴禁非而赦無罪。」公曰:「請問戰勝之器?」管子對曰:「選天下之豪 傑,致天下之精材,來天下之良工,則有戰勝之器矣。」
94 《管子校正》,頁 255〈九變〉篇分析人民但自為身家計,非果有忠君報國之思,卻猶守戰必死 的原因有九端。文云:「凡民之所以守戰至死而不德其上者。有數以至焉曰:大者,親戚墳墓之 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不然,則州縣鄉黨與宗族足懷樂也。不然,則上之教訓習俗慈愛之於 民也厚,無所往而得之。不然,則山林澤谷之利足生也。不然,則地形險阻,易守而難攻也。不 然,則罰嚴而可畏也。不然,則賞明而足勸也。不然,則有深怨於敵人也。不然,則有厚功於上 也,此民之所以守戰至死而不德其上者也。」
95 《管子校正》,頁 81。
96 《管子校正》,頁 29。
97 《管子校正》,頁 82。
98 《管子校正》,頁 274。
匯天下精材以利良工鍛造良器,再由豪傑運用之,方稱戰勝之器。因此〈小匡〉
中便有使「游士八千(當做十)人,奉之以車馬衣裘。多其資糧,財幣足之,使 出周游於四方,以號召收求天下之賢士」之語99。不過在對外尋求賢才豪傑之前,
《管子》更提出了「薄刑罰以厚甲兵」(語見〈中匡〉篇,意義與〈小匡〉相同而 較清晰)的策略云:100
管子對曰:「未可,若軍令,則吾既寄諸內政矣,夫齊國寡甲兵,吾欲輕重 罪而移之於甲兵。」公曰:「為之柰何?」管子對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 脅二戟,輕罪入蘭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鈞分宥薄罪,入以且鈞。無坐 抑而訟獄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則入一束矢以罰之。美金以鑄戈劍矛戟,
試諸狗馬。惡金以鑄斤斧鉏夷鋸欘,試諸木土。」
如此一來,不需強自人民稅賦中剝削,便可得到充裕的軍需經費;更能達到隱藏 吾國軍備動作於民政之中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