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審議過程的運作特質

審議制度設計的精巧之處,在於層級節制的審議流程,原本是做為中央控 制地方都市發展的利器,然在實際的運作上,正由於不同層級政府部門行動者 對土地使用目標及立場的不一致,致使嚴密的監督機制構築了一個權力競逐的 機會結構。換言之,都委會委員主要由市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學者專家及 地方公益人士所組成,都市計畫決策過程呈現的是一種行動者權力效應的動態 過程,其並非歸諸制度的規範性制約,而是在關係網絡的互動過程中,為利益 所穿透。

首先,以制度的特性而言,審議系統未能建立利益迴避制度,乃是有利地 方菁英力量穿透的制度特性之一。王振寰於《誰統治台灣-轉型中的國家機器 與權力結構》(1998)一書於台中市政權的研究中便指出市長與地方派系利益 共榮的主要機制之一,便是:市長聘任地方派系成員進入都市計畫委員會中,

共同決定都市計畫。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與有利益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然就 歷屆台中市都委會的委員名單觀之,此一規定形同具文,進入都委會的委員的 政治經濟背景多與土地炒作、房地產建築買賣有極大之關連性(表 2)。台中 市市地重劃不斷推出,規模之巨與利益之豐,掌握都委會的運作機制便能有效 取得土地開發的資訊。

表2 台中都委會歷屆委員政商關係表 20

資料來源:1.熊瑞梅,1993:61(◎)

2.作者自行整理(得自訪談、財訊雜誌、報紙)

20 此表所列是名單大多為台中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工業區及工業住宅區細部計畫審議時的委 員名單,任期僅羅列資料蒐集之部分,當中多人於79 年度之前便已擔任都委會委員。

就表 2 觀之,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另一個制度特性,便是營造圈之成員 愈來愈多。例如:林文隆、劭棟綱、楊龍士、詹得安、詹啟源等委員。一般來 說,都委會委員的頭銜,不但易於在坊間取得普遍信譽,由於消息管道通暢,

常常連帶讓事務所業務也能蒸蒸日上(雷依閑,1994b:87)。更有甚之,一 些惡質的職業建築師,則會與縣市長彼此幫襯,相互為用,有些建築師淪於以 委員身份包攬特定的縣市府公共工程,有些則乾脆由市長核示,指派特定工程 發包給某位擔任委員的建築師,形成公共工程圖利特定對象之共犯結構(雷依 閑,1994b:87)。

再者,促成分贓結構穩定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都市計畫審議過程的不透 明化,審議過程並未受到市民大眾監督,21加上委員之代表性,在運作上係屬 專家、菁英政治,致使其公共政策之決策地位蒙上神秘色彩,容易為民眾誤 解。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訂定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其中雖未 明訂會議為秘密會議,惟內政部於六十五年五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七一0 號函釋略以:「…議會要求派員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聽證,為避免影響都 市計畫委員會開會之順利進行,發生無謂之干擾及弊端起見,應不予允許」。

然民國七十六年解除戒嚴之後,民眾要求參與公共事務及政策訂定之意願日趨 強烈,雖然導致台中市地方利益集團如:議會、房地產商、利益團體等成員進 入都市計畫審議機制,然市長尚未回應決策透明化之要求,民眾無法對都市計 畫的審議形成一強而有力的監督機制。

另一方面,決策過程的未透明化,非但是對未參與都委會的外部成員而 言,對於都委會的內部成員亦適用之(邱瑜瑾,1996:126;林佳蓉,1999:

54)。一般說來,對於審議案件多數委員往往並沒有充分的時間收集相關資 料,因而對於案件的背景資料,委員頂多僅能根據市政府相關主管業務單位所 整理的資料判斷。況且都委會組織章程第八條雖然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 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相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 限」,但內部成員往往在開會當日才拿到要議決的議案資料(邱瑜瑾,1996:

21 僅內政部、台北市及高雄市都委會分別自民國七十七年、七十九年及八十三年起,以發佈新聞 稿的方式對外表示開放媒體採訪(耿蕙玲,2000:4-13)。

126),對於議案的瞭解,只能藉由都市計畫課長稍作之背景說明及手中資料 來判斷評估是否能進入議決程序:

都委會在開會審議時,會議資料多由都市計畫課來蒐集整理,又 加上委員對審議的議案並非如承辦人員瞭解,因而意見往往很容 易受到都計課所提供資料的影響,有時就算連圖都掛出來都不見 得可信,有一些也是有問題的。所以我們現在會比較小心審議案 子,深怕一不小心就被都計課和規劃單位蒙混過關,對委員自己 來說也不好(受訪者:C)。

我覺得審議最大的問題在於,我們委員在開會前根本就不曉得要 審議什麼案子,一點資料也沒有給我們,等到通知我們去開會,

到了會場,才發資料給我們。我們當場才拿資料,再由都計課長 報告一下,有時根本還沒來得及消化資料,議案就糊里糊塗通過 了,這是都委會在制度的運作上最大的模糊地帶(受訪者:D)。

換言之,整個議案僅有少數與該利益有直接相關之成員瞭解,且就都委會 的權力運作結構而言,審議過程中市長往往採取「包裹表決」而非「個案討 論」之方式進行審議,除了隱藏特權份子「搭便車」的利益夾帶功能之外,最 重要的更降低了權力衝突的結構。由此可知,在土地利益糾結的情況下,都市 計畫資源配置或都市變更之理性考量已不復存在,決策僅是權力運作下的產 物,與利益無關的委員,便易於淪落權力運作下的橡皮圖章,為少數菁英的利 益作背書的工作。

總而言之,在市長主導,地方派系與利益團體介入,而都市計畫委員會開 會又是秘密不公開的情況下,都市計畫的審議機制,已成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 網絡間連結的利益共榮機制。地方都市計畫決策體系為利益團體所滲透,「土 地利益」的私利已取代公利成為都市政治經濟力主軸,地方的權力菁英網絡的 政治運作過程也取代制度的規範性成為構築都市資源與權力結構的動力,很明 顯的,公部門對於都市計畫專業性與公正性堅持在利益的穿透下也更加衰弱。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