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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接受安全等級

在現行不健全的公共安全體制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可分 為兩大類:1、合法的不安全;及2、非法的不安全。基層消 防人員檢查各類場所,發現不合格(縱使是屬輕微的缺失,如 消防栓燈泡損壞),即開具改善通知單,期限內如仍未改善者 ,業者將遭到罰鍰,此種作法,顯不合理,實有必要把評估系 統納入法規體系中,惟必須解決「可接受安全等級」認定之問 題,本研究曾試找出,但因法規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置 標準」種類繁多不易加以整理,評估因素中含有防災軟體相關 因之因素,不易認定,因此,「可接受安全等級」認定,有待 進一步追蹤研究。

(二)、舊有建築物謀求改善之道

另依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十五發布「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規定,舊有建築物係指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該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 物。第三條規定「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機關,認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有影 響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 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或強制拆除之。

舊有建築物之檢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 會同主管消防機關訂定計畫分期、分區、分類予以檢或由建築 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申請辦理。意即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 有使用,經主管機關檢有缺失者,其消防安全設備需依該辦法 規定辦理,該辦法是否能適用,不在本研究範圍內,但實有必 要仿效日本「既存建築物的修改指針」研發一套評估體系,以 利業者執行,確保人民生命。

(三)、合理的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旨在發揮火災及早偵知、通報、進行初 其滅火措施與保護居民逃生安全,而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 十三日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 規定「各類所場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 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1、其消防安

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 播設備、標示設備及避難器具者。2、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 標準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佔 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3、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 備。4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意即 有增建、改建、變更用途符合上述規定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則 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

上述規定是否「合理」、「經濟」、「安全」、「有效」

呢?若能事先透過「評估」及「消防安全設備成本效益」考量 想必更周延可行。

加拿大 NRC(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da) 發展對人命安全、防災設備成本效益及火災損失電腦評估,稱 之 FIRECAMTM

(Fire Risk Evaluation and Cost Assessmen Model)模式,若與之合作,可與本研究建立評估模式,作一比 較整合,並發展出適合我國電腦評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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