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的同居經驗(是否曾有同居經驗、是否正與戀人同居)、以及家 人支持(可支持之家人人數、主動尋求家人支持)、朋友支持(可支持之朋友 人數、主動尋求朋友支持),是否對於同居態度有顯著的解釋力?本研究以 階層迴歸方式依序投入同居經驗(是否正與戀人同居、過去是否曾經同居)、 家人支持及朋友支持後,得到二個迴歸模式,結果如下表4-6-2。
在模式一中,投入的自變項有『過去是否曾經同居』、『是否正與戀人同 居』,以及家人支持(可支持之家人數、主動尋求家人支持)之自變項進行 迴歸分析,結果發現大學生『是否正與戀人同居』以及『主動尋求家人支持』
對於『心理福祉』有顯著的解釋力(F=53.03,p<.001)。各變項共可解釋『心 理福祉』總變異量的8.00%。表示目前正與戀人同居、越主動尋求家人支持 之大學生其心理福祉來得較高。
在模式二中,除了投入模式一的自變項外,再加入朋友支持(可支持之 朋友人數、主動尋求朋友支持)之自變項進行迴歸分析,結果發現大學生『是 否正與戀人同居』、『主動尋求家人支持』、『可支持的朋友人數』以及『主動 尋求朋友支持』對於『心理福祉』有顯著的解釋力(F=63.56,p<.001)。各 變項共可解釋『心理福祉』的總變異量15.00%。表示目前正與戀人同居、
越主動尋求家人支持、可支持朋友人數越多以及越主動尋求朋友支持之大學 生的心理福祉越高。
此外,在模式二可發現社會支持的四個變項中,對於心理福祉之解釋力 僅有三個自變項有顯著解釋力(主動尋求家人支持、主動尋求朋友支持、可 支持之朋友人數),由此可知在家庭方面,對於大學生而言有多少可以提供 支持的家人人數並不重要,主要影響其心理福祉的為當遭遇困境時,大學生
是否願意主動向家人尋求支持;而在學校方面,對於大學生而言影響其心理 福祉之因素同時包含有其知覺需要時可以提供其協助之朋友人數,以及大學 生是否願意主動尋求朋友的支持。
依據研究結果發現本研究之研究假設【六】獲得部分支持,即大學生的 同居經驗(是否正與戀愛對象同居)與社會支持(家人支持、朋友支持)對 其心理福祉有顯著解釋力。
表
4-6-2 大學生心理福祉之迴歸分析摘要表 (n=2578)
模式一 模式二
B β t B β t
正與戀人同居
(對照組:否) 2.87 .04 2.07* 3.01 .04 2.24*
過去曾經同居
(對照組:否) -1.17 -.01 -.60 -2.24 -.02 -1.20 可支持之家人人數 .31 .04 1.93 .04 .01 .27 主動尋求家人支持 .55 .26 13.23*** .41 .20 9.80***
可支持之朋友人數 .46 .13 6.67***
主動尋求朋友支持 .43 .17 8.68***
F 值 53.03*** 63.56***
F for change(df1,df2) 104.23***(4,2574) 78.25***(6,2572)
R2 .08 .13
R2 change .08 .05
*P<.05 ***P<.001
第七節 區別同居經驗之因素
本節主要探討大學生戀愛經驗、性別角色態度、父母關係和諧度、家庭 社經地位對於同居經驗是否具有良好之區別力,本研究之依變項『同居經驗』
主要分為三類:從未同居、正與戀愛對象同居、過去曾經有過同居經驗,以 下針對研究結果詳細敘述:
由表4-7-1 可知戀愛經驗、性別角色態度、父母婚姻關係和諧度與家庭 社經地位可以有效區別大學生的不同同居經驗,其中有兩個區別函數達到顯 著,第一個區別函數(F1)的 wilks’Λ 為.923(P<.001)、第二個區別函數(F2)
的wilks’Λ 為.997(P<.05)。進一步由標準化區別係數以及結構係數可以發 現,在第一區別函數中主要是藉由戀愛經驗來有效區別不同同居經驗之大學 生,而第二個區別函數主要是以性別角色態度、父母關係和諧度以及家庭社 經地位此三變項之區別力較高。
而由分組函數係數(Classification Function Coefficients)中發現,戀愛 經驗越豐富之大學生越可能屬於目前正於戀人同居中;而性別角色態度越現 代者越可能從未有過同居經驗;父母關係越和諧越可能從未有過同居經驗;
家庭社經地位越高則越可能屬於正與戀人同居之組別。依據研究結果發現本 研究之研究假設【七】獲得支持,即大學生的戀愛經驗、性別角色態度、父 母關係和諧度與家庭社經地位對『同居經驗』有顯著區別力。
研究結果中『性別角色態度』與國外多數之研究發現有不同之結果
(Barber& Axinn, 1998 ; Bumpass et al., 1991 ; Clarkberg et al., 1995),國外學 者多主張性別角色態度越現代越可能選擇同居生活,然而國內目前並無相關
研究,是否因文化因素所造成本研究之結果不同,值得未來進一步深入探究。
而在戀愛經驗、家庭社經地位與同居經驗之關係並無相關研究文獻可以 參照比較;父母關係和諧度方面,雖然國內外仍無相關研究文獻可以對照參 考,但有文獻指出父母離婚之孩子較容易選擇同居生活(Bumpass & Sweeet, 1989 ; Cherlin et al., 1995),雖然維持婚姻之家庭不一定就代表父母關係和諧 度高,但一般而言父母會選擇離婚一途來結束夫妻關係者,通常表示父母之 互動關係和諧度並不高。
表
4-7-1 戀愛經驗、性別角色態度、父母關係和諧度、家庭社經地位對同居經驗 之區別分析摘要表
(n=2458)
未標準化區別函數 標準化區別函數 結構係數 分組函數係數
區別變項
第一函數 第二函數 第一函數 第二函數 第一函數 第二函數 1 2 3 戀愛經驗 .817 -.046 .917 -.053 .94* -.06 2.38 3.22 3.21 性別角色態度 -.019 .054 -.198 .551 -.27 .56* .69 .68 .66 父母關係和諧度 -.305 -.530 -.265 -.461 -.28 -.41* 5.58 5.19 5.43 家庭社經地位 .007 .062 .084 .722 .10 .69* .18 .20 .17
(截距) .469 -3.33
F1(第一個區別函數)
λ=.079 wilks’ Λ=.923 χ2=195.46*** F1可解釋依變項95.8%之變異量
F2(第二個區別函數)
λ=.004 wilks’ Λ=.997 χ2=8.59* F2可解釋依變項4.2%之變異量 1.從未有過同居經驗 2.目前正與戀人同居 3.過去曾經同居
*P<.05 ***P<.001
此外,由表4-7-2 可知『從未同居過』組別中,有 63.3%之大學生可以 被正確的歸類在該組群體;而在『與戀愛對象同居中』組別中,有46.3%之 大學生可以被正確歸類在該組群體;在『過去曾經同居』組別中,有45.6%
之大學生可以被正確歸類在此組群體,而整體的正確區別率為61.9%,結果 顯示大學生的家庭社經地位、性別角色態度以及戀愛經驗對於其同居經驗有 良好的聯合預測力。
表
4-7-2 同居經驗分類正確率交叉表
預測群體
同居經驗組別 實際
樣本
1.從未同居過 2.與戀愛對象同居中 3.過去曾經同居 1.從未同居過
2396 1428(63.3%)
401 (17.8%)
427 (18.9%)
2.與戀愛對象同居中
141 25(18.7%)
62 (46.3%)
47 (35.1%)
3.過去曾經同居
70 14(20.6%)
23 (33.8%)
31 (45.6%)
整體的正確區別率 61.9%
為了更瞭解研究假設的檢定結果,下表4-7-3 將呈現本章所有統計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