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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暫時的穩定性存在,我們就可以正當地做出高度脈絡化的氣質性傾向 或「區域性」(local)特質的歸因。

就此而言,情境論並非毫無限制地懷疑行為的人格決定因素。Doris 提出的

「碎裂的人格」於是被定義為:「許多特定情境中的區域性特質的評價性不整合 的總和(association)」。至此,Doris 情境論挑戰的真正意圖可理解為(2002:

38-39):

問題與對人格特質所做的最清晰的(perspicuous)刻劃有關,而非關它們 的存在。情境論者並未否認人具有人格特質;她否認的是人們典型上具有 足以產生高度跨情境一致性之行為的高度概括性的(highly general)人格 特質。

對 Doris 而言,這場辯論關心的是對品格特質所做的適當描繪,而非有關它 們存在與否的爭議。進一步地說,他試圖釐清人們真正具有的品格特質的精確特 性,並提倡一種經驗上適當的品格觀。Goldie(2004: 63-64)對此有貼切的說明:

明白地說,這並不是說沒有人格或品格這種東西,僅此而已,或者人們在 人格及品格上沒有差異,雖然有些社會心理學家及一些哲學家有時給人 這樣的印象,以為這就是他們的想法。但是在這些標題(「品格特質不存 在」)與修辭的背後,存在一個稍微較精密的觀點:否定有強健的特質,

意即橫跨廣泛且多樣情境範圍的穩定一致性的特質。

(二)德行倫理學者的回應

1. 無意以全面論做為一般人品格狀態的寫照

由於 Doris 聲稱要挑戰 Aristotle 的品格觀,為此,他必須滿足兩項條件。

首 先, 他 所 刻 劃 的 全 面 論 必 須 精 確 反 映 Aristotle 對 於 品 格 心 理 所 做 的 承 諾

(commitment);其次,經驗證據必須成功地推翻全面論(Stichter, 2005)。德 行倫理學家的回應多半集中在第一點,亦即質疑全面論是否可做為對 Aristotle 品 格觀的適當描述。他們表示,「評價性整合的品格」與它的哲學對應物「德行一 體說」確實很有爭議性,且容許不同的詮釋。它一般被視為是倫理理想,只可 能體現在為數極少的(若有的話)完全的有德者身上,因此,全面論的品格並 不適合用做反映一般人的品格狀態。換言之,Doris 錯在誤以為品格倫理學必須 接受全面論做為一般人品格的真實寫照(Arjoon, 2007b; Stichter, 2005)。就此而 言,若 Doris 的核心論點「人們典型上都缺乏品格」,指的是人們一般並不具有 全面論所刻劃的那種品格結構,這似乎符合人們一般的預期。由於 Doris 錯誤地 認為他所描述的全面論品格觀會被德行倫理學家當作是對一般人品格狀態的精確 描繪,難怪他會將這項經驗發現―「具備全面論品格的前景是令人絕望的黯 淡」當作拒斥 Aristotle 品格觀的重要證據。事實上,「人們一般不具有全面論品 格」與我們的道德直覺相符。就德行倫理學的觀點而言,全面論品格對絕大多數 人而言,只是一個值得追求的道德理想,而非品格的寫實圖像。易言之,Doris 似乎犯了「稻草人謬誤」,而盡情地攻擊一個捏造的對象(誤將全面論當成是 Aristotle 品格觀所蘊含的對於一般人品格狀態所做的經驗性宣稱)。

2. 全面論錯誤地預設品格與情境的二分

當 Doris(1998: 522)說:「我們應該能夠很有信心地預測有德者在任何特 定的情境中會如何行動」時,他似乎認為德行是不為情境左右、具有可預測之 行為結果的強健特質(Annas, 2003)。這說明了 Doris 的全面論預設行動者的 品格與情境特徵之間的二分,彷彿它們是不相容的行為決定因素,而且兩者毫 無互動關係(Annas, 2003; Arjoon, 2007a; Fleming, 2006; Solomon, 2003; Stichter, 2005)。這種以品格為堅實的建構物,且不為情境影響力所滲透的想法,不僅 遭受情境論的嚴厲批評(Fleming, 2006; Perkins & Timmerman, 2005),而且德 行倫理學家嚴正表示,此一全面論圖像絕對無法做為 Aristotle 品格心理學的適當 描述,因為它所假定的行為模式比較像是道德初學者所表現出來的頑強的、毫 無彈性可言、對情境特徵漠不關心的行為習慣;相反地,真正的有德者會以彈 性、明智的方式回應情境,他所表現的情境敏感度是經由實踐與習慣養成而來的

(Annas, 2003; Fleming, 2006)。以為品格特質可以在毫不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 的情況下引發行為,是天真且幼稚的想法(Fleming, 2006)。就此而言,相對於 全面論,德行倫理學反而與情境論更為接近,因為兩者都強調人的行為是對情境 敏感、回應環境的。因此,Sreenivasan(2002)表示,在某種意義上,情境論與 德行倫理學的對峙是在相互誤解的情況下進行的。

3. 無法以行為對品格特質做充分說明

由 Doris(2002: 16)所刻劃的全面論品格觀清楚顯示,他注意的焦點幾乎全 在品格特質的行為表現上,儘管他確實了解品格特質的多面向(multifaceted)特 性,例如:

將德行描述為行為的氣質性傾向只是一個不完全的說法;德行標準上被認 為牽涉的不只是以外顯行為的形式發生「在外頭」,而且包括以動機、情 緒與認知的形式發生「於內在」。

他承認在《缺乏品格:人格與道德行為》(Lack of Character: Personality and Moral Behavior)一書中,他聚焦於「外顯行為」的層面,而這只是道德運 作的一個面向而已(Doris, 2005)。Doris(2002: 15)明白:

品格或人格特質的歸因,除了別的以外,是指在某些誘發的情境下,某個 人傾向於以某種方式行動。(斜體為筆者所加)

但是,Adams(2006: 121)很正確地指出:

儘管有「除了別的以外」這項限定條件,但對我而言,Doris 似乎對所謂 的「別的東西」無話可說,反而一面倒地聚焦於行為的氣質性傾向。

而這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是,在使用德行詞彙時,Doris 似乎並未仔細區分外 顯行為與品格評價的差異(Stichter, 2005)。但對德行倫理學而言,這項區分至 關重要。例如:誠實的行為不必然表示行為者是個誠實的人,因為一個人可以 誠實地行動,但卻不見得應該被歸類至誠實這項特質(Stichter, 2005)。光憑外 顯行為而未考慮行為者的動機,不足以判斷行為者是否誠實。總之,由於 Doris 錯誤地從行為主義的角度看待品格特質,將它視為是以某種方式回應某些情境

類型的氣質性傾向(Webber, 2006);在他行為主義式描述下的全面論無法做為 Aristotle 品格觀的適當反映。具體而言,情境論實驗未將德行的兩個重要層面 納入考慮,即道德行動者的行為理由,以及行為時的感受與情緒反應(Stichter, 2005)。例如:為了測量 Milgram 的實驗受試者是否具有憐憫心,除了根據他們 是否拒絕繼續參與這項實驗外,應該將他們在實驗過程中與實驗過後所經歷的感 受也都納入考慮(Solomon, 2003)。為了深入了解受試者的反應與品格狀態,

單純地觀察他們是否表現出呆板的行為一致性將嚴重忽略一些重要且有意義的面 向。

4. 行為者會主動詮釋情境因素

在 駁 斥 Doris 行 為 主 義 式 的 說 法 後,Webber 提 議 以「 調 節 」 理 論(the regularity theory)適當詮釋 Aristotle 的品格觀,因為它能夠解釋情境論的實驗發 現,具有較佳的解釋效度(Webber, 2006)。根據調節理論,品格特質被視為是 回應特定情境類型、有一定強度、傾向於做出某種行為的氣質性傾向(Webber, 2006)。它的優點是,可以對行為者在面臨複雜的道德情境時的道德心理做出很 好的說明。在這種情況下,多元的情境特徵對行為者提出不下於一種德行的要 求,因此,很有可能同時誘發他/她多元的行為傾向。由於他/她或許無法同 時充分回應所有的要求,因此,必須衡量它們的相對重要性,最終的決定與行 為主要取決於哪項特質最強烈、哪項邀請最有力(Solomon, 2003; Webber, 2006, 2007b)。該理論衍生的一個結果是,某項特質可能很少表現於外顯行為上,

因為當它與其他特質衝突時,它可能時常是相對弱勢的(Fleming, 2006)。此 外,它也可以說明某些受到壓抑的要求可能改以情緒反應的方式來表現。譬如 Milgram 的一些受試者雖然遵照實驗者的要求電擊學習者,但是,他們情緒上的 張力反映出他們具有抗拒電擊他人的傾向(Webber, 2006)。就 Aristotle 的觀點 而言,有德者的行為是受到出現於相同情境中的各種行為傾向所調和的(Webber, 2006)。他/她必須衡量情境中的各種要求,而最終行為所反映的是慎思過後各 種行為傾向的相對強度。畢竟,道德卓越包含在相互衝突的價值中取得適當平衡 的能力(Watson, 1984)。在衡量過程中,某些看似不相關或細微的情境因素,

例如:時間壓力、實驗者的命令等,對受試者而言都可能相當重要,於是,在其 心中造成強而有力的心理驅策力、誘惑或情緒,它們的出現可能使一個原本無害

的情境,轉變成道德上具有挑戰性的情境(Wielenberg, 2006)。這個說法與前述 的建構原則相符,亦即,任何「客觀」情境的影響力取決於行動者對它的主觀詮 釋與建構(Ross & Nisbett, 1991)。情境論哲學家似乎未充分考慮到行動者對情 境的主動詮釋,所以,才會當某些「客觀上」顯得微不足道的情境特徵對行為產 生巨大影響力時,感到訝異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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