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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地方政府跨域合作可行方向建議

針對台灣跨域合作組織所出現的問題以及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本文謹建議如 下:

(一)向正式組織邁進

相對於德國多樣的合作模式,我國的跨域合作仍侷限於非正式的縣市首長會報 或區域論壇,雖然此類會報有其意義與貢獻,但不宜老是停留在非正式組織,而宜 往制度化的方向推進,也就是建立法制化的組織、具有約束力的合作內容。

(二)解鈴還需繫鈴人─中央政府責無旁貸

地方政府間合作的前提是中央政府能夠放權,法制能夠完備、要能體認到地方 政府合作對國家發展和地方建設都有益。中央除了應立法支持之外,也應從政策 面、財政面支持。立法支持方面,一方面用正面立法,鼓勵跨域合作,例如立法

「地方合作法」或在現有的「地方制度法」中增加「跨域合作」專章,31 不過比 較好的做法還是制定地方合作法為宜,蓋地方政府間合作所涉及範圍甚廣,恐非以 地方制度法之一章所能涵蓋,例如:德國巴伐利亞邦的地方合作法就有 55 個條 文,裡面具體規定各類的正式合作形式。另一方面,在財政上予以支持,例如在財 政收支劃分法中明文規定,凡是跨域合作之建設事項,將依重要性而得到中央政府 不同等級的財政補助,乃至全額補助。在政策上,可舉辦跨域合作成果競賽選拔或 成立區域合作發展基金,鼓勵跨域事業進行。

年4 月 22 日,電子文件第 6 頁。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調查 報告/98/098000158980422 活化調查意見.pdf

31 紀俊臣、李長晏等人亦主張之,見紀俊臣(2008)。台灣地方間跨域合作的課題與對 策。研習論壇月刊,92,145-163。以及李長晏(2008)。台灣地區自治團體跨區域管理 機制之探析。研習論壇月刊,91,123-143。

(三)以積極取代消極合作

目前台灣被動消極的跨域合作無法因應現代城市區域和巨型城市的挑戰。為 此,台灣的地方政府應該整合力量、共同規劃、主動出擊,而非靜待核心城市的擴 散來決定跨域合作的伙伴。換言之,除了傳統以地理上的比鄰、以生活圈為導向的 合作之外,更可以建立以城市連結為導向的跨域合作,主動創造合作機會,提昇我 國的城市競爭力。

(四)成立都會區公司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以下已經賦予了地方政府以自己之力進行跨域合作事務之 權利。因此,地方政府可參考漢諾威都會區公司的模式成立類似的合作組織,以解 決人力、財力不足的問題,並把學術界、企業界的力量帶入區域合作組織,賦予他 們一定程度參與決策的權力,而不是只是個別學者背書的角色。

(五)建立網絡式上下整合的合作平台

中央政府應尊重地方政府的跨域合作自主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也應善用這項權利,而與其他地方政府進行多層次、多主體、網絡 式的合作,並非只能參加一個合作平台。

(六)成立有獨立預算的直轄市論壇

以直轄市論壇連結台灣的五個直轄市,整合五直轄市的力量,所需經費依每個 直轄市的人口數平均分攤。對外共同向世界發聲,行銷台灣,對內資源整合,不只 是經濟產業,也是文化社會,更需要整合政治力量,因為政治對立是台灣發展最大 的阻礙,而五直轄市長是最適合的人選,因為他們基本上可以不用碰觸到認同問 題,更多的是關注民生經濟議題以取得選票。

(七)拋棄政策買票和建設是王道的短線作法

如前所述,中央政府的政策買票和建設是王道的思維是台灣財政惡化和地方間 不需要合作的原因之一。原因不除,不合作如故。

(八)在各地建立災害防救的負責伙伴關係

鑑於台灣多天災,因此,如何預防與救災乃是中央和各級政府的重責大任。而 非正式組織的負責伙伴關係最適合於災害防救等類型的合作需要。一來,這是一個 短期組織,運作成本低,但效果佳;二來因為把所有的利害關係人納入合作組織,

如圖二,有利於災難發生時做最有效的統合;第三,善用專家和企業界的力量,可 以輔助政府能力不及之處。例如,災害發生時,快遞或運輸公司可以把物流的管理 觀念運用到救災,將救援物資分類,並快速分送到各災區,而不會有全部救援物資 都堆積在救難中心或體育場的情形(徐重仁,2011:160),而這一部份,正是政 府較為缺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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