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見解
(1)平等原則
本號解釋開宗明義即在定義何謂平等:「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
36 陳志全,「平等原則之合理差別基準—兼論釋字 211、224 號解釋」,頁 20,法律評論第六十一 卷 9.10 合刊,1995。
37 盛子龍,「西德基本法上平等原則之研究」,頁 61,憲政時代,第十三卷第三期,1988。
38 李惠宗,前揭文(註 35),頁 143。
39 即如同前述美國之「分類標準」。
40 李惠宗,前揭文(註 35),頁 14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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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之區別對待」,似意味只要是合理差別之待遇,就不至於違反平等原則41。 又大法官對「合理之區別對待」之檢證程序包括了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下文(2))
及不得破壞制度之本質42。
(2)比例原則
解釋文中稱:「關於給付方式和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 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此即認為 國家要有適當之給付,又稱:「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 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 顧」。本號解釋甚值贊同之處,除首次揭示了「給付行政亦有比例原則之適用」,
並將比例原則與比例原則競合適用。惟依本解釋觀之,關於比例原則適用僅在「給 付手段」上,而有關「立法目的」似乎採取較寬鬆之「合理標準」43(下文(4))。
(3)促進民生福祉原則
本號解釋將「促進民生福祉」歸納為「憲法價值體系」,並引據憲法第一條、
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並在理由書中導出:「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 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 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設施」,惟上揭各條文多不確定法律概念,
而基本國策間各條文是否皆與民生福祉有關,仍值商榷44。
(4)規範目的
在解釋理由書中強調:「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
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及額度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由此 推論,本號解釋亦相當尊重立法者對於立法目的與手段的決定,如此與美國的「合 理性審查標準」較為類似45。
41 黃昭元,前揭文(註 25),頁 29。
42 對歷史上曾經受到特別犧牲之個人或族群,國家固得與以補償,但不得以違反平等方式為之,
眷改條例所使用手段顯非屬適當之補償方法,其以違反平等原則方式變相補償承受人,實已破壞 眷村改建(眷改條例立法目的)之本質。李惠宗,前揭文(註 24),頁 84~85。
43 李惠宗,前揭文(註 24),頁 79。
44 李惠宗,前揭文(註 24),頁 77;黃昭元,前揭文(註 25),頁 28。
45 黃昭元,前揭文(註 25),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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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說
(1)李惠宗46
其結論與本號解釋無異,惟其認為亦可以「體系正義」作為違憲審查之基準,
亦即應以立法者本身決定的「立法目的」為審查基準之做法。所謂體系正義,即 是一般平等原則之下「立法者自我拘束」的法理,也就是「立法一貫性」的要求,
換言之,即如立法目的與其選擇之手段,顯不相稱時,甚或破壞制度本質目的時,
該法律即喪失了正義之價值。其體系正義檢證的程序分三階段,每階段必須順序 為之:
A、誰跟誰比較:依眷改條例可區分成三種情形:
a、一般國民與軍人
本號解釋限於社會福利立法範圍內,故以社會福利立法講求對弱勢 族群特別扶助,則軍人非弱勢族群,故眷改條例違反比例原則。
b、一般公務員與軍人
此所涉及知法領域為職務宿舍分配之問題,亦即從公物之利用的平 等性觀之,一般公務員與軍人和國家皆屬職務上利用關係,為何此 處只因軍人便有甚大宿舍上之優惠,但一般公務員沒有?此此亦不 平等。
c、未獲有眷改條例利益之軍人之間
依眷改條例第十六條,官階愈高承購愈大房屋,儼然將眷改後新屋 當作是軍階所形成之差別待遇,亦為不平等。
B、如何比較—平等原則判斷程序?應以下列步驟判斷之:
a、立法目的
眷改條例第一條47係多元目的,共有五種:
(a)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
(b)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
(c)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
(d)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e)改善都市景觀。
46李惠宗,「體系正義作為違憲審查基準之探討—以釋字 228 號解釋為素材」,頁 26 以下,憲政 時代,第十六卷第二期,1990.10;同作者,前揭文(註 24),頁 79~82。
47 眷改條例第一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 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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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手段卻只有一種:免稅送屋,此不可能達成上述目的。
b、制度本質的考慮—手段的選擇
此步驟在探求達成目的之手段,立法者是否維持手段上的前後一貫 性,是否有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此種恣意的差別及違反平等原 則。
該條例立法目的在社會福利目的,照理手段上應是官愈大可買的坪 數愈小,眷改條例第十六條顯不符體系正義。
c、合理差別的形成:
此階段必須在承認上一階段所採取的手段符合事物本質時,才需探 討,本條例所採取手段本已不適切,即無須再檢討。
(a)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之差別
(b)不得破壞制度之本質:即指不得破壞立法目的。
(2)黃昭元48
認為在針對社會福利立法事項上,在方法論上,宜採用「類型化」的思考方 式,亦即應考量各方面因素,如權利分立與制衡的理論要求與實際需求、法院本 身民主的正當性、人類生活經驗的複雜與不可預測性、法及法律、政治、社會、
經濟等制度之因素,依照具體案例所涉及之權利類型、立法目的及手段等因素,
並參考不同權利的核心要素與內涵,逐步發展或歸納出不同類型的審查標準,因 為面對如此複雜之社會福利立法,卻期以一個原則治天下,恐有流於大而不當之 空洞公式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