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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制下家戶保費負擔說明

(一)新制保險費計算公式

新制下家戶保費計算公式:家戶之總所得×保險費率,並設定上、下限 標準。

說明如下:

1 家戶:

以所得稅申報戶為單位,以該家戶所得總額計算,而非扣除綜合所 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所得淨額。無扣繳保險費資料或免(未)申 報綜所稅之繳費義務人,由保險人按每人應負擔保險費下限金額繳 納。

2 保險費率:

目前暫定為 2.5%或 3%<註 1>。 3 最高付費眷口數:

目前暫定為四口,並依「家庭規模係數」調整。

4 每一保險對象每年應納保險費之下限金額:

依戶內人口數由主管機關遞減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第一年 不超過前一年每一農民每年應納金額,以後年度依行政院主計處公 佈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按戶數五等分位最低 20%之平均每戶可支 配所得成長率,每三年調整一次,上限金額依同報告五等分位組之 第五分位組對第一分位組之倍數訂定。目前下限暫定為每人每月 262 元,上限為下限之 9.54 倍<註 2>

即:下限:262 元(一人一月)Æ262×12=3,144 元(一人一年)。

上限:3,144 元×9.54 倍=29,994 元(一人一年)。

另外,新制下一個人一年所需繳的保險費若介於上、下限之間,則 不需論眷口數,但若是超過上限或低於下限,則需分別以上、下限 之保費計算,並且眷口數最多以四口計算。

<註 1>:資料來源:中區健保分局品質經營組。

<註 2>:資料來源:中區健保分局品質經營組。 5 特定弱勢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減免:

依現行健保法規定,由各部會主管之法令、辦法訂定;低收入戶於 健保法中規定應由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補助,其他特定保險對象自付 保險費之減免(如對中低收入戶 70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人士、原 住民、失業勞工、公保年資滿 30 年、就學僑生等),分別規定於內 政部、原民會、勞委會、銓敘部、僑委會等主管機關管理之法令辦 法要點中,各地方政府亦分別有對特定保險對象之自付保險費另訂 減免規劃。

(二)新制保險費計算釋例

在瞭解新制健保費計算方式後,以下便針對保費介於上、下限之 間、保費超過上限及保費低於下限三種情況,並根據假設狀況,求算 每家戶每年應繳之健保費。

1 保費介於上、下限之間:

甲戶一年總所得 200 萬元、眷口數五人(含被保險人,甲戶共有六人) 甲戶一年健保費 200 萬元×2.5%=5 萬元,平均每人 5 萬元÷6 人=

8,333元(一人一年),8,333元介於上、下限之間,所以甲戶一年健 保費為 5 萬元。

2 保費超過上限:

乙戶一年總所得 800 萬元、眷口數五人(含被保險人,乙戶共有六人) 乙戶一年健保費 800 萬元×2.5%=20 萬元,平均每人 20 萬元÷6 人=

33,334 元(一人一年),33,334 元超過上限 29,994 元,所以乙戶一 年健保費為 29,994 元×4 人(最多以四人計算)=119,976 元。

3 保費低於下限:

丙戶一年總所得 30 萬元、眷口數五人(含被保險人,丙戶共有六人) 丙戶一年健保費 30 萬元×2.5%=7,500 元,平均每人 7,500 元÷6 人

=1,250 元(一人一年),1,250 元低於下限 3,144 元,所以丙戶一年 健保費為 3,144 元×4 人(最多以四人計算)=12,5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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