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種論證──每一個人類個體都是位格
前節對位格的探討,可以簡單總結如下:首先,功能主義是成問題 的,位格不等於其特徵,而是承載各種位格特徵及特徵變化背後的那個 主體。因此,位格的定義宜採 Pb 方式,亦即:所謂位格即以理性為典 型特徵之物種的個別成員。換言之,位格之存在不必以理性或其他位格 特徵之現實有無為認定標準。此外,位格最重要的特徵並非只是位格內 部結構上的理性與自我意識,而還包含了他的關係性。位格不一定現實 地有其內部特徵,但卻一定現實地有其關係。有誰見過沒有父母的兒女 呢?位格與其他位格之間有著互為主體的關係;與自身則有著現實與理 想、演員與角色扮演之間的內在關係。位格的關係性要求位格以彼此尊 重的方式來互相對待,也指出了位格的現實我即使與其理想我之間有距 離,但仍不失其為位格。而這就談到了位格的同一性。誠然,位格的特 徵與關係常在變化發展中,位格也常在自我實現的過程當中未臻理想,
但位格是這一切變化發展背後使變化發展成為可能,也使邁向理想成為 可能的同一主體、同一個「我」。
依這樣的位格觀來看,人類個體是否都是位格呢?首先,定義理論 的討論指出,不僅位格適合由Pb 來定義,人類個體也應由 Hb 來定義。
依Hb,人類個體即以理性為典型特徵之動物物種之個別成員。此物種之 典型成員現實地具有理性,故此物種被稱為「理性動物」。又,既然人類
33 參閱:Sun, (2000) : 52 及 Spaemann, (1996) : 258.
個體所屬物種是以理性為其特徵,按Pb,只要一個個體所屬物種具理性 等位格特徵,該個體即為位格,依此,人類個體即為位格。其次,位格 所指的是在各種位格特徵與關係變化背後的那個不變的自我或主體。以 是觀之,由於每一個人類個體都是一個自我,而且,這個自我不論經過 怎樣的變化,也不論是否意識到或在什麼程度上意識到這些變化,他都 是同一個自我、同一個主體。因此,每一個人類個體都是一個位格。視 每一個人類物種之個別成員為位格之論證方式即 Damschen 所稱的「物 種論證」(Speziesargument)。
2、位格 vs. 潛在位格──同一性與連續性論證
針對每一個人類個體都是位格的主張,有人質疑說,就算出生後的 嬰兒都是位格,但這不等於說人類胚胎、胎兒等也是位格。受孕後兩週 的胚胎或更大的胎兒固然是人類個體,但它們沒有感覺、沒有思想、不 感到痛苦,甚至不意識到自己的存在,要承認他們是位格實在有違直覺。
與其說他們是位格,不如說他們是潛在位格(potential person)。香港學 者羅秉祥就曾有過類似的主張。在他看來,把只具潛在位格的胚胎看成 是與你我一樣的位格人,就彷彿是把雞蛋當成雞,或把荷包蛋當成荷包 雞一樣。34美國總統生命倫理委員會(PCBE)成員之一的自由派學者 Michael Sandel 也說:「橡樹(oak tree)曾經是橡子(acorn)不表示橡子 就是橡樹」。說橡子是橡樹就彷彿說:當松鼠吃了一粒橡子時,我們所損 失的是一棵橡樹一樣。35
34 參閱:羅秉祥《黑白分明》(香港:宣道,1992):168-170。
35 參閱:J. Shaw, Debating the Moral Status of the Embryo. Harvard Magazine , (2004),106, 6。潛 在位格一詞的使用並沒有得到大家的共識。有人用 potential life 一詞,也有人說 potential human life。羅秉祥則使用「潛在的人」。不過,從本文的脈絡來看,「潛在位格」一詞是更 為恰當的。前文已指出,連自由派的主要代表之一Peter Singer 都承認胚胎是 human being,
是human life,而不只是 potential human life 或 potential life。關鍵問題不在於他們是否是人
要怎樣回應潛在位格的主張呢?一如前面所提及的,不承認不具人 形、沒有感覺、沒有思想的胚胎是位格,是功能主義在作祟。這種思維 模式忽略了位格的存在超越了位格的特徵。事實上,即使從經驗層面出 發,胚胎看起來雖然只是一團細胞,但這一團細胞竟然能發展出像你我 一般健康而有著各種位格特徵的成人,這難道不更令人感到嘆為觀止 嗎?一個胚胎,從其個體存在之初,其內在的人類基因組(human genome)就已經確定了它作為一個人類生命的未來發展藍圖,而且這一 個人類生命是古往今來千萬億人當中獨一無二、與任何人都不相同的生 命,這難道不足以說明人類生命的個體即使在其最早期,也是妙不可言、
奧妙不可思議嗎?36潛在位格這個概念最大的問題在於位格作為人類生 命各種變化發展的載體本身必須是現實的,而不可能只是潛在的,潛在 位格根本還不存在,如何能承載各種變化與發展呢?此外,載體必須是 同一的,才能作為各種變化發展不變的基礎,否則又是針對什麼來說變 化發展呢?總之,潛在位格是一個站不住腳的觀念。胚胎做為人類個體 必須現實地是一個位格,唯其是現實的位格,才有發展位格特徵的潛能,
也才能循序漸進地發展為胎兒、嬰兒、幼兒、孩童、以至於成年人、中 壯年人與老年人。胚胎是有潛能的位格,而非潛在位格。
最後,關於荷包蛋與橡樹的比喻,沒錯,荷包蛋不是荷包雞,而橡 子也不是橡樹,因為此處所理解的「雞」與「樹」指的是具雞形的成雞 或具樹形的成樹。以成雞或成樹做標準來看,雞蛋當然不是雞,而橡子 也當然不是橡樹。問題是,有關人類胚胎是否是位格(human person)
的討論,並不是以成人為標準來檢視人類胚胎是否是成人(它當然不
類個體,而在於他們是否是位格而具位格之道德地位。
36 參閱:PCBE Report on Cloning (2002): 181: “The embryo seems to amount to little; yet it has the capacity to become to all of us seems very much indeed”。
是!),也不是以位格特徵之有無來檢視它是否是位格(它現實地也沒有 什麼位格特徵!),而是以同一位格我是否存在的角度,來檢視胚胎是什 麼。依此,「荷包蛋不等於荷包雞」的論證不能引伸用來反對「人類胚胎 是位格」或甚至「人類胚胎是人」的主張。37視同一個位格我跨時空且 連續地存在於胚胎及成人之間,並無任何矛盾之處,而此正是同一性論 證(Identitätsargument)與連續性論證(Kontinuumsargument)的內涵。38
3、初期胚胎的個體性問題
質疑胚胎是位格的另一種方式是去指出,受孕後(p.c.)十四天原痕
(primitive streak)出現或十六天原腸形成(gastrulation)之前的胚胎,
不論是在母體(in vivo)或在試管(in vitro)內,都有可能分裂為同卵 雙胞胎(twinning),也有可能反過來,兩個胚胎透過胚胎融合(fusion)
而 變 成 一 個 胚 胎 。39換 言 之 , 在 這 之 前 的 胚 胎 還 沒 有 完 成 個 體 化
(individualization)的過程,因此還不能確定是否是一個個體。由於位 格必須是一個個體(即使不必現實地表現出位格特徵來),還不能確定是 否是個體的胚胎自然不能確定是不是位格。
37 如果用「人類物種之個別成員」來定義「人」,那麼,連自由派學者(例如 Peter Singer)也 無由反對人類胚胎是人的主張。「荷包蛋不是荷包雞」的論證邏輯要運用到人類胚胎身上來 主張「人類胚胎不是人」,必須預設一個很成問題的「人」定義,亦即以「成人」來定義「人」。 然而,這樣的定義不僅有問題,也有菁英主義的偏頗。
38 PCBE Report on Cloning (2002)中少數派意見也犯了同樣的錯誤。他們正確地指出「囊胚
(blastocyst)有發展成胎兒及小孩的能力,不表示囊胚就是胎兒或小孩」,但這不能被引伸 為「囊胚有發展為位格的潛能,因此囊胚還不是位格」。位格並非以較後期,因此也較成熟 之人類生命狀態為標準而定義的。參閱:PCBE Report on Cloning (2002): 168-169。
39 以原痕出現為個體化不可逆分界點的論述是所謂的 Warnock-Report (1984)所提出來的觀 點。PCBE 在討論胚胎地位問題時,無論多數派或少數派都採用這個分界點,參閱:PCBE Report on Cloning(2002), 168: 176-177。至於以原腸做為分界點的則是 Barry Smith 與 Berit Brogaard (2003)提出來的觀點。
關於個體性的質疑,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在母體內自然產生同卵雙 胞胎的機率微乎其微,幾乎不到百分之零點二五(<0.25%),意思是說,
大部分成人往前回溯其發展過程,都可以推到其生命的最開端──受精 卵,而不失其為同一個獨一無二的個體。換言之,大部分的早期胚胎雖 然有可能分裂為兩個或以上的不同個體,但他們事實上並沒有這樣分 裂,而是保持其同一個體性地發展出同一個胎兒、嬰兒以及成人等。
Damschen 因此引用希臘哲學的古老智慧指出:某個東西有成為兩個的潛 能,不表示它事實上不是一個,好比手上的棍子有變成兩根棍子的可能 性,如果我把它折斷;但如果我不這麼做,它就是一根棍子。又好比內 戰前的美國有可能分裂為兩個國家,但這個可能性在歷史上並沒有出 現,所以美國直到現在都是一個國家。基本上,大部分成人都跨時間地 等同於他們曾經是的囊胚(blastocyst)、桑椹胚(morula),乃至合子
(zygote)。這些不同的生命型態之間有同一的基因組,也保持同一個個 體。40此外,Karl Lehmann 也指出,「個體」(individual)最根本的意涵 並非是不可分性(Unteilbarkeit),而是未分之存在狀態(Ungeteiltsein)。41 當然,儘管機率很低,但仍不能排除同卵雙胞胎或胚胎融合的可能 性,更何況,在實驗室條件下,科學家也能運用胚胎分割技術(embryo splitting ) 或 胚 葉 細 胞 分 離 術 ( blastomere separation ) 來 分 割 全 能
(totipotent)的胚葉細胞,使它們分開後再各自發展為獨立的胚胎。42依
40 Gregor Damschen, Alfonso Gómez-Lobo and Dieter Schönecker. Sixteen Days? A Reply to B.
Smith and B. Brogaard on the Beginning of Human Individuals. Journal of Medicine &
Philosophy, (2006), 31, 2:173.
41 Karl Lehmann. das Recht, ein Mensch zu sein. Zur Grundfrage der gegenwaertigen bioethischen Probleme. (Bonn: Sekretariat der Deutschen Bischofskonferenz), (2001): 14.
42 美國在 1994 年確立了有關胚葉細胞分離術的公共政策與規範。參閱 James F. Childress. The
42 美國在 1994 年確立了有關胚葉細胞分離術的公共政策與規範。參閱 James F. Childress.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