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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東海油氣田開發案與「中」日共同開發區

1992 年 6 月,國務院同意平湖油氣田開發案。1993 年,中國大陸 變成石油輸入國。同年四月,中國大陸與美國「德士古石油公司」洽 談平湖油氣田合作開發案,可是到了 1994 年 1 月就因條件談不攏而宣 告終止。之後,平湖油氣田回到中國大陸獨自開發的局面。77

1994 年 11 月 16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1997 年 11 月 11 日,中國與日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在議 事錄上提到,兩國將繼續針對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問題進行 協商,期盼能夠達成協議。78 1998 年 5 月,國務院發表《中國海洋事 業的發展》白皮書,提及「對於中國同鄰國在海洋事務方面存在的爭 議問題,中國政府著眼於和平與發展的大局,主張通過友好協商解 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可以擱置爭議,加強合作,共同開發」;同年 6

顧宗平,〈東海平湖油氣田的勘探與開發—從發現到建成投產的全面回 顧〉,頁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部》,1997 年 11 月 11 日,<http://www.mfa.gov.cn/chn//gxh/

zlb/tyfg/t556672.htm>。在此之前,兩國針對東海問題的討論是以漁業為重 點。

月 26 日,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主張領土自然延伸原則,並以 200 浬為界。對於與鄰國重疊的海域,

則聲明以公平原則與協定方式劃界。79 1998 年 7 月,國務院公布《中 國的國防》白皮書,重申對於有關鄰國領土與海洋權益爭議,主張以 協商方式解決,以免影響國家之間的關係與區域穩定。中國將「根據 公認的國際法和現代海洋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確定的基 本 原 則 和 法 律 制 度 , 通 過 和 平 談 判 和 磋 商 , 妥 善 解 決 有 關 爭 議 問 題」。80

1998 年 8 月,中國大陸與日本召開第九次海洋法會談,繼續東海 劃界磋商談判。雙方各自重申有關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上的 立場。其中,兩國在劃界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分歧。1998 年 11 月,平湖 油氣田正式投產,是中國大陸在東海第一座量產的油氣田(請見表 2)。2000 年 1 月與 9 月,「中」、日兩國又召開兩次海洋法會談,中 國大陸對劃界的公平原則、大陸礁層延伸至沖繩海槽與釣魚臺主權等 問題提出說明,日本則強調其中間線與兩國共處同一個大陸礁層的主 張,對中國科學考察船在東海的活動表示關切。2000 年 8 月,日本外 相河野洋平訪問中國,提及中國科學考察船一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長唐家璇表示,因兩國尚未對劃界一事達成共識是問題的主因,但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慣例,同意就東海爭議海域的 科學考察活動進行相互通報,並透過外交管道展開實質討論。81同年

〈中國海洋事業的發展〉,《人民日報》,1998 年 5 月 29 日,版 5;〈中 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人民日報》,1998 年 6 月 30 日,

版 2。

〈中國的國防〉,《人民日報》,1998 年 7 月 28 日,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編,《中國外交 1999 年版》(北京:世 界知識出版社,1999 年),頁 6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編,

《中國外交 2001 年版》(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 年),頁 42-43、

664;金永明,〈中國制定海洋發展戰略的幾點思考〉,《國際觀察》(上

10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2000 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強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1999-2000 中國海洋年鑑》(北 京:海洋出版社,2001 年),頁 109;《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1 中國

(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年),頁 131;《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6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年),頁 111;《中國海洋年鑑》

編輯部,《2007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年),頁 129;

《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8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年),頁 97;《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9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 出版社,2009 年),頁 100。

明:此後(至 2012 年為止),該年鑑未再提供該井相關生產資訊。

海),2012 年第 4 期,2012 年 8 月,頁 9。

表3 東海天外天油氣田試產運行

年度 生產概況

2006 2 月 28 日至 12 月 31 日,該氣田 6 口氣井相繼投入試生產,氣藏累產 1.1 億立方 米,凝析油 4622.0 立方米,水 2424.1 立方米。

2007 年生產天然氣 1.96 億立方米,凝析油 6,455 噸。累積生產天然氣 2.89 億立方米,

凝析油 1.30 萬噸。

2008 年生產天然氣 1.61 億立方米,凝析油 0.68 萬立方米。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7 中國海洋年鑑》,頁 129;

《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8 中國海洋年鑑》,頁 97;《中國海洋年鑑》

編輯部,《2009 中國海洋年鑑》,頁 100。

明:此後(至 2012 年為止),該年鑑未再提供該井相關生產資訊。

據估計,東海大陸礁層的蘊藏量與產量是屬於中型地區。不過,

東海受限於中國大陸和日本、臺灣的關係,無法進行全面勘探。83根據 美國東亞問題專家哈里遜(Selig S. Harrison)的觀察,東海蘊藏石油最 豐富的海域是沖繩海槽與釣魚臺周邊,但此二海域均在中國大陸、日 本的勘探之外。84 2001 年 12 月,「中」、日舉行第十二次海洋法會 談,雙方除了重申立場外,中國大陸亦向日本提出資源共同開發的想 法。85 2002 年 11 月,「中」、日召開第十三次海洋法會談。同年 12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表《2002 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除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0 年中國的國防〉,《人民日 報》,2000 年 10 月 17 日,版 2。

張抗,〈21 世紀初期中國天然氣工業發展框架〉,《國際石油經濟》(北 京),2001 年第 7 期,2001 年 7 月,頁 28-29。

Selig S. Harrison, “Seabed Petroleum in Northeast Asia: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in Selig S. Harrison, ed., Seabed Petroleum in Northeast Asia: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Washington, D.C.: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 2005), p.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編,《中國外交 2002 年版》(北京:世 界知識出版社,2002 年),頁 545。

重申透過談判海域劃界問題外,更聲明「按照公平原則劃定與海岸相 向相鄰國家的海域界限」的條件。86

2003 年 8 月 19 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油」、美國

「聯合石油公司」、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Shell Oil Company) 四方簽署了五個西湖凹陷地區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合約,並決定先 開發春曉油氣田。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溫家寶更會見此次合作的各方 代表,美國駐「中」大使雷德(Clark T. Randt Jr.)在場見證。87 2004 年 9 月 29 日,「聯合石油公司」和「殼牌石油公司」對外宣布正式退 出西湖凹陷的合作。對於兩家外商公司撤出的原因眾說紛紜,如外資 認為開發價值不如預期、雙方對開發方案無法達成共識、日方插手阻 止等。2005 年 3 月 24 日,「中國海油」與英國「超准公司」簽訂一個 位於平湖與春曉油氣田附近區塊的石油合約。88

儘管中國大陸與日本尚未劃定大陸礁層界線,北京雖不承認「日

『中』中間線」,但春曉、斷橋與天外天油氣田的礦區範圍皆未跨過 中線以東。1995 年開始,中國大陸一方面籌備春曉油氣田的開發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編,《中國外交 2003 年版》(北京:世 界知識出版社,2003 年),頁 39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02 年中國的國防〉,《人民日報》,2002 年 12 月 10 日,版 5。

車玉明,〈溫家寶會見東海油氣開發專案中外方代表〉,《人民日報》,

2003 年 8 月 20 日,版 1。

資訊中心,〈外資東海抽身中方無奈單飛〉,《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004 年 11 月 1 日,<http://www.cnooc.com.cn/data/html/news/2004-10-31/

chinese/206641.html>;資訊中心,〈中國考慮與日能源合作外資撤出東海 油氣開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2004 年 10 月 1 日,<http://www.

cnooc.com.cn/data/html/news/2004-09-30/chinese/206802.html>;資訊中心,

〈中日能源博弈交手頻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2004 年 10 月 26 日,<http://www.cnooc.com.cn/data/html/news/2004-10-25/chinese/206909.

html>;〈中國海油再次啟動東海油氣勘探〉,《人民日報》,2005 年 3 月 25 日,版 6。

另一方面也越過中線到日本的區域進行調查,引發雙方的緊張。2003 年 8 月,當中國大陸啟動春曉開發案時,日本方面也開始作出回應;同 年 12 月,「中」、日舉行第十四次海洋法磋商,就東海專屬經濟區、

大陸礁層劃界及其他問題交換意見,中國大陸重申對釣魚臺與相關島 嶼的主權立場。892004 年 5 月,日本政府再度對春曉油氣田表示關切,

引發進一步爭論。2004 年 7 月,日本政府租用挪威籍的調查船在「日

『中』中間線」以東進行海洋資源調查,2005 年 7 月授權「日本帝國 石油株式會社」在東海兩國爭議海域進行試採,引起中國大陸的強烈 抗議。2004 年 10 月 25 日,兩國針對東海問題展開首次磋商,之後共 進行了 11 次的會談,一次技術專家會議。902007 年 4 月,「中」、日 兩國發表新聞公報,在兩國海域劃界之前的暫行安排下,同意依照互 惠原則共同開發,而勘探的海域是在東海北部,避開爭議的釣魚臺海 域。91

2008 年 6 月 18 日,「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共識:(1)雙方同 意在東海地區擇一區塊共同開發;(2)中國大陸同意日本按照中國法律

Selig S. Harrison, “Seabed Petroleum in Northeast Asia: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pp. 3-4;〈中方在中日海洋法磋商中重申釣魚臺問題原則立 場〉,《人民日報》,2003 年 12 月 27 日,版 4。

Richard C. Bush, The Perils of Proximity: China-Japan Security Relations, pp. 75-77;賈宇,〈中日東海共同開發:法律分析與前景展望〉,高之國、

張海文主編,《海洋國策研究文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年),頁 213-215;張植榮,〈中日東海磋商的階段性成果及其成果〉,《現代國際 關係》(北京),2008 年第 11 期,2008 年 11 月,頁 25-26。有關 11 次會 談紀要,請見詹勇銘,〈從國際法觀點分析中日東海大陸礁層劃界爭端解決 之途徑〉,《國際關係學報》,第 31 期,2011 年 1 月,頁 189-192。

Gao Jianjun,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East China Sea: Not an Easier Challenge than Delimitation,”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 23, Issue 1, Spring 2008, pp. 40, 73.

參與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案;(3)盡快完成相關換文與國內程序。92而 共同開發區的位置是座落於春曉油氣田的北方,靠近龍井油氣田附 近。美日具有代表性的學者專家,在釣魚臺引起緊張後,均希望能回 到日、「中」《東海資源開發合作協議》(Japan-China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sources in the East China Sea)的共識上,避免緊張惡化成危機。「美國在臺協會」前理事主席、

「布魯金斯研究院」(Brookings Institution)研究員卜睿哲(Richard C.

Bush)指出,由於東海油氣田開發的問題牽連甚廣,包含大陸礁層劃

Bush)指出,由於東海油氣田開發的問題牽連甚廣,包含大陸礁層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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