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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中國」在東海的油氣勘探與美日的角色--林正義、陳鴻鈞Update: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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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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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中國」在東海的油氣勘探

與美日的角色

林正義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陳鴻鈞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博士後研究)

在 1969 年《艾默利報告》公布後,1970 年 8 月中華民國迅速批准 1958 年簽署的《大陸礁層公約》。「中國石油公司」與美國石油公司 簽約,在臺灣北方的海域進行勘探,以達到確保釣魚臺主權的目標。 然而,相關的勘探行動卻受到美、日政府的阻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 中華民國之後,在東海成為積極勘探的國家,甚至有美國的技術援 助,而其他相關各造也沒有對其嚴重干擾。美、日石油公司雖然參與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投標,但後來在各種考慮之下退出。中國 大陸在獨自開採之下,成為東海唯一油氣生產國,但由於未能在釣魚 臺周邊海域勘探,至今東海的油氣產量目標,遠遠不如《艾默利報 告》的預測。 關鍵詞:東海、擱置爭議、蔣介石、釣魚臺、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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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在討論釣魚臺主權爭議,直接以油氣勘探為主軸的論文較為少 見 , 中 華 民 國 比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大 陸 、 中 共 或 「中」),更早在東海展開油氣勘探的行動,之後因美國、日本尋求 與中國大陸的關係正常化,致使中華民國在東海的油氣勘探受到重大 干擾。隨著臺海兩岸國際地位的轉變與時間的演進,中華人民共和國 超越中華民國,反而在東海油氣勘探及投產上取得一些成果。本文的 第一部分將先探討中華民國在東海的探勘行動,第二部分以中國大陸 在東海的勘探為主,在這兩部分同時探討美、日兩國所扮演的角色。 中華民國在東海石油天然氣勘探的歷史,從原本與美國、日本兩國存 有合作關係,因尼克森(Richard M. Nixon)政府將琉球與釣魚臺的行政 管轄權交還日本,而開始產生變化。中華民國政府透過與美國石油公 司簽約的方式,想達到牽制日本與保障釣魚臺主權的作用。但是,中 華民國在東海油氣的勘探,卻因美國將釣魚臺連同琉球交還日本、中 國大陸干擾美國石油公司勘探船、美國政府頒布石油禁令,加上鑽井 之後無所獲,未能順利後續投產,而中止受挫。 在中華民國逐漸從東海油氣勘探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其東 海石油天然氣勘探。中國大陸一開始反對臺灣、南韓與日本的三國開 發案,亦反對日韓共同開發東海大陸礁層案。中國大陸在東海勘探的 初期是以獨力進行為主。1970 年代初期,美國政府宣布大陸礁層開採 石油禁令,雖基於當時深海床管理機制尚未建立,但也有改善與中共 關係的考量,之後隨著關係正常化轉而協助中國大陸發展海域油氣勘 探工業。1992 年,中國大陸與外資企業展開東海的合作勘探。美國、 日本石油公司,在東海「日『中』中間線」(中共與日本專屬經濟區 重疊部分的中線)靠大陸一側,雖參與國際投標或有合作勘探的嘗 試,卻未能往前推動。中國大陸有意和日本合作勘探釣魚臺海域,但 未成功。2008 年,「中」、日兩國政府在東海(遠離釣魚臺海域)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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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共同開發區的協議。日本政府實際管轄釣魚臺的因素,排除中國大 陸在釣魚臺海域的油氣勘探,卻無法阻止中國大陸成為唯一在東海有 天然氣量產的國家。本文分析兩個均宣稱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 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均以「中國」為名的國家石油公司在 1972 年東京與北京建交前後,先後在東海展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1990 年 代起,有關臺海兩岸在東海油氣勘探合作的倡議,則不在本文的論述 範圍之內。1

貳、中華民國在東海的油氣勘探

中華民國在海域的探油起自 1965 年以臺灣海峽為開始的序曲。 1968 年 10-11 月,「中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和「亞 美和公司」(Amoco Petroleum Company)聘請美國費城的航空服務公 司(Aero Service Corporation),進行包含釣魚臺列嶼在內之臺灣北方 海域的空中磁測,探知該海域有沉積岩存在,代表有發現石油的機

會。2經濟部在 1969 年 1 月所編定的〈石油探勘簡報〉中指出,在臺

灣海峽、臺灣北部海域、黃海、東海海底都有蘊藏石油的可能性,希 望尋求外資的合作。簡報中提及,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及 1960 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解釋, 臺灣北方海域「應屬我國之探勘主權」,而該公約的批准、相關石油 探採的立法程序、釣魚臺等問題,均會影響到海域石油的勘探,需 「洽請我海軍當局先在魚釣島西選一小島設置氣候測量站」。3另一方 本文旨在探討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在 1970 年代,在沒有相互協商或接觸之 下,兩個「國家石油公司」各自在東海的油氣勘探,而非討論臺海兩岸在東 海油氣合作勘探的倡議,以及美日可能的反應。 楊玉璠,〈積極進行中之海域探油〉,中國石油公司編輯委員會編,《石油 人史話》(臺北:中國石油公司,1971 年),頁 188-191。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楊西崑次長交本司存檔資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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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the UN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下的「亞洲海域礦產資源聯合勘 探協調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 CCOP)在 1968 年 9-11 月間委託美國「木洞海洋研究所」(Woods Hole Oceanographic Institution)的艾默利(Kenneth O. Emery)博士率領中華民國、日、韓、 美等國專家於中國東海及黃海區域進行資源調查,亦發現該海域極可 能有豐富的石油存在,並把結果於 1969 年 4 月發表,泛稱《艾默利報 告》(Emery Report)。換言之,中華民國在《艾默利報告》發表之前, 就得知臺灣北方東海海域蘊藏豐富的油源,但《艾默利報告》確認介 於臺灣與沖繩之間的海域,可能蘊藏全球豐富的油礦區,更引起各方 注意。4 中華民國是《大陸礁層公約》簽字國,1969 年 11 月,行政院會議 通過《大陸礁層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認為依該公約,在鄰接中 華民國海岸在領海以外的海床及底下所有的天然資源,得行使主權上 的權利。然而,聯合國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反對開發海洋底床資源,與 中華民國主張開發的立場不同。1969 年 12 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有關海 洋底床和平使用問題的決議案,重點之一在要求各國和個人在建立國 際管制之前,對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洋底床資源,有義務避免從事 任何開發活動。因此,經濟部指示「中油公司」「盡速派遣船隻赴臺 《外交部檔案》,分類號 703.9,案次號 0010,2013 年 10 月 30 日(檢索), 頁 43-46、48、50-51、53。

“Deposit Is Sought in East China Sea: Oil Is Sought in the Far East,” The

New York Times, May 17, 1969, pp. 43, 51;K. O. Emery, et al., “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 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 2, May 1969, p. 41;矢吹晋,《尖 閣衝突 沖縄返還 始 :日米中三角関係 頂点 尖閣》(東 京:花伝社,2013 年),頁 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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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北部海面作業,以表示我國業已開始開發海底資源之工作」。5這意 味「中油公司」在東海勘探石油天然氣,一開始即受到聯合國及討論 中的規範所制約。 1970 年 8 月 21 日,立法院通過《大陸礁層公約與保留條款》,強 調:(一)海岸相鄰及(或)相同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礁層之界 線之劃定,應符合國家陸地領土之自然延伸原則;(二)就劃定中華 民國大陸礁層界線而言,應不計及任何突出海面之礁嶼。同年 8 月 25 日,立法院通過《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10 月 2 日,外交部函駐聯 合國代表團,將《大陸礁層公約與保留條款》提交聯合國秘書處存 放。6 1970 年 4 月,經濟部在臺灣海峽劃定為第一礦區,在臺灣北方海 域增設第二、三、四礦區;該年六月,決定增劃第五礦區,該礦區之 北界暫訂在北緯 32 度。這些劃定的油礦區由臺灣海峽往北到東海甚至 進入黃海,與日本、南海劃設的礦區重疊,礦區西邊皆延伸至中國大 陸的海岸線,第二、三、四區東邊以沖繩海槽以西 200 公尺等深線為 界,第五區東邊則以東海礁層邊緣為界。7然而,中油公布的五大海域 石油礦區西邊界線均遠離中國大陸海岸線(請見圖 1)。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禁止開發海底資源〉,《外交部檔 案》,分類號 635.9,案次號 90002,2013 年 11 月 4 日(檢索),頁 37-39、 51-52。 楊玉璠,《油人雲煙》(苗栗:油花編輯委員會,1991 年),頁 338-340;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7,2013 年 11 月 11 日(檢索),頁 71。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2013 年 11 月 11 日(檢索),頁 236-238、 255-257;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中韓大陸礁層重疊〉, 《外交部檔案》,分類號 602.6,案次號 0001,2014 年 1 月 2 日(檢索), 頁 32-37;靳叔彥,《油人生活筆記》(出版地不詳:靳叔彥自刊,1983 年),頁 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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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1970 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五大海域石油礦區分布圖

資料來源:方義杉總編輯,《五十年來之中國石油公司》(臺北:中油公司, 1996 年),頁 83。

中華民國也積極與外資簽約合作,「中油公司」在 1970 年 7 月 27 日與美國「亞美和公司」簽訂第一礦區經營合約。同年 7 月 28 日, 「中油公司」和美國「海灣公司」(Gulf Oil Company)簽訂第二區基 本合約。8 月 13 日,「中油公司」和美國「大洋探採公司」(Oce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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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ation Company,以下簡稱「大洋公司」)簽訂第三區基本合 約。9 月 22 日,「中油公司」與美國「克林敦國際公司」(Clinto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克林敦公司」)簽約。8對蔣介石 總統而言,「中油公司」與美國石油公司的合約是確保釣魚臺的重大 措施,他認為「中 中華民國 美對尖閣群島海底探測油礦,已經簽 字,日本不敢再提異議」。9蔣介石在其日記提到「日本聲明尖閣群島 為琉球所統屬,反對我與美合作探測該區海底之油礦之事,應加注 意」。10此時,蔣介石的考慮是,「尖閣群島與大陸礁層問題,先解決 礁層為我所有,而島的主權問題暫不提及,但對美國應聲明琉球問 題,中國 中華民國 不同意其未經中 中華民國 美協議,而歸還 日本,我保留發言權」。11蔣介石一再提到「大陸礁層探油問題,我決 批准與美公司協約」,依他測度判斷,「美恐歸還琉球後,日將獨佔 大陸 礁層 油礦為美後患更大也」,亦明確指出「釣魚臺群島對我 國防有關,故不能承認其為屬於琉球範圍之內也」。121970 年 9 月 14 日,蔣介石在其日記提到「釣魚臺列島之問題擬訂政策,甲、大陸礁 1971-1972 年,「中油公司」先後又與美商「康納和石油公司」(Continental Oil Company)、「緯經公司」(Viking Oil Resources Inc.)簽約,礦區均位 在臺灣海峽。1972 年 6 月 17 日,「中油公司」與美國「德司福太平洋石 油」(Texfel Pacific Oil,以下簡稱「德司福公司」)簽約,礦區屬第五礦 區。請見詹益謙,〈臺灣海域油氣探勘〉,臺灣鑛業史編纂委員會編,《臺 灣鑛業史續一(自民國五十三年至民國六十八年)》(臺北:臺灣鑛業史編 纂委員會,1983 年),頁 305-310。 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檔案館藏,《蔣介石日記》,1970 年 8 月 14 日;美國 史丹福大學胡佛檔案館藏,〈上星期反省錄〉,《蔣介石日記》,1970 年 8 月 15 日。 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檔案館藏,《蔣介石日記》,1970 年 8 月 11 日。 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檔案館藏,《蔣介石日記》,1970 年 9 月 11 日。 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檔案館藏,《蔣介石日記》,1970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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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權歸我所有權;乙、釣魚臺陸地不予爭執,亦不承認為日本所有權 作為懸案」。13 1970 年 9 月 14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向美方說明,「對於日本吞併 琉球從未予以接受或承認」,保持低調的原因是基於「認為美軍駐琉 球群島對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安全係一項重要因素」;在釣魚臺議題 上,「該列嶼係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項領土主張,無論自地 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淵源、長期繼續使用以及法理各方面理由而 言,均屬不容置疑」。14同年 9 月 16 日,駐美大使周書楷會見美國亞 太事務助理國務卿葛林(Marshall Green),提出長達四頁的備忘錄,聲 明中華民國反對日本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希望美國不要偏袒日本, 葛林答覆:「關於主權爭執應由中 中華民國 日雙方謀求解決」, 問及此一爭議是否與「開採海底油礦有關」、雙方「將來能否採共同 使 用 辦 法 或 分 享 漁 業 利 益 , 或 以 其 他 包 括 提 交 國 際 法 院 之 辦 法 解 決」。15 雖然中華民國與美國、日本在釣魚臺主權立場對立,但與美國、 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檔案館藏,《蔣介石日記》,1970 年 9 月 14 日。 國 史 館 館 藏 ,〈 釣 魚 臺 案 〉,《 蔣 經 國 總 統 文 物 》, 典 藏 號 005-010205-00013-011,入藏登錄號 005000000478A,1970 年 9 月 14 日;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頁 101-107。

Office of Historia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April 12, 1971),” in Steven E. Phillips,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6), p. 292;中央研究 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頁 100;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政情 電報彙存〉,《外交部檔案》,分類號 818.12,案次號 0036,2013 年 9 月 30 日(檢索),頁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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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同時維持邦交,民間組織交流密切。1970 年 9 月,「中日合作策 進會」日方代表矢次一夫(前首相岸信介的臺灣、韓國特使)探詢臺 北的立場,提議由中華民國、日、韓三國合力勘探東海石油,既可消 弭糾紛,又可發展中華民國、韓兩國石化工業,進而建立強大空軍, 這將對中共威脅甚大,符合三國共同利益。16時至 10 月 23 日,日本駐 華大使坂桓修會見外交部次長沈劍虹,針對大陸礁層資源與釣魚臺列 嶼主權交換意見。坂桓宣讀備忘錄的重點包括:(一)大陸礁層問 題,日本強烈希望經友好商談,以合理方式處理,避免中 中華民 國 日關係受到傷害;(二)為了使日本(含琉球)和中華民國在東 海大陸礁層可以進行礦採,建議:1.中華民國避免「探勘及開發臺灣暨 中國大陸與日本領土,即包括尖閣群島在內之南西群島間距離相等之 中央線以東地區之大陸礁層資源」;2.若中華民國同意,則日本也將暫 時避免開發尖閣群島附近之大陸礁層。沈次長闡明我方對大陸礁層行 使主權權利,無須和其他國家商談,若日方有意投資或合作開發,我 國 願 意 考 慮 , 並 說 明 我 國 已 把 相 關 立 場 告 知 美 國 , 但 美 國 不 願 介 入。17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與日本、韓國在東海大陸礁層的合作,認定屬 於民間性質。1970 年 11 月 12 日,中(中華民國)日、日韓兩合作策 進會在漢城召開,決議成立「中 中華民國 日韓聯絡委員會」,並 將共同開發海洋案改為共同協議,由各聯絡委員會向各國政府提供建 議,但不會涉入由政府之間交涉的大陸礁層之主權權利事項。同時, 聯絡委員會之下成立特別委員會,推行海洋共同開發事業。18同年 12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頁 153-155。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頁 200-20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頁 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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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4 日,行政院「海域石油探勘專案研究小組」召開第四次會議。經濟 部與外交部均表達宜由民間團體出面,政府不宜直接介入之立場,建 議選派非政府官員為委員,出席 12 月下旬「中日韓聯絡委員會」東京 會議。19 1970 年 12 月 16 日,「中 中華民國 日合作策進會」召開 會議,出席人士包含該會常務委員谷正綱、行政院秘書長蔣彥士、經 濟部長孫運璿、外交部次長沈劍虹等人。會議決定將「中日韓特別委 員會」,界定為非政府間之民間代表會議,關於大陸礁層石油勘探和 開發的問題,中華民國秉持下列幾個原則:「(一)討論範圍,不應 涉及領土主權及石油開採主權等問題;(二)我國已與美國各石油公 司簽訂之探勘合約,不應受任何影響;(三)在以上(一)、(二) 兩點之條件下,同意促進中日韓三國聯合組織機構,合作勘探及開發 海洋及海底(包括大陸礁層)資源;(四)歡迎美國參加前條中日韓 三國之聯合機構」。20 除了中(中華民國)、日、韓大陸礁層重疊、中(中華民國)日 釣魚臺主權爭議、聯合國對大陸礁層海床底土開發採取保留的意見之 外,中華民國的東海油氣勘探也開始面對中國大陸的挑戰與尼克森政 府調整中國政策的限制。1970 年,中國大陸巡邏艦艇開始干擾「海灣 公司」在東海的勘探船,一度造成中國大陸與美國的軍事緊張態勢。21 該年 12 月 4 日,《人民日報》刊出一篇標題為〈美日反動派陽謀掠奪 中朝海底資源〉的文章,抨擊日本軍國主義企圖聯合中華民國及南韓 共同合作開發臺灣本島與周邊島嶼海域、鄰近中國大陸和朝鮮共和國 的淺海地區等,而美國帝國主義亦參與其中,引起美國媒體的注意。22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7,頁 22-2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6,頁 59-60。 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 (北京:新華出版社,2003 年),頁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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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12 月 29 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指出「臺灣省及其所屬島 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這些島嶼周圍海域和其他鄰近 中國淺海海域的海底資源,都完全屬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 有,決不容許他人染指。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有權勘探和開採這些 地區的海底資源。蔣介石集團是一具早已被中國人民唾棄的政治僵 屍,它同任何國家、任何國際組織、任何外國公私企業簽訂的一切有 關勘探和開採我國海底資源的協定和合同,不管是打著『合作開發』 或者什麼別的旗號,統統都是非法的,無效的」。23 中(中華民國)、日、韓聯合開發海底資源之商談,雖屬民間性 質,但中國大陸公開反對。1970 年 12 月 31 日,《人民日報》援引英 國《衛報》(The Guardian)一篇報導,批評美國、日本、中華民國、南 韓等國家和石油企業在東海的探勘動作未經中共同意外,指責相關探 勘活動是聯合國和平利用海底委員會所嘗試勸阻的。文章正面肯定 《大陸礁層公約》,藉以宣稱中國大陸對東海大陸礁層擁有主權,有 權和相關國家進行協議,共同分享海底資源。24北京批判蔣介石策劃與 日本、南韓合作開發東海的海底資源,「並且對日本反動派侵犯我國 領土主權的橫蠻行徑,低聲下氣,奴顏婢膝,以圖換取日本反動派對 他們的支持」。251971 年開始,海外保釣運動對中(中華民國)、日、 〈美日反動派陽謀掠奪中朝海底資源〉,《人民日報》,1970 年 12 月 4 日, 版 5;“Peking Claims Disputed Oil-Rich Isles,” The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6, 1970, p. 32.

〈決不容許美日反動派掠奪我國海底資源〉,《人民日報》,1970 年 12 月 29 日,版 1。

John Gittings, “Scramble For Oil in East China Sea,” The Guardian, December 18, 1970, p. 3;〈英國《衛報》發表文章指出中國對東海大陸架 擁有主權〉,《人民日報》,1970 年 12 月 31 日,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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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在東海的合作開採計畫談判,一再要求政府停止,加上美國政府隨 後的干預,外交情勢不利的發展卻接踵而來,遂使中(中華民國)、 日、韓三國石油勘探合作案無法繼續推動。26 1970 年 12 月底,美國國務院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如何因應中國大 陸海軍、武裝漁船對美國勘探船在東海、臺灣海峽與黃海的干擾行 動。271971 年 1 月起,美國開始陸續通知「大洋公司」、「海灣公司」 等美商,表明若相關公司的勘探行動遭中共阻撓,不可期望美國政府 支持,引起中華民國抗議,外交部北美司長錢復質疑中共是在虛張聲 勢,美方不應屈服。28 1971 年 3 月,美國再以避免美國與中共軍事衝 突、維護美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擔心精密儀器被扣押等理由,企圖 說服中華民國接受美方之決定。29 1971 年 4 月,美國國務院因不願介 入東海勘探問題,施壓美國「海灣公司」以合約暫緩履行(moratorium) 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宣布暫停石油勘探政策,聲明美商石油公司若在 該海域進行勘探,不能期望美國政府提供軍事保護。30此舉可解讀為尼 邵玉銘,《保釣風雲錄:一九七 年代保衛釣魚台運動知識分子之激情、分 裂、抉擇》(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13 年),頁 47;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政情電報彙存〉,《外交部檔案》,分類號 818.12,案 次號 0036,頁 301。 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 實》,頁 158。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8,2013 年 11 月 11 日(檢索),頁 16-17、 19-21、29-37;錢復,《錢復回憶錄(卷一):外交風雲動》(臺北:天下 文化,2005 年),頁 138。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8,頁 29-37。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8,頁 53-65;矢吹晋,《尖閣衝突 沖縄返還 始 :日米中三角関係 頂点 尖閣》,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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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森政府改善和中國大陸關係的一部分。隨後,中華民國決定對石油 勘探船提供保護,要求「海灣公司」恢復在釣魚臺海域的勘探工作, 針對美國禁止石油探勘一事,表達堅定不退縮的立場,再度公開反對 美國將釣魚臺交給日本。1971 年 4 月 19 日,國防部上呈行政院,說明 東海礦區若處在海軍作戰區內,範圍介於北緯 26 度 30 分以南,東經 123 度以西,海軍可派艦護航,但作戰區以外,建議透過外交途徑解 決。31實際上,在美軍仍控制琉球與釣魚臺的情況下,海軍作戰範圍遠 小於第二礦區的範圍,甚至無法涵蓋整個釣魚臺列嶼。接著 4 月 26 日,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理國務卿巴吉爾(Herman Barger)訪問臺 灣,雙方同意尋求變通方案,如允許雇用非美國籍的探測船、放寬對 精密探測儀器的管制等。32美國國務院、商務部與國防部在會商後,決 定對精密探測儀器予以部分解禁,中華民國與相關公司得以非機密設 備,搭配非美籍探測船的方式,繼續進行東海石油勘探的作業。33 1971 年 6 月 11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正式聲明,抗議美國未經 協商,逕行將琉球群島交還給日本,堅決反對美國將釣魚臺列嶼一併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8,頁 70、82-85;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發 言人談話—美國擬將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之南西群島行政權交還日本〉, 《外交部聲明及公報彙編—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至六十年六月》(臺北: 中華民國外交部,1971 年),頁 37;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發言人談 話—美國已通知美國油商暫勿從事釣魚臺附近海底油礦之探勘〉,《外交部 聲明及公報彙編—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至六十年六月》(臺北:中華民國 外交部,1971 年),頁 38;Terence Smith, “Oil Hung off China Stirs U.S. Warning: Companies Told They Risk Ships in Dispute Involving Peking, Taiwan, Tokyo,” The New York Times, April 10, 1971, pp. 1, 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7,頁 152-15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海域石油探勘〉,《外交部檔案》, 分類號 604.23,案次號 0008,頁 107-109、170-171、180、182-18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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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給日本。34 接著 6 月 17 日,美、日正式簽訂《琉球歸還協定》。

10 月 25 日,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同年 12 月,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季 辛吉(Henry Alfred Kissinger)與周書楷部長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會面,周 書楷要求季辛吉告知日本政府釣魚臺沒有石油,只是枯萎的岩石(with-ered pieces of rock—there is no oil there),有無這些島嶼對日本沒

有差別,但對臺灣人民卻大有不同。35 1972 年 2 月,尼克森總統訪問中國大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 周恩來簽訂《上海公報》,將隨著臺海地區緊張局勢降低,逐步減少 美國在臺灣的駐軍與軍事設施。尼克森的隨行官員亦私下表達願意與 中國大陸合作勘探陸上與海域石油。在尼克森返國後,進一步允許對 中國大陸出口石油設備,以促進兩國在石油領域的合作。36在《上海公 報》發布之後,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葛林及國安會資深官員何志立 (John Holdridge)在 1972 年 3 月初訪問臺北進行簡報。嚴家淦副總統在 接見時,關切美國與中國大陸針對海床、大陸礁層及漁業問題的談 判,指出:「『中油公司』在五個海域礦區與五家美國石油公司合 作。初步探勘報告顯示油源蘊藏豐富,可能較波斯灣更多,但一切均 待大陸礁層之範圍及深度而定」。葛林回應指出,「此為一重要問 題,可能導致國際糾紛,必須設法予以解決」。37同年 5 月 15 日,《琉

“Taiwan Gives U.S. Protests on China And Okinawa Pact,”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13, 1971, p. 7; Shin Kawashima, “The Origins of the Senkaku/Diaoyu Islands Issue,” Asia-Pacific Review, Vol. 20, No. 2, November 2013, p. 138.

Office of Historia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December 30, 1971),” in Steven E. Phillips,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6), p. 631.

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 實》,頁 164。

(15)

球歸還協定》正式生效,在釣魚臺 12 浬作業的臺灣漁船開始受到驅 離。接著 6 月,日本海岸巡邏艇在釣魚臺附近海域攔截「海灣公司」的 探測船,並警告其停止勘探。38 1972 年 9 月 29 日,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在北京與周恩來發表《日 「中」建交聯合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臺灣是不可分割領土的 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及尊重此一立場。美國交還琉球、日中建 交等事件,讓中華民國東海油氣的勘探更為困難,轉而集中在第一礦 區。第二礦區的「海灣公司」在 1973 年 8 月於富貴角外開鑽第一口井 (富貴 1 號井,位於 II-C),1975 年 9 月陸續開挖三口井(YCC-1, YCL-1,位於 II-C;YDA-1A 位於 II-D),但未有重大發現,1977 年 3 月申請暫停履約(請見圖 2)。第三礦區的「大洋公司」、第四礦區 的「克林敦公司」,雖以配有衛星定位系統探測船實行勘探,最終仍 因無所收穫,而申請暫停履約。屬於第五礦區的「德司福公司」因受 客觀因素等諸多影響,自始並未開始探測。39 我國經濟部早在《艾默利報告》之前,就注意到涵蓋釣魚臺的東 海海域的油氣蘊藏。對於東海油氣的勘探,有領導人(蔣介石)及負 檔案》,分類號 412.22,案次號 1360,2014 年 1 月 2 日(檢索),頁 79。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Senkaku Area Oil Development,”

Access to Archival Databases, accessed February 19, 2014, <http://aad.

archives.gov/aad/createpdf?rid=66608&dt=2472&dl=1345>. 詹益謙,〈臺灣海域油氣探勘〉,頁 305-307;楊玉璠,《油人雲煙》,頁 348-351、359-363。中華民國在 1974 年於高雄外海發現 F 構造,1979 年於 新竹外海發現長康(CBK)構造。1980 年代,中華民國在東海勘探時仍遭遇日 本的阻撓,1990 年代則重新與「康納和石油公司」合作勘探第一與第二礦 區,但仍無重大發現。請見曾弘志,〈臺灣海域油氣鑽探及 CBK 油氣田與 F 構造油氣開發規劃比較〉,《臺灣鑛業季刊》,第 64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63-66;曾弘志,〈我國海域石油礦區之劃立及外資參與合作探 油〉,《鑛冶》,第 56 卷第 3 期,2012 年 9 月,頁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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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部會(經濟部)的大力支持、完整的法律配套(通過《大陸礁層公 約與保留條款》、《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也有多家美國石油公 司的參與合作,並在外交上迫使美國在釣魚臺的主權問題維持中立等 有利因素,但在有限的時間之內,終究不敵國際複雜的外交因素。保 釣運動、連同釣魚臺在內的美日《琉球歸還協定》只是其中一個因 素,美國與中國大陸開始關係正常化所引發的後續衝擊,更使得中華 民國在東海的油氣勘探,一開始就面對諸多的國際外交障礙(請見表 1)。

121°E 122°E 123°E 124°E 125°E

26°N

25°N

121°E 122°E 123°E 124°E 125°E

26°N

25°N

YIX-1 II-I II-J II-K

II-F II-G II-H

YFK-1

YFF-1 YFA-1

II-L

II-C II-D II-E

II-A II-B YCC-1 YCM-1 FK-1 YCL-1 LAUMEI-1 YAC-1 YDA-1A YDC-1 YDF-1A ഒധѮ HSIN-CHU CHUNG-LI TAIPEI I-LAN 圖2 中華民國在第二礦區的 13 口井位置圖 資料來源:林廷輝,〈落實「東海和平倡議」第五項合作開發資源之芻議〉,發 表於「2013 年台日海域執法」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警察大學, 2013 年 5 月 2-3 日),頁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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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不利中華民國在東海勘探油氣的國際外交環境因素 *1969 年 12 月 15 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在建立國際管理機制之前,有關大陸礁層海床底 土資源開採,聯合國會員有義務避免從事任何開發活動。 *1969 年起美國推動與中國大陸的關係正常化。 *1971 年尼克森政府對於在東海勘探的美商石油公司船隻,不提供軍事保護。 *1971 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1972 年美日有關《琉球歸還協定》及釣魚臺島礁爭議。 *1972 年日本與中國大陸建交。 *中國大陸、日本船艦的騷擾。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本文相關資料。

參、中國大陸在東海的油氣勘探

一、獨力勘探與外國公司合作並行

中國大陸在東海的探測上,可追溯至 1958 年 9 月至 1960 年 6 月 期間,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海洋專業組(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海洋 組)所負責全國海洋綜合調查,該次調查首次對東海海底地形進行研 究。中國大陸原本並不關注東海的海域勘探,但受到《艾默利報告》 及中華民國、日本與南韓爭取動作的影響,中國大陸巡邏艦開始干擾 「海灣公司」等相關公司在東海的勘探作業,並於 1970 年 12 月起進 行一連串的批評,攻擊相關國家及美國石油公司的勘探行為,忽視中 國大陸在此議題上的權益。此後,中國國家海洋局、中國科學院海洋 研究所、山東海洋學院、國家地質總局航空物探總隊、地質部海洋地 質調查局及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陸續進行相關的研究,確認東海具 有蘊藏石油天然氣的可能性。40 羅明主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志》(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年), 頁 63-64;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 發展紀實》,頁 155-158。1954 年,中國大陸成立地質部,之後因組織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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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在東海的勘探同樣面臨到劃界與釣魚臺問題。1971 年 12 月 3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譴責美、日簽署的《琉球 歸還協定》將釣魚臺納入其中,揚言收復釣魚臺等島嶼。然而,1972 年 9 月 27 日,在中國大陸與日本建交的前兩天,日本首相田中角榮主 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提出釣魚臺問題,周恩來則回應「這 次不想談這個問題,談了沒有好處」,田中角榮認可,雙方在建交前 達成擱置釣魚臺爭議的諒解與共識。9 月 29 日,「中」、日建交後, 釣魚臺問題暫時得到擱置。41中國大陸開始提供石油給日本,而日本也 提供相關援助給中國大陸,雙方形成一種互補的關係。42 1973 年 2 月 7 日,美國「海灣公司」雇用美籍船隻在南韓第二礦區進行勘探;3 月 15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布聲明,譴責南韓的舉動;3 月 16 日,南韓外交部表示,「願在任何時候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談判大 陸架 礁層 劃界問題」。43 1974 年 1 月 30 日,日本與南韓簽訂《日韓共同開發大陸礁層協 定》。2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抗議日本與南韓未 和中國大陸協商就劃定共同開發區的舉動。442 月 6 日,日本外相大平 改稱為國家計劃委員會地質局、國家地質總局等,1982 年再改為地質礦產 部,簡稱地礦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人民日 報》,1971 年 12 月 31 日,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央電視臺 《焦點訪談》專訪前駐日大使徐敦信實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12 年 9 月 27 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t_611380/ dnzt_611382/diaoyudao_611400/t974358.shtml>。

Richard C. Bush, The Perils of Proximity: China-Japan Security Relations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10), p. 67.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高之 國、張海文主編,《海洋國策研究文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年), 頁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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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芳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表示《日韓共同開發大陸礁層協定》未曾與 中國大陸協商,但亦表明「只要對方提出要求,就要進行協商,日本 不打算拒絕」。同日,南韓外交部亦表態要和中國大陸「談判大陸架 劃界問題」。中國大陸基於與北韓的外交關係,並未和南韓進行東海 北部劃界的談判。之後,中國大陸多次向日本、南韓公開抗議,卻無 法阻止日、韓在此共同開發區的勘探行動。不過,日、韓的勘探作業 未有具體成果。值得注意地是,中共內部對未來與相關國家協商,共 同開發東海北部海域採取支持的立場。1975 年 10 月 22 日,日本外相 宮澤喜一在國會中,否認中國大陸、日本之間有擱置釣魚臺主權的說 法。1977 年 6 月 9 日,日本國會正式通過《日韓共同開發大陸礁層協 定》,北京再度發表聲明,否定該協定。45 另一方面,隨著 1972 年 2 月尼克森訪問中國大陸與之後放寬對其 出口石油設備的管制下,中國大陸開始與美國展開海域石油探勘上的 接觸。1972 年 11 月,美國石油公司表達願意出售近海勘探設備給中國 大陸的意願。1973 年 5 月,中共邀請美國「埃克森」(Exxon)、「海灣 公司」與「飛馬石油公司」(Pegasus Petroleum Corporation)等石油公 司高階主管訪問中國大陸;11 月,「美『中』貿易委員會」(U.S.-China Business Council)的成員訪問中國大陸,正式表達追求雙方合作的立 場。1974 年 9 月,福特(Gerald Rudolph Ford, Jr.)總統任命老布希 (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出任北京聯絡辦事處主任。由於老布希 具有石油企業的背景,同樣積極推動兩國的合作。例如,「埃克森」 石油公司的總裁曾以老布希朋友的身分前往北京觀光,實質是要推動 兩國在石油上的合作。46 〈我外交部發言人發表聲明〉,《人民日報》,1974 年 2 月 5 日,版 1。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56-660、663;劉洪儒、侯夢濤,〈釣魚諸島問題〉,高之國、張海文主編 《海洋國策研究文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年),頁 52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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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日本為了降低中國大陸之間的緊張關係,尋求擴大經濟合 作的機會。中國大陸期盼加快引入先進石油勘探技術,美、日成為合 作的優先對象,然而在黃海和東海的石油資源開發,卻可能引發與 「中」、日嚴重的利益衝突。例如,中共對日、韓所簽訂的大陸礁層 開發協定表示不滿,日本基於石油的需求,視東海、黃海的石油天然 氣蘊藏,為日本重要的國家利益。美國政府在考慮諸多因素之下,允 許美國石油公司參與勘探,政府維持與日本的緊密關係,樂見日本獲 得新的石油來源,但又強調中國大陸與日本須避免衝突上升到軍事對 抗的程度,因而美國無法置身事外。美國雖想說服日本與中國大陸達 成共享大陸礁層石油資源的協定,並將兩韓與中華民國一起納入,但 這些國家間的政治分歧,使得協定難以達成。儘管如此,由於美國擁 有先進的海底鑽油技術,使得美國可以對日本和中國大陸產生一些影 響力。中國大陸在此時以保護主權與完全掌控能源的角度來看待石油 開發事業,對與外國合作勘探並未形成政策方向。然而,美、日兩國 參與蘇聯西伯利亞的石油天然氣發展的談判,中國大陸考慮修正反對 外資參與開發中國大陸天然資源的立場。美國、日本與中國大陸三方 共同開發大陸礁層石油的計畫,成為可行的選項之一。47 在東海有主權爭議的海域則另當別論。由於美國石油公司仍企圖 勘探釣魚臺附近海域,美國國務院持續貫徹禁令。1975 年 4 月 3 日, 面對「海灣公司」有意勘探釣魚臺附近海域,國務院派電給美國駐日 大使館,告知華府強烈建議包含「海灣公司」在內的美國石油公司不 要在爭議海域進行勘探工作,否則不能期待美國政府的保護,並提醒 「海灣公司」不僅需要注意日本政府的反應,也要留意中國大陸的政 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 實》,頁 159-160。

Ralph N. Clough, East Asia and U.S. Security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75), pp. 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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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同年 10 月 3 日,國務卿季辛吉派電給駐臺北大使館,通知「西方 離岸鑽探公司」(Western Offshore Drilling and Exploration Company) 的鑽探船可能應「中油公司」的要求,在釣魚臺附近海域進行鑽探, 必須盡力阻止。48 1976 年 10 月,「四人幫」垮臺,中國大陸石油勘探工作進入一個 新階段。1977 年,石油化學工業部長康世恩提出利用外資開發海域石 油的構想,得到鄧小平副總理、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以下簡稱中 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先念、葉劍英等人的支持。1977 年 8 月,在卡 特(James Earl Carter, Jr.)總統的支持下,能源部長施萊辛格(James R. Schlesinger)邀請中國大陸派團赴美考察石油業務。1978 年 1 月,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石油部門赴美考察計畫,以石油化工部副部長 孫敬文、國家計委副主任李人俊、秦文彩與張兆美等人為首的訪問團 隨即出發。在美國考察期間,施萊辛格於白宮會見中國大陸代表團, 並傳達美方期盼合作的立場。在後續的行程中,中國大陸代表團成員 亦與許多石油公司和重要人士有所接觸,包含老布希、國安會官員奧 森柏格(Michel Oksenberg)、「賓斯石油公司」(Penzoil)、「海灣公 司」等。奧森柏格表明美國願意在勘探開發海域石油上與中國大陸合 作。49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Gulf Plans to Drill Near Senkaku Islands,” Access to Archival Databases, accessed July 10, 2014, <http:// aad.archives.gov/aad/createpdf?rid=9988&dt=2476&dl=1345>;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Proposed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In Senkaku Area,”

Access to Archival Databases, accessed July 10, 2014, <http://aad.archives.

gov/aad/createpdf?rid=286906&dt=2476&dl=1345>.

《康世恩傳》編委會編,《康世恩傳》(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8 年 ), 頁 435-436; 羅 明 主 編 ,《 中 國 海 洋 石 油 總 公 司 志 》, 頁 80, 453-454;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 發展紀實》,頁 160、16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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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 3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 將海域石油對外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經濟委員 會主任康世恩以外國需要中國原油,特別是美國,當作彼此合作的條 件為由,大力鼓吹對外合作。1978 年 5 月,中國大陸開始探詢美、日 等國家合作的意願與事宜。之後,美國「阿科石油公司」(Atlantic Ri-chfield Company, ARCO)、「賓斯石油公司」、「聯合石油公司」 (Unocal)、「埃克森」、「莫比爾」(Mobil)與日本石油公司等企業高 層,陸續訪問中國大陸洽談合作事宜。50同年 8 月 12 日,中國大陸與 日本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8 月 18 日,日本外相園田直在日本 國會,提出中國大陸與日本共同開發釣魚臺周圍海域的倡議。時至 10 月 25 日,中國大陸副總理鄧小平在訪日的記者會上回答有關釣魚臺問 題時表示,將依循雙方建交時所達成的共識,繼續擱置釣魚臺爭議。51 12 月 18-22 日,中共舉行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確認 改革開放為基本國策,對外開放海域石油成為其中的一部分。中共中 央決定對外開放部分海域,進行地球物理勘探。52 1979 年 1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二月,中國大陸 規劃先將南黃海南部盆地做為與外資合作的試點地區,而後再把相關 經驗推廣至南海與東海地區。2 月 6 日,在得到副總理康世恩與國務院 的支持下,石油化學工業部副部長張文彬率團出訪多個國家,洽商有 關地球物理勘探協議。在美國的訪問行程中,中國大陸與「阿科石油 公司」、「埃克森」、「莫比爾」、「德士古石油公司」(Texaco Ori-《康世恩傳》編委會編,《康世恩傳》,頁 436;羅明主編,《中國海洋石 油總公司志》,頁 70、80、454;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 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頁 171-177。 〈鄧副總理在東京記者招待會上答記者問〉,《人民日報》,1978 年 10 月 26 日,版 5;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 研究〉,頁 659、663。 《康世恩傳》編委會編,《康世恩傳》,頁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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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 Petroleum Company, Texaco)、「亞美和」(Amoco)、「聯合石油 公司」等企業簽訂意向書或地球物理勘探協議。同年五月底至六月 間,康世恩與石油工業部部長宋振明率團訪問巴西與美國,繼續與美 方洽談海域石油勘探合作,並正式與「莫比爾」、「埃索」(Esso)、 「菲利普斯」(Phillips)、「雪弗龍」(Chevron Overseas Petroleum Limited, Chevron)、「德士古石油公司」等公司簽訂地球物理勘探協 議。1979 年 8 月 4 日,康世恩致函中共領導階層,鼓吹利用外資進行 海域石油勘探,獲得鄧小平指示加速進行。53 1979 年 5 月 31 日,鄧小平會見來訪的日本自民黨眾議員鈴木善 幸。鈴木詢問中國大陸是否同意在渤海以外的地區合作開發石油,鄧 小平則回應「請你告訴大平首相,是不是雙方都不宣傳,先由雙方商 量,搞共同開發(指釣魚島),不涉及領土主權。在這裡我們可以組 織聯合公司嘛」。54同年六月,中國大陸透過外交途徑向日本提出共同 開發釣魚臺周邊海域的倡議,有意採取「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途 徑。7 月 8 日,康世恩副總理向中共中央建議,「商談『中』日共同開 發釣魚島附近海域,就雙方均不單方面進行勘探開發的問題,達成原 則協議或口頭承諾」。55 7 月 16 日,園田陳述聯合開發的明確內容, 鎖定「(1)在尖閣列島領海 12 浬以外的公海;(2)把開發地區限於與臺灣 康世恩,《康世恩論中國石油工業》(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1995 年), 頁 337-339;羅明主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志》,頁 80、455-459;秦 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 頁 177-185。 〈鄧副總理會見鈴木善幸一行〉,《人民日報》,1979 年 6 月 1 日,版 1;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64。其中,陳德恭一文指鄧小平與鈴木善幸會面於 1978 年,應屬誤植。 《康世恩傳》編委會編,《康世恩傳》,頁 471;賈宇,〈中日東海共同開 發的問題與前瞻〉,《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南京),2007 年第 4 期, 2007 年 8 月,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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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的海域」為範圍。56時至八月,日本政府態度出現變化,研判採取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方式會產生問題,轉而強調釣魚臺主權不存在爭 議。1979 年 9 月 6 日,鄧小平在日本記者俱樂部時表示「釣魚島等島 嶼本來就明確地屬於我國領土。為了聯合開發石油,可以把主權問題 擱置起來,先著手開發石油,對『中』日兩國都是有利的」。57隔天 9 月 7 日,園田在日本內閣會議上表達不贊成擱置爭議的觀點。同年 10 月 27 日,李先念副總理會面日本駐「中」大使吉田健,吉田健建議 「在釣魚島西面在希望的儲油區的共同開發」,而非「釣魚島周圍海 域共同開發」。58 1980 年 10 月,副總理姚依林建議「中」、日、美三國可在釣魚臺 周邊海域聯合開發。59 11 月 21-22 日,中國大陸與日本在北京舉行東 海大陸礁層專家會議,中國大陸向日本提出「擱置領土爭議共同開發 釣魚島等島嶼附近海域」的構想,範圍設定在「由七個經緯度點之連 線組成,區域面積 6,000 平方千米,位於釣魚島 12 浬以外,屬釣魚島 附近海域,也是兩國主張大陸架範圍的重疊區(爭議區)」,吸引到 日本代表的注意。可是,日本政府並未加以回應。相對地,日本的石 油企業則是從 1979 年起不斷與中國大陸接觸,提出許多不同的共同開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64。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64。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64。

Reinhard Drifte, “The Politics of the East China Sea Gas Dispute: Ongoing Discuss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in Thomas J. Schoenbaum, ed.,

Peace in Northeast Asia: Resolving Japan’s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s with China, Korea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heltenham,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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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方案,包含「日本帝國石油株式會社」(Teikoku Oil Co. Ltd.)、「日 本石油資源開發株式會社」(Japan Petroleum Exploration Co. Ltd., JAPEX)等,「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海油」)甚至 曾和日本具半官方身分的石油公團(Japan National Oil Corporation, JNOC)簽約準備開發東海油氣,卻因日本政局不穩等因素而未能實踐。 中國大陸內部解讀,在東海劃界議題上,南韓與日本都想透過「事實 上的控制」形成既定事實,以鞏固在後續談判中的地位,如南韓在黃 海與東海的片面主張、日本占領釣魚臺等島嶼、日本干擾中共調查船 在日本所謂中間線靠日方一側的運作、「中」日兩國只有專家會談卻 無政府間正式談判等。1982 年,日本官方首次向中國大陸交通部提交 一份東海大陸礁層劃界圖,以日本所謂的中間線為範本,並把釣魚臺 等島嶼列為日本版圖,同時以這些島嶼為基點,與中國大陸劃出大陸 礁層中間線。60 1980 年,中國大陸在東海展開獨力勘探。三月,地質部啟動東海 地球物理調查的工作。八月,石油工業部舉行了一場有關開放海域石 油對外合作的工作會議,康世恩在會中決定國際招標的原則: 將南 黃海盆地、南海珠江口盆地、北部灣盆地、鶯歌海盆地納入國際招標 的地區; 招標合約區塊的劃分採取「宜小、宜散、宜快」的原則; 將資源評價佳的區塊優先招標,盡快開發獲得成果,同時亦要兼顧 後續勘探的目標。同月,地質部舉行海洋地質工作會議,鎖定東海為 油氣勘查的重點區域。11 月,中共開挖龍井一井,發現有油氣顯示。 魏艾、林長青,《中國石油外交策略探索:兼論安全複合體系之理論與實 際》(臺北:生智文化,2008 年),頁 79-83;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 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59-661、665;蔡鵬鴻,〈中 日東海爭議現狀與共同開發前景〉,《現代國際關係》(北京),2008 年 第 3 期,2008 年 3 月,頁 44;許森安,〈釣魚島問題與中日海權之爭〉, 《 國 際 先 驅 報 》,2004 年 6 月 22 日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04-06/22/content_15398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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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 3 月,中共又開挖龍井二井,顯示有蘊藏天然氣的可能性。61 龍井一井與二井皆位於中國大陸、南韓、日本與中華民國宣稱擁有主 權的重疊區域,靠近日韓共同開發區的邊界。62 圖3 東海日「中」中間線附近的中國大陸油氣田 資料來源:平松茂雄,《続中国 海洋戦略》(東京:勁草書房,1997 年),頁 211。 說 明:該書頁碼只計算至頁 205,圖表不計頁碼,此頁碼由作者自行計算; 圖中的尖閣諸島為我國的釣魚臺列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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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年 7 月,康世恩向中央書記處報告,由於陸上油田出現減產 與儲備油量陷入緊張的情況下,強調對外開放海域石油勘探與開發的 重要性及希望。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在了解情況後,決定對外開放海域 石油勘探的工作,並在同年 10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確定成立「中國海 油」,統籌負責對外合作開發海域石油。1982 年 1 月 30 日,中國大陸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為 中國與外資合作開採海洋資源提供法律基礎,並確立「中國海油」的 特殊地位與任務。1982 年 2 月 15 日,「中國海油」在北京成立,由石 油工業部管轄,同時任命該部副部長秦文彩擔任「中國海油」總經 理。2 月 16 日,「中國海油」舉行了第一輪海域石油對外合作勘探的 國際招標。之後,「中國海油」與英、美、日等國的多家石油公司簽 約,包含美國的「西方石油公司」(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oration)、

「雪弗龍」、「德士古石油公司」等公司。63 1982-1983 年間,中國大陸發現平湖油氣田。1984 年 1 月,中共 中央注意到東海油氣開發的問題。國務委員康世恩針對東海的特殊性 與對外合作,提出「爭取東海在我們一側的無爭議地區拿出去招標」 的構想。同年 8 月 2 日,胡耀邦總書記在北戴河舉行中共中央書記處會 議上,同意康世恩的構想,並要求石油工業部提出方案,讓中共中央 政治局常委作出決定。64接著 10 月時,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 呂華主編,《中國石油天然氣的勘查與發現》(北京:地質出版社,1992 年),頁 57、394-395; 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 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頁 266-267。 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臺北:正中書局, 1986 年),頁 61-62。 康世恩,《康世恩論中國石油工業》,頁 347-352、369-375;羅明主編,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志》,頁 70、80-81、463-464;秦文彩、孫柏昌等 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頁 263-268、 27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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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全體會議上重申支持釣魚臺共同開發的主張,「…可以不涉及兩國 的主權爭議,共同開發。共同開發無非是那個島嶼附近的海底石油之 類 , 可 以 合 資 經 營 嘛 , 共 同 得 利 嘛 。 不 用 打 仗 , 也 不 要 好 多 輪 談 判」。65 1988 年,中國大陸內部針對東海大陸礁層劃界與資源開發進行研 究,建議:(1)藉由「中」日兩國在釣魚臺附近爭議海域推動共同開發 區,即地理上的釣北凹陷,來迫使日本承認與擱置釣魚臺主權爭議; (2)把中國大陸主張的沖繩海槽中心線與日本主張之中心線之間設定為 爭議區域並進行共同開發,至於在中間線靠中國大陸一側,不應設定 為共同開發區,而是可以進行國際合作的區域,允許優先考量日本的 申請;(3)在主權確定屬於中國大陸的前提下,劃定一些區塊對外招 標,特別是要跨越日本所謂的中間線,避免使日本的中間線成為既定 事實。661988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東海石油開發 的問題,除了強調維護主權與在劃界問題上堅持自然延伸原則之外, 會中確認政策目標為「自營勘查開發與對外合作並舉;宣布在我國近 海部分海域進行國際招標;在中〔中國大陸〕日爭議海域可搞聯合勘 查開發」。67另一方面,中國大陸亦與美國合作,進行了東海開發案的 評估研究。68 呂華主編,《中國石油天然氣的勘查與發現》,頁 67、396;《康世恩傳》 編委會編,《康世恩傳》,頁 471;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 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頁 403-404。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83、87。 陳德恭,〈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共同開發與國際合作)方案研究〉,頁 669-670、672-674。 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 實》,頁 404-406;羅明主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志》,頁 467。 顧宗平,〈東海平湖油氣田的勘探與開發—從發現到建成投產的全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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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中國海油」把開放東海對外合作列入海洋石油發展五

大戰略之一。69同年 5 月 16 日,鄧小平與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

戈巴契夫(Mikhail Gorbachev)會面時,提及日本侵略中國的歷史和釣 魚臺爭議,再次倡議「共同開發」的解決之道。接著,5 月 30 日,「中

國 海 油 」 與 「 香 港 輝 固 麥 克 蘭 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Fugro-McClelland [Hong Kong] Limited, Fugro)簽訂一個東海的化學勘探合

約。70然而,「六四事件」的爆發對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戰略構成挑 戰,東海的對外開放也受到影響。1990 年 5 月,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 常委康世恩對東海開放問題,向中共中央表達東海油氣「相當於南海 珠江口、北部灣、鶯歌海和南黃海四個盆地的總和,是目前世界上有 希望找到大油氣田的尚未大規模勘探的處女海區」,建議「首先應在 東海近海部分海域進行國際招標,…這與日本也沒有劃界糾葛,…其 次,根據鄧小平同志的多次講話精神,還可以考慮與日方繼續探討對 有爭議海區聯合開發的途徑」等觀點。1990 年 7 月,康世恩再向國務 院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出建言,除了繼續與外資合作開發近海 油氣外,「應早日著手在東海近海地區進行對外招標,這個問題已有 多次報告,尚未得到解決」。71 1992 年 1 月 18 日至 2 月 21 日,卸任黨政軍要職的鄧小平前往武 昌、深圳、上海等地並發表談話,重申改革開放政策。1 月 19 日,國 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到深圳,視察南海東部的海上石油平臺作業。陪同 的「中國海油」總經理鍾一鳴,趁機提出東海開放方案,得到正面回 顧〉,《中國海洋平臺》(上海),1999 年第 4 期,1999 年 8 月,頁 3。 羅明,〈中國海洋石油事業前景光明〉,《中國海洋平臺》(上海),1990 年第 1 期,1990 年 2 月,頁 2-3。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頁 291,293;羅明,〈中國海洋石 油事業前景光明〉,頁 2-3。 康世恩,《康世恩論中國石油工業》,頁 517-518、536、545;《康世恩 傳》編委會編,《康世恩傳》,頁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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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轉而積極、秘密規劃相關方案。時至 2 月 25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並將釣魚臺列入領海範 圍。同年三月,「中國海油」向國務院與能源部申請開放東海並與外 資合作,得到國務院總理李鵬等人的認可。國務院批准在確定屬於中 國大陸的部分海域進行國際招標,而不觸及釣魚臺,同時繼續與日本 研究共同開發等相關問題的政策方針。721992 年 6 月 30 日,「中國海 油」發布第四輪對外招標公告,首次納入東海,南部 16 塊,北部 4 塊。最終,「中國海油」簽訂 18 個石油合約與協議,得標的國家與公 司包含美國「德士古石油公司」、「雪弗龍」、「麥克休斯國際能源 公司」(Maxus International Energy Company, Maxus)、「埃索(中 國)公司」(Esso China Inc., Esso)、「菲利普斯石油國際(亞洲)公 司」(Phillips Petroleum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Asia, Phillips)、 「日本石油資源開發株式會社」、「日本帝國石油株式會社」及英國 與南韓等國家的公司,只剩南部的 41/14 與 32/10 區塊未脫標。73實際 上,中國大陸石油與地礦部門之間長期存在分歧,地礦部負責東海北 部區域,「中國海油」負責東海南部區域。選定招標的區域,避開了 地礦部已經開發及中國大陸與日本有所爭議的區域。74「中國海油」有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頁 370-383;羅明主編,《中國海洋 石油總公司志》,頁 91、467;秦文彩、孫柏昌等著,《中國海—世紀之 旅: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發展紀實》,頁 413-415。 羅 明 主 編 ,《 中 國 海 洋 石 油 總 公 司 志 》, 頁 91、112-113、126-129、 144-145。「中國海油」因政治敏感,前三輪招標,沒有觸及東海。所謂 41/14 與 32/10 區塊是中國大陸對外合同或協議區塊的編號,各個海域均按 每一經緯度劃分為區,每區以 10 分見方,分為 36 塊。外國石油公司投標區 塊前兩位數為各海的區號,後兩位數為投標的合同或協議區西北角(左上 角)塊號。請見羅明主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志》之範例說明。 康文炳,〈內陸油田老化,油產逐年遞減,中共急欲開放外商合作探油,外 國石油公司在大陸累計投入探勘風險資金 25 億美元,開發資金 6 億,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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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藉國際招標,刺激日方思考與「中」方的共同開發談判。其次,中 國大陸開放礦區也會與中華民國礦區產生重疊的情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交之後,日本對中國海上石油工業的 發展上提供不少協助,特別是在渤海灣海域。日方原本反對中方進行 國際招標,但「中國海油」在第四輪招標之前,副總經理陳炳騫赴日 並向日方承諾,將給予特別協助。最後,「日本石油資源開發株式會 社」、「日本帝國石油株式會社」參與了第四輪的投標,並在「中國 海油」的暗助下得標。另一方面,中國大陸也採取了其他措施來宣示 立場,包含:(1)在招標的區塊中,劃定某些邊角超過中間線,表達不 承認中間線的態度;(2)在從事地震勘探作業時,中國大陸勘探船越過 中間線等,引發日本的關切。第四輪招標成功,「中」日兩國對於共 同開發議題的交涉,卻因日本石油公團負責人更迭,加上「中國大陸 內部保釣運動」、「1996 年 7 月日本青年社在北小島設置太陽能燈塔」 等因素而中止。在第四輪得標的外國石油公司,包括日本石油公司, 都在 1997 年以前先後終止合約。75隨後,中國大陸又與英國「超准公

司」(Primeline Petroleum Corporation, Primeline)簽署兩個石油合約 及美國「聖太菲公司」(Santa Fe Minerals Inc.)簽訂一個聯合研究協

議。76

中國大陸在東海的勘探是在臺灣勘探之後才轉趨積極,並以自行

果並不理想〉,《中國時報》,1993 年 5 月 5 日,版 6;Susumu Yarita, “Toward Cooperation in the East China Sea,” in Selig S. Harrison, ed.,

Seabed Petroleum in Northeast Asia: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Washington,

D.C.: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 2005), p. 26。 《康世恩傳》編委會編,《康世恩傳》,頁 472-473;陳秉騫(口述)、沈 小波,〈陳秉騫:我所經歷的東海共同開發談判〉,《能源》(北京), 2013 年 第 4 期 ,2013 年 4 月 , 頁 108-110;Susumu Yarita, “Toward Cooperation in the East China Sea,” p.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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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為重。雖然美國有意和中國大陸進行海域石油勘探的合作,卻直 到中共提出改革開放政策與兩國建交後才有明顯進展。中國大陸抗議 日韓所簽訂有關東海的共同開發協定,卻嘗試與日本商談東海的共同 開發方案,尤其是釣魚臺附近海域。1992 年,北京除了完成中國大陸 近海的全面對外開放,也產生一些影響:(1)中國大陸與日本長期商討 共同開發的談判受挫;(2)儘管中國大陸內部有石油與地礦部之間的角 力,礦區的開放位置否定日本「日中中間線」的主張;(3)成功吸引美 國、日本等多國公司參與東海的勘探投標,他們卻先後退出。

二、東海油氣田開發案與「中」日共同開發區

1992 年 6 月,國務院同意平湖油氣田開發案。1993 年,中國大陸 變成石油輸入國。同年四月,中國大陸與美國「德士古石油公司」洽 談平湖油氣田合作開發案,可是到了 1994 年 1 月就因條件談不攏而宣 告終止。之後,平湖油氣田回到中國大陸獨自開發的局面。77 1994 年 11 月 16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1997 年 11 月 11 日,中國與日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在議 事錄上提到,兩國將繼續針對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問題進行 協商,期盼能夠達成協議。78 1998 年 5 月,國務院發表《中國海洋事 業的發展》白皮書,提及「對於中國同鄰國在海洋事務方面存在的爭 議問題,中國政府著眼於和平與發展的大局,主張通過友好協商解 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可以擱置爭議,加強合作,共同開發」;同年 6 顧宗平,〈東海平湖油氣田的勘探與開發—從發現到建成投產的全面回 顧〉,頁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部》,1997 年 11 月 11 日,<http://www.mfa.gov.cn/chn//gxh/ zlb/tyfg/t556672.htm>。在此之前,兩國針對東海問題的討論是以漁業為重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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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6 日,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主張領土自然延伸原則,並以 200 浬為界。對於與鄰國重疊的海域, 則聲明以公平原則與協定方式劃界。79 1998 年 7 月,國務院公布《中 國的國防》白皮書,重申對於有關鄰國領土與海洋權益爭議,主張以 協商方式解決,以免影響國家之間的關係與區域穩定。中國將「根據 公認的國際法和現代海洋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確定的基 本 原 則 和 法 律 制 度 , 通 過 和 平 談 判 和 磋 商 , 妥 善 解 決 有 關 爭 議 問 題」。80 1998 年 8 月,中國大陸與日本召開第九次海洋法會談,繼續東海 劃界磋商談判。雙方各自重申有關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上的 立場。其中,兩國在劃界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分歧。1998 年 11 月,平湖 油氣田正式投產,是中國大陸在東海第一座量產的油氣田(請見表 2)。2000 年 1 月與 9 月,「中」、日兩國又召開兩次海洋法會談,中 國大陸對劃界的公平原則、大陸礁層延伸至沖繩海槽與釣魚臺主權等 問題提出說明,日本則強調其中間線與兩國共處同一個大陸礁層的主 張,對中國科學考察船在東海的活動表示關切。2000 年 8 月,日本外 相河野洋平訪問中國,提及中國科學考察船一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長唐家璇表示,因兩國尚未對劃界一事達成共識是問題的主因,但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慣例,同意就東海爭議海域的 科學考察活動進行相互通報,並透過外交管道展開實質討論。81同年 〈中國海洋事業的發展〉,《人民日報》,1998 年 5 月 29 日,版 5;〈中 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人民日報》,1998 年 6 月 30 日, 版 2。 〈中國的國防〉,《人民日報》,1998 年 7 月 28 日,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編,《中國外交 1999 年版》(北京:世 界知識出版社,1999 年),頁 6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編, 《中國外交 2001 年版》(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 年),頁 42-43、 664;金永明,〈中國制定海洋發展戰略的幾點思考〉,《國際觀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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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2000 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強 調中國遵守睦鄰友好政策,「主張通過談判解決懸而未決的邊界和海 域劃界問題,…反對使用武力或採取激化事態的行動。」82 表2 東海平湖油氣田投產情況 年度 生產概況 1999 日均原油淨產量約為 4,020 桶油當量。 2000 年產油 64.6 萬立方米。 2001 年產油 60.1 萬噸,氣 3.6 億立方米。 2002 年產油 48.03 萬噸,氣 4.78 億立方米。累計產油 224.79 萬噸,天然氣 13.79 億 立方米。 2003 年產油 38.4 萬噸,天產氣 5.45 億立方米。 2004 每日平均生產 4,963 桶油當量,其中油 2,121 桶,氣 17 百萬立方英尺。 2005 每日平均生產 4,751 桶油當量,其中油 1,706 桶,氣 18 百萬立方英尺。 2006 年產油 20.49 萬噸,年產天然氣氣 5.51 億立方米。(每日生產資料省略) 2007 年產油 16.11 萬噸,年產天然氣 5.43 億立方米。累計產油 313.26 萬噸,累計生 產天然氣 41.37 億立方米。 2008 年產油 15.58 萬噸,年產天然氣 4.677 億立方米,生產液化氣 5.386 萬噸。至 2008年底,平湖油氣田探明原油地質儲量已全部動用,合計動用原油儲量 853.12 萬 噸,2008 年底標定技術可採儲量 350.03 萬噸,採收率為 41.0%。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1999-2000 中國海洋年鑑》(北 京:海洋出版社,2001 年),頁 109;《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1 中國 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2 年),頁 319;《中國海洋年鑑》編輯 部,《2002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3 年),頁 120;《中國 海洋年鑑》編輯部,《2003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 年), 頁 131;《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4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 社,2005 年),頁 127;《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5 中國海洋年鑑》 (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年),頁 131;《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6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年),頁 111;《中國海洋年鑑》 編輯部,《2007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年),頁 129; 《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8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年),頁 97;《中國海洋年鑑》編輯部,《2009 中國海洋年鑑》(北京:海洋 出版社,2009 年),頁 100。 說 明:此後(至 2012 年為止),該年鑑未再提供該井相關生產資訊。 海),2012 年第 4 期,2012 年 8 月,頁 9。

數據

圖 1 1970 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五大海域石油礦區分布圖
表 1 不利中華民國在東海勘探油氣的國際外交環境因素 *1969 年 12 月 15 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在建立國際管理機制之前,有關大陸礁層海床底 土資源開採,聯合國會員有義務避免從事任何開發活動。 *1969 年起美國推動與中國大陸的關係正常化。 *1971 年尼克森政府對於在東海勘探的美商石油公司船隻,不提供軍事保護。 *1971 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1972 年美日有關《琉球歸還協定》及釣魚臺島礁爭議。 *1972 年日本與中國大陸建交。 *中國大陸、日本船艦的騷擾。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本
表 4 中國大陸在東海油氣勘探有利的國際因素 *197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國際地位與重要性日益提升。 *1972 年美日《琉球歸還協定》之後釣魚臺主權爭議暫時擱置。 *美國 1969 年起推動與中國大陸關係正常化、日本 1972 年與中國大陸建交後,出售設備 或協助提升中國大陸海洋勘探技術。 *中國大陸不承認「日『中』中間線」,但不妨礙油氣勘探,海域選擇在中間線以西。 *大陸礁層深海海床底土勘探開發,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管理機制。 *1992 年後美、日等國際石油公司,參與東海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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