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之成果。在研究過程中,雖然在歐盟官方文件或相關的正式資料可以容易的 獲得,但並不足以依此而能做嚴謹的學術研究與客觀比較,特別是此項研究的議 題與內容也是呈現持續發展的態勢,如何同時兼顧理論、政策與實際、執行兩個 層面而不失之偏頗,則是一個重要的課題。有鑑於此,申請人認為此項研究必需 經由實地的訪視考察始能有更深入且更中肯的成果並提升其在學術與實務的價 值和貢獻。再者,隨著 2014 年 11 月新任歐盟執委會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ker)

以及新任主管文教及青年事務執委會委員納瓦拿西斯(Tibor Navracsics)的正式 上任,歐盟共同文化政策的最新發展與策略更需要進一步的密切觀察。

(二) 本計畫執行移地研究之過程

1、 移地研究之時間:2015年10月7日(週三)至2015年10月16日(週五)共9 天(其中搭機行程2天)。

2、 訪談學術機構之專家及學者:在法國巴黎期間,10月8日下午訪問了法國國 際關係與戰略研究中心(Institut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et Stratégiques - IRIS)

研究員、教授且兼外交事務網站(Diploweb)負責人、也是歐盟事務專家維爾路斯

(Pierre Verluise)。另亦拜訪法國舒曼基金會(Fondation Robert Schuman)、法 國戰略研究基金會(Fondation pour la recherche stratégique – FRS)巴士克研究員

(Xavier Pasco)以及法國21世紀亞洲基金會(Fondation Asie 21)負責人布榭女 士(Catherine Bouchet-Orphelin)等人會面並就「法國、歐盟與文化例外」議題 交換意見。10月9日上午赴法國國防部戰略研究院(IRSEM)參訪並與夏里翁院 長(Frédéric Charillon)、退休海軍准將摩赫爾執行長(Jean-François Morel)、

研究主任戴特格洛迪(Benoit de Tréglodé)以及研究員貝倫杜瓦絲(Marine Peron-Doise)等專家就「政治與文化例外」議題舉行座談。10月12日應邀赴法國 中部克雷蒙費宏市(Clermont-Ferrand)歐維爾尼大學(Université d’Auvergne)

法政學院專題講座並與院長貝特朗教授(Christine Bertrand)、副院長包段恩教 授(Marie-Elisabeth Baudoin)以及朗特羅教授(Caroline Lantero)等就「歐盟法 治與文化政策」舉行座談會。10月13日上午與巴黎大學敘利亞裔退休榮譽教授塔 汗(Bassan Tahham)會面並就「文化融合與宗教衝突」議題交換意見。10月13 日中午赴湯馬士摩爾基金會(Institut Thomas More)並與副主席戴里翁尼耶爾女 士(Christiane de Livonnière)、執行長勒蘇(Jean-Thomas Lesueur)以及前國防 部長米雍(Charles Millon)會面且就「歐盟的文化認同危機」舉行會談。同日下 午赴法國國際關係研究中心(IFRI)與研究員范文麗(Alice Ekman)及塔吉斯

(Mathieu Tardis)並就「歐盟移民問題與文化認同」舉行座談。10月14日上午 與戴洛基金會(Institut Jacques Delors)資深研究員法布莉女士(Elvire Fabry)就「當 前歐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以及文化產品爭議」進行電話訪談。下午與巴黎第一大 學政治系退休榮譽教授左必布(Charles Zorgbibe)會面並就「歐洲文化認同危機」

交換意見。

二、研究成果

(一)經由此次移地研究並實際與相關專家學考者訪談,計畫主持人更能對歐盟 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制度以及執行策略有進一步的了解與掌握。特別是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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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17 日及 23 日歐盟在波蘭弗羅茨瓦夫(Wroclaw)以及西班牙聖賽巴 斯提(Saint Sebastian)兩個獲選為歐洲文化首都城市舉行一系列的慶祝活動更 具意義。誠如納瓦拿西斯執行委員所強調的,歐洲文化之都的活動可說是歐盟共 同文化政策中最熱烈且最有共識的一個活動,未來要依此將歐盟的文化活動與文 化創新與產業提升更結合以促進歐盟整體的經濟成長與就業。

(二)研究發現與成果

1、歐洲聯盟成立初期在推動政經統合的過程當中,經濟復甦與安全穩定是當務 之急,而文化事務或政策的範圍並非是考量的重點。雖然,所有的歐洲共同體創 始會員國在 1954 年之時皆有參與「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這個 泛歐國際組織並簽署「歐洲文化公約」(European Cutural Convention);1957 年「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151 條中也提出了文化合作的內容,但限於各國間認知 之差異與時空背景,這個面向一直受到輕忽,直到 1972 年開始才有所轉變。1972 年起,歐洲議會正式成立「文化與青年事務委員會」,而部長理事會下也開始設 有「文化事務部長會議」以負責推動文化事務的合作。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 約」中才開始將文化事務正式納入合作的範圍並設定了若干目標。2009 年的「里 斯本條約」可說才真正的將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目標予以法制化及具體化,條約 中除了確認文化在歐洲統合的重要基石之外,同時更提出了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 實踐策略。事實上,歐盟近年來已經由若干「歐洲文化遺產日」、「歐洲文化首都」

以及「歐洲文創計畫」等計畫,積極推動歐盟的文化合作以建構歐洲文化政策。

此外,歐洲議會也於 2013 年 11 月 19 日表決通過了一個 7 年期的「創意歐洲 2014-2020 計畫」(Programme Europe Créative 2014-2020)的預算,顯示出歐 盟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決心。不過,由於歐盟各會員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基礎與特 色仍有相當大的差異,同時歐洲人民對歐洲文化的認同也有相當多元的思維與理 想,因而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仍有許多困難與挑戰。再者,隨著全球 貿易自由化的潮流與衝擊,就在歐盟與美國雙方擬於 2013 年 7 月 1 日展開簽署

「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協定談判之前夕,在法國的主導且以「文化例 外」名義之下,集 27 國外貿部長的歐盟理事會於 2013 年 6 月 14 日宣佈有關文 化視聽產業將不納入談判及協議的內容,如此一來似凸顯出文化保護政策與自由 貿易兩者間的矛盾,其中所反應出的問題與影響也值得探討。

2、基本上,里斯本條約延續了歐洲聯盟條約的規定,只是在文字與措辭方面更 為積極。首先是在歐盟條約的序言中就揭示了有關推動文化政策的主要理念。序 言中的第一段指出,當今個人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以及自由、民主、平等 及法治等這些普世價值皆係基於歐洲文化、宗教及人文主義之遺產而啟發。此 外,序言中也寫到,歐盟應在尊重各會員國人民歷史、文化與傳統的基礎上加強 團結。條約中的第 3 條第 3 項中進一步規定,「聯盟應尊重其多元文化和語言的 多樣性,並確保為維護和發揚歐洲文化遺產。在此理想與目標之下,文化事務的 部份以原 151 條的架構被納入「歐盟運作條約」中的第 13 篇中並改以第 167 條 整體呈現。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聯盟在尊重會員國和地區多樣性以及弘揚共 同文化遺產的基礎上,促進會員國文化的繁榮。第 2 項則進一步列了合作的領 域。第 2 項內容為,歐盟的作為旨在鼓勵會員國間之相互合作,必要時應支持與 補助會員國在下列領域之活動。包括了,增進對歐洲人民文化與歷史之認識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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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保存與保障具歐洲意義之文化遺產;非商業性的文化交流;藝術與文學,包 括視聽領域之創作。

條約中第 3 項內容是強調與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的文化合作。該項內容寫到,

歐盟與及其會員國應就文化領域事宜,加強與第三國以及與文化事務相關之國際 組織的合作,特別是與歐洲理事會之合作。第 3 條第 4 項則希望歐盟各機構在推 動相關事務時應考量文化的重要性。第 4 項指出,歐盟在推動條約所賦予之各項 行動中,應特別考量這些文化之多樣性。最後,第 5 項則提出了執行與運作的原 則。該項內容強調,為促進本條所擬訂目標之實現,首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

(亦原部長理事會)應在咨詢區域委員會後,依正常立法之程序制訂獎勵性措 施,但不包括會員國任何相關法律與規章上的調和措施。其次就是歐盟理事會應 依歐盟執委會之建議案採取相關建議作為。

從決策程序的角度觀察,里斯本條約中雖然仍規範了「文化」為各會員國主 導的領域,但卻增加了歐洲議會的權力以及未來在歐盟理事會(部長理事會)納 入「條件多數決的」機制,如此的變革勢必有利於歐盟整體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 策。不過,我們也看到在共同貿易政策中有關文化保護政策的條款與措施。條約 第 188C條指出,倘國際貿易協定將危害到歐盟文化及語言多樣性,則有關文化 以及視聽產業之談判過程以及所達成之協議皆需經歐盟理事會以一致決通過始 得辦理。同時,在有關文化保護或數量限制的範圍中,歐盟運作條約第 36 條仍 沿襲原有規定。條約中寫到,基於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國寶方面的 原因,或者基於保護工商業產權方面的原因得禁止、限制進出口或過境,但此類 禁止或限制不應構成對成員國間貿易的一種任意歧視手段或者一種限制。2008 年 12 月 18 日,歐盟理事會再度修正了原有的「文化產品出口條例」並更新了產 品名單,專門規定文化產品出口許可證制度。規定任何文化產品出口需取得成員 國當局機構的批准,已經批准於歐盟內有效,成員國可以國內保護歷史文化藝術 品為由拒絕批准特定文化產品出口。1從里斯本條約的內容來看,歐盟在推動建 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目標上顯得更積極與具體。

3、在文化政策的實踐上,比較重要的應為「文化 2007-2013 計畫」以及「創意 歐洲 2014-2010 計畫」。在「文化 2000 年計畫」的基礎之下,歐盟於 2007 年再 提出了「文化 2007-2013 計畫」(Program Culture 2007-2013),希望繼續積極推動 各項文化活動與策略,一方面促進歐洲文化合作的發展,另一方面則有利於歐洲 公民意識的建構。此次通過的預算為歐元 4 億 800 萬,比上屆的計畫多了許多。

「文化 2007-2013 計畫」的 3 大目標如下。第一是推動文化工作者之跨國流動:

「文化 2007-2013 計畫」的 3 大目標如下。第一是推動文化工作者之跨國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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