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挑戰:兼論歐美自由
貿易中「文化例外」之因素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3-2410-H-004-063-執 行 期 間 : 103年08月01日至104年10月31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台麟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1.公開資訊: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是,文化部、外交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中 文 摘 要 : 如眾所周知,歐洲聯盟成立初期在推動政經統合的過程當中,文化 事務或政策的範圍並非是考量的重點。雖然,所有的創始會員國在 1954年之時皆有參與「歐洲理事會」這個泛歐國際組織並簽署「歐 洲文化公約」;1957年「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51條中也提出了文化 合作的內容,但限於各國間認知之差異與時空背景,這個面向一直 受到輕忽,直到1972年開始才有所轉變。1972年起,歐洲議會正式 成立「文化與青年事務委員會」,而部長理事會下也開始設有「文 化事務部長會議」以負責推動文化事務的合作。1992年的「歐洲聯 盟條約」中才開始將文化事務正式納入合作的範圍並設定了若干目 標。2009年的「里斯本條約」可說才真正的將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 目標予以法制化及具體化,條約中除了確認文化在歐洲統合的重要 基石之外,同時更提出了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實踐策略。事實上 ,歐盟近年來已經由若干「歐洲文化遺產日」、「歐洲文化首都」 以及「歐洲文創計畫」等計畫,積極推動歐盟的文化合作以建構歐 洲文化政策。此外,歐洲議會也於2013年11月19日表決通過了一個 7年期的「創意歐洲2014-2020計畫」的預算,顯示出歐盟建構共同 文化政策的決心。 不過,由於歐盟各會員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基礎與特色仍有相當 大的差異,同時歐洲人民對歐洲文化的認同也有相當多元的思維與 理想,因而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仍有許多困難與挑戰。 再者,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潮流與衝擊,就在歐盟與美國雙方擬 於2013年7月1日展開簽署「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協定談 判之前夕,在法國的主導且以「文化例外」名義之下,歐盟理事會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6月14日宣佈有關文化視聽 產業將不納入談判及協議的內容,如此一來似凸顯出文化保護政策 與自由貿易兩者間的矛盾,其中所反應出的問題與影響也值得探討 。在此背景之下,本研究的研究重點包括,第一是歐盟推動文化合 作與建構文化政策的歷史沿革與發展;第二是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 文化政策上所制定的法理依據與規範;第三是歐盟在推動與執行各 項策略與計畫的成效評估與面臨之挑戰;第四是歐美自由貿易協定 談判中有關「文化例外」的因素與可能產生之影響。最後,本研究 期望經由對歐盟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策略之了解以及對「文 化例外」議題之掌握進而對我國未來規劃並推動文化政策上提供具 體且具前瞻性的研析與建議。 中 文 關 鍵 詞 : 歐洲聯盟、文化多樣性、共同文化政策、文化例外、臺灣
英 文 摘 要 :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process in the 1950, the field of culture was not a top priority. With the deepening and broade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EU has pay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field of cultural cooperations. In 2009, The Treaty of Lisbon has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culture polic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growth and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fact, The European Union has already contributed a lot of efforts in promoting cultural cooperations and projets, such as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European Days of Culture and Culture 2000. On the Novembre of 2013,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has adopted the “ Europe Creative 2014-2020“ programme with a budget of 1,5 billion. This shows that the EU tries to enhance the cultural
cooperations among the members stat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common cultural policy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fact that the cooperation in terms of cultural policy is always a privileged domain of each member state, and that each government tried to keep the national ident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ultural diversity, and that the “Cutural exception“ on the TTIP (T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causes the problems into the European Union‘s institutions, so the EU‘s common cultural policy will have a long way to go.
For Taiwan, with the democrat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the political regime during the past 30 years, the
Government ha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issue dealing with the culture. The creation of Minitry of Culture in 2013 represented a new step. However, with the liberalization of commerce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cultural industries , Taiwan’s cultural policy is also at the crossroad.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project is, firstly, to explore and discuss the history of the EU‘s 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its structure and strategic basis, then to analyze the EU‘s actions and results on the push for the common policy in terms of the culture, thirdly to observe the impact of the “cultural exception” on the TTIP’s negociation, finally to make a comparison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aiwan and try to give a few concrete and insightful advices on the future of the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cultural policy.
英 文 關 鍵 詞 : European Union, Cutural diversity, Common cultural policy, Cultural exception, Taiwan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期末報告)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歐美自由貿易中「文化例外」之因素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MOST 103-2410-H-004-063-
執行期間: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10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
計畫主持人:張台麟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張寧芮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含下列出國報告,共 __1_ 份: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期末報告處理方式:
1. 公開方式:
■非列管計畫亦不具下列情形,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是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 ■是 文化部
(請列舉提供之單位;本部不經審議,依勾選逕予轉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歐美自由貿易中「文化例外」之因素
目 錄
壹、 封面 頁1
貳、 目錄 頁2
參、 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頁3
肆、 英文摘要及關鍵字 頁4
伍、 報告內容 頁5
陸、 參考文獻 頁26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歐美自由貿易中「文化例外」之因素
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如眾所周知,歐洲聯盟成立初期在推動政經統合的過程當中,文化事務或政 策的範圍並非是考量的重點。雖然,所有的創始會員國在 1954 年之時皆有參與 「歐洲理事會」這個泛歐國際組織並簽署「歐洲文化公約」;1957 年「歐洲共同 體」條約第 151 條中也提出了文化合作的內容,但限於各國間認知之差異與時空 背景,這個面向一直受到輕忽,直到 1972 年開始才有所轉變。1972 年起,歐洲 議會正式成立「文化與青年事務委員會」,而部長理事會下也開始設有「文化事 務部長會議」以負責推動文化事務的合作。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才開 始將文化事務正式納入合作的範圍並設定了若干目標。2009 年的「里斯本條約」 可說才真正的將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目標予以法制化及具體化,條約中除了確認 文化在歐洲統合的重要基石之外,同時更提出了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實踐策略。 事實上,歐盟近年來已經由若干「歐洲文化遺產日」、「歐洲文化首都」以及「歐 洲文創計畫」等計畫,積極推動歐盟的文化合作以建構歐洲文化政策。此外,歐 洲議會也於 2013 年 11 月 19 日表決通過了一個 7 年期的「創意歐洲 2014-2020 計畫」的預算,顯示出歐盟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決心。 不過,由於歐盟各會員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基礎與特色仍有相當大的差異,同 時歐洲人民對歐洲文化的認同也有相當多元的思維與理想,因而歐盟在推動建構 共同文化政策上仍有許多困難與挑戰。再者,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潮流與衝 擊,就在歐盟與美國雙方擬於 2013 年 7 月 1 日展開簽署「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 夥伴關係」協定談判之前夕,在法國的主導且以「文化例外」名義之下,歐盟理 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 6 月 14 日宣佈有關文化視聽產業將 不納入談判及協議的內容,如此一來似凸顯出文化保護政策與自由貿易兩者間的 矛盾,其中所反應出的問題與影響也值得探討。在此背景之下,本研究的研究重 點包括,第一是歐盟推動文化合作與建構文化政策的歷史沿革與發展;第二是歐 盟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所制定的法理依據與規範;第三是歐盟在推動與執 行各項策略與計畫的成效評估與面臨之挑戰;第四是歐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有 關「文化例外」的因素與可能產生之影響。最後,本研究期望經由對歐盟建構共 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策略之了解以及對「文化例外」議題之掌握進而對我國未來 規劃並推動文化政策上提供具體且具前瞻性的研析與建議。 關鍵字:歐洲聯盟、文化多樣性、共同文化政策、文化例外、臺灣
The Common Cultural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Impact of the Cultural Exception on the TTIP
Abstract and Keywords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process in the 1950, the field of culture was not a top priority. With the deepening and broade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EU has pay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field of cultural cooperations. In 2009, The Treaty of Lisbon has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culture polic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growth and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fact, The European Union has already contributed a lot of efforts in promoting cultural cooperations and projets, such as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European Days of Culture and Culture 2000. On the Novembre of 2013,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has adopted the " Europe Creative 2014-2020" programme with a budget of 1,5 billion. This shows that the EU tries to enhance the cultural cooperations among the members stat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common cultural policy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fact that the cooperation in terms of cultural policy is always a privileged domain of each member state, and that each government tried to keep the national ident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ultural diversity, and that the "Cutural exception" on the TTIP (T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causes the problems into the European Union's institutions, so the EU's common cultural policy will have a long way to go.
For Taiwan, with the democrat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the political regime during the past 30 years, the Government ha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issue dealing with the culture. The creation of Minitry of Culture in 2013 represented a new step. However, with the liberalization of commerce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cultural industries , Taiwan’s cultural policy is also at the crossroad.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project is, firstly, to explore and discuss the history of the EU's 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its structure and strategic basis, then to analyze the EU's actions and results on the push for the common policy in terms of the culture, thirdly to observe the impact of the “cultural exception” on the TTIP’s negociation, finally to make a comparison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aiwan and try to give a few concrete and insightful advices on the future of the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cultural policy.
Keywords: European Union, Cutural diversity, Common cultural policy, Cultural exception, Taiwan
伍、報告內容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策略與挑戰:
兼論歐美自由貿易中「文化例外」之因素
一、前言
如眾所周知,歐洲聯盟成立初期在推動政經統合的過程當中,文化事務或政 策的範圍並非是考量的重點。雖然,所有的創始會員國在 1954 年之時皆有參與 「歐洲理事會」這個泛歐國際組織並簽署「歐洲文化公約」;1957 年「歐洲共同 體」條約第 151 條中也提出了文化合作的內容,但限於各國間認知之差異與時空 背景,這個面向一直受到輕忽,直到 1972 年開始才有所轉變。1972 年起,歐洲 議會正式成立「文化與青年事務委員會」,而部長理事會下也開始設有「文化事 務部長會議」以負責推動文化事務的合作。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才開 始將文化事務正式納入合作的範圍並設定了若干目標。2009 年的「里斯本條約」 可說才真正的將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目標予以法制化及具體化,條約中除了確認 文化在歐洲統合的重要基石之外,同時更提出了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實踐策略。 事實上,歐盟近年來已經由若干「歐洲文化遺產日」、「歐洲文化首都」以及「歐 洲文創計畫」等計畫,積極推動歐盟的文化合作以建構歐洲文化政策。此外,歐 洲議會也於 2013 年 11 月 19 日表決通過了一個 7 年期的「創意歐洲 2014-2020 計畫」的預算,顯示出歐盟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決心。 不過,由於歐盟各會員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基礎與特色仍有相當大的差異,同 時歐洲人民對歐洲文化的認同也有相當多元的思維與理想,因而歐盟在推動建構 共同文化政策上仍有許多困難與挑戰。再者,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潮流與衝 擊,就在歐盟與美國雙方擬於 2013 年 7 月 1 日展開簽署「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 夥伴關係」((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 TTIP)協定談判之 前夕,在法國的主導且以「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的名義之下,歐盟理 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 6 月 14 日宣佈有關文化視聽產業將不納 入談判及協議的內容,如此一來似凸顯出文化保護政策與自由貿易兩者間的矛 盾,其中所反應出的問題與影響也值得探討。在此背景之下,本研究的研究重點 包括,第一是歐盟推動文化合作與建構文化政策的歷史沿革與發展;第二是歐盟 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所制定的法理依據與規範;第三是歐盟在推動與執行 各項策略與計畫的成效評估與面臨之挑戰;第四是歐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有關 「文化例外」的因素與可能產生之影響。最後,本研究期望經由對歐盟建構共同 文化政策的發展與策略之了解以及對「文化例外」議題之掌握進而對我國未來規 劃並推動文化政策上將提供具體且具前瞻性的研析與建議。 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 歐洲聯盟成立初期在推動政經統合的過程當中,經濟復甦與安全穩定是當務 之急,而文化事務或政策的範圍並非是考量的重點。雖然,所有的歐洲共同體創 始會員國在 1954 年之時皆有參與「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這個泛 歐國際組織並簽署「歐洲文化公約」(European Cutural Convention);1957 年「歐 洲共同體」條約第 151 條中也提出了文化合作的內容,但限於各國間認知之差異 與時空背景,這個面向一直受到輕忽,直到 1972 年開始才有所轉變。1972 年起,歐洲議會正式成立「文化與青年事務委員會」,而部長理事會下也開始設有「文 化事務部長會議」以負責推動文化事務的合作。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 才開始將文化事務正式納入合作的範圍並設定了若干目標。2009 年的「里斯本 條約」可說才真正的將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目標予以法制化及具體化,條約中除 了確認文化在歐洲統合的重要基石之外,同時更提出了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實踐 策略。事實上,歐盟近年來已經由若干「歐洲文化遺產日」、「歐洲文化首都」以 及「歐洲文創計畫」等計畫,積極推動歐盟的文化合作以建構歐洲文化政策。此 外,歐洲議會也於 2013 年 11 月 19 日表決通過了一個 7 年期的「創意歐洲 2014-2020 計畫」(Programme Europe Créative 2014-2020)的預算,顯示出歐盟建 構共同文化政策的決心。不過,由於歐盟各會員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基礎與特色仍 有相當大的差異,同時歐洲人民對歐洲文化的認同也有相當多元的思維與理想, 因而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仍有許多困難與挑戰。再者,隨著全球貿易 自由化的潮流與衝擊,就在歐盟與美國雙方擬於 2013 年 7 月 1 日展開簽署「跨 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協定談判之前夕,在法國的主導且以「文化例外」 名義之下,集 27 國外貿部長的歐盟理事會於 2013 年 6 月 14 日宣佈有關文化視 聽產業將不納入談判及協議的內容,如此一來似凸顯出文化保護政策與自由貿易 兩者間的矛盾,其中所反應出的問題與影響也值得探討。本研究之重要性在於期 望經由對歐洲聯盟盟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與策略之了解以及對「文化例外」 議題在歐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所扮演角色之掌握進而對我國未來規劃並推動文 化政策上提供具前瞻性及可行性的研析與建議。 三、有關本計畫之重要參考文獻 (一)有關「文化」概念之研究 在西方語言中,「文化」這個字係源自於拉丁文cultura,代表居住、耕作及 裁培等與人類活動有關的意思。隨著時代、社會以及科學研究的變遷,「文化」 (英文為culture, 法文為la culture)這個字的定義與概念也依國家與語言文化的 不同發展出愈來愈多元且複雜的觀察與解讀。1在社會科學研究中,英國學者阿
諾爾德(Matthew Arnold)在 1869 年之時就出版了「文化與失序」(Culture and Anarchy)一書,並就文化的意含做了相當廣泛的分析,但卻沒有提出一個簡單 的定義。2總體而言,享譽最早且受到廣泛運用的定義首推英國學者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他在 1871 年提出了有關文化概念的分析並進一步落實於 1958 年 出版之「文化之起源:原始文化」(The Origine of Culture: Primitive Culture)兩 冊書中。泰氏將「文化」定義為,從人類、種族與社會而言,文化或文明是一個 複雜的組合體,它包括了知識、信仰、藝術、法律、倫理道德、風俗以及作為社 會成員的人透過學習而獲得的所有能力及習慣。之後,隨著社會科學的深化及廣 化,不同的學科或領域也發展出相當多元的認知與定義。3學者艾里歐特(T.S.
Eliot)則在「解讀文化之定義」(Notes towards the Definition of Culture)中提出
1 可參閱 Denys Cuche, La notion de culture dans les sciences sociales (Paris: Repère, La Découverte,
2010), pp. 1-16. 書中就「文化」這個字的起源與定義做了深入完整的分析。
2 可參閱 Matthew Arnold, Culture and Anarch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28-42.
3
參閱 Edward Burnett Tylor, The Origine of Culture (USA: Haper & Row, 1958), Part 1of "Primitive Culture", pp. 1-2.
了另一種看法。艾氏認為,文化應從依三種不同的層次來觀察解讀,分別是個人、 團體或階級以及整個社會。因為這三個層次的文化都有關連性且會因各種不同的 環境或條件而有所改變。4
事實上,學者威廉士(Raymond Williams)在其所著「關鍵詞:文化與社會 的詞彙」(Keywords: 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書中就認同「文化」是 一個非常多元且複雜的字彙。他將文化解讀為三個特徵,一是文化是一個獨立且 抽象的名詞,用以描述社會中知識上、精神上以及藝術上發展的整體過程;二是 文化是一個獨立且抽象的名詞,用以標示一個民族或團體的生活方式;三是用以 描述所有具體或抽象的藝術工作與活動。5美國文化學者克魯伯(A.L. Kroeber)
和克羅孔(Clyde Kluckhohm)在「文化:關於概念與定義的檢討」(Culture: 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書中指出,文化是一個組合式的整體,包括了 器物、信仰,習慣,以及被這些習慣所決定的人的一切活動產品。此外,文化也 包含了各種外顯或內隱的行為模式,經由符號的運用使人們學習或傳授,同時也 構成了人類群體的明顯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是歷史上經過選擇的價值體系。文 化即是人類活動的產物,又是影響社會與個人的巨大力量。6 除了上述較為重要的學術論著之外,有一些研究也分別從人類學、種族學、 以及心理學的角度來探討文化的意義。諸如,芝加哥大學教授湯瑪士(William L. Thomas) 於 1955 年所主編出版的「當今人類學」(Current Anthropology),自然 歷史博物館夏皮諾教授(Harry Chapiro)於 1956 年所主編出版的「人類、文化 與社會」(Man, Culture, and Society)、聯合國在 1956 年集合多位學者撰寫所出版 的「現代科學中的種族問題」(The Race Question in Modern Science)、第以及伊 利諾大學威爾教授於 2009 年所主編出版的「認識文化」(Understanding Culture: Theory,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等書中都有很豐富的討論。7值得一提的是,
牛津大學伊格頓教授(Terry Eagleton)於 2000 年出版的「文化的概念」(The Idea of Culture)書中特別在第五篇中就文化的定義與概念做了簡潔扼要且整體性的評 析。8美國華盛頓藝術文化中心兩位專家布雷德福特(Gigi Breadford)以及葛瑞
Michel Gary)在 2000 年所出版的「文化政治:政策的願景」(The Politics of Culture: Policy Perspectives)一書中將文化的意含以廣意的人類活動加以分析。9美國學者 迪樂(Jerry Diller)在「文化多元:人性行為之初步」(Cultural Diversity: A Primer
4 參閱 T.S. Eliot, Notes towards the Definition of Culture (London: Faber and Faber, 1962), pp.21-34. 5 參閱 Raymond Williams, Keywords: 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76-82. 另有中譯本,Raymond Williams 著,劉建基譯,《關鍵詞:文化
與社會的詞彙》( Keywords: 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 (台北:巨流圖書公司,2003 年), 頁 78-85
6 參閱 A.. L. Kroeber and Clyde Kluckhohn, Culture: 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52), pp.41-54. 亦可參閱,殷海光,《中國文化的展望》(台北市:桂
冠圖書公司,1992 年),上冊,頁 34-35。
7 參閱 William Thomas, Current Anthropolog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5).
Harry Shapiro, Man, Culture, and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UNESCO, The
Race Question in Modern Science (New York: UNESCO, 1956). Robert Wyer, Chi-yue Chiu, and
Ying-yi Hong, Understanding Culture (New York: Taylor & Francis Group, 2009).
8 參閱 Terry Eagleton, The Idea of Cultur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0), pp. 112-131. 9 參閱 Gigi Breadford, Michael Gary,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Policy Perspectives for Indivuduals, Institutions and Communities (New York: The New Press, 2000), pp. 11-19.
for the Human Services)一書中強調了任何社會或團體中應有文化多元的概念, 同時也應培養每個人的文化素養。10美國聖母大學教授奧迪(Robert Audi)在其
「道德價值與人性多元」(Moral Value and Human Diversity)書中是從建構道德 多元主義與價值多元的角度來解析文化政策和文化多元。11另外,英國智庫文化
研究學者也是現任倫敦市副市長密爾莎女士(Munira Mirza)也在 2011 年出版的 「文化政治」(The Politics of Culture: The Case for Universalism)一書中除了特別 強調了文化概念中普世價值與人性良善的重要性之外,也提出了重視人民的文化 權以及文化政策的呼籲。12
在法文文獻方面,最重要的應為法裔加拿大籍學者羅歇爾(Guy Rocher)於 1992 年所出版的專書「社會科學緒論」(Introduction à la sociologie générale)。羅 氏在專書的第四章「文化、文明與意識形態」(Culture, civilisation et idéologie)中 特別就文化的概念做一相當完整的分析。在這段分析中,羅氏將「文化」定義為, 在一個人類的群體中所有被制度化的思考、感覺以及行為模式。簡單來說,就是 一個群體或社會的思維方式、感覺的方式以及行動的方式。13政治學者斐漢諾教
授(Pascal Perrineau)在 1975 年發表「人類學中的文化概念」(Sur la notion de culture en anthropologie)一文。文章中強調人類學的角度,首先是將傳統的定義 與概念做了一些批判,而後並將文化的定義為即有人類生活方式的傳送,而這個 生活方式是複雜多元的組合體。斐氏強調文化的定義與概念應用一個多元、廣義 的方式去認知,而且文化其是一種進步與發展的演進過程。14學者顧許(Denys
Cuche)在 2011 年所出版的「文化概念與社會科學」(La notion de culture dans les sciences sociales)書中也很詳盡地將文化概念從歷史的角度以及不同社會科學類 型的發展與觀點分析了各種文化的不同意含。15法國拉胡斯字典(Dictionnaire Larousse)中將文化定義為,相較於另一個群體或國家,一個種族、國家或文明 所呈現出來所有物質以及意識形態現象的整體特色。在中文文獻方面,有關文化 概念的定義與分析應推殷海光先生在「中國文化的展望」書中所做的研究與分析 最為完整。他特別在上冊的第二章「什麼是文化」內容中將文化的定義以記述、 歷史、規範、心理、結構、以及發生等分組的方式並將具有代表性的作者所提出 的定義整理出來,實有助於對文化定義的了解。16此外,中譯本「文化研究字典」 (The Sage Dictionary of Cutural Studies)書中就「文化」的定義也有相當完整的 解釋,特別是加入了全球化下文化多元的概念。17
10 參閱 Jerry V. Diller, Cultural Diversity: A Primer for the Human Services (Belmont, CA: Thomson
/Brooks/Cole, 2007), pp. 1-30.
11 參閱 Robert Audi, Moral Value and Human Divers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59-82.
12 可參閱 Munira Mirza,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The Case for Universalism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1), pp. 20-41.
13 參閱 Guy Rocher, Introduction à la sociologie générale (Montréal: Editions Hurtubise HMH ltée,
1992), pp.101-127.
14 參閱 Pascal Perrineau, “Sur la notion de culture en anthropologie,” Revue franç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 Vol. 25, No. 5, 1975, pp.946-968.
15 參閱 Denys Cuche, La notion de culture dans les sciences sociales (Paris: Repère, La Découverte,
2011).
16 參閱 殷海光,《中國文化的展望》(台北市:桂冠圖書公司,1992 年),上冊,頁 29-49。
17 參閱 Chris Barker 著,許夢芸譯,《文化研究智典》(The Sage Dictionary of Cutural Studies)(台
從上述的研究觀察,文化的定義實不是非常的廣泛與多元,因此,聯合國科 文教組織(UNESCO)則在 1982 年 8 月 6 日於墨西哥市所舉行的世界文化政策 大會中就文化提出了一個定義,也就是「一個社會或社群所擁有且展現出的各種 特殊的、精神上、物質上、知識上以及情感上這種特殊性的有合體。它除了藝術 與文學之外,還包含了生活方式、人類的基本人權、價值體系、傳統以及信仰」。 大體而言,此項定義也是從一個廣義的方向著眼,強調文化概念的整體性,本研 究將依此內容為研究基礎。 (二)有關歐盟文化政策的重要文獻探討 正如博柯布薩教授(Anais Bokobza)在「歐洲的文化政策與歐盟的政治文 化」(Politiques culturelles en Europe et politique européenne de la culture)一文中所 指出的,「歐洲文化政策」或「歐盟政治文化」這個概念至少具有兩個面向,一 是國家或區域所呈現出的文化多元的組合體,二是政治統合進程所展現的整體性 的文化特色。這個分析對研究歐盟推動共同文化政策可說是相當客觀與中肯。18
就專書而言,有關歐盟文化政策的專書並不十分豐富。美國派克登教授(Anthony Pagden)在「歐洲的理念」(The Idea of Europe)一書中就歷史、文化以及歐盟政經 發展的理想與進程並透過不同的議題或不同國家的角度分析了歐盟推動文化政 策的理論與實際。19英國利物蒲大學教授威爾森(Kevin Wilson)以及荷蘭萊登
大學教授杜森(Jan van der Dussen)兩位所主編的「歐洲思想史」(The History of the Idea of Europe)書中是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依年代分析了不同世代中所產生的 歐洲思維與文化,特別也強調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統合發展的變遷以及冷 戰後歐洲共同文化價值的普遍性。20英國赫爾大學溫特爾教授(Michael Wintle)
主編的「歐洲的文化與認同」(Culture and Identity in Europe)一書中以歐洲的多 元文化、歐洲人的文化認同、國家的文化主體以及歐洲人的邁向統一等面向探討 歐盟的文化政策。21可惜的是,這兩本書出版年代過早,尚未能掌握歐盟推動文
化政策的行動與策略。
法國學者薩埃茲(Guy Saez)作為主編在 2012 年出版的「文化政策的新挑 戰:歐洲的動力」(Les nouveaux enjeux des politiques culturelles: Dynamiques européennes)書中則集合了許多學者並依不同策略與執行面向(諸如,地區性的 文化政策、當代藝術館的競爭、歐洲文化首都的計畫及遴選,以及文化智慧財產 的保障等),就歐盟當前所推動的文化政策加以研究分析,特別是強調了文化多 元的概念,頗具參考價值。22 法國雷斯(Reims)大學教授孔姆(Thierry Côme) 作為主編集合了中東歐學者梅思柯瓦(Ludmila Meskova)在 2012 共同出版了「文
18 參閱 Anais Bokobza, Politiques culturelles en Europe et politique européenne de la culture (Paris:
Centre de Sociologie Européenne, 2005), pp. 1-2.
19
Anthony Pagden, The Idea of Europe, From Antiquity to the European Un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20 參閱 Kevin Wilson and Jan van der Dussen, The History of the Idea of Europe (New York:
Routledge, 1993), pp.151-214.
21 Michael Wintle (Edited by), Culture and Inentity in Europe (Aldershot: Avebury Ashgate Publishing
Ltd, 1996).
22 參閱 Guy Saez et Jean-Pierre Saez, Les nouveaux enjeux des politiques culturelles: Dynamiques européenne (Paris: La Décourte, 2012), pp. 11-21.
化多元之經營管理:歐洲的挑戰」(Management de la diversité culturelle: quels enjeux en Europe?)一書,書中不但特別強調歐洲統合過程中歐洲文化作為核心價 值的重要性(特別是和平、人權、社會互助以及公平等),同時也認同歐洲文化 在結束冷戰時期以及共產主義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23義大利學者布勞克爾 作為主編在 2010 年所出版的「歐洲的多元民主:新會員國的政治文化」(Mutiple Democracies in Europe)針對原共產國家加入歐盟成為會員國的民主制度予以分 析,並強調了歐洲文化在這些民主轉型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24瑞士日內瓦大 學教授歐巴東(Viviane Obaton)在 1997 年所發表的「1946 年以來歐洲文化認同 的建構」(La promotion de l’identité culturelle européenne depuis 1946)專書報告中 特別指出,雖然歐洲統合過程中,文化的範圍並未優先考量,但實際上歐洲就是 有一個共同的價值與文化,所以政治與經濟的合作才可展開,未來歐盟應該加強 推動文化政策以有利於歐盟的擴張與統合。歐氏在結論中更強調,歐洲的統一並 非靠著所建構的共同機制與制度,而是歐洲人彼此互相的文化認同而願意去真正 建構一個歐洲人文的實體。25 另外,法國巴黎第七大學教授畢爾(Jean-Miguel Pire)在 2000 年所出版的 專書報告「建構一個歐盟文化政策」(Pour une politique culturelle européenne)中 分析到,隨著歐元的建立,歐盟統合已進入到嶄新的階段,不過,歐洲的文化才 是統合成功的基礎,因此歐盟應該重視文化的合作,提出更具體的計畫並邁向一 個共同文化政策。26德國學者史提希特(Pamela Sticht)在 2000 年以法文出版的「歐
洲文化或是多文化的歐洲?」(Culture européenne ou Europe des cultures ?)一書 中強調,歐洲聯盟應該加強文化政策方面的合作以建構一個歐洲的文化特色,但 是在這個推動與發展的過程中,各個國家的意志與共識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 色。27法國「我們的歐洲」基金會研究員古艾茲(Azlliz Gouez)作為主編在 2005 年所出版的「歐盟統合與歐洲認同之問題」(La question de l’identité européenne dans la construction de l’Union)專書中強調,歐洲政經統合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認 同歐洲文化與其價值,否則歐洲統合無法長治久安的。換句話說,歐洲統合能夠 走到今天主要是歐洲文化,在面對全球化的新挑戰,歐盟領導人應以共同文化為 基礎,提出更好的政策與作為。28克羅埃西亞(Croatia)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 員、前克國國際關係與歐洲事務部次長歐布珍女士(Nina Obuljen)在 2005 年於 歐洲文化基金會所撰提發表的「為何我們需要一個歐洲文化政策」(Why we need European cultural policies)專書報告中也指出,隨著歐盟的東擴以及新會員國的 增加,會員國之間的合作需要更多的共識與認同,因此,歐盟應優先考量並加強 推動建構歐洲的文化政策。不過,作者在報告中坦承現階段文化政策仍未受到歐
23
參閱 Thierry Côme et Ludmila Meskova, Management de la diversité culturelles: quels enjeux en
Europe (Bruxelles : Editions Bruylant, 2012), pp. 7-20.
24 參閱 Paul Blokker, Multiple Democracies in Europe: Political culture in new member states (New
York : Routledge, 2010), pp.13-54.
25
參閱 Viviane Obaton, La promotion de l’identité culturelle européenne depuis 1946 (Geneva: Euryopa, Institut européen de l’Université de Genève, 1997), pp. 1-13; pp. 117-119.
26 參閱 Jean-Miguel Pire, Pour une politique culturelle européenne (Paris: Fondation Robert
Schuman, 2000), pp.6-24.
27 參閱 Pamela Sticht, Culture européenne ou Europe des cultures?Les enjeux actuels de la politique culturelle en Europe (Paris: L'Harmattan, 2000), pp. 11-14; pp. 117-118.
28
參閱 Azlliz Gouez, La question de l’identité européenne dans la construction de l’Union (Paris: Notre Europe, 2005), pp. 1-19; pp. 109-116.
盟決策者應有的重視。29值得一提的是,名文化研究學者,法國巴黎政治大學國
際事務研究中心(CERI)研究員卡斯妥伊雅諾女士(Riva Kastoryano)在其主編 的專書「建構歐洲認同」(A Identity for Europe)中除了強調文化認同與核心價值 是構成歐洲統合的基礎與成功因素之外,同時也呼籲歐盟機構要進一步推動落實 文化多元的政策。30 在期刊論文方面則有一些。2001 年紐西蘭奧克蘭大學薛爾教授(Chris Shore) 在所發表的一篇「歐盟文化政策與歐洲治理」文章中特別就歐盟文化政策的概念 與內容加以分析。他指出,歐盟文化政策就是歐盟基於文化多元及文化遺產共享 之原則並經由提升藝術與文化的合作以建構出一個共同文化區域或是文化共同 體。這個解釋相當務實且具參考價值。31指英國學者葛瑞(Clive Gray)以及挪 威學者魏斯恩(Geir Vestheim)分別從民主概念與政治制度的角度探討不同憲政 體制下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文化政策,並進一步強調民主制度中文化政策的重要 性。這兩篇文章對理解文化政策的概念及產出具有參考價值。32芬蘭學者拉德瑪 基(Tuuli Lahdesmaki)撰文指出,雖然歐洲的文化具有強烈的多樣性,但隨著 歐盟里斯本條約的實施以及相關文化政策的推動,歐盟也日益建構出一個共同的 歐洲文化認同與主體性。33學者薩沙提妮(Monica Sassatelli)在 2002 年的「想 像的歐洲」(Imagined Europe)文章中指出,如果我們都很樂見歐洲統合的概念 與進程,我們應該採取若干象徵性的行動(如建構歐洲文化城市),並加以嘗試且 具體實踐,換言之,文化層面在歐洲統合中與其他領域皆扮演同等重要的角色。34
此外,薩氏又在 2007 年發表「藝術、國家與歐盟文化政策」(The Arts, The State, and the EU Cultural Policy)文章分析,歐盟應更具體地將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其角 色納入歐洲統合的過程與計畫當中,他認為文化政策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目標為 培養並建構獨特認同感的 (the fostering of specific identities)。35
2011 年英國利物蒲大學坎培爾(Peter Campell)教授在「創新產業與歐洲文化 首都」這篇文章中也強調了歐洲文化首都計畫的確是有助於歐洲文創產業的發展 以及歐洲文化政策的推動與落實。36費茲爾等三位學者(Rune Dahl Fitjar、Hilmar
Rommetvedt 以及Christin Berg)在 2013 年發表的「誰參與了歐洲文化首都?」 專文中分析了 2008 年時斯塔萬格(Stavanger)在文化首都計畫中的參與,他們認
29
參閱 Nina Obuljen, Why we need European cultural policies (Amsterdam: European Cultural Foundation, 2005), pp.11-28.
30 參閱 Riva Kastoryano (Edited by), An Identity for Europe: The Relevance of Mauticulturalism in EU Construc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p.1-15.
31 Cris Shore, "EU Cultural Policy and the Governance of Europe," Cultural Analysis, Vol. 5, 2001, pp.
7-26.
32
參閱 Clive Gray, "Democratic cultural policy: democratic form and policy consequenc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8, No. 5, 2012, pp. 505-518; Geir Vestheim, "Cultural
policy and democracy: an 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8, No. 5, 2012, pp. 493-504.
33 Tuuli Lahdesmaki, "Rhetoric of unity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the making of European cultural
ident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8, No. 1, 2012, pp. 59-75.
34 參閱 Monica Sassatelli,“Imagined Europe: The Shaping of a European Cultural Identity through
EU Cultural Policy,”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Vol. 5, No. 4, 2002, pp.435–451.
35 參閱 Monica Sassatelli,“The Arts, The State, and The EU Cultural Policy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Berghahn Journals, Vol. 51, No. 1, Spring 2007, pp.28–41.
36 Peter Campbell, "Creative industries in a European Captal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7, No. 5, 2011, pp. 510-522.
為歐洲文化首都活動中能夠很公平地的納入了人口中不同階層的人民也是有利 於歐洲文化政策的建構。37在法文方面,有阿爾寇(David Alcaud)以及畢爾
(Jean-Miguel Pire)兩位教授在 2006 年發表的「歐洲文化政策社會學」(Sociologie de la politique culturelle européenne),文中指出,雖然歐盟在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 提出了許多重大計畫,但由於歐盟的整體權力架構與運作尚未將文化政策予以制 度化,因而造成歐盟在推動建構文化政策上理想與實務層面的重大落差。38
在學位論文方面,瑞士日內瓦大學歐洲研究所有一些研究成果。吉漢女士 (Aude Jehan)在其 2007 年所通過的「歐洲聯盟與文化:尚待確認的政策」(La culture au sein de l'Union européenne: objet politique non identifié)碩士學位論文中 分析指出,歐洲文化是歐洲統合的基礎,但是直到今日,歐洲聯盟似乎尚未重視 這個面向,因此,歐盟應該積極推動建構一個共同歐洲文化政策以有利於歐盟之 統合。39
同研究所的巴里索多女士(Laura Parisotto)亦於 2012 年提出「文化、 認同與歐洲:一個三色繩結」(Culture, identité, Europe: un noeud borroméen)碩士 學位論文,同樣就歐洲統合進程中的文化政策加以研究,並強調文化歐洲的重要 性。40此外,法國杜魯斯政治學院卡爾巴諾(Eric Carpano)也曾在 2008 年提出「建
構歐盟文化政策的制度化」(L'enjeu de l'institutionalisation d'une politique culturelle communautaire)的碩士論文,其中特別強調了歐洲聯盟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 的進程中必須要同時考量予以制度化,如此才有利於歐洲文化的塑造。41值得一
提的是,英國葛拉斯高大學朗根(Floris Antal Freek Langen)於其 2010 年提出的 「歐盟文化政策 1974-2007」(EU Cultural Policy 1974-2007)博士論文中則指出, 歐盟文化政策的發展已經被定型為一高度連續性的進程。當今政策行動的目標可 追朔其歷史根源至 1970 年代中期,自那時開始採取文化行動起,歐盟的文化政 策已經開始有了多重的目標,基於經濟、社會、政治,甚或是一定程度的文化理 由,歐盟政策在文化領域上的涉及是可以被認同與理解的。42 有關歐盟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相關中文文獻其實不多,比較重要且學術性的 一篇應是徐揮彥教授在 2008 年所發表的「從歐盟文化政策之發展與實踐論文化 權之保障:以文化多樣性為中心」一文。文章相當完整的從文化多樣性的角色就 歐盟統合以來的法律制度及與文化政策有關的發展與實踐加以探討,並提出政策 所帶來之影響與啟示。不過,由於文章係發表於「里斯本條約」生效之前,因而 缺乏較新的資訊與視野。43其它中文文獻也多為中國大陸學者以簡體字撰寫,諸
37 Rune Dahl Fitja , Hilmar Rommetvedt and Christin Berg,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elitism or
inclusion? The case of Stavanger 2008,”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9, No. 1, 2013/1, pp. 63-83.
38 David Alcaud et Jean-Miguel Pire, "Sociologie de la politique culturelle européenne," Sociologie de l'Art, 2006/1, pp. 131-161.
39 參閱 Aude Jehan, La culture au sein de l'Union européenne: objet politique non identifié (Mémoire,
Institut Européen de l'Université de Geneve, 2007).此論文於 2013 年以專書出版。
40 參閱 Laura Parisotto, Culture, identité, Europe: un noeud borroméen (Mémoire, Institut Européen
de l'Université de Geneve, 2012).
41 參閱 Eric Carpano, L'enjeu de l'institutionalisation d'une politique culturelle communautaire
(Mémoire, Institut d'Etudes Politiques de Toulouse, 2008)
42
可參閱 Floris Antal Freek Langen . EU Cultural Policy 1974-2007 (PhD Diss., Department of Theatre, Film and Television Studies, University of Glasgow, UK, 2010).
43 參閱,徐揮彥,〈從歐盟文化政策之發展與實踐論文化權之保障:以文化多樣性為中心〉,《歐
如,郭靈鳳的「歐盟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朱定秀的「歐洲文化認同:歐洲一 體化進程中的重要變量」、索元元的「大國博奕與文化認同:歐盟文化政策淺析」、 張金岭的「歐洲文化多元主義:理念與反思」以及彭姝褘的「法國對外文化政策 的歐洲化與認同問題」等,這些文章雖具實務之參考價值,但所分析的面向與深 度皆有相當的局限。44綜合觀察,上述這些國內外相關學術文獻對於歐盟文化政 策的理論與實際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這些文獻大多為年代較久或研究的 角度局限,甚至於與最新的政策發展脫節,因此,本研究除探討歐盟推動建構共 同文化政策的歷史沿革與法理基礎等之外,特別將著重於里斯本條約實施後的政 策發展與影響、歐盟最新「創意歐洲 2014-2020 計畫」跨年預算計畫的通過與評 估以及歐美自由貿易談判中「文化例外」的因素與影響。 四、研究方法 本計劃擬採用歷史研究法中的文獻分析法和比較分析研究法作為主要研究 途徑。首先,以 文 獻 研 究 作 為 縱 向 之 觀 察 ,藉由探討歐洲聯盟統合之下,其 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發展沿革、文化政策與制度相關的法理基礎、政策的 推動過程、執行與實務層面的特色以及所遭遇之困難,特別是「文化例外」的因 素在歐美自由貿易談判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加以深入研究。就臺灣的觀點而言, 就臺灣而言,隨著經濟發展與民主政治的成熟,文化多樣性的理念與實踐也日益 受到國人的重視。2013 年文化部在組織再造中脫穎而出更顯示出文化政策在國 家發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如此的背景之下,歐洲聯盟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 理論與實踐值得加以研究與借鏡。此外,在面對全球化的競爭與貿易自由化的潮 流之下,我國也勢將面對「文化例外」的取捨與衝擊,如何擬定並推動符合國家 利益且優質之文化政策是一大課題。本研究擬透過對歐盟推動共同文化政策的法 理基礎與實務經驗的了解,進而對我國未來制定及推動文化政策提出前瞻性可行 性之建議。 五、結果與討論(含結論與建議) (一)歐洲聯盟推動建構文化政策其來已久 法國哲學家沙特(Jean-Paul Satre)在 1949 年時就發表了名為「保護法國文化 應從歐洲文化開始」一文指出,為了要確保歐洲各個國家的利益,歐洲應該要在 同一文化基礎上組合成一個統一的歐洲社會。45當今法國知名哲學家柯莉絲蒂娃 (Julia Kristeva, 原藉為保加利亞)在 2013 年 6 月接受報紙專訪時亦強調,當今 歐洲遭遇到暴風雨之時,所僅存的救生圈其實就是歐洲的文化。46被譽為「歐洲 44 參閱,郭靈鳳,〈歐盟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歐洲研究》,第 2 期,2007 年,頁 64-76。朱定 秀,〈歐洲文化認同: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重要變量〉,《淮北煤炭師範學院學報》,第 29 卷第 3 期,2008 年,頁 76-80。索元元,〈大國博奕與文化認同:歐盟文化政策淺析〉,《廣東海洋大學 學報》,第 31 卷第 5 期,2011 年,頁 37-41。張金岭,〈歐洲文化多元主義:理念與反思〉,《歐 洲研究》,第 4 期,2012 年,頁 123-136。彭姝褘,〈法國對外文化政策的歐洲化與認同問題〉,《歐 洲研究》,第 1 期,2008 年,頁 59-73。
45 參閱 Jean-Paul Satre, "Défense de la culture française par la culture européenne," Politique étrangère, No. 3, 1949, pp.233-248.
之父」的法國著名政治家莫內(Jean Monnet)晚年時曾表示:「如果我可以重新 開始的話(指歐洲政經統合),我願意從文化開始著手」,由這句話也可以了解到 「文化」層面在歐洲統合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事實上,歐洲國家早在 1950 年代就開啟了跨國之間的文化合作,特別是「歐洲文化公約」(European Cultural Convention)應可視為最基礎的文化合作與政策之依據,該公約主張歐洲各國相互 間積極開展文化交流,並歡迎所有非成員國參加。此項公約係於 1954 年 12 月 19 日由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所提出通過,是 1951 年「歐洲煤鋼共 同體」(ECSC)成立之後,另一個從強調文化價值方面來推動歐洲和平的國際公 約。此項公約的目的是希望藉由歐洲理事會的積極運作,持續檢視歐洲共同的文 化政策與資源,以提升文化整合的措施以及跨文化互動的能力,建構一個實質的 「歐洲文化空間」(European cultural space)。換句話說,此公約的基本原則就是 要捍衛共同文化遺產、加強歐洲各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此公約可說是歐洲文化 政策的基礎,其對後來的歐盟條約都產生重要的影響。此公約原始簽訂時僅有 14 國簽署,截至 2009 年全世界已有 49 個國家簽署「歐洲文化公約」。 值得一提的是,公約於 1955 年正式生效,總共有 11 條。公約中雖未對文化 或文化權之內涵予以界定,但所有歐洲理事會的會員國全部皆參與締結。此外, 此公約雖然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國際文件,但其對締約國所規範之權利與義務之內 容也都留有許多彈性空間。該公約之主要目標為,一是締約國應鼓勵並提供有利 資源予其國民以對其他締約國語言、歷史與文明之研究,另外也應致力於在其他 締約國將自己的的語言、歷史與文明進行研究(第 2 條);二是規定締約國間應 就促進歐洲利益之文化活動,互相諮商(第 3 條);三是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盡其 可能,就達成前二條目的,促進人員與文化價值之交流(第 4 條)。依據 2005 年歐洲理事會所出版的「50 年的歐洲文化公約」(50 ans de la Convention culturelle européenne)報告中指出,生效 50 年的歐洲文化公約不但達成了創始的三大目 標,分別是推動建立歐洲人對其共同文化遺產的認同、擴大彼此的交流與互動增 進相互之了解以及建立泛歐文化的合作架構;同時也展現了三大成果,分別是創 造全面參與並建立民主制度的條件、建立歐洲層次的文化規範、政策與實踐以及 提升文化多樣性並建構價值。此外,報告也提出了面對未來挑戰的因應措施,包 括推動建立歐洲認同與民主公民權、建立文化多樣性及和諧的社會、建構一個高 資訊及知識性的歐洲以及加強與歐盟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的雙邊 與多邊的合作。47由此可見,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文化公約有其悠久的歷史與影 響力。不過,由於歐洲文化公約的發展歷經了冷戰對立以及國際新秩序的變遷, 歐洲理事會的角色開始弱化,加上歐洲聯盟(歐體)在 1990 年代開始積極推動 文化合作,整體形勢因而有所改觀。 (二)從歐洲共同體到歐洲聯盟皆具法律基礎 如前所述,歐洲文化的概念由來已久,但並未發展或塑造出一個持續且具體 的政策。歐盟政經統合過程的初期階段仍著重於安全與經濟的面向,文化的層面
c'est sa culture," La Croix, le 17 mai, 2013. 亦可參閱其新書,Julia Kristeva, Pulsions du temps (Paris: Fayard, 2013), pp. 435-458.
47
可參閱 Le Conseil de l'Europe, 50 ans de la Convention culturelle européenne (Strasbourg: Le Conseil de l'Europe, 2005), 72 p.
則未受到重視,而這個現象一直到 1980 年代以後才有所轉變。1987 年 12 月歐 盟(當時仍稱歐洲共同體)執委會發布了一項報告並提出建議,歐盟為了要讓歐 洲單一法順利推行以及推動歐盟公民權,應積極在文化範圍做更多的討論並加強 合作。48隨著此項報告的發展,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正式加入了文化面向的 合作。首先,歐盟條約前言中的第 5 項指出,會員國宣示推動深化其人民之團結, 並尊重其歷史、文化與傳統。 1、歐洲共同體條約到歐洲聯盟條約 1957 年所簽署的歐洲共同體條約中已有觸及文化層面的合作。第 3 條有關 共同體職掌中就寫到,將致力於發展會員國的文化生活。最重要的就是歐體條約 128 條,在第一時間並未受到重視,直到經過了歐洲聯盟條約以及 1997 年阿姆 斯特丹條約的修正後,一方面此條被重新排序為第 151 條,二方面其中的內容以 及相關條約的規範開始讓文化事務的合作更法制化、具體化。此項第 151 條的內 容指出:在維護會員國之國家與地區多樣性以及強調共同文化遺產之基礎下,共 同體應致力於促成會員國發展文化。共同體措施應以鼓勵會員國間之相互合作為 目的,必要時依下列領域支持與補助會員國之活動: —增進對歐洲人民文化與歷史之認知與傳播; —保存與保障具歐洲意義之文化遺產; —非商業化的文化交流;藝術與文學之創作,包括視聽部門。 —共同體與其會員國應就文化領域,加強與第三國以及與具文化相關權能國際組 織的合作,特別是與歐洲理事會之合作。 —共同體於本條約其他條款之措施中,應將文化層面納入考量,特別是為尊重與 促進文化多樣性。 為促進本條所擬訂目標之實現,部長理事會應依第 251 條之 程序,在諮詢區域委員會後,由部長會議以一致決,制訂獎勵性措施,但不包括 會員國間任何相關法律與規章上的調和措施; —執委會之相關提案,應以一致決議為之。 此外,為了進一步落實並保障文化產業與遺產,追延續歐體條約成為歐盟條 約第 30 條中規定了,在貨品自由流通的基礎下,會員國得基於保障具有藝術、 歷史與考古價值的國家文物,採取禁止或限制該類貨品進出口與轉運之措施。 1992 年 12 月 9 日,歐盟部長理事會制定了一項「文化產品出口條列」,明確將 一些文化產物列為不得進出口的名單。同樣地,第 87 條也規定,為了確保文化 與文化遺產的保存,會員國得在不抵觸共同利益的範圍及內部貿易與競爭條件的 情形下,提供國家補貼。第 149 條第 1 項中也提出會員國之間有關文化合作並建 構語言多樣性的重要。條約寫到,共同體應藉由鼓勵會員國間之相互合作,並於 必要時支持與補助其活動,以助於提升教育之發展,同時完全尊重會員國對其教 學內容、教育體系制度及其文化與語言之多樣性。值得一提的是,歐盟條約第 182 條第 3 項還特別針對會員國海外屬地及領土等區域提出加強文化合作的原 則。換句話說,為了要落實條約的目標,歐盟(歐體)也應該同時照顧並追求經 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48 La relance de l'action culturelle dans la Communauté, Communication de al Commission au
由上述的條文與發展來看,歐洲共同體已開始推動文化政策的事務與合作, 但如眾所周知,當時歐體的主要目標仍為經貿面向,對文化事務之推動仍多為會 員國專屬職權,成效有限。事實上,歐洲共同體的架構之下也沒有一項文化部長 會議,一直要等到 1982 年在法國與義大利兩國的推動之下舉行了文化事務部長 級的會議,到了 1984 年 6 月才開始有正式的文化部長會議(部長理事會)負責 推動並研商歐盟整體的文化政策。隨著歐洲聯盟條約的簽署以及之後的增修,歐 盟在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上才有進一步的作為。 2、1992 年歐洲聯盟條約之相關規範 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可說將歐盟文化事務的合作帶到新的境界。歐盟條 約中不但賦予文化一個標題,同時還規範了若干運作與決策原則。值得一提的 是,建構共同文化政策或推動文化政策並非被所有會員國所認同,荷蘭即認為文 化政策之制訂可能會對多元社會之保障產生不利之影響,因此,在條約中並未通 過記載「歐洲認同」與「歐洲文化」的字眼。換言之,本約條規定形式上並未授 予歐盟自主文化政策之權能,而是建立對會員國文化事務之補充原則,也就是「輔 助原則」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阿姆斯特丹條約針對「輔助原則」解釋,在 歐盟不具有專屬權限的領域中,只有在會員國無法充分達成預定目標,而該預定 目標得由歐盟(歐體)達成更佳之效果時,方得依據輔助原則採取行動,惟該行 動不可以違反達成本條約規定目標之範圍。在此前提之下,因此在決策層面上仍 需以一致決的方式行使,會員國仍保有在文化政策上的自主權。 雖然如此,為了持續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策並有利於東擴後的歐盟統合, 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特別在第 151 條加入「尊重及促進文化多樣性」之條 文。此項內容的主要考量有二,第一是試圖確立「尊重與促進文化多樣性」為歐 盟推動文化政策之核心。第二則是要求所有歐盟機構,包括理事會、執委會、歐 洲法院以及歐洲議會等在推動任何措施時皆應同時考慮文化合作與政策的面 向。49值得一提的是,1994 年,歐盟成立「區域發展委員會」(Comité des régions),
以結合歐盟地方及區域的特色共同推動文化的事務。 3、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 里斯本條約,又稱歐盟改革條約,主要內容包括了「歐洲聯盟條約」與「歐 洲聯盟運作條約」。里斯本條約係於 2007 年 12 月 13 日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簽署, 並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條約旨在調整當前極需變革的歐洲核心 價值的確認、歐盟在全球化下的角色、人權保障與公民權的建立、歐盟決策機構 的重整與效率,同時也針針對全球氣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提出政策,以提高 歐盟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50 49 「阿姆斯特丹條約」係一項簽署於 1997 年 10 月 2 日,並於 1999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條約。這 項條約主要對 1951 年簽署的巴黎條約、1957 年簽署的羅馬條約和 1992 年簽署的歐洲聯盟條約 (馬斯垂克條約)進行了修訂,並將民主、尊重人權、自由與法治等原則作為條約的基礎。條約 內容包含了 15 項條款、13 條議定和 59 項聲明,針對移民與難民政策、就業、環境、性別平等 和消費者事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 50 可參閱 張台麟,〈歐盟高峰會議通過「里斯本條約」之背景與意涵〉,張台麟主編,《歐盟統 合與里斯本條約》(台北,政大歐盟莫內計畫,2008 年),頁 1-19。
基本上,里斯本條約延續了歐洲聯盟條約的規定,只是在文字與措辭方面更 為積極。首先是在歐盟條約的序言中就揭示了有關推動文化政策的主要理念。序 言中的第一段指出,當今個人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以及自由、民主、平等 及法治等這些普世價值皆係基於歐洲文化、宗教及人文主義之遺產而啟發。此 外,序言中也寫到,歐盟應在尊重各會員國人民歷史、文化與傳統的基礎上加強 團結。條約中的第 3 條第 3 項中進一步規定,「聯盟應尊重其多元文化和語言的 多樣性,並確保為維護和發揚歐洲文化遺產。在此理想與目標之下,文化事務的 部份以原 151 條的架構被納入「歐盟運作條約」中的第 13 篇中並改以第 167 條 整體呈現。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聯盟在尊重會員國和地區多樣性以及弘揚共 同文化遺產的基礎上,促進會員國文化的繁榮。第 2 項則進一步列了合作的領 域。第 2 項內容為,歐盟的作為旨在鼓勵會員國間之相互合作,必要時應支持與 補助會員國在下列領域之活動: —增進對歐洲人民文化與歷史之認識與傳播; —保存與保障具歐洲意義之文化遺產; —非商業性的文化交流; —藝術與文學,包括視聽領域之創作。 條約中第 3 項內容是強調與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的文化合作。該項內容寫到, 歐盟與及其會員國應就文化領域事宜,加強與第三國以及與文化事務相關之國際 組織的合作,特別是與歐洲理事會之合作。第 3 條第 4 項則希望歐盟各機構在推 動相關事務時應考量文化的重要性。第 4 項指出,歐盟在推動條約所賦予之各項 行動中,應特別考量這些文化之多樣性。最後,第 5 項則提出了執行與運作的原 則。該項內容強調,為促進本條所擬訂目標之實現,首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 (亦原部長理事會)應在咨詢區域委員會後,依正常立法之程序制訂獎勵性措 施,但不包括會員國任何相關法律與規章上的調和措施。其次就是歐盟理事會應 依歐盟執委會之建議案採取相關建議作為。 從決策程序的角度觀察,里斯本條約中雖然仍規範了「文化」為各會員國主 導的領域,但卻增加了歐洲議會的權力以及未來在歐盟理事會(部長理事會)納 入「條件多數決的」機制,如此的變革勢必有利於歐盟整體推動建構共同文化政 策。不過,我們也看到在共同貿易政策中有關文化保護政策的條款與措施。條約 第 188C條指出,倘國際貿易協定將危害到歐盟文化及語言多樣性,則有關文化 以及視聽產業之談判過程以及所達成之協議皆需經歐盟理事會以一致決通過始 得辦理。同時,在有關文化保護或數量限制的範圍中,歐盟運作條約第 36 條仍 沿襲原有規定。條約中寫到,基於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國寶方面的 原因,或者基於保護工商業產權方面的原因得禁止、限制進出口或過境,但此類 禁止或限制不應構成對成員國間貿易的一種任意歧視手段或者一種限制。2008 年 12 月 18 日,歐盟理事會再度修正了原有的「文化產品出口條例」並更新了產 品名單,專門規定文化產品出口許可證制度。規定任何文化產品出口需取得成員 國當局機構的批准,已經批准於歐盟內有效,成員國可以國內保護歷史文化藝術 品為由拒絕批准特定文化產品出口。51從里斯本條約的內容來看,歐盟在推動建 構共同文化政策的目標上顯得更積極與具體。
51 Le Conseil de l'Union européenne, Règlement (CE) No 116/2009 du Council Regulation(EC)No
(三)歐盟共同文化政策的實踐與局限 1、歐洲共同體時期的策略
如前所述,歐洲共同體時期下,文化並不是優先考量的範圍,因此在文化事 務的推動上除了預算有限之外,大多是一些整體的文化活動或是以會員國為主導 的文化創新計畫。比較重要的有以下活動:
(1)歐洲文化首都(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歐洲文化首都」這個概念構想是由已過逝的前希臘文化部長梅爾古莉女士 (Melina Mercouri)在 1983 年所提出,希望藉此加強歐洲共同體對文化政策上 的重視與推動、促進歐洲藝術家與知識份子間的合作交流、提升歐洲各國人民透 過 不 同文 化的 交流 與分 享, 營 造出 一 股具有 多元文化特 色的「 歐洲共識」 (European Consensus)。第一屆的「歐洲文化首都」是在 1985 年舉辦並以希臘 的雅典作為代表。第二屆則在以義大利佛羅倫斯。這城市在文藝復興時期就是藝 術重鎮,為文藝復興之發源地。當年(1986)年主辦文化城市時便結合該城例行 音樂節的活動、莎士比亞傳統古典戲劇、14 世紀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斯音樂演 奏、歐洲文藝復興時期重要名家作品展。一般而言,獲選辦理文化首都,相較於 平常,會增加大約 50%至 100%的活動量,而且很有趣的是,歐盟執委會補助該 城市幾乎僅達 1%的額度,而主要經費來源仍然是會員國中央政府(29%),地方 政府(50%)以及企業贊助(20%)。不過,從另一角度而言,文化城市的活動 提昇了承辦都市的國際形象,提供文化工作者更多演出展覽機會,也增加當地民 眾對於文化藝術的認知,引進觀光熱潮活化經濟與商業機會。事實上,此項計畫 一直持續執行,誠如坎培爾教授在其以英國利物浦市為例的分析文章中所強調 的,歐洲文化首之計畫除了更凝聚歐洲人的文化認同之外,同時也大幅提升當地 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並促進經濟成長。52
(2)歐洲文化月(European Culture Month)
歐洲文化首都實施的成功帶給當時尚未加入歐盟之中東歐國家之仿傚風 潮,1990 年歐盟理事會決定於 1992 年開始「歐洲文化月」的活動計畫。此計畫 以民主、多元、法治之原則開放中東歐國家申請,其中的程序與活動內容大致與 歐洲文化城市相彷,但是主辦國主要為中東歐國家,時間僅一個到一個半月之間。 波蘭的克拉科夫(Cracow)便於 1992 年被選為首屆歐洲文化月的舉辦城市。歐洲 文化月對於歐盟而言最大的收獲是讓西歐國家進一步認識中歐與東歐國家的文 化,而且爭取中歐與東歐國家對於歐洲整合的認同,這也間接影響中歐與東歐國 家日後積極爭取進入歐盟。2004 年起,中東歐國家加入歐盟後,此項活動也就 停止辦理。 (3)補助當代文學與翻譯作品
52 Peter Campbell, "Creative industries in a European Captal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7, No. 5, 2011, pp. 510-522.
首先,歐洲共同體在 1982 年起開始對文學作品提出翻譯援助計畫,但是當 年的預算僅有 2 歐萬元。1989 年文化部長理事會進一步提出了提倡「讀書與閱 讀八大優先計畫」之後,整個計畫經費增加到了 20 萬元整。這項計畫主要係針 對歐洲弱勢語言文學作品(小說、短篇故事、戲劇、散文、詩歌等等)進行補助, 將具有代表性的、對歐洲文化有重大意義者,加以翻譯成較為強勢通用的歐洲語 言(如將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語翻譯成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其次,歐 體於 1989 年提出「亞里斯提獎」(Aristeion Prize),用以鼓勵歐洲文學創作與歐 洲翻譯作品。此項於 1989 年理事會通過設立,目的希望能鼓勵對於當代歐洲文 學具有重大貢獻的文學作家。以 1995 為例,「亞里斯提獎」在盧森堡頒發,其中 歐洲文學獎由穆勒(Herta Muller)所撰寫的「赫茲特傳奇」(Herziter Roman)所 獲得,而歐洲翻譯獎則由赫寧(Dieter Hornig)獲得,其將法文原著翻成德文的 「來自亞洲的一個野蠻人」而獲選。最後,就是提供經費補助翻譯人員。事實上, 自 1983 年起,歐體執委會就針對許多歐洲國家內的翻譯學院提供財政上的支 持,鼓勵學院辦理免費的翻譯課程訓練當地翻譯人才。1983 年德國史得蘭 (Straelen)之「歐洲翻譯學院」獲得補助,1987 年法國阿勒斯(Arles)區的「國 際文學翻譯學院」也獲補助。 (4)提昇歐洲人民對於文化事務的關心與認知 為了加強推動並提升歐體會員國與人民的文化素養,歐體也透過大眾傳播媒 介提昇民眾對於圖書閱讀的認知,鼓勵一般民眾利用圖書館閱讀,也鼓勵了專業 出版及圖書館人士利用多元方式鼓勵閱讀的優點和好處。在建築性文化資產之保 存方面,1984 年歐洲共同體開始了針對建築性文化資產政策指導計畫提供補助 經費,並建立修護技術之典範。因為申請補助者眾多,歐體便自 1989 年開始按 照文化和地理性的等等標準,定出每年保存之主題。例如在 1995 年,就針對宗 教、歷史、建築、藝術和社會價值上具有重要意義者為開放申請補助。在重要歷 史古蹟維護方面,1983 年歐洲議會提案針對歐洲內具有特殊歷史及文化價值的 古蹟展開修護,例如補助希臘政府修護雅典的帕得嫩神殿(Parthenon )、阿多波里 斯(Acropolis)殿以及阿索山(Mt. Athos)修道院;1993 年則補助修護義大利佛羅 倫斯的優菲利(Uffizi)長廊,1995 年修護義大利威尼斯菲尼斯(Fenice)劇院 和狄菲(Delphi)遺址等。此項作為主要是因為歐盟相信文化遺產的修復與保存 不但是文化的課題,同時更能刺激地方發展,帶動觀光人潮,提升經濟發展。1991 年歐體執委會和歐體部長理事會共同資助於每年 9 月開始的「歐洲遺產日」 (European Heritage Days)活動,明訂這段時間擴大開放一些平日少對一般民眾 開放的古蹟給人們免費參觀。因為極富教育意義且受人們喜愛,1994 年增加到 24 個國家共同參與。此外,歐體也加強推動「文化資產修護的研究與訓練」,由 於文化資產的修護是項高度專業的技術,因此,這項技術的品質勢需提昇。每年 歐洲共同體會撥付一定金額的經費給專司文化資產修護的機構訓練年輕工藝 家、建築師、城市規劃者、考古學家、藝術史學者學習修護技術,如羅馬的「國 際文化資產保存及修護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CCROM)。整體而言,在歐洲共同體發展的階 段,雖然自 1980 年代起開始關心歐洲認同之議題並推動文化政策,但由於法制 上以及決策上的局限,因而這些文化政策上的範圍與成效確實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