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2019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文化基本法》第 20 條,4 長 達 18 年未修法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終於在 2020 年 12 月 10 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文化工作者相關工作權條 文修正新增一共 6 條:第 9 到 11 條有關文化工作者勞保輔導措施;和 第12 到 14 條有關政府機關對於文化工作者承攬契約保障與文化工作者 智慧財產權保障等(見表3,文化部,2020 年 11 月 26 日)。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所包含的藝文工作者對象,從修訂 前第2 條與修訂後第 3 條均指出影視文化相關產業工作者均在列。例如 原條文第 2 條:「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係指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 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關於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 資訊之傳播」;即便修改草案新增第3 條:
二、文學、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像藝術、數位藝術及 其他類型藝術之創作、展演及推廣。三、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 文化之傳承及推廣。四、文字、聲音、圖像或其他種類形式之 出版及推廣。五、音樂與視聽文化創作、傳播之推動及發展。
4 《文化基本法》第 20 條:「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 障。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 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
以上指出雖然看似針對藝文工作者的相關勞動條件保障之修正案,
但實質上所指涉之廣義文化工作者均入列,包括電影電視產業從業人 員。而這同時也顯示疫情初期的紓困措施,無論藝術工作者、出版業與 影視產業相關代表,都對於勞動身分資格認定,與相關勞保健保與退休 金制度身分符合與否,在修正草案推出之前,以及疫情期間,生活條件 幾乎都受到劇烈的衝擊。
表 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有關工作權益保障條文 第 9 到 14 條
法條修正 與文化工作者權益相關
第9 條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 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
第10 條 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 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 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第11 條 對文化藝術事務有重要貢獻之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 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 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 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 權利義務事項。
第13 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 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 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
第14 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及公營事業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應保障文 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文化部,2020 年 11 月26 日,取自 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120016.html
以往文化相關法規政策,多以獎勵、競賽、事業資助為主,本次修 法增補原本在文化政策缺乏的「工作權益保障」項目,這個修法也初步 體現Murray & Gollmitzer(2012)所提到文創生態系的架構元素之一,
保障第一線文化工作的勞動權益,並納入社會安全服務中。雖然在行政 院通過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版本增訂兩大部 分,保障文化工作者權益,然而,這個行政院十一月通過的修正案版 本,卻刪除第 10 條原本保障弱勢文化工作者的內容,引發爭議(見表 3,文化部,2020 年 11 月 26 日)。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全面刪除原本 對保障遭遇職災的低收入文化工作者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的相關條文。因 此,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2019,以下簡稱「藝創工會」)等指 出文化工作者一般所擔負的社會保險包括: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與 勞工保險,但對於低收入文化工作者而言,負擔保費並不輕鬆。2019 年藝創工會曾接受國藝會補助,與十幾個藝文團體(其中包括臺北市紀 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等)合作進行「臺灣藝術工作者勞動情況調 查」,由於文化產業相關類別的工作狀況並不相同,因此該調查計畫將 文化工作者區分十類,其中第五類為影視電影。調查報告發現,影視電 影工作者、藝術行政與劇場設計相關的工作者每周工時過長,與工資報 酬相比,發現有「工作時間越長平均下來每工時所能獲得的工資報酬越 低的情況」(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2019,頁 12)。以投保勞 保人數比例來看,影視電影工作者的平均職災量是十類工作者中的前三 名,投保勞人數比例為第五名,約有 75% 有投保;表演藝術創作最 低,投保比例約53%(同上引,頁 7)。
2020 年七月文化部提出的草案第 10 條(見表 4),其中文化部預 告該修正草案將有五大修法重點以落實《文化基本法》,其中針對文化 工作者權益,訂定:「《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從促進社會保險參與、
急難救助、智慧財產權保障等層面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文化部,
2020 年 7 月 8 日 b)。然而,該修法過程受到文化團體與工會的關注與
日期
2020.07.08 2020.11.26
單位 文化部預告修正《文化藝術獎助 8 日 a,取自 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114962.html;
〈行政院會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取自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 E41CCD91/69525c17-e937-4e14-a3b6-7b15309a0410 ; 〈 焦 點 | Focus|行政院文獎條例草案美中不足,補助職災工作者社保遭 刪除〉【臉書動態更新】,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2020 年11 月 26 日,取自 https://www.facebook.com/ArtCreator.tw/
posts/3818426461515448/
圖 2: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提出的支持修法連署網頁
資料來源: 〈【 藝創工會】 《文化藝術 獎助條例》 修法聯署支 持!〉
【Google 表單】,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2020 年 7 月 15 日,取自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09yMeUGZ-GuWnHhVp_hMhKCwCgTHIUQFvqXhE29Y0fN9kg/viewform
藝創工會於 2018 年調查文化工作者勞動狀況,發布的《「臺灣藝 術工作者勞動情況調查」協力團體報告書》(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 會,2019)也指出藝文工作者勞動條件的三大危機:(1) 低薪問題;(2) 長工時問題;(3) 職災保障不完全。調查指出半數以上藝文工作總平均 不滿 3 萬元臺幣,有 88.7%的藝文工作者每月收入未達臺灣勞工平均薪 資。2018 年臺灣每周工作時數平均為 41.4 小時,但文化工作者每周超 過 52 小時,並且,大多數文化工作者投保比例不滿五成(同上引,頁 7)。藝創工會新聞稿(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臉書粉絲專頁,
2020 年 11 月 26 日)指出,弱勢或低收入文化工作者,在無法負擔生 計與保費的狀況下,29% 的工作者從未投保,這將導致他們面臨高度 不安全老年生活,因此呼籲政府應正視低收入文化工作者的情況:
即使以最低級距投保在職業工會,每月勞健保負擔約在 2,100 元以上,許多藝文工作者將近月收入的 10 分之一都需用 在社會保險自付額上。而暫時沒有接到工作或失業的藝文工作 者,則需要強制繳交每月 987 元國民年金保費,對於無收入者 而言是一筆負擔,造成藝文工作者之中無法負擔保費持續積欠 國民年金保費者眾多(藝創工會新聞稿,2020 年 11 日 26 日)。
由於行政院(2020 年 11 月 26 日)提出的版本幾乎排除弱勢文化 工作者的社會保障,除了藝創工會的呼籲之外,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 12 月 9 日進行審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時,也有立委 針對文化工作者社會保險與工時問題提出建議: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建議藝文工作者收入未達綜合所得稅 課稅所得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協助參加社會保 險。立委伍麗華建議文化部應針對不同文化類型的承攬或委任 契約提出指導原則,同時考慮規定藝文工作者每日一定的休息 時間,若超出工作時數,比照勞基法納入加班費,才能對藝文 工作者有更全面的保障(江昭倫,2020 年 12 日 9 日)。
文化部長李永得則在會議上承諾:「文獎條例修正若三讀通過後,
對於保障文化工作者勞動權益絕對跨很大一步,但文化型態類別多元,
是否能讓所有文化工作者都受到保障,會待實施後,再做滾動式檢討」
(江昭倫,2020 年 12 日 9 日)。雖然《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早在 2019 年《文化基本法》草案通過後,藝創工會立即呼籲盡速修正《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並且與其他民間團體持續監督呼籲工作權益與社會 保險相關議題,在跨類別文化工作者之間的串聯(包括視覺藝術、影 視、表演藝術等),喚起更多文化工作者的認同與感知自身權益的串聯 行動,同時,藝創工會等文化工作者組織也與其他產業工會串聯,共同 為勞檢制度問題抗議(2020 工人鬥總統,臉書粉絲專頁,2021 年 1 月 8 日)。從《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與民間監督歷程,可見相關修法 過程的變化仍須民間持續性的討論、積極串聯與監督,過程中雖然不同 政黨針對開草案仍有歧見,但藝創工會等團體仍積極與各黨團連繫互 動、召開記者會與座談會,積極向大眾說明有關勞動權益相關議題的重
(江昭倫,2020 年 12 日 9 日)。雖然《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早在 2019 年《文化基本法》草案通過後,藝創工會立即呼籲盡速修正《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並且與其他民間團體持續監督呼籲工作權益與社會 保險相關議題,在跨類別文化工作者之間的串聯(包括視覺藝術、影 視、表演藝術等),喚起更多文化工作者的認同與感知自身權益的串聯 行動,同時,藝創工會等文化工作者組織也與其他產業工會串聯,共同 為勞檢制度問題抗議(2020 工人鬥總統,臉書粉絲專頁,2021 年 1 月 8 日)。從《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與民間監督歷程,可見相關修法 過程的變化仍須民間持續性的討論、積極串聯與監督,過程中雖然不同 政黨針對開草案仍有歧見,但藝創工會等團體仍積極與各黨團連繫互 動、召開記者會與座談會,積極向大眾說明有關勞動權益相關議題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