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二
二、 、 、負面影響 、 負面影響 負面影響 負面影響
HBL 由於成功運用媒體策略,使參賽學校及表現優異的球員因高曝光率而成 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但也因商業化的投入,呈現與初期完全不同的風貌。企業和 職業球團透過各種管道嘗試與優勝的學校或個人建立合作關係,並主動提供與教 育無關的利益,來換取商業廣告的露出機會或球員畢業後加盟權的「默契」,使原 本單純的學生運動賽會產生異樣變化,這些發展是否逾越學生賽會本質?值得進 一步探討,研究者綜整如下:
(一)社會與學校運動員分際問題無法解決,影響學生籃球聯賽健全發展。
問題背景分析:
1. 政府公佈之國民體育法並未落實,使大部分體育科系學生畢業後,由 於社會需求並不殷切,無法從事本行工作,必須以其他專長維持生計。
2. 由於運動員並不能藉「體育」滿足謀生需求,因此國內許多單項協會 所辦理之競賽活動,均以「現役」之學生運動員為骨幹,造成學生運動 員身兼兩職。
3. 基層學校培育運動代表隊,組訓經費極為貧乏,為解決經費問題,經 常採用下列方法
(1)接受各級政府之「補助」或「績優獎金」。
(2)成立家長後援會,引進社區、民間資金。
(3)接受企業捐贈金錢及物資或免費提供場館等。
(4)與企業「建教合作」,組訓經費來自民間,有收入,當付出。平 日以學生身分代表學校參加校際競賽,但為回饋金主,亦須冠以企 業名稱參加「社會組」之各項競賽,或在比賽球衣、啦啦隊團服做 廣告露出之回饋。
4. 由於我國各級體育組織垂直及橫向聯繫不足,全國性運動季節並未訂 定,造成身兼兩職之運動員經常疲於奔命,參加各級競賽,缺乏休息、
調整。長期疲勞及缺乏適當的訓練,運動技術難以更上層樓,且極易發 生運動傷害。
5. 當職業運動興起,為了爭取優秀選手加盟,透過「有力人士」,以提供
「營養金」、「零用金」、訓練器材等方式形成勢力範圍或達成「默契」,
使學生運動員淪為「工具」或「商品」。
6. 教育部曾於 1991 年 10 月 12 日召開「研商運動員分級制度會議」,會 中決定從 1992 年(81 學年度)起,嚴格執行球員分級制度,學校球員,
不得再註冊登記為社會球員選手。
7.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亦曾於 1997 年 5 月 8 日召開「社會與學校 運動員分際問題」、「吸收運動員回饋金問題」座談會。會中提出「社會 與學生球員分際辦法」,期能解決學生球員身份重疊之問題,並希望建
立職業聯盟能以回饋金的方式來與學校建立合作機制,惜未能如願。
由以上問題之背景分析可以得知,學生運動員參與社會性質的運動競賽,實 源自於我國體育發展不夠健全,其問題處於「環環相扣」的狀況,驟然禁止,將 使得各單向協會運動人口驟降,對運動的推展不利。教育主政機關雖下達禁令,
但在「現實」問題未解決的情況下,成效有限。當純粹以商業為出發點之職業運 動興起,體育主政機關應先訂定門檻,採循序漸進之方式,逐步實施,使各級體 育組織有所導循,高中籃球聯賽才能有效避免受到不當商業利益的影響,回歸到 正常發展。
(二)教育主管機關頒布「中等學校球隊輔導管理要點」或修訂球員資格以 規範高中球員與職業運動之區隔,但成效不彰。
中華職籃聯盟於 1994 年正式成立,高中優秀籃球人才自然成為各隊爭相網羅 的對象,而國內籃球人才晉升管道一直缺乏系統規劃,各種亂象紛現。教育部為 確保中等學校籃球聯賽在符合教育理念的體系下辦理,明確區隔高中學生運動員 與各種職業聯盟的關係,以杜絕因金錢利誘所產生的挖角、跳槽歪風,特於 1998 年頒布「中等學校球隊輔導管理要點(教育部台 (87) 體(一)字第 87136656 號 函)」,期以保障有長期意願培訓選手學校的權益。高中體總也依據各階段發展狀 況逐年修訂中等學校籃球聯賽之「參賽資格」規定,以端正學生運動聯賽風氣。
重要修訂事項如下:
1. 高中部分:為因應中華職籃的開賽,特修訂競賽規程有關球員資格之 規定。1994 年起實施「凡簽約、註冊、登錄為職業籃球聯盟球員或經 註冊為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員之高中在學學生,不得報名參加 高中籃球聯賽」。以貫徹執行高中球員與職業籃球聯盟之區隔。復因挖 角風氣存在已久,為保障縣市及辛勤培育選手之基層國民中學之權益,
在國民中學籃球聯賽也配合修訂參賽資格之限制。
2. 國中部份:競賽規程分兩階段修訂球員資格。
(1)1993 年起實施「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 籃球聯賽」。
(2)1997 年起實施「球員經登記、報名後,不得離隊,惟球員於修業 期間,因原登記、報名學校球隊解散始得轉至原登記、報名縣市之
其他球隊」。以澈底防堵少數有心人士以「轉學」、「留級」為手段破 壞制度,進行挖角行為,使國中球員得以留在原戶籍縣市接受訓練,
避免集中在少數縣市及學校,期使基層籃球正常普及發展。
2002 年由於 SBL 準職業聯盟開辦,HBL 原先穩定的秩序又遭波及,為防範 未然,高中籃球聯賽 (HBL) 於 2002 年公告,自 2003 年起實施「曾經本會註冊、
報名之甲級球員轉學或重考,必須具有就讀學校兩年以上學籍」以防止挖角、跳 槽風氣再起,並防止優秀球員過度集中少數籃球名校。
研究者認為,參加職業運動聯盟原是運動員最高的發展理想,在國內,由於聯盟 本身及主政機關均未建置可遵循的相關法令與選秀制度,仍以傳統的「私相授受」
方式以提供金錢,不當利益來影響少數對學生球員有影響力的人士,達成「勢力 範圍」和所謂的「默契」;這種行為違反了學生運動清純本質,並造成 SBL 與大 專籃球聯賽 (UBA) 球員身分重疊、互搶球員的現狀,違背學生籃球運動的本質 和宗旨。
(三)HBL 提供優質環境卻無法造就高品質的籃球選手,國際賽會名次不 升反降。
由資料中顯示,我國男子籃球國家代表隊參加 2003 年第 22 屆亞洲盃男子籃 球錦標賽落居第十一名(歷屆亞洲盃最佳成績為 1960 年第一屆及 1963 年第二屆 均為第二名;1991 年至 1999 年也都保持在第四至第六名,從 2001 年第 21 屆開 始落至第七名);而國內舉辦的 SBL、HBL 每年仍然吸引眾多觀眾觀賞,國內籃 球仍然是年輕人的最愛,擁有厚實的基礎。HBL 設置甲級的目的,係為國家培養 頂尖的籃球競技人才,晉級前 8 強,即可享有服裝、器材、運動傷害防治和醫療 保險等服務措施,並享有運動成績優良甄試升學或大學獨招等輔導優惠。在學校 亦可享受學雜費減免、學科課輔等種種優惠,使個人及學校因曝光率高而身價非 凡;在球場上表現優異者,更受到媒體青睞。然而中華男籃多年來僅能參加亞洲 級賽事,且名次節節衰退,受訪者 C 表示:
如果以亞洲,台灣、大陸、日本、韓國這四個國家籃球競技水準來看,我們 的水準大概跟日本差不多,但是細膩度跟精神沒有日本這麼好。以大陸來講,他 是 CBA,那些好球員幾乎都來自省青年隊,就是 CBA 幼隊,從小就灌輸他們一 個概念,maybe 是金錢這樣的目標。可是韓國中間還有一個大學,他們整個的服
從性等等要延續大學,才有進入職業的機會。台灣現在有個 SBL,可能在進入高 中之後就想要打 SBL,就是有點一步登天的感覺,相對時間一縮短,在教育來講 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影響。因為環境的影響,他們在打籃球的目標不再是那麼純 淨,可能他的未來就在短短的這幾年之內發生,他沒有想到球員要唸好自己的書、
打好球,這樣的人格教育。
研究者認為有些教練只為贏球,採取過分保護和溺愛的方式照顧球員,國內 媒體也未以國際觀的角度來公正評析我國籃球發展之問題,而採用以企業界之「公 關稿方式報導」,吹捧「明星球員」以致造成部分學生球員對「得到獎賞和利益是 需要靠自己努力不懈」爭取得來之基本教育觀念完全缺乏;靠保送制度進入大學,
不知把握人生良機繼續充實成長,只向錢看。部份球員因參加 UBA 及 SBL 兩項 比賽消耗過度,有傷在身致球技退步。這種結果,絕非長期投資聯賽的教育主管 機關所樂見,與聯賽宗旨及本質相違背,值得學校、高中體總及贊助企業和大眾 媒體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