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各 高 職 學 校 得 推 薦 一 名 具 有 潛 力 之 優 秀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 相 關 事 項 請 詳 見
《 96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簡 章 》 。
一 、 推 薦 報 名 資 格
除 已 報 到 之 高 職 生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錄 取 生 外 , 凡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 得 向 原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推 薦 , 惟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推 薦 名 額 以 一 名 為 限 : 1.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包 括 公 私 立 高 職 、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 以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學 校。綜 合 高 中 之 學 生,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止 須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含 ) 學 分 以 上 者 ) 應 屆 畢 業 生 。 始 得 參 加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
2.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止 ,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 排 名 在 全 年 級
( 或 科 組 ) 前 20%以 內 【 註 : 綜 合 高 中 須 提 供 全 年 級 ( 或 學 程 ) 排 名 】 或 具 有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報 名 資 格者 。
二 、 報 名 方 式
(一 ) 報 名 日 期 : 96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96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止 。
(二 ) 應 繳 交 資 料 : 本 招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 請 列 印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信 封 」 封 面 , 黏 貼 於 B4 信 封 , 並 備 齊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
1. 報 名 表
2. 報 考 證 明 書 : 由 推 薦 學 校 出 具 符 合 推 薦 報 名 資 格 之 證 明 。 3. 選 填 校 系 志 願 卡 : 每 人 限 填 3 個 校 系 別 。
4. 歷 年 成 績 單 ( 繳 交 正 本 , 應 附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止 ,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
5. 自 傳 ( A4 格 式 , 請 註 明 姓 名 , 並 陳 述 自 我 發 展 計 畫 , 一 千 字 以 內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 語 文 檢 定 證 明、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
(三 )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 請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將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員 會 」( 106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
●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 學 期 成 績 八 十 分 (含 )以 上 , 名 列 該 班 第 一 名 發 予 獎 學 金 六 千 元,第 二 名 發 予 獎 學 金 四 千 元,第 三 名 發 予 獎 學 金 二 千 元。
● 本 校 有 多 種 獎 學 金 , 提 供 成 績 優 秀 或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之 申 請 。
● 各 類 獎 學 金 項 目 約 二 百 七 十 餘 種 。 校 內 工 讀 機 會 充 分 , 另 設 有 急 難 助 學 貸 款 及 慰 問 金 。
1. 修 業 四 年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2. 本 校 位 處 台 北 市 文 教 區 , 學 風 鼎 盛 , 生 活 便 利 。
3.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24,100。
1. 各 主 要 課 程 係 以 大 師 級 教 師 、 小 班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
2. 正 常 學 期 及 寒 暑 假 中 皆 有 開 授 領 導 及 溝 通 ( 含 國 際 禮 儀 、 溝 通 技 巧 和 語 文 ) 密 集 課 程 。 部 分 密 集 課 程 若 滿 足 教 務 章 則 規 定 亦 授 予 學 分 。 3. 大 一 與 大 二 階 段 以 共 同 必 修 ( 含 語 文 、 通 識 、 創 意 、 歷 史 、 法 律 等 28 學 分 ) 及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 含 數 學 、 生 物 、 物 理 、 化 學 、 電 腦 科 學 等 或 導 師 同 意 之 課 程 30 學 分 ) 為 主 。
4. 大 三 以 上 階 段 將 由 導 師 依 據 個 別 學 生 之 專 長 與 性 向 輔 導 選 擇 專 業 學 習 領 域 或 學 程 之 核 心 與 選 修 課 程 , 並 分 別 依 據 專 業 領 域 規 定 授 予 主 修 、 雙 主 修 、 輔 系 之 學 位 與 學 程 證 書 。 亦 可 依 據 學 生 個 別 條 件 量 身 打 造 一 個 創 新 的 專 業 領 域 學 位 證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