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解決之道的協調,採行之手段,一是化異,另一是求同。化異是消除不同 連帶體間的差異性(reducing dissimilarity between solidarities),亦即將各種連帶體 間彼此衝突的機會充分的限制,排除彼此傷害的可能性,其運用的方式從軟性的勸 導,至半硬性的警告,再至強硬式的懲罰。求同則是創造各種社會連帶體間的內在 相近性(producing internal similarity within solidarities),即創造彼此樂於溝通與合 作的互惠誘因(6 Perri, 2004b: 17)。在化異與求同兩原則下,協調及解決之道可 分為四種類型:建構一套容忍的制度、分立及權變的作法、建立交易及相互依賴的 方式,以及妥協或混合(6 Perri, 2004b: 14-18),其分述如下:21
(一)建構一套容忍的制度
建構一套容忍的制度(toleration of a specific set of institution)的協調方式是先 化異再求同,作為一種容忍的制度,任何社會連帶體都不能對該制度提出否決,制 度中有明確的義務與課責規定,是一種類制度(clumsy institution)的協調(6 Perri, 2004b: 14)。容忍性制度建立的成因,是社會組織間的「衝突」,衝突下的 社會關係是零和的。協調的發動者將會是政府,其角色是容忍性制度的建立者、維 和者及對違反規定的制裁者。若以種族衝突為例,政府以強制的手段來化異(壓制 種族間暴力攻擊與對立言論),並以制度化之方式謀劃停戰協定與和平進程(求 同),如圖四所示,容忍性制度便是各方各退一步,接受中立的制度,此一中立的 制度包括對違反者的懲罰方式,並謀化未來共同之遠景。
21 席克斯在相關之著作中僅論及協調與解決之道的方法,並未探討組織間碎裂化之類型,
本文中所探討之碎裂化類型為本文所推演出。
社會連帶內的相似點(求同)
分立∕權變 容忍性的制度∕衝突管理
社會連帶間的 相似點 交易∕相互依賴 妥協∕混合 (化異)
圖四 面對四種連帶關係所採取的四種解決之道
註: Isl: Isolate : 孤 立 的 ; H: hierarchy : 科 層 制 ; Ind: individualism : 個 體 主 義 ; E:
enclave:被包圍的領土、飛地;TS:容忍性的制度設計。
資料來源: Viable institutions and scope for incoherence (p. 18), by 6 Perri, 2004b, July, The Value of Inconsistency, Villa Margherita, nr Venice, Italy.
(二)分立及權變的作法
分立(separation)及權變(contingency)的作法採行未化異而求同,在此作法 下,各連帶體所能做的是等待與小幅度變動。猶如「刺蝟寓言」一般,一堆刺蝟在 寒冬中取暖,靠的太近會彼此傷害,離得太遠又無法取暖,彼此在不斷的調整距離 及相互適應中達到平衡。在不斷調整過程中,並無絕對的行動指導原則,只能見機 行事,採行權變的作法(6 Perri, 2004b: 15)。如圖四所示,分立與權變的情形,
TS
Isl Isl Isl
Isl Ind
Ind
H
H
H
H E
E E Ind
E Ind
會遇到無數無信任感與欲搭便車的參與者,因此,必須有熱心人士願意提供公共 財,以此維繫合作的持續性及交易成本(Keohane, 1984: 280)。因此必須有霸權才 能維持互動的成本,但此一霸權所享受的特殊待遇及特權,必須有一限度,不然會 造成其他社會連帶體的反彈。分立與權變的解決之道,其所欲克服之敵人便是社會 組織間的「冷漠」與「猜疑」,協調的發動者可以是民間社會組織或是政府,此時 政府的角色是觸媒與搭橋者。其案例是數名畸零地的地主為公用道路的開發費用分 攤僵持不下,致使土地無法開發,此時若有熱心者或政府首先發難,表示願意建設 公用道路,合作的機會便大增。
(三)建立交易及相互依賴的方式
建立交易(exchange)及相互依賴(mutual dependency)採取的是未化異也未 求同的協調方式,依靠的是各連帶體所提供的熱心服務與誠信交往,以互惠及自由 互動方式來進行分工,在自由互動前提下,反對強權的介入與支配(6 Perri, 2004b:
15)。此一解決之道所面對碎裂化與無法團結成因是「突發」與「混沌」。此一情 形是在政府與市場秩序之外,政府難以全面掌控,協調的發動者以民間組織為主,
進行自發性的結合,政府的角色便是資訊與訊息的傳播者。其案例便是天災發生 時,政府及社會組織皆無法確知完整的資訊,僅能依靠民間組織互動的網絡來連 結,以熱心及誠意來進行救災工作。
(四)妥協或混合
妥協(compromise)與混和(hybridity)之法,採行的是僅化異而未求同,此 種協調之法是藉由連帶體間的自我約束,以尋求彼此相互讓步與妥協的可能性。也 因此,達成的方式是討價還價,無法形成全體一致或對稱的結果(6 Perri, 2004b:
16)。此一解決之道所欲克服的難題是「爭執」,爭執的各方堅持己見,宣稱自己 立場的正當性,但僵持將導致零和之結果,此時便由政府或民間組織發動協調(以 政府協調居多),力促爭執各方能各退一步,尋求妥協之道,政府的角色便是調停 者。其案例是垃圾掩埋場所衍生的衛生與空氣惡臭問題,居民因衛生問題反對垃圾 掩埋場繼續使用,但使用年限尚久,此時政府與包商便承諾研議縮短年限、發放補 償金及改進衛生之道,以收妥協之結果,一般生活之中及步入民主軌道之國家,多 屬於此類型。
從表三中可以看出,作為克服碎裂化及朝向團結的協調工作,有其所欲克服的 問題、執行程序與預期結果。上述四種解決之道僅是基本的類型,席克斯認為除了
上述四種解決及協調之道外,更可藉由混合的過程,形成更多樣化的協調形式,其 可達二十四種以上(4×3×2×1)。因為棘手問題或相互交錯議題是複雜的,無法準 確預測,組織碎裂化的狀態會從混沌至冷漠,成為爭執,再至衝突,不斷螺旋升 高。因此,社會組織類型多樣性,使得協調型式必須多樣化與彈性化。
表三 四種解決之道及其協調方式
解決之道 容忍性的制度 分立或權變 交易或互賴 妥協或混和 碎裂化之狀態 衝突 冷漠、猜疑 突發、混沌 爭執
協調程序 先化異再求同 未化異而求同 未化異也未求同 僅化異而未求同 協調結果 各團體皆無否決
權且絕對遵守規 定
有限度的忍讓霸 權
僅能依靠誠信來 互動
彼此讓步
協調發動者 政府 民間組織或政府 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或政府 政府之角色 維和者與制裁者 觸媒與搭橋者 資訊傳播者 調停者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