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以往的研究皆將 17 世紀在臺灣的改革宗教會視為一體,但若是從大員 教會戒律執行的對象及濟貧基金濟助的對象來看,在看似一體的臺灣教會之中,
是有一條界線存在於荷蘭人信徒與原住民信徒之間的。當然,如果考慮到許多人 關心的漢人入基督教的問題,筆者認為,還有一條界線是在教會與漢人之間的。
首先討論荷蘭人信徒與原住民信徒之間的界線。由前面關於教會戒律與執事 會濟貧基金的對象來看,原住民信徒是不受教會戒律約束的,也無法接受濟貧基 金或是救濟事業救助。
因此,同樣犯了重罪的 Salomonsz 與 Doucevang,一個受到教會戒律的懲戒,
被拒於聖餐儀式之外;一個卻沒事。但是 Doucevang 的沒事,起因於他與所有 的原住民信徒一樣,原本就沒有參與在聖餐儀式中。或許有人會不服氣,舉 Junius 為原住民信徒舉行聖餐的例子來反駁筆者。但是自那次連原住民信徒都聽不懂在 講甚麼的聖餐儀式舉行後,原住民信徒究竟瞭解了甚麼?姑且不論餅到底有沒有 變成耶穌的身體,酒又是否轉變成基督的寶血,這種神學問題對當時臺灣原住民 而言,可能太深奧了;但那個改革宗所強調的與人和好,與上帝和好的 censuram moram 的概念,他們是否真的明瞭了呢?若是沒有,則 Junius 為他們舉行的聖 餐儀式對他們而言,又有甚麼意義呢?
因此,透過了聖餐儀式與教會戒律的執行,荷蘭改革宗教會展現出了一個強 烈的「我群」的概念,而這個「我群」的概念,則清楚地在殖民地社會中劃下了 一條界線。界線之內是被大員的荷蘭人教會認同為一份子的信徒,經由對教會戒 律的考察,便可知道原住民信徒是被排除在我群之外。
但若將執事會濟貧基金的濟助對象納入考慮,則 Anna van Lamey 的例子,
可以讓我們將這個界線作一個調整。Van Lamey 這個姓氏,更嚴謹地說是 Van
Lamey 這個標誌,代表的是「來自 Lamey(小琉球)」的某人,也就是所謂的 小琉球遺民。一六三六年公司以非人道的手段屠戮了小琉球後,將那些被俘、投 降的小琉球人分別安置,少部份被發配至巴達維亞;大部份被安置在新港,當中 的一部份,特別是年幼的、未成年的男女,也可能包括一些成年的年輕女子,在 後來被分配到各荷蘭人家庭中為奴僕,或是為荷蘭人所收養。
這些為奴僕、被收養的小琉球遺民,就被冠上了 Van Lamey 這樣的姓氏,
而成為一群身份特殊的原住民,前述的這位 Anna van Lamey 與她的姐妹便是其 中的二位。在此筆者需要先分析一下她們的背景,基本上,Anna 原住教會的救 濟院中,因此她當時已經不是任何人的奴僕或是被任何人收養的成年人。筆者的 推測是她可能嫁給一位荷蘭人,因而脫離了奴僕或被收養的身份,但是因為她的 丈夫過世,她的生活無以為繼,所以由教會資助,並住在濟貧院中。
從她的名字 Anna 來看,她的名字是被改過的。因此她在 1636 年時,年紀 可能不大,所以被改了名字。若以 Sara Specx 嫁給 Candidius 牧師時年紀約莫 15 歲上下來看,Anna 出嫁時年紀極有可能不到 20 歲;再假設 Anna 的婚姻維持了 約半年至一年,則逆推回去,1636 年時她們姐妹大約 10 歲上下;這樣的假設基 本上是可以成立的。
換句話說,這位曾被收養或是曾為奴僕的小琉球遺民 Anna,因為嫁給了荷 蘭人信徒,因而得到了跨入荷蘭人教會「我群」界內的機會。而那些由 Junius 施洗的原住民信徒呢?從後來 1654 年臺灣發生大規模蝗災,嚴重影響原住民生 計時荷蘭人的反應,便可以看出來。
1654 年九月,Hambroek牧師從蔴豆寫了一封信到大員,提到了當地原住民 生計窘迫的情況:109
在那些原住民當中,有很多人現在因已缺乏可跟贌商交易〔糧食〕的東 西,只好拿出他們最寶貴的財物,珊瑚和衣服等物,出來賣了,因此,
他們有時候僅剩一量個竹筒的米,其他時間,因飢荒所迫,不但已經開 始吃生的而且不健康的野果,還甚至要吃香蕉樹幹之類不能吃的東西來 代替米。
Hambroek表示:「現在是尊貴的公司向這些可憐人表現慈祥的適當時機,並可
109 D.R.Z., III, blz. 425. 此處引《熱蘭遮城日誌》Ⅲ,頁 407 之譯文。
因而及時避免所有不幸事故發生」。110姑不論鄰近的西拉雅部落狀況如何,光是 蔴豆本地就有一定比例的原住民信徒。雖然沒有確切的數字可供佐證,但至低也 不至於少過 1639 年的 215 人。但從Hambroek的信中,絲毫感覺不出他有替那些 蔴豆的原住民基督徒向執事會申請任何的賑濟。從當局的回信來看,也感覺不到 公司有任何透過教會系統支援的感覺。《熱蘭遮城日誌》中是這樣記載的:111
針對昨天收到的牧師 Hambroek 的來信,今天長官閣下給他寫了一封回信,
說,在我們清點此地儲藏不多的糧倉以前,我們還不能決定去協助他那 地區的饑民。他們必須先自行設法覓食,直到我們得知從日本可獲得多 少糧食。
相較於先前提到公司為孤兒院中可動用財產不足的人預謀出路的作法,在此 處也見不到公司有任何為蔴豆的原住民基督徒打算的想法。因此,這條界線很清 楚地將那些原住民基督徒排除在外。
但是,是否只有具備 Anna 這樣經歷的小琉球遺民才能進到荷蘭人教會「我 群」的界內呢?透過對《大員教會婚姻登錄簿》與《大員教會洗禮登錄簿》的觀 察與檢證,筆者以為,這條界線的位置還可以畫得更清楚一些。
抄錄並出版這二份資料的學者對這份資料有很詳盡的說明,112惟其中對於這 二份資料之背景,筆者認為有需要多加說明的。首先,這二份資料乃是荷蘭人教 會的登錄簿,經由Kruijff牧師自臺灣帶至巴達維亞的。113其次,雖然依東印度告 令「教會章程」之規定,教會中的各類資料均需要錄副送相關單位存查,114但《大 員教會婚姻登錄簿》與《大員教會洗禮登錄簿》,不必然就與婚姻家事議會及相 關單位之《婚姻登錄簿》與《洗禮登錄簿》資料相同。因為《大員教會婚姻登錄 簿》與《大員教會洗禮登錄簿》登載的是屬於荷蘭人教會信徒的資料,而非所有 臺灣基督徒的資料。
以同時期的巴達維亞為例,除了荷蘭改革宗教會外,尚有所謂的「葡萄牙教 會(Portugesche Kerk)」與「馬來教會(Maleische Kerk)」,當一對信徒要結 婚時,照告令規定,自是先前往婚姻家事議會接受審查,然後回自己所屬的教堂
110 D.R.Z., III, blz. 425. 此處引《熱蘭遮城日誌》Ⅲ,頁 407 之譯文。
111 D.R.Z., III, blz. 426. 此處引《熱蘭遮城日誌》Ⅲ,頁 407 之譯文。
112 韓家寶等,《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臺北:南天書局,2005 年),頁 55-68。
113 Bouwstoffen, II, blz. 631.
114 N.I.P., I, blz. 88; N.I.P., II, blz. 41.
公告,最後其婚姻效力成立。三教會各自將其《婚姻登錄簿》定期錄副後送婚姻 家事議會備查,因此婚姻家事議會裡的資料是三個教會的資料,而各教會只有在 自己教會公告的資料。
因此,以臺灣的情況而言,應該還要有《蔴豆教會婚姻登錄簿》、《新港教 會婚姻登錄簿》、《蕭壠教會婚姻登錄簿》等等原住民信徒婚配的資料,才是構 成婚姻家事議會所保留的《婚姻登錄簿》。
表三為自《大員教會婚姻登錄簿》整理出與臺灣原住民相關的婚配,首先必 須先說明使用人次進行統計的原因,因為上表出現的女性,有太多同名的情況,
特別是小琉球出身的女性,命名為 Maria、Hester、Sara 者不少,而且明顯是不 同人。而且不論是否精確地比對出誰是誰,都不會影響筆者所要證明的那條界線,
因此筆者便不擬精確比對了。
出身別 人次 出身別 人次
小琉球少女 6
27
小琉球男子 2
小琉球籍荷蘭人遺孀 19
小琉球籍亞洲人遺孀 1 荷蘭人小琉球女之鰥夫 4 小琉球籍遺孀* 1 小琉球女之小琉球鰥夫 1 原住民少女 22
29 荷蘭人原住民女之鰥夫 2 原住民籍原住民遺孀 1
原住民籍荷蘭人遺孀 5 原住民籍遺孀* 1
大員少女† 2
表三 《大員教會婚姻登錄簿》所見原住民出身婚配人次 115
就表三的統計可見,除了小琉球女性外,其他各部落女性也出現在這個登記 簿之中。如果大員教會真的依循著東印度告令中設立婚姻家事議會的規定,116那 麼,這些原住民女性都是已接受洗禮的基督徒。如此,則婚姻對原住民女性基督 徒而言,不論她是否來自小琉球,便是一種跨入荷蘭人教會「我群」界線的方式。
115 資料來源:韓家寶等,《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頁 174-315。
* 資料中未註明為何人之遺孀。
† 僅知生於大員市鎮,不知為原住民或是荷蘭人。
116 韓家寶等,《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頁 65-67。
即便大員教會陽奉陰違,放任非信徒的女性原住民與男性會友婚配,則這些女性 也取得了進入荷蘭人教會「我群」的門票了。117
但若看男性這一側,則可以發現,只有小琉球男子是在這個「我群」之內,
而其他的臺灣原住民則不是。事實上,這三個人次的小琉球男子其實是二個人,
都是公司的士兵:Paulus de Klock, van Lamey與Vagiauw van Lamey。118若從《大 員教會洗禮登錄簿》登載的資料,更能看出這個情況。
身份別 人數
小琉球父母所生 3 小琉球母親所生 12 原住民母親所生 5 原住民女僕或女奴 4
表四 《大員教會洗禮登錄簿》所見原住民關係洗禮人數 119
表四便是《大員教會洗禮登錄簿》中與臺灣原住民相關的洗禮人數,沿續前 面的概念,這個表中也顯示出了同樣的概念,就是除了小琉球出身的以外,其他 男性的臺灣原住民幾無可能進入到荷蘭人教會的「我群」之中。當然,也必須說
表四便是《大員教會洗禮登錄簿》中與臺灣原住民相關的洗禮人數,沿續前 面的概念,這個表中也顯示出了同樣的概念,就是除了小琉球出身的以外,其他 男性的臺灣原住民幾無可能進入到荷蘭人教會的「我群」之中。當然,也必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