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奸」乃是一個持續建構的概念,常隨歷史情境而演變。至於所謂
「文化──漢奸」,表面看似漢奸這個集合裡的「子集合」。惟觀察相關文 獻,卻顯示一種矛盾:他們並非先限定「漢奸」的範圍,再從裡面挑出文 化界人士;而是打開「漢奸」的邊界,凡依附之、靠近之、牽涉之的文化 界人士皆可被納入。也就是說,導入「文化」這個特殊面向,使得「漢奸」
的指控更加率易而寬泛。這可能與文人受到更高的道德期待,或者文人之 善於責全求備有關。
就指控者的立場而言,他們乃是站在民族意識、愛國主義的一邊,追 究奸邪,維護正義。但以七○年代劉心皇們的說辭而言,卻也充滿了匿名 的、推測的、情緒化的色彩,更重要的是,他們與威權體制關係密切,在 那樣的年代提出證據並不充足的嚴厲指控,也未必就是道德的。再就被指 控者紀弦的理路看來,他所追求的乃是藝術自主性(autonomy of art)。依 照布爾格的講法:
藝術自主性是一個資產階級社會的範疇。得以將藝術超然於 實際生活網絡的情形描述為一種歷史的發展──即在那些 不必為生存掙扎(或偶爾無此壓力)的人當中,發展一種非 屬任何工具──目的關係的感覺。94
三○年代的現代派、新感覺派與第三種人,便是經由這種路數,擺落國族 主義與社會革命的約束,加速了文學的精緻化發展,但也陷入一個格局窄 隘的新圈套裡。抗戰爆發,相對於戴望舒、杜衡等人之轉向民族本位,紀 弦選擇了與敵偽親近,繼續發展他的「純粹」藝術,不受政治、社會、時 代變局的「干擾」。他可能因此獲得了一些詩藝發展上的利益,並對現代派 運動的持續推進有所貢獻,但也招致非議。
93 紀弦,《紀弦回憶錄1》,頁 152。
94 布爾格(Peter Bürger)著,蔡佩君、徐明松譯,《前衛藝術理論》(台北:時報出版 公司,1998),頁 58。
現有的討論,一致判定紀弦「大節有虧」。這個傳統觀念,預設了「節」
的大小,也就是排定倫理道德的階序。所謂「月滿則虧」,「忠」卻因獨大 於眾節,必須永保「滿月般的」完整性,稍有虧損,便成「失貞」。但為什 麼「忠孝」就優位於「仁愛」?有時我們看到,一個「強調大節」的史家 可以很「不拘小節」地把近百個文人派進罪惡的名單。這時或可反思,哪 一方更接近「殘酷」(cruelty)?「節」是被製造成來的名義,大節小節的 分判,並不能直接呈現出損害他人權益的實際程度。我的立場,並非站在 被指控者的一邊來「反控」指控者。這裡還想進一步指出,紀弦在回憶錄 裡的說法,經常模仿了「大節論述」,其意原在堅決否認自己於此有虧,卻 也間接承認了大節的權威性。這雙重迷思顯現他欠缺自我省察的能力,也 沒有表現出真誠的態度。
理查‧羅逖(Richard Rorty)認為:道德與明智具有相同的機制,良 知(conscience)與美感品味(aesthetic taste)的區分不足以解決問題。並 無一個永恆絕對的信念可以被拿來檢驗一切是非,歷史是充滿無數偶然性 的敘事,可以被分析或檢驗。他延續佛洛伊德的思路,將「自我創造的私 人倫理」和「相互協調的公共倫理」劃開,95進而區分出兩種書籍:一種 有助於我們變為自律,一種協助我們變得比較不殘酷。96依此,劉心皇的 書在表層目標上,應屬於避免殘酷的重來,以維護群體的自由;但在實際 操作中,正義行動卻隱藏著暴力的暗影,使其本身成為另一宗殘酷事件。
路易士在淪陷區的行動與文辭,則可以被視為建立自律,追求個人完善的 一種敘述;惟考索其實質,他並沒有守住個體的尊嚴,善用心靈的自由,
因而使這種敘述陷入一種困境。
老年紀弦無法為青年路易士提出較精準而有力的辯護,因為兩者之間 是分裂的。「他們」都有將「道德/美感」劃為兩塊的傾向,只是路易士專 重美感品味,認為那與「良知」無關,紀弦卻硬以社會現成的而非自行體 驗的價值觀,把路易士描述為藝術成功而且道德無缺。這種分裂起因於:
老年紀弦對於青年路易士欠缺清楚的理解,或者為了身後令譽,而修改了 路易士的形象。
95 理查‧羅逖(Richard Rorty)著、徐文瑞譯:《偶然、反諷與團結:一個實用主義者 的政治想像》(台北:麥田出版公司,1998),頁 80。
96 理查‧羅逖著、徐文瑞譯:《偶然、反諷與團結:一個實用主義者的政治想像》,頁245。
像戰時那首〈散步的魚〉,原本清新有味,但在回憶錄裡居然被這樣 闡釋:
作為此詩之「詩眼」的「遠方」和「明日」,究竟意何所指?
那不就是「重慶」和「最後勝利」嗎?而「馥郁」本為「芬 芳」之同義辭,在此處,卻含有「心神嚮往的美好的事物」
之意。我雖然無法前往大後方,但我在淪陷區耐著性子等天 亮,和每個老百姓一樣的愛國,這不是假的:有詩為證。97
對照於〈炸吧,炸吧〉對重慶、盟軍與最後勝利的尖銳嘲弄,詩人老年的
「回憶」不免近乎自欺欺人。我們或應深思:到底是怎樣的群體壓力與心 靈變異,逼使一個我行我素的老人必得假裝愛國?當他著力頌揚愛國之 際,其實已嘲弄了愛國;當他刻意叛離少作,也已解構了自己所宣揚的對
「詩的大神」的信仰。
本文認為,詩人必須更精準地認識過去的自我,然後才有辯護、解 釋或批判的可能。綜合本文所呈現的許多文獻,我們可以把他描述為:
一、群體觀念淡薄、社會責任闕如,二、自我意識強烈,藝術追求執著。
這兩者本屬不同領域,既不具因果關係也不相互妨礙,我們不宜以前者 否定後者的合理性(如劉心皇所論),也不宜以後者為前者開脫(如胡蘭 成之說)。
無論路易士或紀弦,如果能在追求自我實踐的過程中,坦然承認:我 虛無而狂妄,我認為個體優先於國族,我不顧公共倫理但我自信於私人倫 理,那麼他的敘述就不會顯得那樣空洞而脆弱。因此,我的結論是:並無 所謂文化漢奸的問題,最多只有漢奸問題;再進一步看,並無本質性的漢 奸問題,只有特定群體利益的明智計算,或者個體生命意識的深刻省察。
遺憾的是,我們的現代派盟主不能算是明智或深刻。
【責任編校:林家儀】
97 紀弦,《紀弦回憶錄1》,頁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