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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育嬰津貼之申請 灱 申請人資格要件

1. 需有小孩需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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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業 保 險 法 第 二 十 條 與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育 嬰 津 貼

(parental benefits)制度之目的是欲使津貼申請人(claimant),可以 在家照顧一個或多個新生嬰兒或收養之小孩,需有小孩需照顧為其申 請人資格要件。

依 失 業 保 險 法 第 二 十 條 (1)項 及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1)項 規 定,獲取育嬰津貼之要件為申請人之自然小孩或依申請人係依其所居 住省之法律而收養且已至於其管領之小孩者。

81 第 13 週至第 15 週不論有無請就業保險育嬰津貼,皆給基本名目上全薪。

82 Unemployment Insurance Act Subsection 20(1); Employment Insurance Act 1996 S.C.

1996, c. 23 Subsection 23(1).

2. 需有所得暫時停止及因請假停止工作

依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三十七條及就業保險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請領津貼資格至少坽需有所得暫時停止(interruption of earnings)及夌 停止一定期間之就業保險法下之工作(insurable employment)。

坽所得暫時停止意義

一般要符於請求就業保險給付資格(Eligibility for Benefits),其 需有所得暫時停止(interruption of earnings),因而所得暫時停止亦為 育嬰津貼申請之要件。所得暫時停止意義之規定,係規定於失業保險 法第二十條(1)項與就業保險法二十三條(1)項。就業暨移民委員會依失 業保險法第四十四條(r)項及就業保險法五十四條(u)項之規定,其得制 定規則以定義與決定何謂所得之暫時停止83。因而所謂的所得暫時停 止依就業保險法第二條為由該法及就業暨移民委員會所規定之所得暫 時停止之定義為準。因而其意義是就業保險法所訂外,透過制定行政 規則之方式給予定義。目前之行政命令為就業保險規則第十四條(1)項 及(2)項,失業保險規則三十七條(1)項及(2)項。

所得暫時停止,並非指勞工總收入全部暫時停止,係指依規定在 任何情形下之任何時間,一被保險人之許多收入(earnings)有一暫時 停止(an interruption)之情況。其所得暫時停止,係勞工因照顧小孩 而停止工作時,其週總收入至少減少 40% 以上。

依就業保險法二十三條(1)項所規定之所得暫停之態樣主要有三 種,泝被解雇,而 7 日沒有工作之收入,沴離職(separated from that employment),而 7 日沒有收入,沊規定需照顧或支援家人而停止工 作,因而減少收入者,於該週開始收入減少超過其基於該僱用關係之

83 Scully v. Canada (1989), 107 N.R. 142 (F.C.A.) A-923-88; Canada (A.G.) v. Hartmann (1989), 102 N.R. 386 (F.C.A.) A-516-88. Canadian Marine Officers Union v. Board of Referees (1988), 99 N.R. 134 (F.C.A.) A-220-87.

正常收入之 40% 以上時,該被保險人為收入暫時停止。因而其申請育 嬰假津貼者需是符於其需照顧或支援家人而通常收入減少 40% 以上 之意義84

而就業保險規則第十四條第(1)項之解釋性規定,更規定所得暫時 停止,係依其 (2) to (7) 項規定,所得暫時停止係,泝為雇主工作一 段期間之一被保險人被解僱或離職(separated from that employment),

85且有七日或其以上之期間其並無為該雇主工作工作,因而無取得(所 得)依三十六條(13)項規定所得以外之基於該僱用關係而生之所得者,

沴被保險人因生病、受傷、隔離、懷孕、依二十三條(1)項所規定之照 顧小孩之需要或依 23.1 條(2)項之規定,需照顧或支援家人而停止工 作,因而減少收入者,於該週開始收入減少超過其基於該僱用關係之 正常收入之 40% 以上時,該被保險人為收入暫時停止,沊因十一條(4) 項所規定之請假之期間,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在該期間有收到報酬,沝 因十一條(3)項所規定之請假之期間,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在該期間有收 到報酬,沀若雇主給予被保險人較低之工資之工作而為其接受,且給 予依該省法律補充之工資之時,而有意給予免責補充給付給該被保險 人,然而繼續工作對其身體、對其尚未出生之小孩、或其哺乳之嬰孩,

自其減少報酬之工作開始之日前之最後工作日起視為有暫時收入停止

86。因而,其申請育嬰津貼者需是符於其依二十三條(1)項所規定之照 顧小孩之需要或依 23.1 條(2)項之規定需照顧或支援家人而停止工作 因而減少收入者之意義。

夌照顧小孩之需要因而請假停止工作。

84 Subsection 37(2),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ubsection 14(2), 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OR/2003-393, Sec. 1.

85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ubsection 37(1), 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OR/2003-393, Sec. 1, Subsection 14(1).

86 Employment Insurance. SOR/2003-393, Sec. 1, Subsection 14(1).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三條(1)項所規定之所得之暫停之態樣三種之中 需照顧或支援家人而停止工作因而減少收入者,請領育嬰津貼,即需 符於該一規定之請假停止工作。

3. 參加就業保險繳交保費

保費依保費費率乘以投保薪資,就業保險法規定之保費費率由就 業暨移民委員會每年制定,各個雇主可能因其有無實行附加補充性計 劃,而給予優惠保費費率(deduction rate)而不同,在二○○○年,

年投保薪資為$39,000,或週投保薪資為$75087

4. 需符於法定最低保險工作年資(the minimum amount of insurable employment)

符於法定最低保險工作年資而和勞動市場有主要連結(a major attachment)為請求育嬰津貼之要件。

坽年資期間

其要件為在請求給付日前 52 週之期間,有工作達 600 小時。其 600 小時之計算方法,含全時工作、部分工時工作、加班時間、變形 工時而工作之時間,勞工被聘僱而存有勞僱關係之長短並非認定標準 因素。52 週內轉換雇主而有多雇主時,每一雇主的僱用紀錄及以「時」

計算之工作時間長短。泝有週所得限制,沴資格取得期間,要證明其 每週之收入已減少超過 40% 的程度,但有在前 52 週內累積 600 小時 以上的工作年資。600 小時可以用受雇證明來計算。若取得工作證明 有困難,當地人力資源發展部的辦事處可以協助勞工,勞工需要提出

87 Melanie Manning, Parental Leave Benefits: 10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the new pregnancy and parental benefits, Work & Family Finance. Retrieved June 2,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todaysparent.com/lifeasparent/motherhood/articl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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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力取得受雇紀錄之努力方式。

夌和勞動市場有主要連結

其雖不需符於有意願且有能力工作(be willing and able to work)。

但依失業保險法第二十條(1)項及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三條(1)項規定,育 嬰津貼僅得給付予和勞動市場有主要連結(a major attachment)之申 請人。而和勞動市場有主要連結者,依現行規定為,於前述 52 週內有 600 小時年資。

二○○一年請育嬰假之勞工 80% 皆回復工作或計劃兩年內回復 工作88。二○○一年因法律之修改婦女勞工原平均請 6 個月育嬰假,

升高為平均請 10 個月育嬰假。修改聯邦就業保險法以後,二○○二年 每月增加 4,900 人合於育嬰津貼申請資格。

牞 申領津貼之程序(

Applying for Benefits or Starting a Claim

89 申領人要申請育嬰津貼可以在人力資源暨發展部之各地的人力資 源中心親自到場申請,或者亦可以利用網路線上在加拿大就業保險線 上申請。

1. 提出申請期間

於停止工作時立即提出申請,即使申請人仍會收受或將收受金 錢,在女性勞工請產假津貼給付同時,申請人及其伴侶可以同時申請 育嬰假之津貼給付。如果延遲提出申請就業保險給付達 4 週,可能導

88 Katherine Marshall, Benefiting from extended parental leave. 4 Perspectives 1 (2003), Retrieved June 16,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http://www.statcan.ca/Daily/English/

030321/d030321b.htm.

89 請參閱人力資源暨發展部網頁。Retrieved June 2,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

clk.about.com/?zi=1/XJ&sdn=canadaonline&zu=http%3A%2F%2Fwww.hrsdc.gc.ca%2 Fasp%2Fgateway.asp%3Fhr%3Den%2Fei%2Ftypes%2Fspecial.shtml%26amp%3Bhs%3 Dtyt

致無法取得給付。

2. 應附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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坽社會保險號碼(Social Insurance Number, SIN):若身請人之社 會保險號碼如果是 9 開始者,需提供移民身份及工作許可之證明。

夌個人身分證明:例如駕照

奅僱用紀錄與就業之細節:前 52 週內之一工作之紀錄

僱用紀錄與就業之細節,亦即是受雇證明,向雇主請求受雇記錄,

若沒有收到受雇紀錄,需繳受雇之證據,例如薪資支票、工作排程表 等。假如原工作之前的受雇記錄遺失,亦必須提出您提出請求交給受 雇記錄之申請,人力資源暨發展部會去查證。而就業之細節,例如,

包括稅前薪資與最後一週之薪資。

妵銀行資訊

因為津貼金額為直接入帳,因而需有勞工之銀行資訊。

妺個人報告

申請津貼勞工需提供完整的申請人報告才可收到津貼,欲領取產 假,病假及育嬰假津貼期間,必須填寫申請人報告。其報告需交待影 響認定育嬰津貼金額之工作有關收入(勞工需列於申請人之報告中),

而在育嬰假期間有工作時,津貼會被按工資收入金額而扣除,而除前 述育嬰假期間每週可賺 50 加幣之每週津貼 25% 之內兩者較高之金額 的工資收入,不扣除。

姏收養證明

假如是養父母請領育嬰津貼,申請者需提出收養證明

90 請參閱人力資源暨發展部網頁。Retrieved June 2,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http://

www.hrsdc.gc.ca/asp/gateway.asp?hr=/en/ei/application/applying_for_benefits.shtml&hs

=tyt#information

姎嬰兒出生日或收養受領日

亦即出生或收養日期證明,自然母親之女性勞工,於申請育嬰假 時要提出嬰兒真實出生日。父親申請育嬰假要提出嬰兒之出生日及雙 親之社會保險號碼。收養父母之育嬰津貼需提出收養機關之名稱及地 址,嬰兒移交受領日(the date of placement)。

六、育嬰津貼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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