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牞 雇主附加補充性失業給付計劃(Supplementary Unemployment Benefit Plan, S.U.B.)之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 70

1. 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之依據

雇主附加補充性失業給付計劃而產生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之依據 為就業保險規則第五十七條十三(h)款之規定。依該規定,附加補充性 育嬰津貼為事業單位得於與勞工團體簽定之團體協約,或雇主之事業 單位自行訂定之制度,其可在法定之育嬰津貼之上,附加上補充性育 嬰津貼之給付制度。依該制度而建立之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計畫,需向 加 拿 大 就 業 暨 移 民 委 員 會 ( Canada Employment and Immigration Commission)登記。

2. 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之限制

依失業保險規則第五十七條(2)項(c)款以及就業保險規則第三十 五條(2)項(c)款71,申請人若有獲得雇主或其他之育嬰補助計劃所獲之 所得,此時其視為沒有發生所得暫時停止,除非其所得少於申請人所 得之 60%。若有超過之情形,在該一超過之部份,申請人並不被視為 有權可以請領育嬰津貼,除非育嬰補助計劃所獲之所得停止時,方可 領取育嬰津貼。且育嬰補助計劃若停止時,其仍需符於強制等待兩週

70 Paragraph 57 (h)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Paragraph 13(h). SOR/2003-393.

Sec.4. 並請參閱人力資源暨發展部網頁:Retrieved June 17,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hrsdc.gc.ca/asp/gateway.asp?hr=/en/ei/employers/supplements.shtml&hs=ey p#Record

71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Paragraph 57(2)(c); 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OR/2003-393. Sec.4, Paragraph 35(2)(c).

之規定72,但該申請人所獲得雇主或其他之育嬰補助計劃所獲之所 得,是在育嬰津貼強制等待兩週之規定期間內時,並不被視為收入所 得73

雖有所得超過之上限,而該超過部份不能領津貼之限制,但其國 仍有許多雇主設計多種制度,使勞工在請育嬰假假期間所得獲得之育 嬰津貼之上,補助可以增加,甚至其可附加到所領津貼加到(top up)

與其工作期間之薪資之相等的水準。

另外,因規定使勞工於請領就業保險育嬰津貼須有兩週之強制等 待期間,而因強制等待兩週之規定期間內,由雇主補助計劃而獲之所 得,並不被視為收入所得,因而,往往亦有雇主自訂之制度,使勞工 於請領津貼之兩週之等待期間,給予全薪之補助福利,因各省雇用基 準或勞動基準法之育嬰假之給假規定多為給假 37 週,而就業保險育嬰 津貼僅規定給付 35 週津貼,其實該 37 週之規定即已配合該兩週之等 待時間,因雇主自訂之制度,育嬰津貼之給付所需有之兩週之等待時 間內,勞工不至於沒有所得。

3. 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之實例

因其事業單位使用之制度名稱與內容不一而足,茲列舉一些實例 如下:

坽 新布倫瑞克大學(Univ. of New Brunswick)附加補充性育嬰津 貼補助計劃

新布倫瑞克大學制定有給予其員工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Parental Leave Allowance)之制度,該制度是依據向加拿大就業暨移民委員會

72 Unemployment Insurance Act Sec. 12; Employment Insurance Act S.C. 1996, c. 23 Sec 13.

73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ubsection 46(3); 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SOR/2003-393. Sec.8, Subsection 39(3).

所登記之補充性失業保險計劃(Supplementary Unemployment Benefit Plan, S.U.B.)而建立的。而適用該制度之員工,需為該校已有六個月 之年資之員工,且新布倫瑞克大學之營運預算有繼續地給予其提撥補 充性育嬰津貼之基金74。而其補充性失業保險計劃之保費由學校與員 工依薪水百分之百為投保薪資而分配負擔之。該津貼是依就業保險而 領取育嬰津貼之員工,於該育嬰津貼外,外加給予勞工(Additional Payments)的津貼75。此一計劃使雇主得補充失業保險之育嬰津貼至勞 工正常工資週薪之 95% 之程度。亦即使其請育嬰假之員工之薪資在 37 週育嬰假之內,被維持在其原週薪之 95% 之程度76

其領取程序為,勞工需先請領一般之失業保險育嬰津貼。勞工被 要求要提出其領取失業保險育嬰津貼之津貼條,以確認其有領取其失 業保險育嬰津貼。自然母親之女性員工,新布倫瑞克大學之育嬰假規 定是需要連著其產假一起請而不可分段請,除非勞雇雙方同意。自然 母親之女性員工將產假與育嬰假合併請假,該校之補充性產假與育嬰 津貼合併補助最長為給 52 週附加補充性津貼。

該校規定領取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之員工,於請假結束,必 須返回工作,否則需依比例賠償學校給予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之損失。

夌 馬凱馬詩特大學(McMaster University)之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 補助計劃77

74 University of New Brunswick , Policy And Procedure Concerning Parental Leave For Administrativ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Staff, Retrieved June 17,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unb.ca/hr/policy/aptstaff/parental.html.

75 Id.

76 Id.

77 該校稱之為附加補充性失業保險計劃。Maternity and Parental Leave-McMaster University, Effective June 16, 2003. Retrieved June 2,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

workingatmcmaster.ca/link.php?link=Job+Matters%3AMUSA+Preg

該校團體協約的十六點○六(b)78 規定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繼續 計劃。補充性失業保險計劃領取資格為有參加該校之該薪資繼續計劃

(salary continuance)之員工,其員工至少已有 26 週之工作年資,且 需符合於失業保險育嬰津貼之給付資格。而其給付之期間,自然母親 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給付 17 週,然而自然母親若已請產假補充性津貼 補助給付者不得參加育嬰假之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給付或選擇性之兩 週全薪補助。自然父親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給付期間為 14 週,收養父 母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給付期間亦為 14 週。而其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 給付之金額,為由失業保險育嬰津貼之給付金額附加補充至其原薪資 之 90%。 除 此 之 外 , 該 校 另 有 一 選 擇 性 之 兩 週 全 薪 請 假 補 助 方 式

(Alternative two-week full salary leave option),然而,若已參加補充 性失業保險薪資繼續計劃,則不得領取此兩週全薪請假補助方式下之 兩週全薪。

奅曼尼托巴‧海卓(Manitoba Hydro)公司附加補充性育嬰津貼補 助計劃

其制度中,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助給付之金額為由失業保險育嬰津 貼之給付金額附加補充至其原薪資之 93%。按雇主之薪資發放方式,

於失業保險育嬰津貼等待期之兩週過後之發薪日發放。而其所屬計時 工是以兩週給付一次補充性失業保險計劃之育嬰津貼補助薪資79

妵昆世大學父親育嬰給薪之特別補充性育嬰津貼計劃80

78 Article 16.06(b) of the MUSA collective agreement, Retrieved June 2,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workingatmcmaster.ca/med/pdf/musaca03-06.pdf

79 該公司之人力資源規定Maternity Leave and Parental Leave for Natural Mother 2004 03 31. Retrieved June 17,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hydro.mb.ca/

MHHumanResources/500-549/g547/g547.htm.

80 Parental leave with pay, Queen's University Human Resource Ploicies. Retrieved June 17, 2004 fr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hr.queensu.ca/Policies/leave-matpar-parental. php

昆世大學除了產假給薪外,並規定父親特別給薪育嬰假,該校在 依就業基準法之育嬰假制度之下,制定父親特別之有薪育嬰假(Paternity Leave With Pay)。為該父親須在小孩出生或從醫院出來後之 15 週內 負擔嬰兒之 50% 之照顧責任者,得適用之。其假期為 15 週。除非是 生了多胞胎時外,原則上母親產假與此一父親特別育嬰假不得同時 請。其資格要件為工作於該校一年年資以上者。此育嬰假只給自然父 親而不包括收養父親者。其給薪之方式,第 1~2 週給全薪,第 3~12 週給補充性育嬰津貼補充育嬰津貼至 100% 之基本名目上之全薪,而 第 13 週至的 15 週給基本名目上全薪81,另外,另有 25 週該校是仍會 給假,但依就業基準法規定給無薪之育嬰假。

五、育嬰津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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