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一節已知,清代移民渡臺的起伏趨勢顯示,臺地人口的社會增減情形:
十八世紀是內地移民渡臺的高峰時期,也正是人口社會增加的高峰期;十九世紀 初期至中期漸有趨緩,表示人口的社會增加較前稍少,人口若有增加,多半為自 然增加的結果。儘管移民數量影響臺地總人口數量的變化,然而移民總數究竟確 數如何,實無法估出,僅能釐清移民潮的起伏期。這些不斷移入的人口加上原本 在臺的人口量是否對臺灣的糧食供給產生壓力,以致影響糧價的變動,亦即清代 臺灣糧價長期趨勢的變動(圖 1.3.6、1.3.7):一七三八至一八三八年的上升期以 及一八三九至一八五○年的下降期,可否從人口變動來加以解釋?如第二章第一 節所述,目前學界對人口變動與清代臺灣糧價變動的關聯存在兩種相悖的看法,
而清時人為臺灣糧價變動提出的各種解釋中,人口與耕地的關聯乃是重要的判斷 指標。本節即針對人口、耕地兩種變項的數量變化,及其與糧價變動的關聯加以 討論。耕地面積的數量已在第二章第二節考察,此處筆者須確定可以為用的人口 數據,由此觀察人口增減趨勢,並將之與耕地增減趨勢、糧價增減趨勢比較。本 節必須觀察的是:人口、耕地與糧價三者的變動趨勢是否一致?如果人口的增加 甚於耕地的增加,表示糧食的供給不能與人口同比例增加,那麼意謂糧食供給會 出現緊張,反映在糧價趨勢即是價格不斷的揚升;反之,耕地的增加甚於人口的 增加,糧價不應一直維持揚升之勢。
100
另,由於必需檢討以及確定載籍可以為 用的人口數據,也一併重建與清代臺灣產生人口數據的機制— — 保甲制在清代後 期的運作面貌。清代臺灣的人口變動如何?首須確定可用的人口數據。現代人口史研究依賴 可靠的人口普查數據探索人口行為,以便瞭解社會樣貌,但是現代人口普查實施 以前的時代,由於史料性質的侷限,據以研究的數據乃是接近人口含意的數據,
而且多半需要再對這些數據進行合理的估計,做為一種大致的概數而非精確的人 口數據,因而文獻中有關人口行為描述的定性史料相對顯得重要。清代臺灣的人 口研究也是如此。臺灣在一八九六年首先有人口統計資料出現,一九○五年舉行 了第一次人口普查,
101
然而在此之前,人口研究能利用的史料,不外是方志、檔案以及時人或外國旅行者的觀察。來自時人或來臺行旅者的觀察,通常只是臆 測數據,少數根據當時的載籍統計;來自方志、檔案中的記錄者,其數據性質不
100 Yeh-chien Wang, “Secular Trend of Rice Prices in the Yangtze Delta, 1638-1935,” 收於王業鍵,
《清代經濟史論文集》(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 年),第 3 冊,頁 306。
101一八九六年調查稱為「第一次臨時臺灣戶口調查」。李汝和主修,陳紹馨原修,莊金德增修 及整修,《臺灣省通志》(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 年),卷 2,《人民志‧人口篇》,
頁 55、135。
像糧價史料以訪查市集所得的訊息陳報,而是做為維持社會治安或社會控制— — 保甲制的一環而存留的記錄。因而保甲制實施的良好與否,直接關涉到此制存留 的人口記錄的數據品質。據何炳棣的考察,此制度由於乾隆四十年代起戶口登記 技術一度使用有效的循環冊,以及下至十九世紀初期仍由上諭和得力官員的推 廣,推斷乾隆四十一年至道光三十年(1776-1850)期間可算是實行得較好的時 期。
102
那麼臺地的情形又是如何?終清一朝,官方向視保甲為弭盜安民良規,經常申飭有司力行,以為社會控 制之用。
103
保甲將民人編組,備有書面記錄,「一州一縣城關各若干戶,四鄉村 落各若干戶,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城市之外,鄉村巡 邏「依編設保甲,將諸色為首姓名註明指掌冊內,移知各汛武職以便差委巡訪。」104
規定雖鉅細靡遺,但執行卻易疏散、虛應故事,一經年久則居人名戶相混,編立保甲止是大概,
105
因此從保甲冊上註記的民人數目也非確數。雍正初年,藍鼎元即稱臺地「保甲之法久已視為具文」。
106
按例,臺地移民給照來臺者,皆 令海防同知及各地方官註明冊內,亦於保甲牌內註明來臺年月。107
雖是如此,雍正九年(1731)臺灣縣編造丁口清冊時,發現安平、効 忠 里保 甲 冊 內 有 水 師 三 營兵丁藏匿眷口,附雜民居者達五十五名之多,保甲冊內「一人二名,十居其九」。
108
這可能是不准攜眷之禁造成。為因應第一次開放搬眷,雍正十一年(1733)規定臺地「除自立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 如佃戶、傭工、貿易之人,取具業主、房主、鄰右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督撫 稽查。」
109
只是先前已是居人名戶相混的情形會否因此反轉。然而官方認定私渡來臺者多屬邊地游民、無賴,「鼠竊、訟棍率係此輩」,還
102 何炳棣著,葛劍雄譯,《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北京:三聯書店,2000 年),頁 57-59。
103 QSTY0111、TSY041078。《清朝文獻通考》(據清光緒間浙江刊本縮印,臺北:臺灣商務務 書館,1935 年初版,1987 年,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
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21,〈職役考一‧順治元年〉,頁 5043;卷 23,
〈職役考三‧雍正四年〉,頁 5055。
104 YHP03091。《清朝文獻通考》,卷 22,〈職役考二‧康熙四十七年〉,頁 5051。
105 GTY0846。
106 藍鼎元,〈臺灣保甲責成鄉長書代〉,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道光 6 年,1826 年,
上海:廣百宋齋校印,1891 年,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
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84,〈兵政十五‧海防中〉,頁 16。
107 《雍正硃批奏摺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300 種)(一),〈巡臺吏科給事中赫碩色、兼理學 政御史夏之芳敬陳臺地事宜摺〉,頁 66。
108 GTY2657。
109 《清會典臺灣事例》(臺灣文獻叢刊第 226 種),(一),〈戶部‧戶口‧保甲〉,頁 38。
是主張「保甲之法行於臺地更宜」。
110
不僅如此,保甲門牌民數也是青黃不接時 期開廠平糶的依憑,「照上年委員編查保甲門牌,查照實在糴食貧戶,每五日令 其 携 帶 門 牌 赴領 買一 次 」。111
為了防止偷渡、清查臺地的無業游民,乾隆二十年(1755)官員請編臺地保甲,「若非力行保甲,實無另有良法」;「近城三十里內 責令印官率同典史查編,鄉社村莊令分防之縣丞巡檢查編」,編定之後予以抽查,
名姓不在冊內者即視為偷渡者或游民。
112
乾隆四十一年(1776)戶部例云:直省民數,令各督撫統飭所屬州縣查具實在民數,於每歲十一月同穀數一 併造冊奏報,仍將奏明數目咨部彙奏,若奏報不實,予以議處。凡州縣造 報每歲名(民)數,令各按現行保甲門牌底冊核計彙總,無庸挨戶細查花 名。若藉端滋擾,或科派者參究,若奏報逾限者,即行查參。至從前五年 一次編審增益人丁造冊奏報之處,永行停止。
113
可知自乾隆五年(1740)以來人丁編審冊報和保甲編查雙制並行,而乾隆四十一 年(1776)起「編審增益人丁造冊奏報」的體制正式走入歷史,因而保甲門牌冊 籍的人口資料(含土著、流寓),成為每年仲冬造報民數最主要的根據。
114
另,對於新墾地區的徵租,官方也唯保甲編制是賴。像一七五○年代彰化水沙連、淡 防廳拳頭母山地方墾熟田園之處,「耕種男婦編立保甲」,設隘防守。
115
或許 新墾地區的保甲編立較有成效?照福康安的意見,直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為 止,臺灣的丁口登記是很不上軌道的:生齒繁盛,雖係海外一隅,而村莊戶口較之內地郡邑,不啻數倍。人數既 多,每年開報丁口,俱係任意填寫,並不實力清查。前聞府城被賊攻擾時,
惟恐賊匪潛為內應,清查城內民數,共有九十餘萬。而臣(福康安)等現 在檢查臺灣縣民冊內,祗開十三萬七千餘名口,數目迥不符合。
116
110《清高宗實錄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186 種),(一),乾隆四年十一月,是月條,頁 17-18。
111 JLQ695.9727.11、JLQ696.9740.63。
112 GTQ7335-7337。
113 于敏中等纂修,《清代各部院則例‧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乾隆 46 年纂,1781 年,香 港:蝠池書院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卷 3,〈戶口‧直省戶口上‧奏報民數〉,頁 1。
114 乾隆五年至四十一年(1776-1740)的保甲人口冊報不含流寓人口,乾隆五年(1740)戶部言:
「每歲造報民數,若俱照編審之法未免煩擾,直省各州縣設立保甲門牌土著流寓原有冊籍可 稽,若除去流寓,將土著造報,即可得其實數。應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穀數一併 造報,番疆苗界不入編審者不在此例。從之。」《清朝文獻通考》,卷 19,〈戶口考一‧乾 隆五年〉,頁 5028-5029。
115 QSTQ0192-193。
116 《臺案彙錄庚集》(臺灣文獻叢刊第 200 種),卷 2,〈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摺〉,頁 157。
動亂之期人口會大量流動,載籍民冊與現地實際民數不符並不足為奇,然而臺灣
「開報丁口,俱係任意填寫」顯然被福康安認為是長年以來的常態,顯示乾隆五 十三年(1788)以前保甲門牌冊籍與實際人口變動間的差距甚大。經過此奏,中 央政府同意應該徹底清查:
飭臺灣地方官於清查叛產之便,逐一詳查,按戶編甲,將實在大小戶口,
造具清冊,送督撫存查。仍設立用印門牌,逐戶懸掛,責成族長、保甲,
不時稽查。如有遷移、內渡及病故者,隨時報明,另行換給門牌。
117
行文立規縝密,執行層面如何?推想此時林爽文事件剛剛平定,保甲制在此後一 段時期之內的運作可能稍有起色。此後嘉慶一朝的四、六、十三、十五、十九至 二十一各年(1799、1801、1808、1810、1814-1816),上諭屢飭各省督撫實力 奉行保甲。118
但是臺灣一地的執行情況又如何?儘管福建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後「每戶婦女小口不必逐名開列,亦毋庸登註年歲,只於門牌之末添一 婦女小口共若干名」,又秋後覆查、歲奏一次的保甲丁口編查工作,自乾隆四十
(1776)後「每戶婦女小口不必逐名開列,亦毋庸登註年歲,只於門牌之末添一 婦女小口共若干名」,又秋後覆查、歲奏一次的保甲丁口編查工作,自乾隆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