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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旨在觀察人口因素在哪個階段可以(或不足以)解釋臺灣糧價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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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口成長的作用與糧價變動

— — 勞動力供給與糧食需求面因素 之一

本章旨在觀察人口因素在哪個階段可以(或不足以)解釋臺灣糧價的變動。

為因應增加的人口,糧食供給的增加之道不外乎提高生產力(單位面積的糧食產 量),或擴展耕地。

1

因此,考量到人口變動因素時,也應將單位面積的糧食產 量、耕地兩項一併納入。不過清代臺灣大量人口由內地移入,移民者移入的耕作 技術水平,內地(福建,廣東)與臺灣不會相差太遠,技術條件近似,單位面積 糧食產量水平的變化在第四章討論,本章先衡量耕地擴展一項。清代大批的渡臺 者多是赴臺尋求生存發展,以農墾為主者居夥,移入的勞動力無疑對耕地的擴展 極有助益。首先,筆者將先釐清清代內地人口向臺灣移動與變遷的大勢,以此配 合人口數據的評估,進而探索人口、耕地與糧價長期變動三者的關聯。

第一節 清代的移民渡臺潮

關於清代內地人口向臺灣移民的課題,歷來研究主要著重在幾個方向:一為 考證文獻載錄的臺灣人口數據,以之估計不同時期的人口數及人口增長率,藉以 具體掌握清代臺灣人口的變動情形及人口行為;另一為官方政策的形成與演變,

即針對民人渡臺現象,官方的肆應和諸種條規內容,論者希望藉此推敲政策對移 民潮起伏變化的影響;第三為針對移民行為或移民型態(移民方式、移民族群的 地理分布,乃至移民社會的特性及其轉型的問題)的探討,其中尤其是移民個案 的田野考察,目的在於透過微觀研究以便瞭解清代臺灣的移民實況,與本節主題 相關。第一項有關人口數據的部分,筆者擬於下一節討論,本節主要是區別清代 內地民人移民臺灣風潮的淡旺之別,兼及釐清前人研究中與移民課題有關的爭議

(官方政策的形成與演變)或歧議(政策與移民潮) 。

先討論官方的移民渡臺政策及其與移民潮變遷趨勢的關聯。清廷統治臺灣 後,官方陸續規範出各種有關民人越渡臺灣的條令規章,這些條令規章無論內容 如何調整及增編,其主旨始終圍繞著內地民人渡臺(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 渡)、渡臺時攜眷或已在臺者回籍搬眷等行為是否完全限制或有條件開放,做為

1

何炳棣著,葛劍雄譯,《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北京:三聯書店,2000

车) ,頁 199。Dwight H. Perkin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China, 1368-1968(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 1969), p. 26.

(2)

條規的主要訴求,此即其渡臺政策包括的範圍。然而多年來學者們理解的有關清 廷的移民渡臺政策,仍留有爭議。爭議之一在於官方政策的形成時間— — 對於渡 臺攜眷以及偷渡的禁令,究竟始於何時。一說以為應是康熙二十二、二十三年

(1683-1684),尤其在此一、二年內立即頒佈了「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

和渡臺三禁令時,政策即已成形。

2

一說認為政策乃是康熙四十一至五十七年

(1702-1718)間漸進式形成,非領臺之初立即定調。

3

另說則推斷應在康熙二 十四至二十九年(1685-1690) ,與施琅(1621-1696)言論的影響有關。

4

爭議之 二,攜眷或搬眷禁令終於何時,目前存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乾隆五十三年

(1788)、光緒元年(1875)三種時間點之異。

5

另還有一爭議看法,即清政府 的渡臺移民政策究竟有無弛禁、嚴禁之分。

6

如此鉅細靡遺檢討,前人研究無非 是希望從清廷移民渡臺政策的變化,評斷政策對臺灣人口結構、土地開發及移民 實態的影響,筆者則意在推測移民潮起伏的變動趨勢。

2

經鄧孔昭的釐清,此說莊金德最早立論,幾乎是早期研究中的主流,後來者多所跟隨,此說通 常也以施琅(1621-1696)禁粵民渡臺為據來立論。另也有援引清廷領臺後開海禁給照的規定,

進而持此時間點者。莊金德,〈清初嚴禁沿海人民偷渡來臺始末〉(上),《臺灣文獻》,第 15 卷第 3 期(1970 年),頁 2。鄧孔昭,〈臺灣移民史研究中的若干錯誤說法〉,《臺灣研 究集刊》,2004 年第 2 期,頁 61-65。施志汶,〈臺灣史研究的史料運用問題:以清代渡臺禁 令為例〉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合編, 《回顧老臺灣、展望新故鄉— — 臺灣社會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2000 年),頁 58、60,全文亦可見 http://www.his.ntnu.edu.tw/menu.htm。

3

鄧孔昭,〈淸 政 府 禁 止 沿 海 人 民 偷 渡 臺灣 和 禁 止 赴臺者 攜 眷 的 政 策 及 其 對 臺灣 人 口 的 影 響 〉,

陳孔立主編,《臺灣研究十年》(臺北:博遠出版有限公司,1991 年),頁 346-351。鄧孔昭,

〈臺灣移民史研究中的若干錯誤說法〉,頁 61-65。莊吉發,〈淸 初 人 口 流 動 與 乾 隆 年 間 (一七 三六-一七九五)禁 止 偸 渡 臺灣 政 策 的 探 討 〉,《淡江史學》,創刊號(1989 年),頁 78-79。

蔡秀娟,〈清代閩粵臺人口偷渡問題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8 年),頁 35。

4

李祖基,〈論清代移民臺灣之政策——兼評《中國移民史》之「臺灣的移民墾殖」〉,《歷史 研究》,2001 年第 3 期,頁 156-158。

5

鄧孔昭,〈淸 政 府 禁 止 沿 海 人 民 偷 渡 臺灣 和 禁 止 赴臺者 攜 眷 的 政 策 及 其 對 臺灣 人 口 的 影 響 〉,

頁 353。鄧孔昭,〈臺灣移民史研究中的若干錯誤說法〉,頁 66。李祖基,〈論清代移民臺灣 之政策——兼評《中國移民史》之「臺灣的移民墾殖」〉,頁 161。

6

莊金德主張清政府禁偷渡之令的實施在同治十三年(1874)之前共有九個階段,其間遞嬗各有 嚴禁、弛禁之別;黃秀政另有五禁四弛的變化之說,同屬有弛嚴之分。鄧孔昭反駁,閱所有偷 渡禁令,條規所及毫無弛嚴之別。李祖基則認為,政策執行面初期應是相對較鬆;康熙四十、

五十年(1701-1711)起有申令嚴查偷渡的趨向,然績效極其有限。莊金德,〈清初嚴禁沿海 人民偷渡來臺始末〉(上)、(下),《臺灣文獻》,第 15 卷第 3 期(1970 年),頁 1-20;

第 15 卷第 4 期(1970 年),頁 40-62。黃秀政,〈清代治臺政策的再檢討:以渡臺禁令為例〉,

見黃秀政,《臺灣史研究》(臺北:學生書局,1992 年),頁 153-158。李汝和主修,陳紹馨

原修,莊金德增修及整修,《臺灣省通志》,卷 2,《人民志‧人口篇》(臺中:臺灣省文獻

委員會,1972 年),頁 99-100。鄧孔昭,〈淸 政 府 禁 止 沿 海 人 民 偷 渡 臺灣 和 禁 止 赴臺者 攜 眷

的政策及其對臺灣人口的影響〉,頁 351。李祖基,〈論清代移民臺灣之政策——兼評《中國

移民史》之「臺灣的移民墾殖」〉,頁 158-159。

(3)

先處理學界既有的論爭。清廷的移民渡臺政策始於何時?前述三說之中,持 第一說者,主要根據是「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和渡臺三禁,然而此據遍 尋清代典章官書未著,鄧孔昭認為乃是學界將伊能嘉矩擷取自《大清會典事例》

不同時期例令條文的綜合敘述,統謂之「臺灣編查流寓之例(六部處分則例) 」 和渡臺三禁而未確定年代的史料,於轉引時進一步繫以康熙二十二、二十三年

(1683-1684) ,並改稱為「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和渡臺三禁令,驟而推 斷政策形成於此時。

7

立基於誤讀及轉製史料而推衍的結論,確實難以成立。然 而以康熙二十三年(1684)為政策起始者,另有根據雍正朝《會典》康熙二十三 年(1684)開放海禁時即有入洋貿易者須取得官方印票方得出入的規定,推斷渡 臺給照也應是施行於此時。

8

海禁既開,入洋者都須有照票,似可合理推斷赴臺 者不應在此規定之外。但原禁令針係對山東、江南、浙江、及瓊州等處各海口,

9

此一推斷,或可假設渡臺政策中的合法請照渡臺部分可能存在,但是否領臺之 初已形成針對渡臺特設的具文條規則不得而知,更遑論渡臺政策中的嚴禁無照偷 渡、眷屬隨渡兩個部分。目前清代典章制書、各官書之中沒有任何康熙領臺之初 即出現渡臺規定的記錄,這也是確實之事。

第二、三說的爭議在於《理臺末議》中有關禁粵民渡臺的記載是否可信。該 書現已不可尋,作者也難考;內容最早被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引述,乾隆年間 范咸、余文儀修府志時都曾引用。有云該書成於康熙末年雍正初年之間,距施琅 卒年(康熙三十五年,1696)近三十年。

10

其中與移民渡臺有關的敘述是:

終將軍施琅之世,嚴禁粵中惠、潮之民,不許渡臺。蓋惡惠、潮之地素為 海盜淵藪,而積習未忘也。琅歿,漸弛其禁,惠、潮民乃得越渡。

11

按其意,似乎清廷領臺之初即存在嚴禁渡臺之舉,尤以粵省惠、潮二府民人為限。

不過,現今所知施琅著作、《清會典事例》等文獻都沒有任何相同的記載。嚴禁 惠、潮民人渡臺之說沒有在官方正式例令當中出現,或可能是黃叔璥時代存在的 一種說法,驟而視為清廷的移民渡臺政策恐怕不當,遑論推定政策的形成時間

7

鄧孔昭,〈臺灣移民史研究中的若干錯誤說法〉,頁 63-64。

8

施志汶,〈臺灣史研究的史料運用問題:以清代渡臺禁令為例〉,《回顧老臺灣、展望新故鄉— — 臺灣社會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 58。

9

《大清會典‧雍正朝》(臺北:文海出版社,1994-1995 年),卷 139,〈兵部‧海禁〉,頁 12。

10

李祖基,〈論清代移民臺灣之政策——兼評《中國移民史》之「臺灣的移民墾殖」〉,頁 157。

11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乾隆元年序,1736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4 種),卷 4,〈赤崁筆談‧

朱逆附略〉,頁 92。

(4)

了 。

12

至 此 , 第 二 說 : 清 廷 的 移 民 渡 臺 政 策 乃 是 康 熙 四 十 一 至 五 十七年

(1702-1718)間漸進式形成,是否可接受?筆者將予釐清。

向有的看法認為清政府領有臺灣後儘管「開四省海禁」 ,但其治臺政策的基 調大體而言仍是消極、封禁傾向,直到同治十三年(1874)牡丹社事件後,才轉 為積極、開臺的步調,而官方各種有關民人越渡臺灣的律令規章,正是在前期這 種政策基調下而有。

13

早期研究曾將官方嚴禁偷渡、禁止移民臺灣者攜眷或搬 眷各令一概視為消極治臺的體現,或將之視為完全禁止內地人民赴臺。

14

然而,

此等論述雖無大誤,卻不無含糊之處。論者似乎以為開放搬眷即等同於認可偷 渡,而嚴禁偷渡即等同於禁止渡臺,又等同於消極治臺。實則攜眷或搬眷之令有 開有禁,而偷渡向為官方所禁,赴臺及攜眷兩者都須經合法管道申請,兩者也都 是官方對民人渡臺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相輔而分屬同一政策範疇的不同面,不應 混淆。

15

內地民人移民臺灣的方式,一為通過正式管道申請赴臺,一為非正式 管道— — 偷渡赴臺。前一方式終清治臺時期沒有中止過,只有有條件的限制,至 於後一方式,官方始終未在條規中坐視放任,惟歷來政策執行面似乎不能得力。

康熙五十一年(1712)官方對於渡臺者或打算入臺居住者,申明給予合法的申請 管道,民人可憑照渡臺或入籍:

12

關於此點,筆者較同意鄧孔昭的考證,見鄧孔昭,〈淸 政 府 禁 止 沿 海 人 民 偷 渡 臺灣 和 禁 止 赴 臺者攜眷的政策及其對臺灣人口的影響〉,頁 347。即使明知施琅著作及清代各類典章制書皆 未記載禁粵人渡臺之令,也未見與此相關的解禁之令,也有仍然主張《理臺末議》未必不可信 者,實令人不解,見施志汶,〈臺灣史研究的史料運用問題:以清代渡臺禁令為例〉,《回顧 老臺灣、展望新故鄉— — 臺灣社會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 60。

13

施琅,〈海疆底定疏〉,施琅,《靖海紀事》(臺灣文獻叢刊第 13 種),下卷,頁 70。莊金 德,〈清初嚴禁沿海人民偷渡來臺始末〉(上),頁 2。伊能嘉矩著,江慶林等譯,《臺灣文 化志》(臺中縣: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5 年),中卷,頁 409。莊吉發,〈淸 初 閩粵 人 口 壓 迫與 偸 渡 臺灣 〉,《大陸雜誌》,第 60 卷第 1 期(1978 年),頁 25-33,收於莊吉發,《清 史論集》(臺北:文史哲出版社,2000 年),(四),頁 123-144。季雲飛,〈同治甲戌前清 政府臺灣移民政策之探析〉,《學術界》,1998 年第 5 期,頁 64-68。鄧孔昭,〈清代前期關 於臺灣開發的一些不同主張〉,《臺灣研究集刊》,1998 年第 1 期,頁 72-76。清朝治臺政策 究是消極或積極,容或有不同的詮釋,如防亂與撫邊、武力穩定治臺,或理性而有效的順應、

調整、控制,或極小化統治、三層制族群統治等說,見施志汶,〈清康雍乾三朝的治臺政策〉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 年),頁 14-39。許毓良,〈清代臺灣 的軍事與社會— — 以武力控制為核心的討論〉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4 年),頁 1-3。John Robert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1600− 1800(Stanford, Calif. : Stanford Univ. Press, 1993), pp. 1-6。柯志明,《番頭家:

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年),頁 1-29。

14

莊金德,〈清初嚴禁沿海人民偷渡來臺始末〉,(上),頁 2。朱維幹,《福建史稿》(福建 教育出版社,1986 年),頁 492。

15

此前也有人指出,早期研究誤將開放搬眷理解為渡臺政策的弛禁。莊吉發,〈淸 初 人 口 流 動

與乾隆年間(一七三六-一七九五)禁 止 偸 渡 臺灣 政 策 的 探 討 〉,頁 78-79。蔡秀娟,〈清代閩粵

臺人口偷渡問題之研究〉,頁 34。

(5)

准內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給發照單。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者,令臺灣府、

縣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內地府、縣知照。該縣申報該道稽查,報明該督、

撫存案;文武汛口員弁,驗照放行。

16

官方在此令中同時規定了「濫給往臺照單」的基層地方官一但被題參即有罰則:

內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給發照單。如地方官濫給往臺灣照單,經該督、撫 題參一次者,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級留任;四次 者,降一級調用。如有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者,令臺灣府、縣查明,出具 印文,移付內地府、縣知照,該縣申報該道稽查,仍令報明該督、撫存案。

若臺灣府、廳、縣官不行查明以致姦宄叢雜居住,經該督、撫查出題參,

照隱諱例議處。

17

但對於打算渡臺謀生、尋求經濟福利者而言,內地縣級政府「給發照單」時如何 考量?此前面對四省海禁初開之時,官員的意見是「藉公行私,多載人民,深有 可慮」,「以臺灣難民,尚荷皇上德意,移入內地安撫;今內地之人,反聽其相 引而之外國,殊非善固邦本之法」,因而「往臺人民,宜加盤核,各縣不得輕給 一照」,

18

似是建議給照盤核往來應從嚴考量。但是康熙五十年(1711)臺灣 知府再度申嚴無照偷渡之禁時詳言,往臺入籍、探親或貿易的請照者,必須提供 官 方 內 臺兩 地 可 追踪 、稽查的具體人地資料,才能給照:

嗣後凡有內地人民欲來臺郡,必於原籍該縣具呈開明:其入籍者,必開明 前赴臺灣某縣、某里,或某坊、某社,倚傍親友某人;其探親友者,亦必 開明所探親友之住址、姓名;其貿易者,亦必開明住宿之舖戶姓名,方准 給照。其探親友并貿易之照內,仍開明回籍限期。此外,凡文武衙門非奉 公差遣,不許濫給照票。……到臺……照內開載取具所探之親友或住宿之 舖戶結存案。其入籍者,即追銷照票,准其入籍;其探親友并貿易者,仍 查照前限驅回。如此,既不阻其來路,又可慎其稽查。

19

其中似乎看不出執行給照時要如何從嚴,且稱「臺地既歸版圖,則彼此往來,勢 難盡為斷絕,若不稍寬其途,偷渡者仍難禁絕」,則主要的考量應是請照者是否 有人事資訊做為給照條件,不必動輒嚴拒,越此規限即是「濫給照單」,以及渡

16

周凱,《廈門志》(道光 12 年自序,183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95 種),卷 4,〈防海略‧

建置〉,頁 104。

17

《清會典臺灣事例》(臺灣文獻叢刊第 226 種),(一),〈吏部‧處分例‧海防〉,頁 30。

18

康熙二十四年(1685)施琅〈海疆底定疏〉、康熙四十六年(1707)陳汝咸陳臺灣事宜疏文,

見施琅,《靖海紀事》,下卷,頁 70。蔡世遠,〈大理寺少卿陳公汝咸墓誌銘〉,錢儀吉,

《碑傳選集》(道光年間,臺灣文獻叢刊第 220 種),(三),陳汝咸條,頁 398。

19

周元文,〈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康熙 51 年,1712 年序,

康熙 57 年,1718 年增補刊行,臺灣文獻叢刊第 66 種),卷 10,〈藝文志‧公移〉,頁 326。

(6)

臺者是否有照、無照之別,認為「倘仍有不請縣照偷渡者,必非良民,俱照私越 關津例,逐名懲處,押回原籍」,因此政府「當亟為設法嚴禁者」實指偷渡往臺,

而非在合法管道上嚴禁渡臺。

20

此外,給照赴臺之法,是這時才開始的嗎?上 引康熙五十年(1711)臺灣知府申嚴無照偷渡之禁希望給照「稍寬其途」,經巡 撫批示:「過臺人民,著令各道稽查給照,已經督部院通飭遵照矣。仰布政司飭 知。」

21

是表明給照早已實行,並未阻擋民人合法請照。據臺灣知縣陳璸(1656- 1718)〈條陳臺灣縣事宜〉:

宜逐游手之徒,以靖地方也。……逐之法有二,有已至而逐之法,有未至 而逐之法。……其未至而逐,則在憲牌申飭廈門、金門、銅山把口各官,

於商船載客渡海,不得因有貨物,便輕填上報單,須把口官逐名驗有本地 方官照票或關部照牌,方許渡載。至臺灣,把口官悉照原報單內逐名驗明,

方許登岸,仍著本人帶照單、照牌赴臺灣所屬該縣印官驗明記簿,以便安 插查考。日後有非為作歹,即查照原簿,逐回本籍收管。如此不但本人有 所顧忌而不敢輕為非法,並一切逃僕、逃廝與內地無籍奸棍、假客渡海之 計,亦無處躲閃矣。

22

陳璸於康熙四十一至四十三年(1702-1704)任臺灣知縣,康熙四十九至五十四 年(1706-1715)任臺廈道。

23

這一則條陳驅逐臺灣縣「游手之徒」的意見是他 知縣任內所陳,把官方允許的內地民人渡臺管理方式交待得很清楚:無論是載貨 商船或隨船渡客,請有「照票或關部照牌」者才得出海登岸,而嚴飭把口官確實 核對人船與照單所錄,則是為了防止無照偷渡者入臺。配合上引康熙四十六年

(1707)「往臺人民,宜加盤核,各縣不得輕給一照」的推定,可以說,清廷的 移民渡臺政策中有關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的部分,最遲在康熙四十年代

(十八世紀初期)已見實施。上述第二說— — 移民渡臺政策乃是康熙四十一至五 十七年(1702-1718)間漸進式形成,應可接受。其後,陳璸任臺廈道時曾以臺 疆曠土尚多,棄之可惜,必須加以開墾為由,主張「但須寬偷渡之禁,以來之於 先。」

24

但是康熙五十七年(1718)兵部還是同意總督覺羅滿保所提的規定:

應將客商責之保家,商船水手責之船戶貨主,漁船水手責之澳因同舟宗,

各取保結,限定人數,出入盤查,并嚴禁漁船不許裝載貨物、接渡人口。……

20

周元文,〈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頁 325-326。

21

周元文,〈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頁 326。

22

陳璸,〈條陳臺灣縣事宜〉,收於陳璸,《陳清端公文選》(光緒 23 年刊,1897 年,臺灣文 獻叢刊第 116 種),頁 11。

23

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 3,〈秩官志‧監司‧分巡臺廈道〉,頁 64;卷 3,〈秩官志‧

縣令縣屬‧臺灣縣知縣縣丞典史〉,頁 68 。

24

陳璸,〈臺廈條陳利弊四事〉,見陳璸,《陳清端公文選》,頁 13。

(7)

凡往臺灣之船,必令到廈門盤驗,一體護送,由澎而臺;其從臺灣回者,

亦令盤驗護送,由澎到廈。凡往來臺灣之人,必令地方官給照,方許渡載。

單身遊民無照者,不許偷渡。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別嚴加治罪,船隻入 官;如有哨船私載者,將該管官一體參奏處分。

25

漁船以近海採捕維生,接渡人口則屬違禁,除指定內臺往返船隻的盤驗口岸外,

仍申明船隻應渡載有照之民,目的還是針對無照偷渡而發。此無照偷渡之禁列入

《會典》有關海禁禁令的康熙五十八年條內:「往臺之人,必由地方官給照,單 身遊民,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

26

雍正三年(1725)一則上諭所指也是一 樣的。據諭文,在議處臺灣換班兵丁船內偷帶無照民人的失察員弁後,皇帝嚴稱

「此事朕曾特降旨嚴行禁止……嗣後如仍有將無照民人夾帶船內偷渡者,發覺之 日,朕必將該總督、提督一併治罪。」

27

皇帝高分貝的叱責全在於無照偷渡這 一點。

其次,康熙四十年代已見實施的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的移民渡臺政 策,之後曾否發生改變?雍正年間臺灣知府沈起元曾針對無照偷渡政策提出討 論,主張「偷渡之禁不可不為轉計」 ,認為「惟偷渡是禁,奸良共處其中」 ,而政 府應該嚴禁的是「奸民」偷渡,非良民偷渡,因為後者乃「必不可禁者」 ,赴臺 是漳泉內地「無田可耕、無工可傭、無食可覓」之民尋求生存的活路。

28

然而 官方並未鬆弛無照偷渡立場,雍正七、八年(1729-1730)更明立失察官員的罰 則,

29

以及驅逐在臺單身漢、犯罪民人的規定:

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

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

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

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句串棍 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雍正八年)

30

此中說的包攬偷渡者即「客頭」,亦即渡臺帶路人,專為渡臺者提供搭船過臺服 務。今從新竹縣羅家先祖留下的嘉慶九年(1804)「渡臺帶路切結書」(圖 3.1.1)

25

QSTK0082。

26

《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39,〈兵部‧海禁〉,頁 2-12。

27

YY06222。《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39,〈兵部‧海禁〉,頁 12。

28

沈起元,〈條陳臺灣事宜狀〉,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道光 6 年,1826 年,上海:廣 百宋齋校印,1891 年,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

卷 84,〈兵政十五‧海防中〉,頁 18。

29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吏部‧處分例‧海防〉,頁 30。

30

《清會典臺灣事例》,(二),〈刑部‧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頁 168。

(8)

內容,可見當時民人渡臺管道。

31

乾隆元(1736)年再次對地方文武官弁的失 察責任或隱匿不報,規定議處條例。

32

乾隆十三年(1748)吏部等部議准閩浙 總督喀爾吉善所奏條規:拏獲偷渡人犯應先追究客頭,客頭和招引他人偷渡者都 得發邊衛充軍,但若官員不能究出客頭者,應罰俸一年;為了防止偷渡者是由在 臺回至內地民人接引而至,規定在臺民人欲回內地者必須請照,清楚交待情由、

原籍村莊等資料才給照,事畢返臺也須勘驗人照才得入臺;不申請印照者,處罰 後逐回原籍;地方官濫給印照,也要照例參處。

33

凡此細規瑣例,無一不是表 明承續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的移民渡臺政策的立場,而此一立場從無嚴 禁或弛禁的改變。

圖 3.1.1:嘉慶九年(1804)渡臺帶路切結書

31

黃榮洛,《渡臺悲歌:臺灣的開拓與抗爭史話》(臺北:臺原出版社,1989 年),頁 59-60。

32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吏部‧處分例‧海防〉,頁 30。

33

QSTQ0164。《清高宗實錄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186 種),(一),乾隆十三年八月初五

日(丁亥),頁 69。

(9)

資料來源:黃榮洛,《渡臺悲歌:臺灣的開拓與抗爭史話》(臺北:臺原出版社,1989 年),頁 61。

然而乾隆三十四年(1769)的一則諭文,不能不仔細推敲。諭文稱:

據崔應階奏,臺灣流寓內,閩人約數十萬,粵人約十餘萬,而渡臺者仍源 源不絕。……向來腹地民人,不許私行赴臺,定例本嚴,因地方有司奉行 不力,以致詭名偷越之人日增一日,否則此十餘萬及數十萬閩、粵流寓,

豈能不脛而至耶?況如估舶漁船等項,出入閩、廣海口,並有印烙船號及 官給照票,可以逐一盤驗。為督撫者,平時果能飭屬實力嚴查,申明禁限,

不許此等無業之人夾帶出洋,則匪類自可永絕根株,庶為先事豫防,於海 疆實有裨益。著傳諭崔應階、李侍堯等令即通飭各屬,將福建、廣東赴臺 人民嚴行禁止,仍於各處口岸設法巡邏周密,毋許私行逗遛一人。……仍 令該督等,將如何實力查禁,有無察出偷漏之人,於歲底彙奏一次。

34

原諭文是針對黃教糾眾滋事一案而發,但是臺地人口何以與日俱增,且渡臺者仍 源源不絕,不免究責於執行禁止偷越的所屬皆「奉行不力」,以致「無業之人夾 帶出洋」。但是,從諭文文脈看來,清廷所要嚴行禁止者,應該是指嚴禁「詭名 偷越」的無照偷渡而言,非指嚴禁民人赴臺。不過也很難排除會有如下的含意:

是否以偷渡為對象的禁令至此擴大,轉為以閩粵兩省民人為對象?又,是否前此 允許請照渡臺的合法管道已經關閉?如果再從乾隆三十七(1772)、三十九

(1774)、四十二(1777)、四十四(1779)、四十八(1783)、四十九(1784)

總督雅德、五十一年(1786)督撫奏摺都引述了上諭「將福建、廣東赴臺人民嚴 行禁止」所示文字來看,

35

與乾隆三十四年(1769)諭文一樣,似乎可以令人 做此論斷,亦即:清政府自乾隆三十四年(1769)以來進一步形成禁民渡臺之 令— — 嚴禁閩、粵兩省民人渡臺,改變了先前時期屢屢強調應合法請照並申飭各 屬嚴格稽查偷渡兩策並行的規定,無論是否合法請照或偷渡,都在嚴禁之列。

36

不過,筆者以為此處應細加考察。事實上,合法請照持照方許渡臺的規定,在乾 隆時期一仍舊策,應未中斷。乾隆三十六年(1771)閩撫鐘音奏稱「臺灣遠隔重 洋,民人往來,俱向地方官查給印照」,並提議細節上的相關措施可以稍加變通,

34

《清高宗實錄選輯》,(二),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癸酉),頁 198-199。

35

GTQ8111、GTQ8170、GTQ8458、GTQ8719、JYQ016635、JYQ022879、JLQ03.0289.005、

JLQ03.0292.037。

36

JLQ03.0289.005 、JLQ03.0292.037。

(10)

亦即在臺回籍者概免給照,此議獲得中央同意實行。

37

又,乾隆四十九年(1784)

規定查拏偷渡失察員弁的懲處時稱「內地民人往臺灣者,該地方官給予照票,由 廈門盤驗出口;其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

38

可見請照渡臺的合法管道依然 通行。乾隆五十四年(1789)福康安奏嚴查偷渡之事,說明私渡盛於官渡的情形 時提到:

若由官渡,則必經官給照,海口查驗放行,難免兵役留難勒索。而私渡則 止須與客頭船戶說合,即便登舟載渡,其費較官渡為省,其行亦較官渡為 速。再四訪查,情形真確。……其如何給照驗放,不許兵役等勒索留難,

並將私渡船隻,盡行禁絕之處,必須妥定章程,使民人等知官渡便於私渡,

而私渡並不省於官渡。

39

福康安此奏說得更清楚,向來渡臺需向官方申請給照的合法管道從未關閉,是所 謂「官渡」,必經由指定的正口出入查驗通關,與之相對者即是無照偷渡,無官 給執照,未必經由正口,是所謂「私渡」,

40

並主張應「妥定章程」改善合法 渡臺管道的便利性和通關花費。這項改善章程經督撫擬出後隨即獲得中央允行,

一方面公定商船搭載民人赴臺官渡路線為廈門至鹿耳門、南臺至八里坌、蚶江至 鹿仔港,以及商船收費定價、禁止商船額外收取費用。

41

另一方面再行申明:

凡遇客民請照前赴臺灣,該管廳員查驗屬實,立即給予執照,其出口之處,

仍令守口員弁查驗放行,倘有人照不符,拏解,地方官照私渡例治罪。

42

「凡有搭載前往臺灣民人,非由正口,無從逕渡。」

43

可知上文所引乾隆三十 四年(1769)上諭「將福建、廣東赴臺人民嚴行禁止」,以及爾後督撫歲底彙奏 查獲偷渡案件成果時屢屢引述此諭,所指的「嚴行禁止」都是針對無照偷渡者而 不經由正口潛渡者而言,並非所有渡臺者或特限閩、粵人民,更非中止合法請照 管道。乾隆四十二年(1777)兩廣總督楊景素說「前奉諭旨,嚴禁閩、粵兩省人 民偷渡臺灣」,即清楚指出自乾隆三十四年(1769)以來的上諭意含針對的是無 照偷渡。因此,如果只以部分用語為斷,將誤以為以無照偷渡行為為對象的禁令,

37

QSTQ0252。《清高宗實錄選輯》,(二),乾隆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己巳),頁 211。

李桓,《清耆獻類徵選編》(同治年間,臺灣文獻叢刊第 230 種),卷 9,鍾音條,頁 889-890。

38

《清會典臺灣事例》,(二),〈兵部‧綠營處分例‧海禁〉,頁 150。

39

《臺案彙錄丙集》(臺灣文獻叢刊第 176 種),卷 7,〈閩督福康安奏摺〉,頁 255-256。

40

《臺案彙錄庚集》(臺灣文獻叢刊第 200 種),卷 2,〈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摺〉,頁 159。

41

《清高宗實錄選輯》,(四),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乙亥),頁 669。

42

QY15381-382。

43

《清高宗實錄選輯》,(四),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乙亥),頁 669。

(11)

已轉為以閩粵兩省民人為對象的全面禁渡政策的展開,並且關閉了向來開放請照 渡臺的合法管道。

若筆者以上的推斷大致無誤,那麼,乾隆三十四年(1769)這則諭文的實質 含意為何?乾隆三十五年(1770)閩撫溫福上摺請嚴定偷渡臺灣奸民治罪之例,

主張不應細分包攬偷渡的行為為已成或未成而有輕重究罪之別,奸民指的是從事 包攬偷渡的客頭、船戶等上下游組織人等。

44

治罪之例的對象指向包攬者,非 偷渡者。同一年,吏部、刑部、兵部議准增定私渡臺灣各禁例,認為應該按尚在 陸路未登舟以前、已登舟、積慣包攬、包攬客民達三十人以上等幾種尺標,分別 等級處分包攬者。

45

而從拏獲的偷渡過臺客民為線索追查,官方懲處的是客民 會集地的轄區兵役、澳甲、地保、客店人等:

至拏獲偷渡客民,務須嚴究沿海陸路在何村鎮客店會集,將該處兵役澳甲 地保客店究明。如止於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

如有賄縱情弊,計贓從重論。兵役、澳甲人等能於客店聚集時拏獲及首報 偷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按照拏獲偷渡客民,計名給賞;若將並非偷渡 之人輒行妄拏圖功邀賞及挾嫌嚇詐情事,仍各照本例從重治罪。

46

這樣的條例也明載在《大清會典事例》中。

47

至此,先前時期官方不斷宣示要 嚴查無照偷渡情事的基調並未改變。因而,乾隆三十四年(1769)上諭的實質含 意,應該是置於認可合法領照渡臺、嚴禁無照渡臺這種自治臺以來就有的方針之 下來理解,才較合理。亦即,所謂「將福建、廣東赴臺人民嚴行禁止」,應是以 無照偷渡行為(閩、粵為最)為前提而言。

至於移民渡臺政策,亦即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政策發生徹底改變,

應該是在何時?筆者以為應是光緒元年(1875)。乾隆五十三年(1788)中央同 意福康安所奏,「其隻身民人,亦由地方官給照,移咨入籍」,

48

凡思赴臺者均 可給照渡臺。相對的,無照私渡、偷渡仍然在禁止之列。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

44

QY06176、NGQ098626。《清高宗實錄選輯》,(二),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庚子),

頁 205。

45

《清朝文獻通考》(據清光緒間浙江刊本縮印,臺北:臺灣商務務書館,1935 年初版,1987 年,臺北:臺灣商務務書館,1935 年初版,1987 年,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

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201,〈刑考七‧刑制七〉,頁 6655。

46

《清朝文獻通考》,卷 201,〈刑考七‧刑制七〉,頁 6655。

47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吏部‧處分例‧海防〉,頁 31;(二),〈刑部‧兵律關 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頁 171-172。

48

《臺案彙錄庚集》,卷 2,〈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摺〉,頁 158。陳國瑛等,《臺灣采訪冊》(道 光 9-10 年間,1829-1830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55 種),〈大學士九卿議覆公中堂福議奏〉,

頁 65。

(12)

大學士阿桂等議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內地客民領照赴臺的實施辦法,其 中包括「人照不符,照私渡例治罪。」

49

乾隆六十年(1795)刑部支持福建水 師提督哈當阿所提「拏獲偷渡臺灣首犯,照例擬遣,先在海口枷示」確定為「枷 號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的刑罰,而此前偷渡首犯都是等後續有拏獲人犯枷 示後才釋枷發遣。

50

還是想盡辦法要對無照私渡、偷渡行為做到可儆違禁者的 目的。嘉、道時期,官方仍不時宣明懲罰引領無照偷渡組織的行為。嘉慶六年

(1801)奏准臺灣南、北一帶口岸如有私越之人,不行查禁之口岸員弁罰俸一年。

51

道光十三年(1833)總督程祖洛(?-1848)奏擬的禁偷渡辦法,依然聲明渡 臺民人須給照方能配渡臺灣,並嚴飭員弁於各處偏僻港澳逐段清查。

52

道光十 八年(1838)閩省官員仍稱「其內地渡臺人等,俱照例由地方官給發照票,查驗 放行,嚴防偷渡。」

53

清政府自始至終依循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政策,

直至光緒元年(1875)才徹底改變移民渡臺政策,此年諭令聲明:

沈葆楨等奏「臺灣後山亟須耕墾,請開舊禁」一摺,福建臺灣全島自隸版 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臺及私入番境,以杜滋 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制,

自宜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臺各例禁,著悉與開除。其販買 鐵、竹兩項,並著一律弛禁,以廣招來(徠)。

54

「曾禁內地民人渡臺」指的是無照違禁偷渡,尤其是無照帶眷屬往臺;如今為了 積極開臺,需要注入勞動力,所謂開除「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臺各例禁」,

當是指向來禁止無照偷渡、無照攜眷或搬眷的種種禁規,至此一概取消。同一年,

薛福成希望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覈議「保護出洋華民良法」,請核給出洋民人護照 時,即說沈葆楨所奏是「將不准偷渡臺灣舊例一概豁除」。

55

至此,內地民人 渡臺行為已無所謂偷渡、私渡的問題。

49

《清高宗實錄選輯》,(四),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乙亥),頁 669。

50

《清高宗實錄選輯》,(四),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丁酉),頁 727。《清會典臺灣事例》,

(二),〈刑部‧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頁 172。

51

《清會典臺灣事例》,(二),〈兵部‧綠營處分例‧海禁〉,頁 151。

52

JDYD39022。

53

《清宣宗實錄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188 種),(二),道光十八年閏四月初六日(丁丑),

頁 207。

54

《清德宗實錄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193 種),(一),正月初十日(戊申),頁 2。《清 會典臺灣事例》,(二),〈刑部‧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頁 172-173。

55

薛福成,〈陳派撥兵船保護商民片〉,麥仲華,《皇朝經世文新編》(光緒 24 年,1898 年,

上海:大同譯書局刊,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

卷 15,下,頁 11。

(13)

清政府的移民渡臺政策還包含渡臺攜眷或有條件搬眷的部分。此一部分學界 的爭議在於攜眷或搬眷禁令終於何時,目前存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乾隆五 十三年(1788)、光緒元年(1875)三種持說。何以會出現三種持說,筆者以為 應是史料探索不足所致。清代開放臺民攜眷或搬眷過臺的時點有四:雍正十至十 一年(1732-1733)第一次開放至乾隆五年(1740) 、乾隆十至十一年(1745-1746) 、 乾隆二十五至二十六年(1760-1761)、乾隆五十三年起(1788-),

56

史料明載,

不應出現爭議。乾隆五十三年(1788)福康安奏稱:

至禁止攜眷之例,自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五年,屢開屢禁,經前任總督楊 廷璋酌請定限一年,永行停止,而挈眷來臺灣者,至今未絕。總因內地生 齒日繁,閩、粵民人皆渡海耕種謀食,居住日久,置有田產,自不肯將其 父母、妻子仍置原籍,搬取同來,亦屬人情之常。若一概嚴行禁絕,轉易 啟私渡情弊。前經臣福據實奏明,毋庸禁止。嗣後安分良民,情願攜眷來 臺灣者,由該地方官查實給照,准其渡海。一面移咨臺灣地方官,將眷口 編入民籍。其隻身民人,亦由地方官一體查明給照,移咨入籍。如此則既 可便民,而內外稽查匪徒,亦無從冒混。

57

福康安的建議獲得中央的認同,同意此後不必對臺民限制攜眷或禁開搬眷時限。

依此,康熙朝以來可否攜眷或搬眷的問題得到解決— — 欲攜眷者可請照,給照才 得赴臺。但是官方此舉並未對管制無照偷渡鬆手。議覆准奏的文字說得甚為清楚:

至內地隻身民人或攜眷移往居住,查有內地官給執照者,即收留編入民 籍。若無官給執照,即係私渡。其中奸良莫辨,立即根究。

58

故從這一給照攜眷渡海之令發佈後,如果還有失察臺灣民人眷屬無照偷渡,或失 察隻身民人無照偷渡者,地方及口岸各員都須接受處分。又,嘉慶五年(1800)

奏准若拏獲偷渡過臺人犯,依據屬於攜眷渡臺、隻身偷渡或隱匿不報,降級調用 及議處失察的口岸各官。

59

無論是攜眷或搬眷、偷渡,凡是無照者,都在官方 禁止之列。攜眷或搬眷之禁終於何時?自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毋庸置疑。

而上述光緒元年(1875)之令,則是完全開放,不再有所謂無照偷渡的問題。若

56

YHP30644-646、TSQ051106、QSTQ0147-148、QSTQ0157、JLQ03.0284.044、NGQ1 6 6 1 8 6 。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戶部‧戶口‧流寓異地〉,頁 38。〈吏部「為內閣抄出福 建巡撫吳士功奏」移會〉,《臺案彙錄丙集》,卷 7,頁 236-240。吳士功,〈題准臺民搬眷 過臺疏〉,見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清乾隆 29 年,176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21 種),

卷 20,〈藝文一‧奏疏〉,頁 725-728。《臺案彙錄庚集》,卷 2,〈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摺〉,

頁 147-159。

57

《臺案彙錄庚集》,卷 2,〈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摺〉,頁 157-158。

58

《臺案彙錄庚集》,卷 2,〈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摺〉,頁 159。

59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吏部‧處分例‧海防〉,頁 31。

(14)

說清政府的移民渡臺政策有什麼弛禁、嚴禁之別的話,當是指合法請照攜眷或搬 眷這一部分的開放或禁止而言。

關於清代移民過臺課題,學界花費許多篇文聚焦於清政府移民渡臺政策起止 斷限的討論,但是這樣的討論對於判斷移民潮起伏有何助益?或有學者謂內地人 口向臺灣的流動,自明天啟年間至清光緒元年(1621-1875)一直都是移民高潮 時期,之後移臺數量才銳減。

60

筆者以為,以清朝領臺起論,若就政策與移民 潮變遷的關係來看,官方何時開始注意到偷渡現象而隨之擬定禁令時,非正式管 道移民— — 偷渡風潮即先於此時,政策的起止、改變的確不可忽略。除此,移民 潮變遷的觀察,一大部分還要由定性史料中描述到的無照偷渡情況,以及移民個 案的田野考察來輔助推敲。

前文論到清政府的移民渡臺政策中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的部分,最 遲在康熙四十年代已見實施,然而何以在這時期出現?無非是移民渡臺現象明顯 到引起官方的注意,而此後每有新條規製定或條規更易,尤其是擬訂查禁獎懲或 地方官屢屢奏陳違禁現象之時,恐怕都是移民潮的高峰期,或者是移民活動出現 超越官方可管理的程度之時。康熙四十年代初陳璸即描述經由正口來臺商船的變 相行為:

某商船載多至數十人,某商船載少亦十數人。其人僉報作客生理,查其隨 帶貨物,每不出數兩至十餘兩不等。天下有僅值十數兩貨物,肯冒風波之 險渡海作客者乎?其為有托而逃可知也。再查商船載客,利其每人有二、

三兩腳費耳。更有一種匪類,欲潛入臺地,並無貨物,只多出腳銀至五六 兩、六七兩不等,商船便為包載。甚至原經被逐過水之人,改名易姓,竄 附商船復來,而商船利其金多,概為包頂本船水手名字,致把口官無從稽 查。久已習成錮弊,牢不可破。

61

來臺商船假生理之由超載或包載渡臺客,甚至以水手名姓頂替,而此種現象「久 已習成錮弊」,欺過口岸官弁的查照程序,也常為後來時代的渡臺者使用。

62

雖 經由正口出入,這也是一種偷渡。商船私載無照渡客的辦法多樣,雍正二年(1724)

藍鼎元描寫其況為:

商船水手,多空缺數名,所以私載無照客民而獲其利者也。牌照內,大船 水手二十五六名,實在止有十七、八人,中船水手十七、八名,止有十一、

二人。或遇颶風,不能駕駛,閒有誤事。出口入口,文武弁員,因以為利。

60

唐文基主編,《福建古代經濟史》(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年),頁 590-599。

61

陳璸,〈條陳臺灣縣事宜〉,《陳清端公文選》,頁 11。

62

《清高宗實錄選輯》,(一),乾隆四年十一月,是月條,頁 17-18。

(15)

如鹿耳門查驗,每空名例銀五錢,惟恐其不多耳。無照客民,或為盜賊。

風大人少,或至覆舟。通同作弊,可為浩歎。

63

空缺數名商船水手,便可由無照客民填補,這種手法通關員弁也是明知不予告 發。民人偷渡來臺,官民從中各享其利。官民合作之例不勝枚舉,雍正七年(1729)

查到鼓浪嶼船隻在金門載人往臺,鹿耳門汛口竟然不查,待口岸員弁需索不遂才 上報拏獲偷渡案件。

64

雍正十一年(1733)閩省出洋商船多有浮於樑頭定制而 多帶水手偷渡、串通胥役員弁,攬載商貨上船也暗招無照偷渡客民混入水手之 內,或賄賂汛口稽查,或在外洋上船,因而偷渡者多。

65

自陳璸時期所說的種 種錮弊,下至雍正年間依舊存在。看來經由正口的非法移民熱潮,至少自康熙四 十年代以來至雍正年間依然未減。移民熱潮固然與臺灣的經濟拉力脫不了干係,

然「商艘并營哨船隻」官民合作「通同作弊」的共犯組合也具推波助瀾之效。但 是也應注意,同樣經由正口的合法移民潮也正澎湃而來。無論哪一種移民管道,

至遲在康熙五十年代(一七一○年代)以前,據臺灣知府周元文的估計,臺灣轉 由清治之後「數十年以來,土著之生齒既繁,閩、廣之梯航日眾;綜稽簿籍,每 歲以十數萬計。」

66

周元文說的「綜稽簿籍」會不會是指合法領照渡臺者而言?

其後,據雍正二年(1724)總督覺羅滿保的報告,該年一月至三月十一日兩個多 月間,給照過臺者共有 1,009 人,且皆「非從前在臺居住之人」,並指出:

近今廣東、福建人民向未住居臺灣者,藉有此例,絡繹來臺。鳯山 一縣 自 雍正元年十一月起至雍正二年三月止,來臺之民共計一千八百八十餘 名……況數月之內來臺者幾及二千人,若一年計之,奚當盈萬,將何底止。

67

五個月內近二千人過臺,一年當有近五千人之數,官憲所計稍誇,卻明顯反映出,

康熙末雍正初經由正口合法請照渡臺的風潮,確實令官方感到壓力,不得不清查 過臺人民、嚴禁濫給印照。

68

經由正口者自有對策通關,而不經由正口的移民船更肆無忌憚。臺灣知府周

63

藍鼎元,〈與吳觀察論治臺灣事宜書〉,見藍鼎元,《平臺紀略》(雍正元年序,1723 年;

雍正 10 年再版序,173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4 種),頁 51。

64

GTY2209-2210。

65

GTY3370-372。

66

周元文,〈申請嚴禁偷販米穀詳稿〉,見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 10,〈藝文志〉,

頁 323。

67

YHP03464-465。

68

不同時期的移民人口數到底有多少,這是一個謎,尤其難以估算偷渡過臺者,即使是合法領

照者的數目,亦在五里霧中。曾有人如此計算:「移民人口增長率=臺灣人口增長率-全國人

口增長率」,毫無邏輯可言,見蔡秀娟,〈清代閩粵臺人口偷渡問題之研究〉,頁 68、75。

(16)

元文在康熙五十年(1711)再度向省方請求嚴偷渡之禁時的描述是這樣的:

臺郡乃海外荒區,地瘠民貧,當初闢之始,人民稀少,地利有餘,又值雨 水充足,連年大有。閩、廣沿海各郡之民、無產業家室者,俱冒險而來,

以致人民聚集日眾。經蒙上憲洞悉情形,設法嚴戢,已不啻至再、至三矣。

詎意奸頑商艘并營哨船隻輒將無照之人,每船百餘名或多至二百餘名,偷 渡來臺。其自廈門出港,俱用小船載至口外僻處登舟;其至臺,亦用小船 於鹿耳門外陸續運載,至安平鎮登岸,以致臺、廈兩同知,稽查莫及,即 間有拿獲通報者,亦不過千百中之什一耳。

69

「至再、至三」嚴戢以及緝拿成果「不過千百中之什一」的程度,說明了當時移 民渡臺熱潮不退,商船和哨船一趟可運到二百人以上,皆避開正口側行海岸偏僻 處。不由正口的移民渡臺路線是這樣的:

有廈門不法店家、客頭包攬廣東及福建無照偷渡之人,用杉板小船載出大 担 門 外 ,送上短擺大船,渡到澎湖,又用杉板小船裝載,不入鹿耳門,以 避巡查,至臺灣北路之笨港、鹿仔港一帶小港幽僻無人之處上岸,散入臺 地。

70

這是雍正四年(1726)閩浙總督高其倬的報告。「客頭」是專做移民運載生意的 人,匯集於廈門,經 大 担 門 外 、澎湖而至臺灣。高其倬也說明當時兩岸海上航路,

臺灣至澎湖、廈 門 至大 担 門 外 都可 用 杉 板 小 船 渡 載 人 貨,澎 湖 至大 担 門 外 洋 面水 寬則用大船,稱為「短擺」。當時漳、泉一帶船戶往往藉稱往澎湖貿易,終年來 往於 沿 海 至大 担 門 外 ,令 船 客 在 大 担 門 接 泊 大 船 往澎 湖 ,既不到臺灣掛號,也不 到廈門掛號,實為偷渡之人作接手,形成「短擺」熱絡現象。而水師提督藍廷珍、

金門總兵謝希賢名下都有「自備哨船」,是「不兵不民之船,倚借營私」,乘載 偷渡民人。高其倬看出短擺及自備哨船正是現成的偷渡津梁,通行嚴禁。

71

似 此偷渡據點和路線,實與時日進不斷開發。上引周元文所云,出海與登陸皆在正 口附近,到高其倬所奏,登陸地點更往北路。雍、乾之際的情形,黃叔璥描述了 偷渡者在內地沿海附近海上接泊大船過洋的據點:

69

周元文,〈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見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 10,〈藝文志‧公 移〉,頁 325。

70

YHP08033。

71

《雍正硃批奏摺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300 種),(一),〈浙閩總督高其倬奏聞禁止「短擺」

船隻等事摺〉,頁 106-108。

(17)

偷渡來臺,廈門是其總路。又有自小港偷渡上舡者,如曾厝垵、白石頭、

大擔、南山邊、鎮海、岐尾;或由劉武店至金門、料羅、金龜尾、安海、

東石,每乘小漁船私上大船。

72

乾隆二十六年(1761)總督楊廷璋報告的偷渡出口地點是:

查偷渡出洋,由廈門大擔口正路者,多船主舵工,頂冒水手,招無照之人 私住。其由青、浯、檳榔等嶼小路者,係客頭先於海澄、龍溪等縣,招集 小船由石瑪潛出廈門,搭載大船。

73

大 担 門 一 路之 外 ,可潛行出境的據點愈來愈多。上述這些小港實際上都有水師提 標、海澄、金門、泉州城守等營汛駐紮附近,可惜仍無大作用。「一經放洋,不 由鹿耳門入口,任風所之,但得片土,即將人口登岸,其船遠掉而去,愚民多受 其害。」

74

在官方看來,偷渡成功的比率極低。據雍正十一年(1733)一位官 員的評估,大約是 20-30%:

冒險偷渡者例禁雖嚴,終難禁絕。有種奸民,名充客頭招攬,愚民貪其多 利,偷渡過臺,或涉歷險港,或黑夜放洋。經拏獲者十之一,到臺者十之 二三,其沒於孤島沙洲、葬於魚腹者十之四五。

75

偷渡客放洋後風險無限,到得了臺灣海岸,卻未必登得了陸地。據臺灣縣知縣盧 鼎梅纂修的縣志(乾隆十七年,1752)記載,:

復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經汛口覺察,奸艄照律問遣,固刑當 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廬拋棄,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習水積匪,

用涇漏之船,收載數百人擠入艙中,將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

偶值風濤,盡入魚腹。彼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輒紿令出船,名曰

「放生」。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種 芋」。或潮流適漲,隨流漂溺,名曰「餌魚」。

76

移民渡臺失敗者以「灌水」、「放生」、「種芋」、「餌魚」為結局者不可勝數。

而即使到臺上岸處為設有防汛的小港,營汛管制也未必正常運作。這在乾隆五十 三年(1788)福康安明言:

72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卷 2,〈赤崁筆談‧武備〉,頁 33。

73

《清高宗實錄選輯》,(一),乾隆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辛卯),頁 131。

74

孫爾準等修、陳壽祺纂,《福建通志臺灣府》 (道光 9 年纂,1829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4 種),

〈詔諭〉,乾隆七年上諭,頁 7。

75

YHP24268。

76

錄於孫爾準等修、陳壽祺纂,《福建通志臺灣府》,〈海防〉,頁 421-422。

(18)

無照客民偷渡來臺灣者,多在各處小港登岸,原設防守汛兵,因塘汛傾圮,

營制廢弛,並不各歸汛地。甚或得賄縱客,任聽出入。以致遊民私渡日多,

奸宄潛滋,無從盤詰。……查奸民私渡,皆由守口員弁平日不能實力稽查,

甚或兵丁得賄從容,任聽出入,致奸邪得以藏匿,偷渡無從盤詁。

77

偷渡、私渡之盛亦拜官方營汛廢弛和守口員弁執行查拏驗關不力所助。道光十三 年(1833)總督程祖洛摺奏,內地偷渡出口、到臺入口據點之繁,實到了無處不 可的地步:

臣查內地自福寧以訖漳州,無處不可偷渡,泉州府屬之崇武等處漁船皆可 渡臺,偷渡尤易。並有潛身海濱,俟正口商船、載兵哨船驗放出口,即用 小船載登附搭。到臺後,沿海之淺水浮埔,無處不可登岸。……臺灣遂成 藏污納垢之所……。此等偷渡匪徒無客頭、船戶為之引領,攬載重洋,豈 能飛越?客頭、船戶若不勾通澳甲、汛兵,斷難作奸,其口員徇私給照票 更所不免。

78

沿海「偷渡尤易」,還是官民合作的推波作用。

從上文的討論來看,無論是否經由正口,自康熙四十年代以來引起官方注目 的合法或違禁的赴臺方式、引領越渡的人船組織屢查不斷、口岸員弁通同作弊百 年以來如故等等現象,下及十九世紀前期都未曾消失,反而過之。由此,清代內 地向臺灣的移民潮,從十八世紀初期至十九世紀前期或未曾減弱過。其間,官方 屢屢申明合法請照渡臺、嚴禁無照偷渡的政策,也屢屢擬訂對引領偷渡的船戶客 頭組織治罪、要求地方員弁貫徹執行查拏的各種獎懲辦法。若覽閱這些條規的內 容,應該會注意到,隨著移民渡臺風潮的顯著化,官方因應移民運動而起的諸般 例令,在合法渡臺管道這一面並未愈嚴,反而放寬。例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

實施改善正口官渡,如有給照遲延、驗放留難,即將該員弁嚴行議處;既不許兵 役等勒索留難,又不准商船多索渡臺船資。

79

此外,淡水八里坌對渡五虎門設 口開渡,自康熙時期就規定渡臺須原籍給照的部分,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更 改為「就近給照」 :

77

《臺案彙錄庚集》,卷 1,〈臺灣軍營將軍福康安等殘奏摺〉,頁 143-144;卷 2,〈大學士 公阿桂等奏摺〉,頁 164-165。

78

JDYD39022。

79

《清高宗實錄選輯》,(四),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乙亥),頁 669。有人持消極 治臺之說,但卻將此一改善正口官渡辦法的實施評為清政府積極干預移民渡臺的結束。若是,

則意謂官渡實施後不再積極干預移民渡臺,那麼如何解釋既消極治臺而又積極干預?許瑞浩,

〈清初限制渡臺政策下的閩南人移民活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年),頁 89、107。

(19)

所有渡往臺灣商民,在福建省置貨貿易、不能赴原籍領照者,令行保查明 具結,報福防同知就近給照,移明淡水互相稽覈。其由淡水內渡,免其給 照,令取具行鋪認保,開明姓名、年貌、籍貫,由船戶持交管口員弁驗戳 放行。

80

而且臺民自淡水內渡概免給照。內渡概免給照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已實施,

乾隆四十九年(1784)蚶江對渡鹿仔港時也曾明示「臺灣流寓民人情願回籍者,

概免給照」,

81

此次是針對新開的八里坌而言。但即使是取照給便的此時,對 於無照私渡的這一方,官方立場仍持嚴禁:

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結報明該管同知衙門給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關津 論。行保人等知情故縱,與偷渡之人一體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寧府屬之 南鎮等汛,興化府屬之涵江等汛,廈門之大擔、小擔等汛,漳州府屬之島 嶼等汛,均可直達臺灣;而淡水之八尺門、彰化縣之海豐港、嘉義之虎尾 溪、鳳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責成沿海各屬及守口員弁實力查禁。

如拏獲無照船隻私渡者,船戶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船隻入官。若文武 官員有故縱失察情弊,分別參處。

82

明設官渡的同時,也嚴加稽核正口及非正口的無照私渡者。此際,或許是移民渡 臺風潮達到另一高峰之時,清政府不得不因應現實而有所放寬。

其次,從歷朝條規頒佈的時點來看,雍正、乾隆兩朝的訊息較為豐富,之後,

至此一政策徹底改變的光緒元年(1875)為止,官方對「無處不可偷渡」的普遍 現象如何肆應的訊息顯得較少。這種觀察或許可以如此推敲:十八世紀東南沿海 的移民潮之盛,令官僚運作效能相對較好的清廷極其不安,從皇帝到封疆大吏都 重視其事,而這種官方的對應到十九世紀並不那麼有力。應該也可以這麼推想,

愈是擬訂種種禁規的十八世紀,愈有可能暗示當時的向外移民活動愈為擴展,以 致引起官方重視。這個時期也正是閩南海貿發展帶動閩南人移民海外(含臺灣)

活動的高潮期。

83

十九世紀前期官方肆應訊息確實較少,清會典所載,只有道 光十三年(1833)重申應力行查禁偷渡的規定。

84

儘管如此,此種現象未必能

80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戶部‧關稅‧禁令〉,頁 59。

81

《清會典臺灣事例》,(二),〈兵部‧綠營處分例‧海禁〉,頁 150-151。

82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戶部‧關稅‧禁令〉,頁 59-60。

83

莊國土,〈海貿與移民互動:17-18 世紀閩南人移民海外原因分析——以閩南人移民臺灣為 例〉,《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1 年第 1 期,頁 33。

84

《清宣宗實錄選輯》,(二),道光十八年閏四月初六日(丁丑),頁 208。另一與私渡有關的

規定是,道光二十六年(1846)劉韻珂奏請清釐臺地閒居幕友三十二人,認為其非刑名錢穀之

才,聚臺不歸,恐其「勾串為奸」,應驅逐回籍。次年官方即針對臺地「閒居幕友」,處罰地

(20)

判斷十九世紀前期移民潮稍減,只能說這時期並未發現情勢趨減的描述。而以下 幾個時點,當可推判為正處移民潮的高峰期:康熙四十一至四十三年(1702-1704)

間陳璸提出〈條陳臺灣縣事宜〉時,康熙五十年(1711)臺灣知府周元文提出〈申 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時,開放攜眷或搬眷過臺的雍正十、十一至乾隆五年

( 1732-1740 )、 乾 隆 十 至 十 一 年 ( 1745-1746 )、 乾 隆 二 十 五 至 二 十 六 年

(1760-1761) 、乾隆五十三年起(1788-) (每次結束攜眷或搬眷期也都是移民渡 臺潮上升之始) ,以及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實施正口官渡,認可商船專載移 民渡客起。正口官渡實行後,官方期待「私渡之弊或可禁絕」 ,但是官方也明白:

私渡例禁綦嚴,經上年(乾隆五十三年,1788)添汛撥兵,並於內地復申 明嚴禁之後,何以尚未能淨絕?推原其故,蓋因臺灣地土膏腴,無業民人 紛紛渡海覓食。

85

添撥汛兵係指在淡水八尺門、彰化海豐港、嘉義虎尾溪、鳳山竹仔港等可容小船 出入處駐守稽查。可是臺地沿海無處不可登岸,仍難巡防。道光年間陳盛韶解釋 了何以偷渡赴臺者「歲難悉數」之勢:

例載海船私載硝磺、鍋鐵等禁物出洋,無照民人過臺,逸犯逃遣入臺,及 不法棍徒充作客頭,船戶引誘偷渡、包攬過臺,失察員弁處分極重。乃法 愈嚴弊愈生,鍋鐵無地不有,而沿海小港偷渡來者,歲難悉數,豈民不畏 法哉?臺灣均籍閩、粵,入版圖者百餘年,久成腹地,以釜爨,以鐵耕,

日用雜物,鐵器不少,限以禁令,寸步難移。且兩省內地親族,非盡匪類,

生計窮乏,不能不過臺營謀。請照缺費,不能不設法偷渡,其勢使然也。

86

歷來官方查獲無照偷渡案後,總將懲處針對船戶客頭組織人等及失察員弁,但「請 照缺費」說明了偷渡之道有其需求,而內臺之間的親族關係、區域經濟供需關係 使移民渡臺風潮到十九世紀前期仍然未艾。

合併一些移民家族個案的田野研究來觀察,可與筆者所述相互輔助印證。泉 州晉江林氏個案,據其族譜記載,族人移臺人數(男性移民)自康熙末年明顯增 加,到嘉慶年間達到移臺高峰,自道光朝開始來臺人數下降,而林氏在臺出生人

方官不認真驅逐內地幕友或任其私渡的罰則。見 JDYD51398、《清會典臺灣事例》,(一),

〈吏部‧處分例‧嚴查幕友〉,頁 23。

85

《臺案彙錄丙集》,卷 7,〈閩督福康安奏摺〉,頁 255。

86

陳盛韶,《問俗錄》(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卷 6,〈鹿港廳‧海禁〉,

頁 64。

(21)

數此期則明顯上升。

87

也屬泉州府的同安李氏個案,康熙末年開始移臺,乾隆、

嘉慶年間是其族人渡臺的高潮期,佔全族渡臺者的七成到八成之譜,咸、同時期 渡臺者少。

88

乾隆年間聞名閩臺的泉州晉江張士箱家族,則是康熙四十年代來 臺發展。

89

泉州晉江女真人後裔粘氏個案,陸續渡臺以乾隆末年嘉慶朝最眾,

至咸豐年間即告中止。

90

晉江范氏族人十七世紀晚期即有人遷臺,但以雍正年 間陸續過臺較多;此時期同一世代族人的分遷情形中,七成留居祖地或泉州,過 臺者佔 20%(以男丁計) 。

91

泉州安溪人習以「過澹水」表示往臺灣移走,清中 葉時大量來臺,其中烏塗顏氏族人於乾隆朝初期已有多支渡臺。

92

漳州平和賴 氏個案顯示,九成以上的渡臺者於在康熙末年至乾隆末年間行動,為賴氏一族移 臺的高潮時期。

93

同屬漳州平和的霧峰林家先祖,乾隆十八年(1753)來臺。

94

來自漳州漳浦的臺中龍井林家先祖,於雍正末年至乾隆初年之間渡往金門暫居後 再轉渡臺灣,於梧棲以南的塗葛堀上岸。

95

廣東饒平林氏族人自乾隆十四年

(1749)起陸續渡臺,落籍新竹,為竹北六家林氏。

96

個案研究對於單一家族 或縣級地域的移民渡臺時程較為具體,其移民高峰期大致在康熙至乾隆或嘉慶

87

楊彥杰,〈從福建族譜看清代臺灣移民的若干問題〉,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臺灣史研究室編,

《海峽兩岸首次臺灣史研究學術交流論文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0 年),頁 282、

292。

88

李氏族譜記族人渡臺但只記生卒年月未載渡臺時間,陳在正以二十五歲為渡臺平均年齡估 計,推得渡臺時間,乾隆、嘉慶年間佔 85%。陳支平約略推得渡臺人數比例為:乾隆年間佔 49.78%、嘉慶年間佔 22.8%、道光年間佔 15.2%。陳在正,〈同安兌山李氏宗族的發展及向臺 灣移民〉,《臺灣研究集刊》,1995 年第 3、4 期,頁 149。陳支平,《民間文書與臺灣社會 經濟史》(長沙:岳麓書社,2004 年),頁 26。

89

尹章義,《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清初閩南士族移民臺灣之一個案研究(一七○二——一九 八三)》(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年),頁 44-48、147-149、182。王連茂、葉恩典,

〈張士箱家族及其家族文件概述〉,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匯編》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1-6。

90

粘子英,《女真後裔在臺灣:粘氏宗族與彰化福興地區的發展》(臺北:臺灣古籍出版有限 公司,2004 年),頁 52、65。

91

陳支平,《民間文書與臺灣社會經濟史》,頁 3-7。

92

唐羽,《基隆顏家發展史》(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3 年),頁 68、72、76-77。

93

陳在正,〈平和心田賴氏宗族的發展及向臺灣移民〉,《漳州職業大學學報》,1999 年第 4 期,頁 68。

94

黃富三,《霧峰林家的興起— — 從渡海拓荒到封疆大吏(1729-1824)》(臺北:自立晚報社,

1987 年),頁 30-31。

95

許雪姬,《龍井林家的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 年),頁 26-27。

96

莊英章、周靈芝,〈唐山到臺灣— — 一個客家宗族移民的研究〉,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編 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4 年),

第 1 輯,頁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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